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彩事业是什么?

2024-05-10 15:48

1. 光彩事业是什么?

光彩事业是我国民营企业家响应《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所发起并实施的一项以扶贫开发为主题事业。1994年4月23日,刘永好等10名民营企业家联名倡议《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光彩事业由此而发起。
   光彩事业是以广大非公有济人士和民营企业家为参与主体,包括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共同参加,它以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互惠互利,义利兼顾为原则,将西部大开发作为重点,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以项目投资为中心,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发展贸易,并通过包括捐赠在内的多种方式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进步,共谋利益,共享文明安乐,以先富带未富,促进共同富裕

光彩事业是什么?

2. 什么是国家的光彩事业?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是在中央统战部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积极推动和倡导下,由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特约观察员身份。现任会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  发起:中国光彩事业是我国民营企业家响应《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所发起并实施的一项开发式扶贫的社会事业。1994年4月23日,刘永好等10名民营企业家联名倡议《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光彩事业由此而发起。  内容:光彩事业以扶贫开发为重点,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以项目投资为中心,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发展贸易,并通过包括捐赠在内的多种方式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进步。  宗旨: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家为参与主体,包括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共同参加,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与“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共求发展,共谋利益,共享文明安乐,以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  理念:义利兼顾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义”是对爱国主义情操和共同富裕理想的追求,是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道德精神表现。“利”是对正当、合法的利益追求,是物质利益的表现,义利兼顾就是既坚持和提倡对祖国尽义务,对社会尽责任,又承认和尊重个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的统一。  原则: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互惠互利,义利兼顾。  光彩事业既体现了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又遵循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同时顺应了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  光彩精神: 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 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光彩事业实施13年来,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的领导和帮助、光彩事业促进会的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热心人士的参与之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荣获三峡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先进集体奖,中华慈善奖等奖项,得到国家领导人的充分肯定,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3.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二 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英文全称: CHINA Foundation for Guangcai Program (英文缩写CFGP)。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促进光彩事业发展,支持社会扶贫和西部开发。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50万元,来源于海内外企业、个人、政府组织、团体捐赠、赞助支持。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央统战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大拐棒胡同27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支持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活动及社会公益项目;(二)帮助投身光彩事业的企业家,支持光彩事业示范项目、重点项目;(三)支持赞助光彩事业开展的中外交流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0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的人士、对光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基金会主要捐助人;(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三)热心于光彩事业的知名人士、对光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基金会主要捐助人。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三)获得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遵守基金会的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六)执行基金会的决议;(七)承担基金会的工作。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或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支持中国光彩事业的政府或组织捐赠;(二)热心光彩事业企业家及热心人士的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本基金会支持开展的光彩事业活动;(二)需要帮助的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家;(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为开展社会扶贫、支持西部开发而接受募捐,资金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为本基金保值、增值,投资在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 捐赠给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二) 捐赠给光彩事业示范工程;(三) 其他符合宗旨的方式。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央统战部光彩事业中心是什么单位

根据《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规定:
“
本会是由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组织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倡议发起,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在内地投资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扶贫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以理解为:
中央统战部光彩事业中心是“在中央统战部下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5. 光彩事业的原则

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互惠互利,义利兼顾。光彩事业既体现了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又遵循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同时顺应了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光彩事业实施近八年,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广大参与光彩事业的非公经济人士也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了光彩的人生历程。2001年11月,王兆国同志在中国光彩事业二届二次理事会上,将光彩事业及其参与者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概括为32字“光彩精神”: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光彩事业的由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 问题作为重要任务。1994年4月3日刘永好等十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发表了“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的倡议书,共同倡议开展以扶贫开发为主题、以互惠互利、自觉自愿为原则、以帮助“老、少、边、穷”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为主要内容的光彩事业。对这一顺应 时代发展趋势和国家发展战略部署的新生事物,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 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迅速确定了把光彩事业“办大、办好、办出 成效”的工作方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动光彩事业的意见》,成立了以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经叔平为名誉会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王兆国为会长的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了光彩事业在各地的蓬勃发展。光彩精神致富思源 富而思进扶危济困 乐善好施义利兼顾 以义为先发展企业 回馈社会光彩事业的主要内容光彩事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响应国家的号召,为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而开展的开发式社会扶贫活动。它用市场经济的方式,投资扶贫的行为,把非公有制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等优势同贫困地区的资源、劳动力等优势结合起来,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光彩事业作为一项开发式扶贫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济困行为。它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为参与主体,包括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共同参加,贯彻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是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经济行为和企业行为。其主要内容是: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以项目投资为中心,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发展贸易;以项目投资为主体,并通过包括捐赠在内的多种方式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进步。光彩事业作为一项德行并重、义利兼顾的扶贫举措,既是一种互惠互利的经济行为,也是一种充满感情的道德行为。 1、抓住历史机遇,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2、不断开拓创新,完善光彩事业工作思路。3、增强凝聚力,吸引更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到光彩事业中来。4、面向国际舞台,积极增进国际交住与合作。

光彩事业的原则

6. 有个什么“光彩事业慈善”是个怎么的组织?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发起   为配合落实“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0位民营企业家在1994年4月全国工商联七届二次常委会议上联名倡议:“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提出到“老、少、边、穷”地区培训人才、兴办项目、开发资源;为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动一份真情,献一份爱心,做一份贡献。

