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2024-05-01 19:07

1. 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1、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是董事、高管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操守标准或要求。
2、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的注意一样的谨慎义务。
即董事、高管在作为业务执行者和经营者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怀有善意,并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
一、哪些情形不得担任董监高管
1、下列情形不得担任董监高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2.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是什么?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3、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4、其他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3. 董监高法律责任

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可能需要承担支付民事赔偿金的责任,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政责任。若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该违法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归入义务、损害赔偿权。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归入权是指公司对因利益相关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实施的某些交易而取得的溢出利益,享有主张收归公司所有的法定权利。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行政处罚、3-5年;5-10年以及终身禁入市场等。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违反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3)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其中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处分可以并处。      3、刑事责任      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刑事罪名,一旦罪名成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二、公司法董事义务都有哪些?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职位比较高,且此部分职员很有可能会接触到公司秘密,只有这些职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才会使得股东其公司的债权人权德得到保障,任何人在发现这些职员违法了法定义务时,是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的。

董监高法律责任

4.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有哪些?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一、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有哪些
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有:
1、挪用公司资金;
2、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交易的;
5、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公司类似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根据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都是公司的高管以及董事需要遵守的忠实的义务,实践证明若是发生了此种行为,一定会使得公司发生资金不能周转,严重的话还有可能会使得公司由此而破产,故此忠实的义务是一定需要履行的。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

6.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什么内容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不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2、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3、不同公司进行非法竞争;
4、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5、不侵占公司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监事有什么法律责任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促使监事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监事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 董监高忠实义务有哪些

作为董事忠实义务独立性的重要表现,董事忠实义务具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虽然此种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因国而异,但是一般说来,董事的忠实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董事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 董事之身份就像公司的会计师和合伙组织的 合伙人 身份一样,其本身之存在就给他人这样的一种信号: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行权的这个人拥有某些人所共知的权力,如果该种权力被滥用就会损害公司利益而使董事获利。因此,英美判例法严禁董事获得任何由于他作为董事而取得的利益。如果他们从自己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中获利,即便此种获利是善意的,他们亦应就其利益对公司承担说明的义务。 董事不得 收受贿赂 、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它好处 董事作为公司的 代理 人,在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不得收受第三人的贿赂、某种利益或所允诺的其它好处。中国 公司法 第59条亦规定: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董事如果违反此种义务,为自己谋取利益,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是手续费、资格股、现金还是回报,介绍费或物品,均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公司。如果这些利益是基于贿赂之目的,在英美法系中,董事仍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公司,即便董事没有意识到他正在 受贿 ;而在大陆法系和中国,董事之贿赂应予以没收,归入国库。甚至,如果基于某种秘密利益的允诺,董事促使公司为某些财产支付了比其本来价值更多的价款,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卖主提起 诉讼 ,要求卖主返还由于秘密安排而多付的款项,即便此种秘密利益尚未付给董事。当然,公司基于自愿,亦可撤销上种合同,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贿赂对方当事人之代理人或者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代理人从事秘密交易的,后者一经发现,就可以拒绝承认该合同。 2、董事不得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应当用自己的才智为公司服务,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在大陆法系国家和中国公司法中,亦称之为竞业禁止义务,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事业或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归入权,将董事所得视为公司所有。不过,根据两大法系国家的学者,公司法所禁止的并非董事的任何与公司有竞争性的行为,而是董事的恶意的、对公司具有损害性的竞争性行为。并且,即便是此种行为,如果董事取得了公司某些机构的同意,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亦可被免除,公司知悉非法竞争行为后的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归入权,视为同意。 3、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 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同作为本人的公司缔结合同,转让或受让公司的财产,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公司,由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就第三人对董事的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这就是所谓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自我交易有三种表现形式: (1)自我契约。主要是指董事与公司间订立合同,转让或受让公司或董事的财产; (2)自我贷款或准贷款。主要是指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准贷款或为董事之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3)自我雇佣。是指公司雇佣董事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诸如雇佣公司董事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会计师、拍卖师、经纪人等。原则上讲,公司法对自我交易持严厉的禁止性态度,主要是担心董事在从事自我交易时利用自己的权力损害公司利益而使自己获取不当利益。 4、董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公司秘密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董事对他们自己掌握的有关公司的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否则,应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公司法虽然亦明文规定了董事的此种义务,但是没有就董事违反此种义务的法律后果加以规定。本文认为,在董事泄露公司秘密如果以在持续中时,公司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董事停止实施该种行为;造成公司损害的,应责令董事和有关的其他人员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和商事机会 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信托人,不得基于个人目的而使用公司财产、信息和商事机会,否则造成公司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公司法虽然严厉禁止董事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但是,它没有规定董事不得利用公司信息和机会的义务。英美公司判例很早就建立起董事不得利用公司信息和机会的原则。不过,在现代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公司信息和机会的利用如果是善意的,董事的此种法律责任可以免除。一般说来,某一机会和信息是否是公司的机会和信息,主要应考虑该种机会和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 经营范围 ,是否是提供给公司的,是否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或其它便利条件开发出来的等等因素。 董、监、高人员掌握着公司非常的权利以及相关机密。如果相关人员违反了公司的规定的话,那么对公司的利益会产生严重的威胁。根据法律规定董、监、高成员不得对公司的相关利益作出出卖,并且接受相关贿赂等行为,如果有违反的行为发生,可以对其进行起诉。

董监高忠实义务有哪些

8.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