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买的股票退市了,那买股票的钱怎么办啊?

2024-05-19 21:28

1. 假如买的股票退市了,那买股票的钱怎么办啊?

在主板中小板退市的股票,首先会退到老三板市场。这个时候散户必须要去证券公司开三板交易权限,这样才可以确保你能够交易。在老三板的市场依然可以挂牌转让,只要有人愿意接受你的股份,你也可以把股票转让出去换成钱。但是,股票进入老三板之后,转让会非常的困难,流动性很差,不一定能转让出去。只要公司没有破产清算,你就还是股东,但是退市依然会带来较大的损失。

假如买的股票退市了,那买股票的钱怎么办啊?

2. 如何出售法人股?

国有股减持问题综述 


内容提要:我国在创建股票市场伊始,基于对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过高会使国家失去企业控股权的担心,精心设计了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并行的股权结构。其中公众股、外资股为流通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并行的股权结构。其中公众股、外资股为流通股,国家股、法人股为非流通股,这种股权结构曾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股市的形成和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股权结构已日益显露出其弊端。在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对此,国内许多专家和学者先后都发表了许多观点和见解。本文就是对他们的观点和见解进行综述。 

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成功,不仅影响到中国经济建设的全局,而且也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对国有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中央指出国有经济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并针对国有企业负债过高的情况,在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上,首次明确提出“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围绕以上问题,国内许多专家和学者都先后发表了许多观点和见解,现综述如下: 
一、国有股减持的背景 
国有股减持,是在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提出来的。全会确定了国有经济调整战略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性方针,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了正确而现实的选择。而对于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股票计划额度管理原因,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普遍存在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但国有股、法人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日趋突出,因此国有股减持也是势在必行。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沪深股市发行的总股本已达3709亿股,市价总值已达48473亿元。其中,沪深股市的流通股仅为1329亿股,占股本总额的35.8%;流通市值仅为16219亿元,占市价总的33.46%。有2380亿元的国有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处于沉淀状态,占股本总额的64.2%;不流通的股票市值高达32254亿元,占市价总值的66.17% 。国有股具有明显的绝对控股地位。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因其公共产权性质,不可能从真正意义上得到解决。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者在事实上的不在位导致了国有财产权利的私人化和财产责任社会化,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直接造成严重的腐败、数量惊人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大量的经济犯罪。显然,解决“所有者缺位”现象已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减持国有股”方案的推出正符合这一思路。通过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比重减少而引入其他形式的股权,将股权结构分散化,便可以合法地削弱国有股的控制权力度,使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逐步趋于完善。 
从一般意义上讲,国企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微观的、宏观的、内部的、外部的各项配套改革。但是,改革必须抓住核心问题,而这一核心问题就是“产权”。因此,国有股减持不再是以往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方面,否则便毫无改革的时代价值。国有股减持的实质就是从产权制度上实行非国有化改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指出:产权的市场化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与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从国际经验看,投资业早已脱出了从属于产业资本,为产业扩张提供融资服务的地位,发展了专门从事产权交易和产权优化重组的一个独立领域;从我国的情况看,产业结构升级、国企业改革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间接投资向直接投资转化等发展与改革目标,也迫切需要有专业化市场主体承担产业再组合的职能。国有资产转变为国有资本并实现为可交易,这本身就意味着产权交易的金融化。 
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身就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没有独立分散的产权主体,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又是以民营经济为主体,而不是政府经济为主体。因此,有种观点认为,产权改革是国企改革的“纲”。造成国企困难的原因,除了政企不分,责权不明,关键不在国企过于庞大,包罗万象,战线过长。所以,只有通过减持来改变国字号,“降格以求生存”,才有可能解决国有企业投入大产出少的现象。不难想象,通过国有股比重降低及社会公众股上升,可逐步实现充分发挥和利用非国有股权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弱化国有产权代表的不利作用,使公司治理结构得到实质意义上完善。 
二、国有股减持的目的 
