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什么

2024-05-16 06:54

1.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什么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税法体系从税收工作角度来讲就是税收 制度。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另两类为关税类与农业税类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什么

2. 税收征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什么法

税收征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程序法。
税收征管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3. 相关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1986年公布《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规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1.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包含的权益:财产权益、非财产权益。

2.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2)债权:债权人的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债权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3)知识产权: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4)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5)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及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原因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1.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2.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他条件相同。

3.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包括:普通诉讼时效和特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两年;短期诉讼时效-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合同分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15种。

合同的内容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规定: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应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法规、规章;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

1.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形式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标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创作的作品;具体是: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制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专利权: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

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人的权利:专有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权-标记权。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商标权人的权利:专用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请求保护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依法缴纳各种商标费用、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九)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和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各具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机关。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

非领导职务层次:

公务员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性、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行政规章: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以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政府规章: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规则的总称。

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反复使用的行政决定、命令。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作为,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

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为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并作出一定成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行为。

行政惩戒:即行政制裁,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职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依法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行为。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协议。

(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

行政违法或不当的情形:

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等。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而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经济法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①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②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③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④公平交易的权利;

⑤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⑦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⑧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⑨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即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税法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

税收征纳实体法:

①商品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②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财产税法,如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税收征纳程序法: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定义: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广义刑法: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当、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1.犯罪定义: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包括四个构成方面:

——犯罪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字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4.故意犯罪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5.共同犯罪: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犯罪集团

(三)刑罚制度

1.刑罚: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体系:主刑、附加刑。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外)

3.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四)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10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4.侵犯公民人生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相关法律制度

4. 2010年湖南农村信用社题

  大部分答案都有,请参阅,希望能有个高分数
  一,判断1*10
  1.发展的实质,是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的产生。(T)
  2.将抽象认识具体化是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过程.(T)
  3.王羲之书圣,兰亭集序是行书(T)
  4.多报送几个收文机关。(F)
  5.下级对上级的应使用的是报告(T)
  6.2010.2.8.学习型党的建设意见(T)
  7.2010.3.20.欧盟对冰岛救助(F)
  8.由于经济衰退所引起的失业是结构性失业.(T)
  9.随着金融全球化,更注意安全与效率(T)
  10.财务报表的分析方法最基本的是比较分析法(T)
  二, 单选1*20
  1.A、客观实在性
  2.战国时期主张中央集权和法制的是(D)
  A 孟子   B  墨子   C   荀子   D韩非子
  3.声声慢中 ,乍暖还寒时候,最难将息,将息是什么意思(D)
  A         B睡觉        C保养          D身体休养
  4.人们在写信时常加上此致.敬礼.此致是什么意思?(C)
  A 此时 B 奉上 C到此为止   D谢谢
  5.数列题是102,314,526,(738)
  6.商业银行的利息税36=;利息是*20%,年利率是2.25%,求银行应付现金(B)
  A  8344    B8144    C 8000    D8036
  7.参加研讨会的人数C、最多是12人,最少是7人
  8.时间怀有公平的道义,对这句话的理解D、晚年的宁静可以使青春活力的损失得到补偿
  9.2010冬奥会在哪举行(A)
  A温哥华     B哥本哈根  C 斯德哥尔摩    D都灵
  10.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解决好(B )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的重中之重  (   农业农村农民)
  11.命令这种文体较少使用的是(B)
  A发文机构    B主送单位 C      D领导签署
  12.商品价格需求弹性最小的是(D)
  A替代品多    B  用途多     C 贵重首饰品   D生活必需品
  13.进口配额属于什么(D)
  A      B         C关税壁垒            D非关税壁垒
  14.属于购买性支出的是 (C)
  A政  府补贴支出   B  债务利息支出  C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 D捐赠支出
  15.再贴现业务是中央银行对存款货币银行的(B)业务
  B、主要短期信贷
  16.金融机构的临时性资金借贷是(C)
  A再抵押      B 再贴现       C同业拆借 D 质押贷款
  17.我国现在的外汇制度是什么(A)
  A有管制的浮动汇率制度    B固定汇率   C一篮子汇率   D盯住汇率
  18.杜邦分析的核心是 (C)
  A 可持续增长比率   B 销售利润率 C净资产收益率  D总资产报酬率
  19.速动比率受什么影响(D)
  A存货        B短期证券     C固定资产    D应收账款周转率
  20.某企业的利润总额为3000万,利息费用为500万,所得税总额是1000万,其他税金为300万,求利息倍数(D)
  A5      B       7        C2        D10

