有关上市公司

2024-05-17 11:35

1. 有关上市公司

1.  如果 网络购物 迅速发展,那么哪些行业和上市公司是受益最大的呢?
航空 铁路 汽车运输公司
2. 第一想到会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公司,但是它没有在中国上市,那么会不会有上市公司与
  阿里巴巴体系中各种经营有比较密切的利益和关系呢,如果有的话,是哪些上市公司呢?
这种公司在中国好像没有上市的

有关上市公司

2. 上市公司

没有统一时间要求,大概流程是这样的:
        首先,由上市公司向董事会提交初步拟定的分红方案;接下来由董事会确定分红预案;之后,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确定分红方案;最终,上市公司按照确定方案实施分红。

  与此相对应,投资者也会逐步看到一系列的分红公告。首先,部分上市公司会在每年年初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或单独的利润分配方案预披露公告中,披露初步拟定的分红方案;然后,在披露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当中,看到董事会通过的分红预案;接着在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会看到最终的分红方案;最后,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拟定案”、“预案”不代表一定就能实施,从程序上讲,只有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分红方案,才是定论,在此之前的“拟定案”与“预案”都尚存变数。不过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对拟定案和预案进行调整,或者预案不能被股东大会通过的案例,并不多见。

  实际操作中,由于不同公司最终实施分红的时间差异较大,似乎并无规律可循。因此,投资者若想及时参与分红,就必须密切关注最后的“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只有在这个公告中,才能知悉分红的实施细则与时间

3. 公司上市

法律分析:1、拟写公司上市方案及可行性报告。2、聘请律师介入为公司完善有关公司管理的法律文件,按公司法的规定完善公司的组织机构,并拟写、整理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文书。3、聘请注册会计师介入完成有关公司上市的审计工作,并完善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4、聘请券商进行上市辅导、推荐。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及有关上市法律文件报证监会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上市

4. 上市公司

退市通道和途径选择
近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表示,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分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分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一般包括: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二板市场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主板市场主要解决成熟高新技术产业的后续融资问题以及已介入高新技术产业的途径。
从上升阶梯来看,经过场外交易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满足二板市场上市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转入二板市场;同样,经过二板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符合主板市场上市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转入主板市场。从下降阶梯来看,已进入主板市场的,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滑,造成上市条件不再满足主板市场要求时,可退入到二板市场;同样,二板市场的,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降,使得上市条件不能满足二板市场的规定时,也可退入到场外交易市场。层次分明的市场具有各自相应不同的功能。根据不同层次市场的上市条件和市场规则的区别,促使“能升能降”、“能上能下”,充分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为退市提供了必要的通道和出口
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公司退市途径,可以考虑设计出相应的退市出口;若主板市场或二板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公司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的,应该直接退出证券市场;若主板市场的公司起用下市制度,则应退出至二板市场;若二板市场的公司起用下市制度,则应退出至场外交易市场;若主板市场或二板市场的公司实行转换下市、股权置换下市或购并下市的,则应退出至场外交易市场。这里,二板市场扮演着“中转站”或“缓冲带”的角色,发挥着缓解市场压力的作用;场外交易市场则可以作为“购并板”或“重组板”,发挥着整顿和拯救绩差公司的作用。
退市标准的确立
可以考虑建立以下一些指标体系作为下市的主要标准: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规模、股利分配情况、股权的分散化程度(是否有足够的社会股东)、股权结构的合理化程度、资产负债营运状况、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忠实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等等。
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退市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资不抵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还有欠缺。如果在《公司法》中加上这样一条,“出现资不抵债,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将终止公司上市”,那么就不一定必须先进入破产程序才能退市了。再倒退上去,在暂停上市的条件中,也应该加上资不抵债这个条款。
从境外证券市场的做法来看,退市的具体条件一般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上市规则决定。原因在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一种契约行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公司上市和退市必须遵守双方签定的上市协议,由此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若以《公司法》对公司退市的条件作出规定,可能导致退市条件过于死板,不适应客观情况发展变化的要求。因此,建议《公司法》只对公司退市作出原则性规定,包括批准公司退市的权限,退市的一般阶段等,具体的退市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则应该由上市规则规定。
为了促进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中小型企业不断提高经营业绩,提升营运质量,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增加两个下市条件:第一,公司缺乏持续经营能力(资不抵债;全部或大部分业务已停止经营;大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租赁或遭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的破坏的)。第二,公司违反上市规则,交易所认为应该终止上市的。
退市的操作规程   公司被决定作下市处置后的操作程序,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已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做法。其中,美国的做法比较繁琐,香港的做法比较笼统。因此,制定我国下市制度的操作程序时,日本证券监管机构的做法有以下三个方面可资借鉴:(1)对的下市处理,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2)在公司下市时间的安排上要有缓冲,给予一定的整改宽限期,促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进行拯救,也可以使投资者有选择的余地。(3)对公司作下市处理要坚持“标准客观公正、执行规范透明”的原则。这些都可以通过交易所制定“公司下市实施细则”予以确定。
由于退市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在退市的具体程序上,证监会和交易所在作出退市的决定时应慎之又慎。当可能面临被摘牌的困境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增加信息披露次数的方式来充分揭示其特别风险。另外要给公司一定的宽限期,便于其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实施拯救。整改期过后仍然无法达到上市条件的,方可令其退市。不能采取那种“急刹车”的办法,突然宣布公司退市,给投资者以心理准备,以尽量减轻因立刻摘牌所造成的市场压力和社会冲击。为了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在完全退出市场以前,可以设置一个类似于目前主板市场上“ST”和“PT”制度的中转站,即发现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时,先作“ST”处理,再作“PT”处理,直至终止上市,以此来作为公司退市前的缓冲地带。