减持国有股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基本目的在于实现“政企分开”,转变企业运行机制,使它们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为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必要的微观基础。专家们指出,自70年代末提出企业改革以后,实现“政企分开”就一直是国企改革的一个基本问题,但受国有产权的制约,政府部门既是国企的所有者又是行政主体,政企始终难以分开,而政企不分,企业的运转机制就改不了,经济体制就不可能转变,市场经济新体制就难以建立。据此,专家们还认为,减持国有股不应简单停留在“减持”上,而应从政企分开,企业运行机制是否转变的实效出发,具体讨论减持国有股的数量关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重大改革思路之一。理顺产权关系的核心是产权清晰。产权是法定主体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的总和。实现股权多元化的目的在于降低国有企业的负债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规范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经济资源的战略配置,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在国家信息中心完成的一份建议报告中提出,国有股减持后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环境。就这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的经济学专家吴晓求也认为,当前我国社保问题日趋突出,国有股减持虽然从根本意义上说不是国家套现过程,但客观上提供了套现的可能,从而利用国有股减持的“套现”机会,为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巨大缺口也成为现实的选择。 
三、国有股减持的意义 
有关专家指出,《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减持部分国有股”,作为国有经济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体现利用国有股调控经济的政策手段。利用证券市场上资本流动配置的规律,对经济进行调控,是世界各国(地区)政府采取经济方式干预经济运行的常用政策手段之一。通过对证券市场中一定规模国有股的吸纳或减持,可以明显地调节市场资本流向,适应地引导资源配置方向和结构,稳定股市大盘指数和股票价格,1998年香港特区政府果断介入香港股市,投入大量资本吸纳股票,阻击国际游资的袭击,以稳定股市乃至整个经济局势,就是一个经典范例。 
2、增强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性。庞大的国有资产存量处于凝滞状态,是国有资产配置和运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也是长期以来改革的重点内容。迄今为止,围绕盘活国有资产而进行的众多改革行动收效甚微,就在于在资本市场不够发达的背景下,难以低成本地对庞大而复杂的资产存量定价,缺少使资产有序高效流动的机制,从而使国有资产在流动中不是流失就是重新陷入凝滞。利用证券市场灵敏的定价机制和有效的资本流动机制,是在一定程度上和适用范围内满足国有资产流动性需求的必然选择。因此,国有股的减持和吸纳,对于推动国有资产依照市场供求关系流动、交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3、为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国有股走向统一奠定基础。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同时存在着三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和国有股。目前后两种占有较大比重的股票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由此导致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种种怪异现象和运行弊端,影响着上市公司和社会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和道德规范,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向着持续、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如何尽快使三种股票统一流通,又不至于影响股市的稳定成长,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最重大的问题。适当减持国有股,为逐步取消三种股票的差别,走向统一流通、同股同权、同股同价,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减持国有股看作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4、真正实现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现阶实情况来看,不少国有企业虽然经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在形式上完成了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但是由于国有股比重过大,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大小股东的权力严重不对等。一些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为国有大股东的“一言堂”,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激励、约束、信息功能并没有真正得到体现,运行机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甚至出现向传统国有企业回归的现象。借助国有股减持,可以进一步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善股权结构,增强非国有股东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 
四、国有股减持的原则 
选择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适当减持国有股,应在不影响国家的控制权为前提,在这个总的原则指导下,专家们普遍认为,作为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长期改革措施和调控手段,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全面发展。国有股的减持,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证券市场中证券与资金的供需状况,对证券市场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证券市场的支持。因此,国有股减持的首要原则是必须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全面发展。 
