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依据

2024-05-07 14:36

1. 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依据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必然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在这种代理关系中,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在利益目标、风险态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经营者很容易为追求自身代理收益而不惜牺牲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对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降低代理成本、维护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径。国家作为所有者,不但需要外部审计人员对财务信息进行验证,进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财务总监利用其自身的会计专业知识,对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所有者与财务总监之间的关系,是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为前提的,财务总监的存在,为维持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提供了保障。 新《会计法》十分强调会计监督。除了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还强调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外部监督检查,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内外部相互配合的会计监督系统。新《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法》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行使职权中规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他会计人员由单位负责人任用,属于企业内部人;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以提供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他们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冈而,可以认为,会计人员不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职能。财务总监委派制实质上是一种外部会计监督制度。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派,财务总监经委派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属于企业外部人,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设置财务总监加强了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外部监督。

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依据

2. 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内涵

 财务总监委派制下的财务总监是指按照财务总监聘任资格要求认定,由出资人委派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投资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活动依照法律规章进行监督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制度是两权分离的产物,属于财务监督范畴,它实质上代表着所有者利益。财务总监制度是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管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财务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的有机统一,其中监督职能是本质,管理职能是实现监督职能的途径,即财务监督寓于财务管理之中,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体现出财务监督的意义;离开大量具体的财务管理活动,财务监督便失去立足之地,毫无意义,同样,没有财务监督,财务管理便失去目标,导致失控。 财务总监根据授权,对企业整个财务活动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并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总监可以凭借国有股监事的身分进入监事会,也可以在企业董事会领导下直接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参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并监督其实施;(2)审核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并监督其实施;(3)审核企业资金筹集和担保的合理、合法及安全性;(4)审核并与经理联签企业重要财务项目,与经理联签董事会规定范围内的资金支出事项(5)审核并与经理联签企业会计报表和对外财务报告;(6)审核企业其他有关资产减少事项;(7)对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重大筹资、投资、收购、出售股权等活动,对企业决策执行效果等事项,进行财务评价和监督。财务总监在行使职权的同时,承担对下列事项的相应责任:(1)企业会计报表和重要财务报告失真;(2)对企业经理人员重大财务错弊行为失察;(3)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4)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5)其他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财务总监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对投资、担保、借贷、资金调拨,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大额合同签订、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通过与经理联签和报告制度进行监控,保证企业经营自主权和财务总监职责与监督工作的有效实现。同时,由于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经营全过程,以企业资产管理为轴心,将监控职能贯穿于企业日常财务经营收支之中,保证了财务监督工作的经常性、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1)必须有利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使财务总监委派制融入现代企业制度并成为其有机的组成部分。(2)必须有利于维护所有者利益,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者的利益,改变企业经营权失控,内部人控制严重的状况。(3)必须有利于全面、正确反映企业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完成情况。支持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决策,从而有助于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形成。(4)有利于会计信息正确及时的传递,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出现。(5)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经营管理按照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进行,并建立起有效的财务支持系统。

3. 财务总监委派制

财务总监委派制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母公司为维护集团整体利益,强化对子公司经营活动的财务控制与监督,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并纳入母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惩。 
   【答案解析】 
  
  
       

财务总监委派制

4. 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简介

(Financial inspector general appoint system)执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权监督,维护企业所有权益的需要。实施的目的在于规范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规范会计信息的真实披露。

5. 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介绍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由出资人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即财务总监制度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驻到企业,或由国有集团公司董事会派驻到企业,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控制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措施。

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介绍

6. 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相关问题

 财务总监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在一定情况下会出现负效应,因此做好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工作极为重要:(1)建立健全对财务总监日常管理。本着“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规范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方式,通过建立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制度、工作例会、业务学习等形式加强财务总监管理。(2)依据内部审计机构对受派企业的审计结果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受派企业审计情况,掌握财务总监工作是否违规、是否履职等情况。(3)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一次全面考评。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参与企业内部重大决策和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所承担责任情况;参加后续教育培训情况等。按照财务总监职责履行情况,对其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作出鉴定,财务总监的考核情况纳入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其续聘、解聘、奖励重要依据。(4)实施财务总监报告制度。为确保财务总监职责到位、考核有方,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派出的财务总监应向其委派机构(母公司、董事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委派机构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财务总监报告制度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两大部分。定期报告应全面地报告任职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主要是对企业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重要资产处置、重大的对外投资、合并、收购、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等,以便将财务总监派驻单位在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化处于严密、及时监控之下,做到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 建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1)实施严格的财务总监选拔制度。严格的选拔制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务总监失职或滥用职权的风险。较高的思想、业务素质与工作经验,保证了财务总监在执行监督、参与决策时,能够以企业的经济目标为最高准则,致力于谋求投资者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了确保财务总监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拔财务总监,形成能者上、庸者让的优胜劣汰机制。(2)实行财务总监聘用制。为体现独立、公正原则,财务总监人事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应由派出单位负责。(3)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对财务总监与经营者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委派回避制;财务总监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换。(4)定期培训制度。对财务总监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要定期进行培训学习,以提高财务总监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5)财务总监离任审计制度。财务总监在被委派企业任职期满,应进行离任审计,以客观、公正地评价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财务总监对违法乱纪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应视情节轻重教育、撤职、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7. 分析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优缺点?

一、会计委派制的优点

  (一)会计委派制可以防正会计信息失真,维护所有者的利益。时下,假发票、假账、假报表到处可见,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普遍,这无疑增加了报表使用者决策的难度。企业造假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有的企业了为木部门的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不惜牺牲所有者等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利益,使企业的资产不能增值甚至不能保值,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会计委派制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药,这也是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初衷。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防正虚假的会计信息,防止所有者权益受经营者的侵犯。

  (二)会计委派制有效地摆脱了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使会计人员的工作相对独立。我国企业现在实行的会计管理制度是任命制,会计作为一种管理活动直接依附于企业,会计人员成为企业的一员,与经营者存在着利益和职业上的依附关系,这势必造成会计监督的不力,而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人员摆脱了与单位的这种依附关系,能够相对独立地工作,能够依法大胆地抵制企业的不合法行为,使会计工作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

  二、会计委派制的缺点

  (一)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会计人员应采用委派制,尽管《会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木地区的会计工作。”但只是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并没有规定企业的会计人员须由财政部门委派。因此,委派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不应强制企业执行。

  (二)会计委派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背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政企分开,要求政府部门为企业提供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应该有自主的经营权,当然也应有会计人员的任命权。而会计委派制将会计人员的任命权集中到了政府部门手里,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势必会拖企业改革的后腿。

  (三)会计委派制不利于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会计的职能有核算、监督、预测、分析、决策,而会计委派制使委派的会计人员与企业格格不入,只强调会计的监督,弱化了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等其他职能,使会计这一领导的参谋没有了用武之地,不利于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

分析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优缺点?

8. 外派财务总监和委派财务总监的区别

  1、主管对象不同,一个是财务主管委派。
  2、检查对象不同。
  “外派财务总监”是指总公司对不在同一地域的直属分公司派遣财务负责人。
  “委派财务总监”是指合资公司的某一投资方对合资公司派遣财务负责人。
  ①财务总监受企业集团董事会委派,代表着出资人(股东)的利益行使监督权,经出资人授权委托可以以股东代表身份参加监事会,与《公司法》规定不矛盾。
  ②《公司法》中所指的财务负责人由企业经理“提请聘任或解聘”,而财务总监由董事会委派。前者系经营者任用,属于企业内部人;后者系所有者委派,属于企业外部人,两者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