  三.多选2*15
  1.人们建房子前先画图,这提现了(BC)
  A意识能创造物质  B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 C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计划性 D
  2.近年来的气候变化,人类对环境的破坏有原因这提现了(ACD)
  A事物的量超过了限度就会引起质变  B         C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要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问题 D要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情
  3.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 全面发展要求我们(ABCD)
  A积极构建和   谐社会主义社会 B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C继续深化改革开放 D切实改进和加强党的建设
  4.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是(ABCD)
  A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导向 B以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 C以农业为基础 D服务业全面发展
  5.政  府对价格的限制会造成什么影响(
  A黑市交易   B生产过剩      C         D  降低价格
  6.CD  C请即复函 D特此函告
  7.公文办理的过程 些

  8.ABD
  A政  府直接投资 B政  府贴息 D税收优惠
  9.BCD
  B降低税率 C增加政  府支出 D提高财政补贴
  10.中央货币政策调节的工具?(ABC)
  A再贴现 B存款准备金 C公开市场业务 D利率政策
  11.ABCD
  A汇率水平和利率水平 B自然资源丰裕程度 C国际市场需求水平和需求结构 D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
  12.我国商业银行的担保贷款有哪些种类?(ABC)
  A保证贷款   B抵押贷款   C质押贷款     D信用贷款
  13.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涉及的会计科目是()
  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利润分配表中的期末未分配利润
  14.计算产权比率需用到的是 (AB)
  A 负债  B所有者权益   C利润   D资产
  15.盈利能力指标有哪些?(ABD)
  A每股收益率   B主营业务利润率     C资产负债率   D 净资产收益率
  三、主观题
  1. (06政 治江苏卷39)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专题学习中,某中学5名同学围绕“废旧电池回收和处理的现状与对策”课题,组成探究小组。他们利用课余时间,通过问卷、走访、查阅文献、上网等方法,对废旧电池回收和处理现状进行了调查。

  同学们发现,第一,废旧电池会污染环境,1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会使1平方米的土壤永久污染;1粒纽扣电池可使600吨水无法饮用,相当于1个人一生的饮水量。第二,中国每年消耗电池70多亿只。中学生使用随身听、复读机、电子词典等,是电池消耗大户,人均年消耗电池50节以上。

  同学们了解到,第一,目前废旧电池回收率不到2%。有近八成的人认为废旧电池回收活动“与自己无关”或“没时间参加”,有87%的人将废旧电池与生活垃圾一起丢弃。第二,目前收集来的废旧电池主要由环保部门集中填埋,但填埋并不能彻底控制废旧电池的污染。

  同学们还了解到,提取废旧电池中的有用材料加以再利用,不仅符合我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而且有可观的经济效益。据估算,处理10万只废旧电池,可获利2万元左右。但企业对处理废旧电池没有积极性。因为,进口处理废旧电池的机器价格昂贵。并且,一台机器每日可处理几吨废旧电池,本地的废旧电池不够它“吃”几天,导致生产能力闲置,亏本运营。

  假如你现在加入该探究小组,请继续探究以下问题:

  (1)运用经济常识,就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理问题,向政  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参考答案:①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②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等经济手段,引导有关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搞好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③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范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理。④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和监督。

  2.贷款五级分类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答: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甲与乙同居一室,某日大地震电灯熄灭,乙因年迈体衰,行动不便,甲快速奔跑,将乙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不治而亡。问甲有无刑事责任?

  答:甲在发生地震、自己的生命遭受严重威胁之时,为逃跑求生,将乙撞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在当时情况下,电灯熄灭,情势危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自己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乙倒地死亡,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属于避险行为。
  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之一是保全的利益应当大于牺牲的利益,甲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保全自己的生命,已经超过了紧急避险的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0万元,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为20万元,管理人的报酬为30万元。
  (2)甲、乙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双方均未履行。管理人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依约发货。
  (3)2007年5月,甲公司财产遗失,无因管理人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必要的费用10万元。2007年7月10日,甲公司财产再次遗失,无因管理人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必要的费用20万元。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甲公司继续营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合计180万元。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破产费用合计为多少万元?
  (2)共益债务合计为多少万元?
  (3)如果债务人财产只有200万元,乙公司可以获得清偿多少万元?

