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0年公积金最低基数是多少,比例单位和个人怎么划分

2024-05-09 01:46

1. 天津市2010年公积金最低基数是多少,比例单位和个人怎么划分

应该是“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交工资基数”和“最低缴交比例”吧?

(一) 自2011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天津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160元),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897元)。
(四)单位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1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天津市2010年公积金最低基数是多少,比例单位和个人怎么划分

2. 2009年天津市公积金缴纳的最低基数和比例

1、自2009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2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10395元)。因此,最低缴费基数即为820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最低各缴90.2元。

3. 2010年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92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1193元)。
(四)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0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二)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2079元、2239元),可申请降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386元、1492元),可申请缓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三、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废止。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0年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4. 2015年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号)要求执行。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

5. 天津市2012年最低保险的基数是多少呢?公积金呢?

  你要的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红头文件,希望有帮到你~~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1〕99号

  关于201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1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006元和10560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060元。按照506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060元与2106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20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2106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2006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200元。
  (四)困难企业及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006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006元。
  (六)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定员定额”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0元。
  (七)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3520元。
  (八)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20元。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969元。
  (二)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4200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2012年度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为6850元。
  (二)中央、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6492元。
  四、农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农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352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为12800元。
  五、有关事宜
  2012年度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3.5%;月记账利率为2.917‰。
  201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农保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3.5%;月记账利率为2.917‰。
  201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0.50%;月记账利率为0.416‰。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2012年最低保险的基数是多少呢?公积金呢?

6. 2010年天津公积金缴存比列为多少?

“仍为各11%。”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7. 天津市2012年住房公积金调整上限是多少

国企和事业的市里有文件,行政的不知道,可能还得等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见附表1,此表从天津住房保障网--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一式二份),经上级主管区、县、局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手续。
二、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4508元)。
三、同时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二)》(见附表2,此表从天津住房保障网--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一式三份),经上级主管区、县、局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扎实有序开展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天津市2012年住房公积金调整上限是多少

8. 2013年 天津公积金新缴存比例有新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是人们买房时的支持,每个地方的公积金规定都有所差异,2013年,天津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有无变化?新的规定又是怎么样的?   
  
 住房公积金是人们买房时的支持,每个地方的公积金规定都有所差异,2013年,天津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有无变化?实时的规定又是怎么样的?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月工资标准(150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6350元)。单位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3年6月的月均工资。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企业符合本市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其中成立未满3年的企业,可申请降低2013年度缴存比例,可降低至单位和职工各5%。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