2、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积极稳妥地实现退出目标。针对国有资本退出的基本原则,在改革和发展的动态过程中适时、适量地减持国有股,使其在逐步退出过程中可以从国有资产的增值中获得最大的转让收入。同时,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既要防止各种非法手段,合谋侵吞或转移国有资产,又要防止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蓄意制造新一轮市场“圈钱运动”,扰乱金融秩序,进行非法交易,坑害广大股民,从而败坏交易信誉和市场声誉。 
3、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整体控制力及资源的配置效率。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国有经济在结构和布局上存在缺陷,导致国有经济战线过长,资源配置效率极为低下。因此,减持国有股必须要与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加快国有企业战线重组步伐,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控制力及资源的配置效率。 
4、有利于国有企业调整财务结构,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投融资体制以及“拨改贷”改革的影响,国有企业普遍负债率过高、财务结构不合理,并成为其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国有企业中许多具有良好投资回报的项目,由于过高的负债率、导致投产之日就是亏损之时,减持国有股需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财务结构调整的迫切要求,要与降低国有控股企业的负债水平,提高其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结合起来。 
5、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者进入国家独资的产业,建立起面向全球性竞争的企业战略联盟。长期以来,中国大多数关系国民生计的基础产业,如通讯、金融、电力、铁路、公路、航空、石化等基本只是国家独资经营,其他社会资本被排除在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快速发展的这些产业将进一步面临投资瓶颈,继续由国家单独承担明显力不从心,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中国加入WTO指日可待,这些产业对外资开放迫在眉睫。因而,减持国有股要有利于尽快地吸引更多的其他国内社会投资者进入这些领域,通过股权多样化来共同建立起面向全球性竞争的企业战略联盟。 
6、有利于建立起一种长期的经济政策调控手段,不断积累调控经验。国有股不但可以减持,而且可吸纳,有进有出,这并不是一项在特殊时期内暂时的应争性改革措施,而是要作为一种调控经济的政策手段加以长期使用,是关系到搞活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好国有经济布局的大事。国有股减持必然会涉及到证券市场的波动,也意味着国有资产存在形态转变和运行空间的转移,影响面甚广,要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预先要有相应的对策和防范措施,还要注意其他改革与发展措施相配合,避免单打独进。 
7、适应于法律规范的建设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减持方法上不拘一格。减持国有股,可以从存量和增理两个方向上进行。也就是说,国有股减持不仅可以表现为国有股总量的减少,而且可以反映为国有股相对比例的降低。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和资本市场发育状况,减持国有股可以采取的一般方法有:直接注销部分国有股份、国有股份回购、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和债权、直接出售国有股、增发社会流通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引进战略投资等等。 
五、国有股减持的可行性 
我国在创建股票市场伊始,基于对国家会失去企业控股权的担心,精心设计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结构这种制度安排随着时间的推移,规模巨大的国家股、法人股不得流通,已日益显露其弊端,并越来越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股票市场发展的一大障碍。为解决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有关专家就国有股减持的可行性进行了如下分析。 
首先,国有股的减持不会削弱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这是因为:有国股减持只是为国有股取得流通的属性,并不意味着国有股的必然出让。在国有股权取得流通但不出让的情况下,国有股的流通自然与私有化毫无关系。在国有股出让的情况下,虽然在企业的策观运行上造成了部分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但从整个宏观经济来看,国有股权的出让只是国有资产形态的转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并没有因此而降低。这样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于急需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经济具有优势的领域。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并不仅仅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数量比重,而更应该看重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长期稳定中所发挥的实质性作用和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况且,通过减持国有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带来的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企业经营效益低下的问题,改善国有企业形象,提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有利于国家集中资源,使得国有资产的增值潜力得以发挥。 
其次,国有股减持在技术是可行的。专家认为,目前,国有股减持的真正难度与其说在理论上,不如说在技术上,它所面临的最大难点就是股市的承受力,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是影响国有股减持的一个主要原因,清华大学朱武祥教授曾做了一个模型分析,对于单只股票假设其非流通股比例60%,若通过上市释放10%的非流通股,则其股票价格将下跌5.76%,相当于正常的下跌幅度;若释放17.5%,股票价格下跌10%,为目前跌停板水平,若全部上市流通,则股价将下跌35%。由此可见,目前不宜在短期内大规模通过股票市场释放流通股,但通过股票市场释放15%左右非流通股是可以接受的,其余部分可分批通过一些上市途径进行释放,关键是要保持非流通股释放规模与入市资金规模匹配。 
六、国有股减持的途径 
国务院体改办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一般规律,结合我国国情,国家减持国有股主要有五种途径。 
