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定性挪用公司资金的职工能否进入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

2024-05-18 20:49

1. 曾定性挪用公司资金的职工能否进入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

你好亲~曾定xing挪用公司资金的职工能否进入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亲亲~能。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是,公司可以依法进行改制,但应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且公司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摘要】
曾定性挪用公司资金的职工能否进入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提问】
你好亲~曾定xing挪用公司资金的职工能否进入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亲亲~能。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是,公司可以依法进行改制,但应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且公司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回答】
亲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zui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回答】

曾定性挪用公司资金的职工能否进入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

2. 曾定性挪用公司资金的职工能否进入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

您好,曾定性挪用公司资金的职工能否进入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是,公司可以依法进行改制,但应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且公司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摘要】
曾定性挪用公司资金的职工能否进入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提问】
您好,曾定性挪用公司资金的职工能否进入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是,公司可以依法进行改制,但应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且公司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回答】
您好,曾定性挪用公司资金的职工不能否进入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的。一是建立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制定明确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保值增值的责任规定,并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制定分层级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机关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建立健全对责任主体追究相应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规范和追究责任的程序规范。二是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中介机构、主管机构三方的权限、行为。三是建立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制度,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明确改组转制的程序以及上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能否参股下级转制公司等问题,并对转制企业资产重组、清产核资、产权评估和转制方案的制定及执行等各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回答】
国有企业改制,是将原国有公司、企业改为公司所有制的公司,包括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进行公司管理活动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公司所有制能充分发挥经济实体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作用,发挥公司人、财、物的潜力,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将一部分国有公司、企业的国家所有制改为公司所有制,实现公司化。在个别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分析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有关职务犯罪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理。一、将原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变为私人所有某县国有建筑公司,长期经营不善,亏损现象严重。2003年经县企业改革办公室决定该国有建筑公司进行公司体制改革,将原国有建筑公司以3000万元人民币价格出卖给某个体建筑户。按转让合同规定,个体建筑户只拿走该国有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和部分项目及债权债务,对原国有公司的办公楼和职工不接收。原国有建筑公司负责人将出卖国有公司的收入用来为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和注册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注册成立以后,公司负责人决定,将公司注册资金分为不同等级分别作为职工的不同投资数额股权,将原国有公司的办公楼作价,作为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职工集体股份。这种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实际上是将国有企业的财产分给了个人,使国有财产化为了乌有。笔者认为,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时,应对国有财产先行评估,然后根据有关政策分割,将每个职工占多少,国家占多少,确定在新成立的公司中。本案中,实质上是集体私分了原国有资产,使国家应分得的股份分别由职工占为己有。根据我国《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一般是指累计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犯罪。上述案件中,如果某国有建筑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以单位的名义私分国有资产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在计算私分国有资产数额时,应以对原国有企业财产清算时应分给国家【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