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2024-05-06 20:59

1.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自成立以来,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积极制定并实施筹款工作计划,广泛联络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北京大学与社会各界联系沟通的纽带作用,促进越来越多的工商界名流、社会知名人士对学校的关心和支持,拓宽了学校办学资金渠道,增强了学校的自我生存、发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为缓解办学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作出了贡献。而且,教育基金会每年在学校设立的各类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以及研究基金总数达100多项,受益师生人数达3000余人次。同时,教育基金会还认真负责各类捐赠款和基金会资金的管理,保证捐赠款的使用完全符合捐赠者意愿和基金会宗旨,确保资金投资的合理收益。另外,教育基金会全面开展了北京大学广大校友的联络工作,争取校友对学校的关心与支持。面向未来,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将更加注重自身建设和自我完善,为促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程的发展,促进我校教学、科研、高科技开发事业的进步,改善师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而努力,为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伟大目标而奋斗。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2.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二) 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三) 将本基金会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四)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奖励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北京大学教师、学生和职工;(五)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学生奖励基金、科学研究资助基金、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六)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3. 北京大学校友会的组织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第二条本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三) 进行学术交流;(四) 组织联谊活动;(五)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第八条凡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二) 通过审核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四) 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二) 执行本会决议;(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第十二条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北京大学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三) 捐赠;(四) 业务活动收入;(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审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3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大学校友会的组织章程