1、国有股配售。国有股配售是将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权定期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使其国有股逐步实现上市流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减持股既可以及时套现资金,又可以使国有资产增值。 
2、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国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后注销。由于在早期上市公司国有持股比例普遍较高,回购的余地很大,回购国有股一般不会使国有股东丧失控制权。同时,回购国有股可以使投资者从每股收益提高而上升的股价中获利,对国有股东来说,转让也使其盘活了手中无法变现资产,取得了现实的收益,又不会对市场产生过大的资金压力。 
3、缩股流通。缩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国有股按当初发行价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的国有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从第二年起必须提前六个月公布拟出信股票种类及数量。国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业式公司,可以将股份合部出售给战略投资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则可以长期持有,保持相对控股。 
4、拍卖。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清产时才采取拍卖形式,其实拍卖也可以作为国有股减的途径之一。对于国家来说,拍卖可以及时兑现资金,虽然拍卖成交价将由市场来定,但国有股可设定一个不低于将资产的起价,国家不会因此造成损失。 
5、股权转债权。股权转债权的具体办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国有股权转为债权。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上市交易,具体转债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另外,中国改革研究会会长杨齐贤表示,国有股减持不要局限于一种途径,可以采取几种办法分别试点,探求出减持的最佳途径。为减轻国有股减持的包袱,可考虑对新上市的A股公司实现全部流通。吸引外资由购国有股,将国有资产对外资开放。国有股的减持应法制化,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损作。财政部研究所有关专家则建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应尽快根据不同产业确定出不同类企业的减持比例。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也曾表示过,中国可考虑成立类似香港的盈富基金,建立一支大型基金来解决国有股的问题。 
应该看到,减持的方法虽不少,但各有优劣利弊,有的本身还不够成熟,有的市场条件还不允许,有的还需要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或其他配套政策措施作保障,需要指出的是,在特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这些方法既可以分别单独使用,一些方法也可以同时采用或组合采用,还可以考虑在不同时段运用不同方法。因此,必须结合目前的市场环境和条件,采取稳妥推动、循序渐进的方针,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应当从局部试点着手,取得经验,获得成效后再全面推开。 
七、国有股减持的范围 
所有权结构,实际上是控制权与流动需求(效率)之间的权衡。对国有经济而言,需要根据其私有收益选择所有权结构。国有经济的私有收益,实际上涉及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基本性质,主要取能和作用范围。也就是要确定国有经济在哪些行业或领域需要保留和发展,确保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其中哪些领域必须占据控制地位或应该退出,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开展市场竞争。这正是目前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的着力点。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有四大类。 
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这些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其首要任务是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效率或盈利能力如何,必须以完成这一任务为前提。具体来说,有重要的军事工业、核工业、特种印刷企业等。 
2、自然垄断的行业,在这些行业中,自然垄断的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要保持较强的控制地位,这样会利于国家对自然垄断的规制和调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类行业主要有5个,即基础电信、铁路、电力、煤气和自来水工业。 
3、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这些行业中的国有企业是要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和公民的某些需要,不纯粹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有大型水利设施、环保设施、城市公共交通等,以及金融和保险业中的一部分。 
4、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重要骨干企业。之所以要在这些产业中使国有企业成为重要骨干,是因为要以国有经济的力量和优势保证在国家层次上的产业竞争力和高新技术领先性。如大型油田、大型矿山、大型钢铁、大型石化、汽车制造集团、大型建筑公司、重要的国家实验室、重要的电子企业和机电设备制造企业等。 
专家们普遍认为,在第一类行业中,只有国有企业能够参与有关经营活动。而在第二类行业中,有些国有企业可以占据绝对控制地位,也可以处于相对地位,有些行业不必绝对控制,可以相对控制,同时允许非国有企业进入。第三类行业由于难以盈利或盈利甚微,只有国有企业才会成为经营者。至于第四类行业,必须保留和兴建一批国家绝对控制的或相对控制的企业,但没有必要实行垄断,只要非国有经济有能力且愿意参与发展,应该允许并鼓励其进入。 
除上述行业和领域之外,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市场化程度高的行业,应该动员、鼓励和支持非国有经济进入并在其中发挥优势,国有经济原则上应该逐步收缩或退出。
参考资料:http://business.sohu.com/7/0703/99/column211309911.shtml
回答者:千古一痴 - 秀才 二级 9-2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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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上市公司退市了,股民手中持有的股票该怎么办?