  【正确答案】
  (1)破产费用合计为150万元。
  (2)共益债务合计为400万元。
  【解析】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0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2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应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的债权才能作为共益债务;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无因管理人的费用偿还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因此,王某的10万元费用偿还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不属于共益债务。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18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3)乙公司可以获得清偿的金额为25万元。
  【解析】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此,债务人财产200万元先行清偿破产费用15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再清偿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因此,乙公司可以得到清偿的金额=50×200÷400=25万元。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199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如下解决方案: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其他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 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光中公司的章程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额的58.3%,未超过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公司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
  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 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E公司、B公司、D公司和A公司。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C公司没有当然的付款义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则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假设条件中,C公司以其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F公司是不符合规定的。
  (3)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该汇票未经承兑,因此出票人A公司为被保证人。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本题中,被保证人为出票人A公司,因此保证人D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只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注:考题中汇票金额改为20万元,C公司债务改为18万元,不影响解题。

  还有一道题,内容是考核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找到真题。但此前有过相应判例:
  在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中,补偿金是必须列入的款项,对于没有约定相应条款的,当事人可与公司协商相应补偿办法;
  如公司方坚持以合同未约定为由不予支付,则该合同缺失签约要件,且显失公平,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5. ”增加商品有效供应,调整经济结构“ 是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

宏观调控的主要成效

五年来的宏观调控取得了许多成效,总的看是经济迅速发展,呈现出速度快、波幅小、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延长等特点。

从增长速度看。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4.66万亿元,按不变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1.4%;比2002年增长65.5%;是2000年的1.96倍,提前3年实现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的目标。五年中,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6%。国内生产总值在国际上的位次,从第六位上升到第四位。

从波幅看。2002年至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9.1%、10%、10.1%、10.4%、11.1%和11.4%,年度间的波幅很小,仅为0.1至0.9个百分点,平均为0.48个百分点。

从经济周期的态势看。本轮周期已连续8年处于上升阶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各周期中上升阶段持续时间最长的(见表1)。我国从1953年开始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到现在,经济增长率共经历了10个周期波动。其中,改革开放之前有5个周期,每个周期上升阶段的持续时间都很短,仅为一两年,而且波动幅度很大,峰谷之间的落差几乎都在10个百分点以上。改革开放之后已有4个完成的周期,周期的上升阶段也很短,仅为一至三年,波动幅度虽有所减小,但峰谷落差也为六七个百分点。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呈现出新特点,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党和政府把握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在不断提高。

从国际比较看。我们对1996年至2007年间7个有代表性国家的经济波动情况进行比较。以经济增长率的平均值由高到低的排序看(见表2),中国最高;而以经济增长率的波动系数由大到小的排序看(经济增长率的波动系数是经济增长率的标准差除以其平均值,波动系数越大,表明波动幅度越大;波动系数越小,表明波动幅度越小),中国则最小。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泰国、日本、俄罗斯的经济都出现了负增长。2001年,受美国信息技术泡沫破灭的影响,发达经济的美国、德国、日本以及发展中经济的泰国、印度、俄罗斯都出现了经济增长率的明显下降。而这期间,特别是近五年来,中国经济一直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

宏观调控的成效还表现在:粮食生产首次连续四年实现播种面积、总产和单产“三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由2003年的27.7%,平稳回落至2007年的24.8%。五年中,企业效益不断提高,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累计达到78632亿元;2007年,39个工业行业全部实现盈利。五年中,全国新增城镇就业5100万人,平均每年超过1000万人;扣除价格因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9.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8%。外贸顺差增速逐步回落。

宏观调控的主要特点

五年来的宏观调控具有许多新特点,突出的是:

在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过去,我国经济发展经常出现大起大落。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急于求成,片面追求高速度。每次宏观调控都是在经济过热到难以为继时,才不得不被动地进行治理。因此,每次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都是“治”过热。而本轮宏观调控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一直是“防”过热,即在经济运行出现偏快倾向或过热苗头时,就见微知著、未雨绸缪、主动调控,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这样,既控制了经济增长速度不大起,又防止了经济增长速度大起之后的大落,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延长了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

在宏观调控的手段上,更多利用市场化手段和发挥各种组合效应。进入新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宏观调控的对象、经济活动的主体多元化了,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自主化和市场化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由此,要求宏观调控更多地利用市场化手段。本轮宏观调控采用了三种组合:一是手段组合,即坚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二是政策组合,即发挥货币信贷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外贸政策、外汇政策等多种政策的组合效应;三是工具组合,如在货币信贷政策中,综合运用了存款准备金率、利率、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导等市场化工具。