4. 北京大学国学社的学社章程

 〈一〉理念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二〉宗旨为北京大学的每一位普通同学提供一个平台---得以接近,了解,交流,承传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积极部分,并能尝试能用自己的心得来解决生命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从自己做起,影响身边的人,立足北大,垂范天下。〈三〉方向美德社、懿行社、复兴中华文化社。  〈四〉基本价值观善良诚实奉献坦率合作〈五〉气质描述1.我们懂得欣赏别人,赞美别人。2.我们在这里要交一辈子的朋友。3.我们拥有海纳百川的气度,理解别人,包容别人,乐于与别人合作,即使我们拥有不同的价值观。4.我们讨论的圆桌永远没有长幼尊卑的席次。5.我们希望看到内部争论,激烈的辩论。当我们不能论证一件事情的成立之前,我们不能自已欺骗自己。因为我们相信,如果自己都不能说服自己,我们也无法说服别人。6.我们倡导多多否定自己,即“勿我”。我们不要死抱着以前对于某个问题的理解,要敢于承认自己的偏见并乐于听取别人的意见。7.我们懂得用点滴的善行去修养自己。8.我们懂得为这个社团乃至这个世界无私的奉献是一种快乐。9.我们的骨干和社员都可以找到学业与社团活动的平衡点,并能互相从中获益。〈六〉原则与操守1.我们不苛求理论上和考据上的完美,而更注重实践。2.我们不倡导空谈。开会尽量简洁明快,而将时间留给学习3.我们对“国学”有自己的理解,但不进行学术上的定义。4.我们不供奉任何一位国学大师的言行作为对于经典的最终解释。5.我们不进行任何宗教活动,社员对于文庙,道观,寺院的参访属于游学范畴,不支持,不指导任何社员进行宗教活动。尊重他人宗教信仰,尊重宗教礼仪,在宗教场所不宣传无神论等非宗教信仰的内容。6.我们不支持拥有宗教信仰的同学在社团内部发展其宗教事业。7.我们不进行政治活动。8.我们面对强势的语言和诱惑时,可以保持沉默,但是我们不能撒谎和献媚。9.我们可以接受个人,公司和团体的捐助,但是附加条款不能违背国家现有法律,并保证该笔款项的来源正当,使用得当(具体请参第〈十一〉条)。10.一切的活动和学习并不拘泥于形式,但以提高所有社员个人修养为目标。  〈七〉会员权利1.参加国学社的活动。2.分享国学社的公共资源,并参加对外交流的活动。3.优秀的作品被置于精华区或者国学社博客,并择优编录出版。4.推荐新会员5.对社长,理事会成员和各部门主管进行监督。6注销会籍〈八〉会员义务1.遵守本章程2.爱护国学社的名誉,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以国学社的名义募集资金,接受采访。3.活跃国学社版面,多发表积极团结的言论。4.尽可能多参加国学社的活动5.宣传国学社,广募英才。6.利用现有资源尽可能为社团筹集经费,组织活动。  〈九〉组织理事会:会长一名;会员5-7名。执行委员会(部长会):由社长和各部部长组成,负责处理社内日常事务(社长一名,副社长一名,各部部长一名及副部长若干名)。〈十〉主要干部1.理事长和理事:决定社团发展方向及社内重大事件仲裁、执行委员会人事任免,修改本章程(具体参见附则)。2.社长:统筹社团日常活动运行,代表社团出席各种重大场合。发现和培养下一任社长和骨干。3.副社长:在社长不在的状态下承担社长的责任;在社长因各种原因突然不能担任社长的状态下自动成为代理社长。4.社友会:为尽量的保留资源,并为老社员提供一个空间,特设立社友会。社友会由已毕业,但还愿意为社团提供服务的老社员组成。社友会有权利和义务监督社团发展的状况,并将发现的问题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裁决。但社友会不得干扰理事会的裁决结果。附注:社友会是德望所在,若社团出现意见上的大分裂,可以请社友会出面调解。5.外联部:负责处理社外关系、赞助等事宜。外联部负责整理社团各种对外关系和资料。6.内联部:负责社内联谊、社员资料管理和发群邮。7.实践部:负责社内日常周末活动(北京城内、二日以内活动)和借教室等事宜。8宣传部:负责策划和宣传,制作、贴海报,治理BBS版面和发站内通知等。9文化部:负责社内文化活动,即讲座、读书会和文字起草工作。〈十一〉财务细则:1.由某单一个人申办银行账户和银行卡贡献为社团唯一的公用帐户。存折由社友会推举的负责人保存,保证第三方对账目查询的基本权利。开帐户个人需发表个人书面声明,表示不干扰该户头帐务情况。此声明由理事会保存。2.理事长持密码,社长持卡,都不可单独支取现金。现金的支取需要社长和理事长同时到场才可以完成。不可以挪用帐户内资金。3.部长每学期可使用总资金为50元(注:宣传部可使用总资金为400元)。超过限额、超额部分少于200元时需向社长申请。超额200元以上时需提前作计划由理事会批准。4.理事长、社长每学期可支配总资金为200元。每笔资金(某一项目所要用到的总资金称为每笔资金)超过200元时需提前做计划,并经由理事会批准。5每学期起始,将钱预支给各用钱单位,共1000元。学期末各部将财物明细汇总到社长处,社长再做总结和公示。6.单项目财物。社团运作某一具体项目时,即组建项目小组,各部尽力配合该小组进行运作。