如果真的遇到了这种情况,我想股民首先要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因为对于股民来说,这确实不是一个好消息。创业板的股票退市之后,你所持有的股票,那么即将会归零;科创板的股票退市了,股票也是归零的;主板和中小板退市的股票,大概你会得到三板交易,但或许你可以抱有一个希望,说不定哪一天公司经营好转,还可能赚回来。

首先我们要提及一下“股票退市”的基本概念,所谓股票退市,大概指的就是上市公司,由于没有满足交易有关的财物等因素,或者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者被动被终止上市的情形。简而言之,就是指一家上市公司转变为非上市公司,公司的这种转变,对于持有这个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股票来说,绝对是一个不太好的消息。

上市公司退市,大概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就是主动性退市,第二种就是被动性退市。但不管是主动性退市,还是被动性退市,对于股民来说,都不是什么好消息?那么何为主动性退市呢?它所指的就是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形成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上市许可证的一种做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种,主要就是因为股东会决定解散该上市公司,以及该上市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做出一定调整等等。被动性退市,大概指的就是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了许可证,听起来就比较惨,大概原因就是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了重大风险等原因,被动性退市,除了上市公司自身的弊端,更多的还有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但或许大家应该区分两个概念,上市公司退市,只能表示这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继续在交易所交易,却并不能代表这家上市公司已经破产。上市公司退市之后,如果你手里持有这家公司的股票,那么从实质上来讲,产生的影响还是要区分来看待的。你仍旧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但是你的股票已经不存在交易价值了,但是只要这家上市公司退市但没破产,那么你在交易所持有的股票仍然是被登记在册的。公司一定的股票权,表决权以及分红权依旧没有发生改变,但是这种退市没有破产的,上市公司有几个呢?

上市公司退市之后,其实还有机会恢复上市的,而且极有可能在恢复上市之后,这家公司的股票涨幅不低。如果真的运气好的话,碰到退市的公司,重新恢复上市,而且股票涨幅不低的话,那么你手里所持有的股票还是很让人眼红的。但其实上市公司退市之后,想要东山再起的机会是很小的,因为从上述我表述的两种退市方式来看,想打翻身仗,基本是很难的!
所以购买股票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如果不幸真的遇到了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好良好的心态!

如果上市公司退市了,股民手中持有的股票该怎么办?

4. 关于股票的问题!?

