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个人外汇的处罚

2024-05-01 18:57

1. 违反个人外汇的处罚

法律分析:对个人违反外汇管理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套出外汇方,根据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10%至30%的罚款。
2、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者部分外汇,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至50% 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第三条 对套汇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一、套入方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套入 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扣减相应 的外汇额度;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补交所购物品的 国内外差价;以上并可另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二、对套出外汇方,根据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
第五条 对逃汇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一、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违法者或其主管部门限期调回, 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者部分外汇,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至50% 的罚款;
二、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的,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 者予以没收,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至50%的罚款;
三、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按逃汇金额处以30%以上 、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罚、没并处。

违反个人外汇的处罚

2. 违反个人外汇的处罚

法律分析:对个人违反外汇管理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套出外汇方,根据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10%至30%的罚款。2、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者部分外汇,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至50% 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三条 对套汇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一、套入方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套入 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扣减相应 的外汇额度;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补交所购物品的 国内外差价;以上并可另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二、对套出外汇方,根据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第五条 对逃汇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一、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违法者或其主管部门限期调回, 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者部分外汇,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至50% 的罚款;二、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的,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 者予以没收,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至50%的罚款;三、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按逃汇金额处以30%以上 、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罚、没并处。

3. 违规外汇是否受处罚

外汇天眼查询下来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自用的,有触犯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称《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或者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规外汇是否受处罚

4. 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国有外经贸企业,是指国有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的国有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骗购外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四)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货贸易除外;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而由对方给付外汇的;      (三)明知用于非法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套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撤职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明知用于逃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六)以其他方式逃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不满5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撤职处分;数额在5万美元以上不满1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3万元人民币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国有外经贸企业在代理进口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或者非法套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和开户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规定所列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国家公务员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便利,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造成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国家公务员,玩忽职守,造成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包庇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或者有其他妨碍外汇管理执法监督、检查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前两款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主动交代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并退出外汇和违法所得,或者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自营进出口的国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施行后、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本规定。

5. 非法外汇交易如何处罚

非法买卖外汇是指我国的机构、单位或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来华的外国人,违反国家关于外汇买卖的有关法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外汇交易如何处罚

6. 非法外汇交易如何处罚

境内机构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包括:
(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
(2)擅自经外币作质押;
(3)私自改变外汇用途;
(4)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境内机构有上述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对于申购的外汇如果暂时不用,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抛售,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外汇罪的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私自买卖外汇,而不是按规定卖给中国银行,必然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了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也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时,当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汇“黑市”,一些外币持有人在“黑市”上进行交易,以高于国家牌价的价格兑换外汇,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减少了国家的外汇收入,极大地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拥有一定的外汇使用额度,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是,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非法买卖所拥有的外汇使用额度,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此种行为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外汇,而故意实施,以实现其谋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间接故意与过失在内。
(四)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来讲,包括我国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华的外国人。
非法外汇交易一般情况是资金巨大,会严重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另外甚至会导致社会不稳定等现象,对于非法外汇交易是要根据相关外汇交易法律进行惩治。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7. 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怎么处罚

私自买卖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量刑规定是: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怎么处罚

8. 非法买卖外汇如何处罚

针对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这种违法行为,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里面,是将它按照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处罚的,非法买卖外汇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最高可以达到十五年的期限。属于我们国家的一些机构,或者是单位性质以及个人,一些其它的组织机构,比如驻华的机构以及驻华的相关共组人员,还包括一些其他来华的属于外国国际的外国人员,以上这些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用非法的手段去进行关于买卖外汇的这种行为,然后谋取不良的利益,犯罪的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就是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这里面的情节比较严重所指的,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涉案金额,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非法买卖外汇,其涉案金额达到二十万美元以上,行为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这样的范围的时候,从法律上来看就可以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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