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2024-05-18 20:13

1.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垃圾处理费一般指居民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动人口2.5元/人.月。(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a、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b、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c、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d、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2.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城(镇)居民10元/户每月;流动人口2.5元/人每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是什么

4.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一条 为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具体分为生活垃圾、生产经营垃圾、建筑装潢垃圾。第三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用于补偿城镇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第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其中海陵区范围内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委托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与委托征收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城市管理部门向委托征收单位支付其所收费用5%的手续费,手续费从城镇垃圾处理费中提取。第六条 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居民(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等,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不得扩大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第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第九条 依法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及公办福利单位,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本单位和住宅小区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村民委员会、涉农社区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应当将产生的生活垃圾运送至符合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要求的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将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收集场所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城市管理部门下达征收决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对单位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拖欠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应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的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诚信体系,加大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需要调查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相关资料时,公安、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并依法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持有效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擅自减免城镇垃圾处理费的;  (四)截留、挪用城镇垃圾处理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11号)同时废止。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元。法律依据:《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如下:(一)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二)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并履行相关批准、备案手续。

5.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6. 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律师解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分类管理收取的方式进行,具体标准按以下类别收取。      城市居民按每人每月1元收取(含常驻人口、外来暂住人口)。      机关、团体、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菏单位、三资企业),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所交费用由单位负担。      凡具备自运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市政(环卫)部门认可,并签定合同,允许自行清运。宾馆、旅店业按实际床位、用餐座位及年收入总额收费,实际床位按每床每月1元。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按下列对象、标准执行:      (一)居民(村民)户:每户每月3元。      (二)暂住人员:家庭住户,每户每月3元;集体、单身宿舍,每人每月1元;      (三)设标准垃圾桶(立方米)用户:每桶5元;      (四)不设垃圾桶用户: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员工的实际人数每人每月1元;      2、餐饮娱乐、食品加工销售、美容美发工商户:按营业面积计收。20平方米以下,每月6元;21-40平方米,每月10元;41-60平方米,每月20元;61-100平方米,每月30元。

7. 征收垃圾处理费国家有标准吗?

国家没有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地收费标准也不一样,以深圳为例:
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
(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
(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
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
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扩展资料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范围
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
(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参考资料:深圳政府在线-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征收垃圾处理费国家有标准吗?

8. 城镇垃圾处理费

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通江县财政局 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发改〔2020〕699号      通江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通江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13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财税〔2020〕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县城镇规划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商业网点、农贸市场、市场摊贩、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城区居民按4元/户.月收取;      (二)城区单位及医院按建筑面积0.40元/月.m2收取;      (三)各种门市、仓库按营业面积0.5元/月.m2收取;      (四)旅店、招待所按3.00元/月.m2收取;      (五)餐饮业按2.00元/月.m2收取;      (六)影剧院按0.10元/月.位收取;      (七)小贩摊区固定摊位按10元/摊位.月收取;      (八)水果摊位按1.00元/摊位.天收取;      (九)舞厅、电子游戏厅、歌厅、美容美发业、茶社、酒吧按营业面积1.00元/月.m2收取;      (十)施工工地2.00元/月.m2收取(由住建部门征收)。      三、收费方式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直接征收或由环境卫生管理所委托壁州街道办事处、高明新区管委会等单位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专项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四、收费公示      收费单位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做好宣传并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监督检查。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1月19日通江县物价局和通江县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管理及调整县城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价〔20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