  这一课是一些基础的证券知识,会逐渐更新,贴出来.高手和老手就不用看了,呵.
  内容来自互联网,可能存在不少错误,望大家指出.
  1.1股票常识

  什么是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投资者用以证明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和投资入股份额、并据以获得股利收入的有价证券。股票的持有人就是股东,在法律上拥有股份公司的一部分所有权,享有一定的经营管理上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股票的基本特征

  时间性:购买股票是一项无确定期限的投资,不允许投资者中途退股。价格波动性:股票价格受社会诸多因素影响,股价经常处于波动起伏的状态,正是这种波动使投资者有可能实现短期获利的希望。投资风险性:股票一经买进就不能退还本金,股价的波动就意味着持有者的盈亏变化。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投资者获取收益的多少。一旦公司破产清算,首先受到补偿的不是投资者,而是债权人。流动性:股票虽不可退回本金,但流通股却可以随意转让出售或作为抵押品。有限清偿责任: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仅仅限于购买股票的资金,即便是公司破产,投资者不负清偿债务的责任,不会因此而倾家荡产,最大损失也就是股票形同废纸。

  股票的构成

  面值:股票以股份公司的资本总额化分成若干股,每一股代表的资本额就是面值。市值:股票上市后在市场上的价格,有发行价格和交易买卖价格之分。股权:股票拥有者按股额比例行使的权力和义务。股息:股份公司按股额的比例支付给股东的收入。红利:股份公司经营获利后,每年按股额分给股东的经济利益。

  股票的种类

  按股票持有者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三种。三者在权利和义务上基本相同。不同点是国家股投资资金来自国家,不可转让;法人股投资资金来自企事业单位,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才可以转让;个人股投资资金来自个人,可以自由上市流通。

  按股东的权利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及两者的混合等多种。普通股的收益完全依赖公司盈利的多少,因此风险较大,但享有优先认股、盈余分配、参与经营表决、股票自由转让等权利。优先股享有优先领取股息和优先得到清偿等优先权利,但股息是事先确定好的,不因公司盈利多少而变化,一般没有投票及表决权,而且公司有权在必要的时间收回。优先股还分为参与优先和非参与优先、积累与非积累、可转换与不可转换、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等几大类。

  股票按票面形式可分为有面额、无面额及有记名、无记名四种。有面额股票在票面上标注出票面价值,一经上市,其面额往往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无面额股票仅标明其占资金总额的比例。我国上市的都是有面额股票。记名股将股东姓名记入专门设置的股东名簿,转让时须办理过户手续;无记名股的名字不记入名簿,买卖后无需过户。

  按享受投票权益可分为单权、多权及无权三种。每张股票仅有一份表决权的股票称单权股票;每张股票享有多份表决权的股票称多权股票;没有表决权的股票称无权股票。
  详细资料请参考:
  http://www.cy508.cn/forum-56-1.html
  按发行范围可分为A股、B股H股和F股四种。A股是在我国国内发行,供国内居民和单位用人民币购买的普通股票;B股是专供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以外币买卖的特种普通股票;H股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在香港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票;F股是我国股份公司在海外发行上市流通的普通股票。

  股票的托管方式

  上海交易所规定,在上交所上市的证券实行集中托管,即不论在任何券商处购买的股票,均由上交所的结算中心托管,只要不是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客户在任何券商处均可卖出。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由证券商托管,即在本系统购买的深圳股票由本公司负责保管并只能在本系统卖出,如需在其它券商处卖出则必须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反之,在其它券商处购买的深圳股票,在本系统卖出时,亦需先办理转托管的转入手续才能卖出。

  股票“T+1”,资金“T+0”交易制度

  自1995年1月1日起,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防止过度投机,股市实行“T+1”交易制度,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涨跌停板介绍。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沪深股市基本交易规则

  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 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交易品种:A股、B股、国债现货、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基金。

  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元面额”为报价单位;国债回购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

  价格变化档位: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B股为0.01港元;国债回购为0.01%。

  委托买卖单位与零股交易:A股、B股、基金的委托买卖单位为“股”,但为了提高交易系统的效率,必须以100股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如有低于100 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不能分次卖出,同时,也不能委托买进零股。债券的委托单位为为1000元面值。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3: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竞 价:集合竞价:上午9:15-9:25
  连续竞价: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开市价:某只证券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一笔成交价有可能在连续竞价中产生);