  宗旨  光彩事业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为参与主体,包括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共同参加,与“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共求发展、共谋利益、共创利润、共享文明安乐,先富帮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原则   光彩事业贯彻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

  主题  光彩事业既是通过民间渠道,运用市场方法把贫困地区的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等优势同民营企业的信息、市场、经营、资金、技术等优势结合起来,实现合理配置、优化组合的经济行为;又是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充满感情的道德行为,从而体现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种文明建设的和谐统一。

  理念   光彩事业以社会主义“义利观”为思想基础。“义”是对爱国主义情操和共同富裕理想的追求,是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道德精神表现;“利”是对正当、合法的实际利益的追求,是物质利益的表现。“义”和“利”应该也可以做到有机结合,就是既坚持和提倡对祖国尽义务,对社会尽责任,又承认和尊重个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统一;义利应该兼顾,义利可以兼容,这是我们光彩事业坚持的理念。光彩事业就是把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追求现代文明结合起来。

  内容  光彩事业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以项目投资为中心,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发展贸易,同时积极参与国企改革、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并通过包括捐赠在内的多种方式促进经济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进步。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三届理事会
  会  长:刘延东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
  顾  问:黄孟复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
  副会长:胡德平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
  黄跃金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
  张龙之  全国工商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谢伯阳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辜胜阻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卢志强  山东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志强  广东香江集团董事长
  雷菊芳  甘肃奇正藏药集团董事长
  张永珍  香港大庆石油有限公司董事经理
  胡应湘  香港合和集团董事长
  何超琼  澳门信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学春  重庆派斯集团董事长
  李河君  北京华睿集团董事长
  祝义才  江苏雨润集团董事长
  刘金虎  宁夏金龙集团董事长
  王再兴  江西豪德集团董事长
  陈大光  广西泰富黄金矿业开发公司董事长
  王文彪  内蒙古亿利资源集团董事长

  秘书长:孙公麟  中央统战部光彩事业指导中心主任

7. 光彩集团隶属于中国中央统战部吗

光彩集团隶不属于中国中央统战部,属于中央统战部推动的是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光彩集团,成立于1989年1月,旗下拥有光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光彩科技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云电光彩投资有限公司等核心企业和众多成员企业,以及光华战略俱乐部等战略研究机构,
是民营企业界涉足产业整合、国企重组、新兴产业开发、大型基础建设等领域的战略研究与战略性资源配置的工作平台,同时也是政府、大型国企、国际投资者等方面高层对话、交流的组织载体。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1995年10月25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正式成立。光彩事业是在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组织推动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于1994年为配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发起实施的一项社会扶贫事业。
它以消除贫困为宗旨,以民营企业为主体,以贫困地区为领域,以项目投资为主要形式,以“义利兼顾、以义为先”为核心理念,以共同发展为基本目标。

扩展资料:
一、光彩集团公司沿革:
1989年1月,光彩集团(原深圳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为内部股份制公司。
1998年10月,光彩集团控股股东深圳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99年7月,光彩集团更名为光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光彩集团配股的申请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44,084,341股。
2002年4月,成立以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核心的光彩建设集团。
二、光彩集团股权投资:
1998年11月,签署《合作开发经营工体花园项目(现名:北京光彩国际公寓)合同书》。至 1999 年7月,公司占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出资份额的40%。
1999年7月,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三江电子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
2000年6月, 公司收购青岛光彩建设有限公司70%股权。
2001年8月 ,参股设立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5月,公司控股90%设立深圳市光彩置业有限公司。
2002年8月,投资认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3亿股份。
2003年6月, 签署《组建北京泛海信华置业公司,合资开发建设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绿化隔离带项目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光彩集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光彩集团隶属于中国中央统战部吗

8. 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获荣誉

03年到04年间,公司先后被全国工商联和安徽省工商联评为“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和“安徽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被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为“药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在合肥市开展的“诚信经营”评比活动中,被评为“诚信经营企业”;安徽省光彩事业促进会为表彰公司在社会公益方面的突出贡献,特颁授“光彩事业奖章”。2005年,“曼迪新医药物流基地和安徽省农村药品供应网”项目被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定为“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并再次被评为安徽省民营企业50强、“纳税超百万元企业”;被安徽省农业银行授予“AA级信用企业”,同时也是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定的经济管理、效益“双优企业”,曼迪新的商标被评为合肥市“著名商标”;在《当代经理人》杂志社公布的“2005年中国成长企业100强”中,曼迪新药业名列“最具成长性企业”第13位。以“做五十年企业”作为发展目标的曼迪新药业有着非常明确的发展策略,即通过明晰股权结构,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夯实企业发展基础,稳步运作公司主体产业,积极寻找和把握市场商机,迅速扩大公司品牌和实力,努力把公司做大、做强、做久。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占地面积约85亩,计划投资1亿元人民币兴建曼迪新医药物流基地.一已建成引入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办公经营场所8600平方米,以及严格按照GSP标准建设并配备了专业物流设备仓库11200平方米.该公司经营品种进万种,供货单位近千家,销售客户3000余家,销售网络覆盖全省,分销渠道辐射全国.公司先后被全国工商联和安徽省工商联评为中国优秀名营科技企业和安徽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被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为药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被评为合肥市诚信经营企业和省光彩事业奖.2005年,曼迪新医药物流基地和安徽省农村药品供应网项目被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定为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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