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要详细的)

2024-05-09 11:23

1.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要详细的)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政策已基本取消;
二、根据国办规定,国家级经开区原则上行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
三、中西部的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部贴息。
四、国家级经开区可以单独组卷报国务院审批有关国土事宜。
五、国家经经开区融资不受现行政府性融资平台的限制,属于鼓励贷款对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要详细的)

2.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的年度起免缴所得税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免减税期满后, 凡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再延长3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若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全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减半按0.7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 
5、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 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于开发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6、 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关税和增值税。 

7、 企业的产品允许内销。 

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按投资规模和资金到位情况每亩可下浮1-5万元,经省、市科委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地价可下浮3-6万元。 

9、 企业可按银行规定,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需资金,可优先贷给。 

10、企业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可自行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招聘和解聘职工,决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惩、津贴制度,企业用工实行合同制。 

11、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优惠待遇;华侨、港澳台胞投资的企业,除享受以上所有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其所投资企业中就业,户口关系可迁入开发区。 

12、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3.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开发区实行优惠政策:①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统称开发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②对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③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税。④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依法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先进技术,需要更多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⑤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税。⑥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税。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石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⑦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外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税。12个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电讯畅通,供水、供电充足,生产、生活设施齐备,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4.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河北吴桥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新上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且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的,土地出让价格为3.9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格在3.9 万元的基础上再予优惠。
二、纳税奖励政策
  1、对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新上生产加工型企业,自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作为纳税奖励资金全额奖励给纳税企业。
  2、收购(兼并)生产加工型企业,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扣除原收购(兼并)企业和被收购(兼并)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基数后的新增所得税部分,享受本部分第1款奖励政策。
  3、纳税奖励政策以年度为单位兑现。下年度1月底前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财政部门一次性兑现。
三、引资奖励政策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县外生产加工型企业,投产并经核实后,分别一次性奖励引进者固定资产投资的1‰、2‰、3‰、4‰、5‰。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100万美元、100—20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生产加工型企业,投产并经核实后,分别一次性奖励引进者固定资产投资的2‰、4‰、5‰。
  3、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不包括引进政策性资金),资金到位后,奖励引进者引进资金的3%—5%。
四、行政审批及收费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和投产前5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留成部分,五年后,各项收费均按下限收取。
  2、县级各种审批手续, 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鼓励企业创新品牌
  评定为“省级或国家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1和2万元;评定为“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3万元;认定为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企业1和5万元。

5.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的年度起免缴所得税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免减税期满后, 凡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再延长3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若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全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减半按0.7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 
5、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 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于开发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6、 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关税和增值税。 

7、 企业的产品允许内销。 

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按投资规模和资金到位情况每亩可下浮1-5万元,经省、市科委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地价可下浮3-6万元。 

9、 企业可按银行规定,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需资金,可优先贷给。 

10、企业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可自行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招聘和解聘职工,决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惩、津贴制度,企业用工实行合同制。 

11、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优惠待遇;华侨、港澳台胞投资的企业,除享受以上所有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其所投资企业中就业,户口关系可迁入开发区。 

12、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6. 国有内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的优惠政策有那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一、就业再就业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二,奥运合和世博会政策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
  三,杜会公益政策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四,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  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9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丈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丈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五、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六,单项优惠政策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8号)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

7. 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大致如下:
  1、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操作方式:每年年底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2、一般纳税人软件销售即征即退政策(交17%,退14%;操作方式:先对软件进行检测,到国税进行备案)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操作方式:先在技术市场进行合同备案,然后到地税机关申请备案)
    4、若有软件出口走9803类,可以免出口环节流转税(操作方式:先取得9803类软件认证、国税备案,出口合同在商务局备案,海关出口,最后国税再做免税申请)
    5、若企业同时是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高管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要求年薪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管理人才,退税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80%)
    6、研发投入可以享受加计50%扣除(操作:盈利企业每年年初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申请,手续较繁琐,但对企业减轻税负很关键)
    7、其他:包括可以申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等对企业来说优势还是很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对于企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政策希望企业能够更多的利用好!

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8.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研发费用可用来抵税,而且抵税比例比普通企业高75%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即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的175%在税前进行扣除,减少纳税。而高新技术企业正好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内。

扩展资料
认定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联合发布了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