  收市价: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成交价。

  涨跌幅限制:自1996年12月16日起,对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含受益凭证)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崐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自1998年4月,对特别处理(证券简称前加ST)的股票涨跌幅为5%。

  当上市公司宣布上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并获董事会及证监会批准后,即可确定股权登记日。在股权登记日交易(包括股权登记日)后手中仍持有这种股票的投资者均有享受分红派息的权力。如果是分红利现金,称做除息,大盘显示DRxx;如果是送红股或者配股,称为除权,大盘显示XRxx;如果是即分红利又配股,称为除权除息,大盘则显示XDxx。这时,大盘显示的前收盘价不是前一天的实际收盘价,而是根据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与分红现金的数量、送配股的数量和配股价的高低等结合起来算出来的价格。具体算法如下:

  计算除息价

  除息价=股息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所分红利现金额
  例如:某股票股息登记日的收盘价是4.17元,每股送红利现金0.03元,则其次日股价为
  4.17-0.03=4.14(元)

  计算除权价:

  红股后的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1+每股送红股数)
  例如: 某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是24.75元,每10股送3股,,即每股送红股数为0.3,则次日股价为
  24.75÷(1+0.3)=19.04(元)
  配股后的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配股价×每股配股数)÷(1+每股配股数)
  例如: 某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为18.00元,10股配3股,即每股配股数为0.3,配股价为每股6.00元,则次日股价为
  (18.00+6.00×0.3)÷(1+0.3)=15.23(元)

  计算除权除息价:

  除权除息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所分红利现金额+配股价×每股配股数)÷(1+每股送红股数+每股配股数)
  例如: 某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为20.3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送1股,配2股,配股价为5.50元/股,即每股分红0.4元,送0.1股,配0.2股,则次日除权除息价为:
  (20.35-0.4+5.50×0.2)÷(1+0.1+0.2)=16.19(元)。
  知道了如何计算除权除息后的股票价格,下一步就是如何买卖股权股息。

  股权股息的买卖

  在股权股息登记日之后,分红的公司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布领取红利的起止日期,时限一般是四周左右,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称为红利挂牌时间。上交所参加分红的投资者必须在该股的红利挂牌期间,在自己开户的营业厅将红利权卖出,才可以将红利划归自己的帐户,具体方法象卖股票一样,在计算机自助终端输入该股票红利的代码、价格、数量,卖出后计算机就自动将红利款转入其资金帐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则不需投资者出卖红利权,而由证券公司直接将红利转到股东名下。

  在上交所红利挂牌期间因故未能将红利权卖出的投资者,可以持身份证、股东卡及资金帐户去当地证券登记公司领取红利,缴纳一定数量的手续费。

  享有某种股票配股权的投资者,无论上交所还是深交所,都只需在规定期限内象购买一般股票一样在计算机自助终端输入该股票的代码、价格、配股数等信息,就可成交买入配股。

  经过一段时间即可上市交易的配股,叫做直接配股。还有一种准许上市日期未定的配股叫转配股。这时持该股票的国家或法人不愿意参加配股,而把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购买转配股,除了交配股款外,还要交转配股手续费,如0.1或0.2元。有些上市公司的配股同时包含直接配股和转配股,投资者可自行择定二者的比例。因为转配股的准许上市日期不定,所以有不少人放弃这种配股权。
  上市公司所送红股则在股权登记日后直接划入股东帐户。
  详细资料请参考:
  http://www.cy508.cn/forum-56-1.html

5. 股票可以上市和退市,退市后股民手上没卖的股票怎么办?