该项目所需要的财物需先做预算,并另拉赞助,且做到专款专用。盈余和不足都要上报理事会。7.关于赞助。我们接受个人,公司和团体的赞助,所有赞助都要明文指明赞助额度及时限,并以社团唯一的公用帐户作为赞助接受方。社团接收到赞助必须由理事长、社长共同签收,并汇报所有理事知情。赞助协议需在理事会、部长会内公示,不得签署有违法纪法规和有损社团声誉和发展的协议条款。每一任社长在换届前都要提交任期内财物使用状况给赞助方。8.社团以德行为目标,不以盈利或“集体的私利”为目的。故并不追求很多赞助。我们不能接受来历不明的赞助,不允许社员以社团名义拉赞助但要赞助方将资金打到非社团帐户上的现象发生。如有这种现象,我们可以视具体情况a、拒绝该项赞助,并要求该社员退还全部赞助款项。b、接受该社员个人名义的赞助并出具相应收据,不对赞助方和该社员作任何承诺。c、经与赞助方沟通,取得全部赞助款后视为赞助方赞助。d、上报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部门展开调查,追究诈骗分子法律责任。9.德行和操守是国学社的底线。我们不能因为赞助问题而改变原则,赞助方可以对赞助款的使用情况提出疑问,但不可以干涉社内人事问题。〈十二〉人事变更1.理事会的产生:理事会每年选举一次,在BBS版面上发公告,全体社员都有资格申请理事一职。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者在bbs版面上发布书面理事申请,陈述对本社团的认识,和自己对社团发展的思路。理事选举会由个人陈述、答辩等过程组成,所有社员都有旁听权。由现理事会成员决定申请者是否成为理事。2.社长的产生:由现任社长推荐人选,社长候选人做陈述和答辩,并经理事会讨论无异议(获4/5或5/7票数以上即通过)。3.部长的产生:由现任社长和理事长共同商议并征得被提名者的同意后决定。4.副部长的产生:由部长推荐,经社长和理事长同意即可。若部长无人推荐,则由部长、社长和理事长三人共同商议决定。5.理事会成员和部长会成员无交集。6.社长的弹劾。当社长出现方向上的错误,或其他事务问题时,启动社长弹劾机制。弹劾由社友会发起,书面陈述弹劾理由并递交到理事会。由理事会进行调查,社长答辩,理事会投票决定是否弹劾社长,获半数以上票数同意弹劾即弹劾成功。7.理事会成员的弹劾。当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长)出现方向上的错误,或其他事务问题时,启动理事会弹劾机制。弹劾由社友会发起,书面陈述弹劾理由并递交给社长,社长暂时代替被弹劾成员的理事名额,作为理事会成员进行调查,被弹劾人员答辩,理事会投票决定是否弹劾该理事会成员,获半数以上票数同意弹劾即弹劾成功。8.社友会有义务在接到社员报告时即展开调查,以决定是否需要启动弹劾机制。9.社友会与理事会、部长会无交集。社友会无成员时由副社长充当临时负责人。〈十三〉活动1.读书沙龙:是本社团固定的活动。每周一次的读书沙龙活动,为时两个小时。名字暂定为:“读书-品茶-谈心”。这项活动是凝聚骨干核心的主要活动。这项活动也是我社区别于其他传统社团的唯一特征性活动。本活动面向所有注册社员,欢迎有志于成为骨干的同学可以参加,我们将进行签到,假期参访团队的选拔将以此项考核作为主要评价标准之一。2.讲座:延请校内外学者进行现场讲授。讲座要求:对老师进行先期的调查,德行是第一考察目标。其次是讲座内容,老师若宣扬不合适内容,外联部要有记录,并暂时封杀该老师。经理事会讨论再决定是否可以延请该老师继续讲座。另外,有一些方式需要和老师进行先期交流。如老师在现场有传单散发,或有资料、书籍赠送,需征得主持人的同意才可以。3.参访和旅行:北京市内的参访;国内旅行;国际交流(一般会获得企业和个人的赞助,参访资格将参考个人参加社团活动的次数、在社团内的工作情况等因素)。4.聚会:座谈;品茶;笛箫;古琴;聚餐;棋牌。社内聚餐次数:作为对骨干社员的回报之一,社内每年可以有不超过2次的聚餐,每次所支付资金限额为30元/人;超出部分自理。有企业家专项赞助的聚会则不在此列。  〈十三〉本社团的会址设在北京大学校内。〈十四〉本章程由本届理事会、部长会全体通过,具备社内最高约束力。各部门及个人都必须遵守。1.本章程是社团众发起者根据建社初期的诸位同仁的共同理念所精思修订。2.本章程参考了大多数骨干和社内外有识之士的意见,经过认真反复论证,才获得共识。符合时代精神,也对未来的国学社诸位骨干同仁的工作具备指导意义。3.本章程自2007年4月3日公布之日起生效。自此日之后的任何一任理事会、社长和骨干同学能够认真阅读并认真执行。〈十五〉本章程的修订:必须所有理事共同商议并与社长获得共识才可以进行修订,并在修订后请附加新的备注,备注中请注明:a.修订条款原条目b.修订条款后条目c.修订之时该任理事长、社长姓名d.修订时间e.修订原因(例:本届国学社欲改“文化部”为“文字部”。需在本章程后添加:备注一a〈十〉主要干部8文化部:负责社内文化活动,即讲座、读书会和文字起草工作。b〈十〉主要干部8文字部:负责社内文化活动,即讲座、读书会和文字起草工作。c 理事长:李玳;社长:鲁劲松d 2007年X月X日。e (此处从略)5 本章程第一章、〈十三〉条第1款和〈十四〉〈十五〉条不得修订。〈十五〉本纲领自公元2007年4月3日起生效,请历任国学社的承传人认真执行。

