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监管原则的介绍

2024-05-09 07:43

1. 审慎监管原则的介绍

审慎监管原则是指在审慎监管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银行业实施审慎性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低成本、可持续运行的前提条件。

审慎监管原则的介绍

2. 审慎监管原则的重要性

这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遭受了超过1000亿美元的巨额损失之后得出的惨痛教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使存款人放松了对银行的监督。美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虽然众多,但是重叠的监管机构不仅没有强化监管,反而纵容了银行越来越多的违规行为。当监管当局认识到“容忍与拖延”导致了更大损失的时候,问题已经积重难返,超过了监管者力所能及。最终美国国会被迫于1991年动用1000亿美元纳税人的钱注资存款保险公司。作为亡羊补牢的措施,国会同时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FDICIA),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审慎性监管(prudential regulation)原则。

3. 监管原则有哪些

监管原则有“三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等。具体如下:
(1) “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公”原则能为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 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更显重要,其对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提出了必要的要求。 

(3) 依法管理原则。依法管理首先要求完善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及制度,其次要求执法必严。 
(4)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对投资者利益的充分保护既是对证券市场自身缺陷的矫正和补充,又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基础。 
(5) 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必须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由此出发建立完整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6) 服从国民经济稳定与发展的总体需要的原则。证券监管必须使证券市场运行同与之相联系的各个经济方面达到协调和一致,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就需要监管者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全局着眼来确定和推选各种监管制度。

监管原则有哪些

4. 审慎监管原则的退出机制

中国银行业尚未确立审慎性监管规则。人行官员反复强调的“退出机制”论甚至暗示审慎性监管还离得很远。首先,“退出机制”论指出关闭金融机构就是需要花钱。这显然偏离了LCR准则;其次,它还暗示监管机构可能要等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才有能力对问题银行采取行动。这又偏离了PCA准则。事实上,如果立即、全面、严格地实施审慎性监管,个别现在还在营业的银行已经达到关闭标准。如果不让这些银行关闭,而是让它们参加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将背上沉重包袱。

5. 审慎监管原则的LCR准则

审慎性监管原则又被称为“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1991年的FDICIA法案包含“迅速纠正行动条款(简称PCA)”和“最小成本解决条款(简称LCR)”。按照这样的条款,当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到2%时,如果它的股东还不能及时补充资本金,那么监管当局就应当清算或者出售这家银行。其精髓在于尽可能赶在银行资本金完全损失掉之前采取行动,以便让银行股东之外的其它人不受损失,也避免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只会发生在监管者监管不充分、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和监管者被欺诈的情形中。巴塞尔协议中约定的国际监管准则也与审慎性监管相一致。以前,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完全来自存款保险制度;今天,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任更多来自审慎性监管。

审慎监管原则的LCR准则

6. 审慎监管的介绍

审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

7. 审慎监管的理念起源

审慎监管理念源于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在该文件中,审慎监管原则被作为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核心原则确立下来。《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包括7个部分25条原则,从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银行准人和结构、审慎监管法规和要求、持续监管手段、信息披露、监管者的正式权力、跨境银行监管等七个方面,分别对监管主体和监管行为作出规定。这些原则是世界各国近百年银行监管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反映了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新变化和银行监管的新趋势。《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并作为建立和完善本国银行监管体系的指导准则。由此,《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被认为是国际银行监管领域里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在“审慎监管法规和要求”(Prudential Regulation sand Requirements)部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共提出了10条原则,要求监管当局制定和实施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审慎监管法规。这些审慎监管法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涉及资本充足率监管,另一类涉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理念和原则,并将其作为银行业监管的最重要的制度予以贯彻落实。

审慎监管的理念起源

8. 审慎监管的实现手段

银行业的审慎监管是通过两方面内容实现的:一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监管当局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二是通过监管当局检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由此可见,确定审慎经营规则是审慎监管的基础。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目前,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已制定了一系列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