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规定

2024-05-17 13:47

1.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如下:一、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二、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四、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五、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法律法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公务员奖励规定

2. 公务员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3. 公务员奖励规定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公务员奖励规定

4. 公务员奖励规定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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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公务员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公务员奖励规定

6. 公务员奖励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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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奖品或者资金标准:
      嘉奖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0%;记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0%;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乘以12个月计算。对在突发事件中,给予适当提高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7. 公务员奖励规定的介绍


公务员奖励规定的介绍

8. 公务员奖励条例有哪些规定

各地奖励办法不一样,没有统一规定吧,应按本省的奖励办法执行。
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它待遇。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各地奖励政策
北京
北京市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获得荣誉称号者,可额外获得近1半年工资。市人事局公布《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正式在各区县全面展开。
市人事局通知指出,在年度考核评优和行政奖励工作中,要坚持向工作在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公务员队伍倾斜。
市、区县政府各部门的督查考核奖金发放,要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督查考核奖金总额内,根据每个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拉开档次。年度考核结果为相同等次的,执行同一督查考核奖金标准。“优秀”等次人员,督查考核奖金可高于“称职”等次人员10%至20%。
通知规定,在本次考核中受到各种行政奖励的人员的奖金计算标准是:嘉奖人员为本人年工资的10%;记三等功人员为15%;记二等功人员为25%;记一等功人员为35%;授予荣誉称号人员为45%。 
上海
根据日前出台的《上海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上海将创新分配激励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党政机关人员奖励制度、构建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适应事业发展的收入分配体系及建立统一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制度等方面。
在建立党政机关人员奖励制度方面,《纲要》称将在进一步完善“阳光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以部门首长为实施主体的奖励办法,成立党政机关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业绩确定奖励方案。奖励经费统一由财政列支,探索建立长效激励的公务员年金制度和福利制度。
至于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创新分配制度的问题,《纲要》鼓励各单位积极落实技术、专利、品牌、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各种实现方式,积极探索股权、虚拟股、特殊贡献分红、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利润分享、年度奖励、风险收入、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多元化的分配形式。
选择和跟踪一批不同类型企事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样本单位,及时总结和提炼样本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并进行宣传引导,把单位领导推动按要素参与分配和形成有激励作用的分配方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考核之中。
武汉
公务员自愿辞职创办实业,可获3万至12万元的补偿;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须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离岗培训……昨天,武汉市人事局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综合运用鼓励、淘汰、惩戒等手段畅通公务员“出口”的措施。
武汉市提出鼓励性优惠政策,对提前退休、特别是辞职创办实业者给予物质上的补偿:公务员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至3年的,增加一档职务工资;3年至5年的,增加两档职务工资;5年以上的,增加三档职务工资。
对工作已满5年,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到非公有企业或非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一次性发给本人5年至8年的基本工资辞职补偿金。据此测算,一般科员辞职可领到3万元补偿金,正局级干部可领到12万元左右。




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举办,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
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其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事业单位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