在宏观调控的时机和力度的把握上,做到适时适度、有节奏地多次小步微调。过去,针对经济周期波动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多表现为集中性和大力度。就是当经济已陷于严重过热、出现严重通货膨胀时,为了迅速扭转过热局面,集中性、大力度地出台一系列调控措施,结果往往造成在通货膨胀率下降的同时,经济增长率也大幅度降低。而本轮宏观调控见事早、动手快,具有预见性、及时性和渐进性,因此表现为适时适度的多次小步微调,以尽可能长地保持经济平稳快速运行。在一轮周期中,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问题进行多次小步微调,并不意味着前一次微调没有起作用,也不意味着这次微调之后就不再需要新的微调。国际上也有这种在一轮周期中多次小步微调的先例。

在宏观调控与政府其他经济职能的协调配合上,做到“四结合”,即宏观调控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体制改革、改善民生相结合。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体制环境下,宏观调控所要解决的许多经济运行中的问题与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增长方式粗放密切相关,与体制机制障碍密切相关,与提高和改善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政府为熨平经济波动而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调节、控制和管理,就要与政府承担的其他经济职能相结合。比如,为了解决农业基础薄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等结构性问题,宏观调控坚持了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搞一刀切、急刹车的原则。为了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问题,一方面,不断总结经验,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把一些适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并具有长期意义的宏观调控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另一方面,不断推进各项改革,扫除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以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在宏观调控的目标上,注重内外关联。过去,宏观调控主要是考虑实现国内经济目标。而现在,我国开放型经济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宏观调控就要注重统筹实现对内对外经济目标。比如,为缓解银行资金流动性过剩问题,对内政策方面采用了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加息等措施;对外政策方面又推出一系列措施,包括取消或降低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对资源性商品开征或提高出口关税,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等。这样,既有利于解决货币信贷投放过多,又有利于解决外贸顺差过大,还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

综合起来看,五年来的宏观调控内容丰富,成效显著,特点突出。但宏观调控不是一劳永逸的。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中还面临不少问题,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的压力仍然存在,价格上涨的压力不可忽视。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和增长方式粗放问题、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问题等,仅靠宏观调控来解决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改革开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增加商品有效供应,调整经济结构“ 是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