股票可以上市和也可以退市,退市以后的上市公司,股民如果手上有没有卖出的退市股,在会通过中登公司有记录,此类股票暂时是不能交易的,以前有些退市股是会放到老三板上定期交易,但是现在已经没有老三板了,所以如果出现了退市股又没有卖出的情况下面,基本上现在都是无法正常交易的。

如果一个二级市场的股票连续三年都出现了净亏损,就会被证券交易所以及证监会要求暂停上市,又一些上市公司出现了重大的违规,也会被责令退市。这类型的股票有时候会出现了十几甚至二十几个跌停板,很多都跌倒1元每股以下,在持续跌停的时候很多股民手中持有的这些股票是没有办法通过交易软件卖出的,因为相当于大家都知道以后无法交易,所以并没有买盘,那在最后出售交易时间之前,可能都会出现卖不出去的状况,那就只能持有退市。

当然有部分人因为想赌退市公司被其他想上市的企业借壳上市,也会故意购买一部分低价的退市股,等到正常退市。如果一旦未来出现一些符合证监会要求能上市的公司不想走正常Ipo的流程,也许就会通过购买这些亏损股的公司外壳,把优质的企业装进去,提前上市。这些符合条件的借壳公司,可能会上新三板,也许会上主板的,创业板或者是中小板,那这样在退市之前购买持有的股份极有可能将来被新公司扩大股本,重新上市之后也许股价也会体现出新上市的企业估值,同样股价也会出现比较高的涨幅。

但是近两年来,由于审批制的简化,甚至创业板和新三板对于企业财务数据和盈利要求有所降低,所以借壳上市已经出现了比较大幅的萎缩,而且今年2020年的4月份也公布了新的证券法,未来对于主板的注册制,也许会逐步推行,审批制将会大大缩小甚至退出历史舞台。目前创业板已经是实施了注册制。那对于另外花钱购买退市股的壳的事情会越来越少。能够达到上市标准的企业都会寻求通过证监会允许的正常途径上市,所以我们在购买到*st的上市公司股票,一定要注意今年是否有业绩出现盈利的情况,如果没有出现此类情况,最好谨慎购买带*st的股票,因为极有可能在出现业绩没有盈利的时候有暴跌的可能,那这个时候再想出售手上的股票就很难了。

如果在证监会下达通告,退市最后截止日之前没有卖出,那也许你这份购买股票的钱就会长时间的,不能流通或者是永久不能流通。所以此类风险一定要引起所有股民的注意,其次,上市公司出现了严重的违规违纪的行为,一定要第一时间抛售手上的股份,以免也会因为退市而无法正常交易流通给所有投资者带来损失。在此最后一次建议所有股民进行价值投资,切不可随意听外界的不实消息去投机,以免发生资金的重大亏损。

股票可以上市和退市,退市后股民手上没卖的股票怎么办?

6. 公司退市后散户手中股票怎么办?

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散户手中的股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该上市公司受证监会调查信息披露之前买入的股民,可以通过索赔减少损失。赔偿金来源比较多样,比如保荐券商、上市公司的资产等。
另外一种是,该上市公司已经被证监会宣布调查,股民“赌博式”投资购入该股票,在公司被强制退市之前还没有出售,那么就捏在手里,到新三板去继续折腾。这份股票基本上是没有什么价值的。上市本身就是造假的,退市之后还能发展成什么样子。

扩展资料: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参考资料:
退市制度——证监会

7. 前几年以公司名义买了“有色鑫光”的法人股,不知这支股票上市了没有?这支股票如何处理?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八日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44 号文批准组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日和三十日,分别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4)44 号文和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4)107 号文批准,公司吸收合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珠海供销公司资产净值入股。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59 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70 万股,每股发行价3.6 元。连同原公司内部职工股3,000 万股,共计可流通普通股(A 股)5,370 万股。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发(1996)155 号上市通知书,本公司可流通普通股(A 股)5,370 万股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由于连续三年亏损,二00 四年三月十九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4)7 号文,本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可流通普通股(A 股)在三板转让,法人股不流通.

前几年以公司名义买了“有色鑫光”的法人股,不知这支股票上市了没有?这支股票如何处理?

8. 法人股可以转让给自然人吗??如果可以,法律依据在哪里??

  当然可以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