5.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介绍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国家教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于1995年7月在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高教领域中的非营利性组织。在北京大学的领导下,其主要工作是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用于北京大学的发展建设,奖励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优秀教师,鼓励资助优秀学生,促进北京大学与海内外各界的友好关系和广泛合作,推动北京大学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介绍

6. 北京大学章程的介绍

《北京大学章程》经北京大学第十二届党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9月3日正式核准、生效。1《北京大学章程》分为序言和正文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总则、职能、人员、组织机构、教学科研单位、资产财务等9章,共计56条。章程全文9300余字。正式核准的章程文本与公示征求意见稿相比,共修改、调整68处,涉及“序言”及26条正文。

7. 北京大学的学校章程

《北京大学章程》经北京大学第十二届党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于2014年9月3日正式核准、生效。

北京大学的学校章程

8. 北京大学台湾研究会的协会章程

北京大学台湾研究会章程(2004年11月18日制定并颁布施行,2007年3月6日修订)第一条 (设立目的与宗旨)北京大学台湾研究会(Taiwan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Peking University,TRA,下称“本会”)为有志于研究台湾问题和两岸关系、并从事相关交流活动的北京大学学生所组成的全校性学生社团。本会的设立宗旨是“关注台湾情势,研究两岸关系,促进两岸青年交流”。第二条 (定位)本会在国家政策与学校有关部门的直接指导下,致力于推动多种形式的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活动,以加深北大学生对台湾的了解,促进北京大学与台湾地区高校学生之间的友谊,达到互信互动、共同向上、追求发展的愿景。第三条 (经常性活动与工作)本会的经常性活动与工作如下:(一)举办学术报告会,邀请北大和国内外在相关领域中有丰富研究成果的专家学者与会;(二)策划有关两岸关系与台湾的研究课题,推动北大学生对两岸关系与台湾问题的研究;(三)组织本会会员参加国内外的相关学术和交流活动;(四)编辑出版相关刊物,宣传有关两岸关系与台湾问题的知识和研究成果。(五)组织北大校内大陆籍同学与台湾籍同学之间的交流与联谊活动;(六)在校内外组织北大学生与台湾大学生之间的交流与联谊活动。第四条 (会员资格)北大学生自愿申请,经本会同意并完成相关会籍登记与注册手续者,取得本会会员资格。第五条 (会员权利)本会会员的权利如下:(一)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二)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材料;(三)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四)其它本会会员独享或优先取得的权利。第六条 (会员义务)本会会员的义务如下:(一)缴交会费与遵守本会的章程;(二)向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三)根据本会计划,参与台湾问题的研究;(四)承接本会委托的工作,提供可能的服务与协助。第七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本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如下:(一)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权力机关,由所有会员共同组成;(二)理事会:负责指导与监督本会的运作,掌握本会的发展方针与总体安排;(三)会本部:由会长领导,本会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实际从事会务会议的召开与会务工作的进行;(四)临时性职能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所设立。第八条 (理事会)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设正副理事长各一人,理事若干人,负责指导和监督本会会务,并掌握本会的发展方针与总体安排。本会理事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应另以章程订定之。第九条 (会本部)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由理事会推选产生,负责本会总体工作。会长每届任期为半年,可连任一次。本会会本部受会长领导,由会长任免副会长与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第十条 (顾问)本会邀请北京大学和国内外相关领域中有丰富研究成果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指导本会工作。第十一条 (指导老师)本会聘请北京大学相关领域中有丰富研究成果的专家担任指导老师,指导本会各项工作。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收入、学校支持与各方的赞助。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举办各种活动,出版各种刊物,及资助研究与交流项目。第十二条 (解散)本会的解散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章程的解释与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