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账务处理

2024-05-08 00:22

1. 股权收购账务处理

股权收购就是A企业把对B企业的股权投资转让给C企业,形象的比喻就是A和C是兄弟,C没有儿子,A把自已的儿子B过继给C,B毫发未伤,只是换了个监护人罢了。一般重组处理,A相当于卖股权,C相当于买股权,A按照以出售价减去计税基础确认股权转让收入,C按照以取得该项投资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历史成本(计税基础)。【例】A公司向C公司转让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00万,已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万,转让价为2000万。借:银行存款
2000,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贷:投资收益1200。A公司确认所得2000-1000=1000(万元),即账面投资收益1200减去先期调增现在调减的减值准备200万元。C公司以实际支付的2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B公司仅需进行工商注册变更即可。如果购买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例】A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股本1000万,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C公司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由于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C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B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
(3006000)=250(万元)。C公司取得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300万元,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1000+250-300=950(万元)。C公司(A和C非同一控制)借:长期股权投资——A投资5700银行存款300贷:长期股权投资——B投资1000投资收益5000C公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A计税基础为
950,投资收益中只确认应纳税所得
2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250=
4750,假设将来以10000转让长期股权投资——A,投资收益10000-5700=
4300,而应纳税所得=10000-950=
905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50-4300=4750。前调减后调增,暂时性差异。前调减是因为没有足够资金付税,后调增是因为有钱了。A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B6000贷:股本10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700银行存款300A公司如果以被收购企业股权950+现金300=1250作为计税基础,则A公司将来转让该投资反而要多交税,为什么?因为资本公积溢价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现在没有调减,将来却要调增(这就是个问题,因此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中的被收购股权应当理解为被C公司购买的A公司股权计税基础6000)。

股权收购账务处理

2. 整体股权收购的帐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或以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因此,题中情况:
  
1、补计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
 借:无形资产 3 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老股东” 3 000万元
  
2、计算土地使用权分期摊销金额
 月摊销金额 = 3 000万元 /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之日起剩余的使用权月数)
  
3、调整实际建账日之前未摊销的土地使用权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无形资产
 由于题中企业至今未开始生产经营,因此,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计入开办费。该分录金额 = 月摊销额 *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之日起至实际建账日之前一个月的总月数
  
4、建账日当月及以后月份,正常摊销土地使用权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无形资产
 该分录金额即为月摊销额。
  
5、开发商品房时,结转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借:开发成本
 贷:无形资产
 结转后,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零。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后,无需再摊销。
  
另外,对于题中“实际双方协商价为4 000万”,没有猜错的话,应当是企业受让方(即新股东)向企业转让方(即老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该款项获得的1 000万元的收益,与企业无关,属转让方(即老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由其依法纳税。在会计处理上,题中4 000万元的转让款也与企业无关,企业只需将实收资本中“老股东”明细账余额转入“新股东”即可,即:
 借:实收资本——“老股东” 3 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3 000万元
  
关于补充问题。
  
首先,题中新股东目的是向老股东购买土地使用权,但是,需要注意,该土地使用权并非老股东直接拥有,而是由企业所有,再间接的为老股东拥有。因此,虽然交易双方是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但其交易仍然属于企业股权的交易。交易后,新股东也不直接拥有土地使用权,也一样通过其拥有的企业股权而间接的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由此,题中企业作为会计核算主体,不因股东的变更而有所改变,也就是说企业是持续存在的,其会计核算应当从企业筹建成立时开始进行,原未进行的会计核算应当进行补计。同时,由于题中的交易款属于股权转让款,因此无论转让金额有多少,均与企业无关,而是属于新老股东之间买卖企业的成交款。这就是说,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值依然为账面的3 000万元,成交金额大于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的1 000万元(即“增值”),不能计入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总之,4 000万元的成交款不应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款(虽然交易双方交易目的如此),而是应当认定为企业股权的转让款。
  