5. 上市公司

上市可以募集到更多的资金,是融资的最快捷手段。 
公司上市的条件一、上市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征:如股东人数广泛性,股份发行转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2 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对上市条件有严格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但其发行的股票并不必然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只有依法经批准,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称之为上市公司。 

二、上市条件 
上市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五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后,只是具备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而要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和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

6. 公司怎么上市?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7. 公司怎么上市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公司怎么上市

8. 公司如何上市

  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要选择好中介机构。具体来说就是要委托合适的投资银行(包括财务顾问、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务,这是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首先必须完成的主要环节。

  选择保荐人的标准大致有:一是要看保荐人是否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有良好的合作记录;二是要看保荐人是否拥有自己的发行渠道和分销网络;三是要看保荐人是否熟悉拟上市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

  选择其他中介机构的标准主要有:一是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二是准备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精通证券上市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在该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三是该中介机构规模要大;四是熟悉拟上市民营企业所属的行业业务。

  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上市保荐人,居于该系统工程的枢纽地位,具有纲举目张、统领全局之功能。从内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及各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关系;从外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对民营企业而言,中介机构并不是妙手回春的“神医”,而是助其上市冲刺的“教练”。民营企业与各中介机构之间是合作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

  第二是进行公司上市规划。该项工作应由各中介机构在保荐人的统筹安排下对公司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后进行。尽职调查(亦称细节调查)是由保荐人在正式开展上市工作之前,依据本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职业谨慎、职业道德,从法律、财务的角度对一切与公司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审查。其目的是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诊断,找出与上市条件所存在的差距。

  其中,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成立及历史沿革,组织和人事状况,公司的生产和产品状况,销售网络及市场拓展状况,售后服务情况,所属行业与竞争状况,重大资产及其证明,公司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资本安排等。

  由保荐人会同公司上市工作小组、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在进行上述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集思广益,认真分析拟上市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的思路与方法,进而制定公司的上市规划。

  上市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目前现状分析;公司改制和重组的目标、股权结构的调整、资产重组的原则和内容、重组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公司上市操作的相关事宜;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及职责划分等。

  第三是改制与重组。由于多种原因,民营企业大多数原以非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所以在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使其做到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强并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其目的一是为了明晰产权,二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满足上市所需的条件。

  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时,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重组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重组过程应当考虑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如原企业在近2年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可能允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3)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同时,要注入优质资产,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4)重组后应保证母公司拥有控股权;(5)重组后公司应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和财务独立;(6)重组后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单一,效益良好,有较高的成长潜力;(7)募集资金最大化、资金投向合理化;(8)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根据上述原则,为了满足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过程中,应由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对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和管理重组等方面做出全面统一安排,保证改制重组工作顺利推进、完成。

  基于创业板偏好“原装上市的公司”,关注并警惕“包装上市”,打击“伪装上市”。因此,改制重组工作应当始终围绕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注:中国证监会于二零零八年三月发布的《关于(征求意见稿)》一是将发行人的条件界定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二是在财务指标方面则明确规定:(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3)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和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而展开。值得一提的是,改制重组工作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从方案的制定到实施,需要不断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变更,即使最终确定后,在运作检验过程中,通常仍然需要由上市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辅导。

  第四是要规划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拟上市企业要根据创业板上市的规则要求检查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并进行调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各方应当职责明确,各项议事规则(制度)应当健全,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到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