至于题中所说的“损失”是不存在的。原因在于虽然上述1 000万元增值没有计入企业的账面价值,但是企业的市场价值仍然包括该1 000万元的增值(假设股权交易价格4 000万元是公允的)。也就是说,如果新股东又将该企业股权继续转让,则仍然可以收回该4 000万元的转让款。如果新股东不再转让企业股权,而是持续经营,那么,企业利润中则就包含了该不入账的1 000万元增值,而该利润属于新股东所有,也就意味着新股东享有该1 000万元的增值,再如果该利润进行了分配,则新股东就实际收回了该1 000万元的增值。所以,题中所说的“损失”是不存在的。
  
当然,企业在产品定价时如果没有考虑该1 000万元增值因素的话,那么新股东的“损失”是可能出现的。比如,如果商品房建造成本(含账面土地使用权成本)为10 000万元,则商品房定价不应低于11 000万元(10 000 + 1 000),否则,新股东将会出现投资损失。
  
对于开办费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科目。题中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可以按照商品房开始建造之日确定。

3. 收购公司股了权会计帐务处理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股权转让款可以不通过公司账户。如果通过公司账户,会计分录:
(1)新股东交款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2)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收购公司股了权会计帐务处理

4. 收购子公司股权账务处理

个别财务报表:
借:长期股权投资        130
    贷:银行存款                130
合并报表:
第一步,将成本法调整到权益法
借:投资收益                7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
第二步,抵消
借:股本                        2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300        
           未分配利润(亏损)   700

5. 关于收购股权及股权变更的账务处理

集团公司,最近收购了A公司100%的股权,共付款项1000万元,A公司原实收资本是200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出售股权的股东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集团公司200万元
集团公司做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支付给出售股份的单位或个人)

关于收购股权及股权变更的账务处理

6. 股权收购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的税务处理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相关交易应采用以下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第一,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二,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第三,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股东具体涉及下列所得税问题。
 
 1、收购企业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收购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因此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2、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1)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所得税处理。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处理。由于被收购企业股东确认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对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文规定,股权收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③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④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股东具体涉及下列所得税问题。
 
 1、收购企业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收购企业支付非股权对价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同前面所述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这里应注意的是,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仅涉及股权支付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还涉及收购企业支付非股权对价的所得税处理,但无论是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凡收购企业支付对价涉及非股权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均应按税法规定确认其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由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1)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为支持企业进行重组,缓解纳税人在资金上的纳税困难,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这里应注意,如果被收购企业股东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外,还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2)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确定。收购企业支付对价(股权支付及非股权支付)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其实质相当于被收购企业股东以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权换取收购企业的股权及非股权支付。站在被收购企业股东一方看,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可以理解为,被收购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权的一部分与收购企业的股权进行了交换,由于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可暂不确认此部分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应按用于交换部分股权的原计税基础作为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另一方面,其取得的非股权支付可以理解为,被收购企业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权的一部分进行了转让,获得的利益是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应确认这部分利益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应为对应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即非股权支付额的公允价值。

7. 股权收购税务处理有什么方法

一、股权收购的概念
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是被收购企业股东与收购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换,它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有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缴纳所得税。
企业进行股权收购,若被收购人通过股权转让发生了所得,个人股东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股权除外),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权收购发生了股权损失,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现规定,企业进行的股权收购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在原则上保持不变。以上税务处理称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三、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即企业一系列的资产交易行为除了具有税收利益以外,还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权收购税务处理有什么方法

8. 公司收购股权后怎么处理

。公司收购股权的基本流程如下:1、开展初步调研,确定股权收购的目的,选择股权收购的意向目标公司,起草、洽谈、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3、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论证股权收购在经济、法律方面的可行性,防范各种风险;4、委托可靠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股权价值进行评估;5、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7、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一、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区别是:
1、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2、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而且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明确,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状况,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3、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与目标公司无关,目标公司股东可以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在资产收购中,纳税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
二、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不同点有哪些
1、主体和客体不同。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2、两者的负债风险不同。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
对于目标公司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情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资产收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
3、两者还存在税收方面的差异。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合同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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