6. 论述我国财政管理法律体系的不足与完善

 一、有关财政危机问题的共识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已进入全面小康的发展轨道,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更为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而在此新形势下,如何避免出现财政危机,以及财税法治改革应当何去何从,是我们在进行财税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应对的新课题。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有关财政危机的讨论一直未停。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解决通货紧缩、内需不足等问题,国家曾一度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从而使财政支出大涨,赤字与国债规模激增。通常,评价一国财政运行状况的指标,主要有债务依存度、偿债率、国债负担率以及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等等。通过这些指标的变化轨迹,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一国的财政运行是良性状态还是危机状态,以及这些状态的转化趋势。财政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负债的多少和偿债能力的强弱。因此,如果政府的负债过多,就会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近几年来,我国的财政赤字规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数千亿元①;与此相适应,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这几年,已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达9000亿元②,国债发行总额累计已经达到26000亿元。这只是最为直观的政府负担的国家公债的数额。有些学者正是以此作为计算债务依存度、国债负担率等指标的依据。除了上述以发行的国债数量作为衡量政府负债的依据以外,还有人提出了其他的测度方法,较为重要的是把政府负债分为四类,即显性负债、隐性负债、直接负债、或然负债。因此,上述的国债发行规模,只是一种显性的负债或直接的负债,如果从其他的角度去考虑政府的负债,则政府的债务负担应当更重。例如,国有企业的债务、社会保障的负担、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拖欠的工资、公共卫生等问题的解决,主要需要国家来承担经济责任,或者最终承担责任,这些“实质上的债务”,都是导致财政危机的重要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财政危机比金融危机更值得关注,因为金融危机也会转化为财政危机,并最终由财政来“买单”。
  由此看来,无论对影响财政风险或财政危机的指标如何确定,也不管对政府的负债如何量化,人们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国家的债务负担已经相当沉重;大量债务负担的积聚,至少已构成发生财政危机的潜在可能性。由此产生一系列需要研究的经济社会和法律问题,如国家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增发国债的做法,是否会给以后的经济发展带来沉重压力,并影响到“代际公平”,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合乎法治的要求和精神,等等。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则需要探讨产生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
  二、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分析
  由于专业分工等诸多原因,传统的法律界往往对财政问题少有问津,但财税领域恰恰是体现近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园地。从历史上看,如果没有财政危机,如果没有财税方面的分权及具体制度安排,就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可见,财政危机作为财政运行的一种极端状态,作为一国政府所必须面对的危急情势,同宪法、宪政也有着紧密的关联。事实上,财政直接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这本身就是一个宪政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财政权和财产权做出具体的保护性规定,以有效地平衡和协调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冲突。这些法律精神,应当贯穿于相关的财政法、税法、民法等领域的具体立法之中。上述的法律精神,实质上就是一种法治精神,即通过有效的、具有合法性的分权,综合协调、平衡各类主体的利益以及实现其良性互动。如果不能有效地贯彻这种精神,就不仅可能侵害国民的财产权,也可能使财政权的行使受到损害,并最终导致财政危机。从现实情况来看,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具体法律原因,最为显见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算法形同虚设
  由于我国宪法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其经济性和法律性特征相对较弱,因而对预算的规定十分匮乏。这些不足本需预算法加以弥补,但现行预算法却较为空泛,可操作性较差,以致许多现实财政收支管理活动都游离于预算法规定之外,严重影响了预算法的权威性;简而言之,预算法已形同虚设,亟待改造或重构。具体体现在:(1)预算法明确规定“一国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纳入预算”。但在我国这一原则未能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中,致使在“预算资金”之外,又形成了所谓的“预算外资金”,甚至在“预算外资金”之外,还积聚了许多“制度外资金”,从而导致国家分配秩序的极度混乱,财政活动失序、失范的问题大量存在,使正当的财政收入受到了很大的侵蚀,赤字规模由此不断扩大,而财政危机也由此潜滋暗长。(2)财政收支平衡是预算法的基本原则。但在一国预算法刚性不足,形同虚设的情况下,收支平衡的原则往往很难被实际执行,这同样也是导致财政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3)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置预算法精神与规定于不顾,随意变更预算和随意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改变预算项目等,还有预算支出的失控以及凭长官意志所进行的非法支出,更加大了滋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危害十分巨大。(4)预算缺乏透明度。特别是政府部门预算的透明度不够,表现最突出的就是纳税人不知道自己的钱被用在了什么地方,怎么用了。众所周知,法律执行的监督是任何一项法律是否正常运作的关键所在,但是由于预算缺乏透明度,不仅使预算缺少了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甚至有可能为不法之徒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国家的巨额资金成了少数人的囊中之物。
  在预算法上,类似的问题还非常多,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非法律化、国库收付制度的不严格执行、对预算收入征收的随意性所导致的收入流失等,都是无视预算法规定的重要现实问题,都是将预算法束之高阁,使其形同虚设的问题,也都是衍生财政危机的重要问题。
  (二)国债法有待完善
  财政危机直接体现为大量的显性赤字或隐性赤字,而对于赤字的弥补危害较小和最常用的,则是发行国债的形式。发行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尽管是债,但毕竟是公“债”,因而也具有很强的公法属性。它要求国债的发行规模、结构、利率、偿还等很多方面,都必须要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因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但是,我国目前国债规模立法还相当薄弱,尚无专门的国债法对相关的问题作系统规定。在缺少专门的国债法的情况下,有关国债的一些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预算法的几条原则性规定中:(1)在发行国债的法律依据上,由于预算法强调中央政府的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且地方各级预算也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列赤字。因此,在理论上就不存在通过发行国债的手段来弥补上述赤字的问题。但事实上,不仅是中央政府,许多地方政府都发生了赤字,而且欠债规模还十分巨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漏洞如何弥补,已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处理好了,对于化解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危机也会有好处,否则,就会进一步加大财政危机的可能性。(2)从现行制度来看,只是在中央预算所必需的建设资金出现资金缺口时,才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然而,对于借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却缺少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国债的实际发行过程中,无法有效控制和实施监督。(3)在对权力机关的国债发行行为进行监督时,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没有专门的国债法来全面规定国债的发行问题,因此,这里的预算监督行为也是无效的,从某种程度上放纵了国债的发行,从而也会增加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4)在预算法规定中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对国债风险进行防范的制度。国债是一个涉及比较多的经济学工具和技术的制度,国债的风险管理包括:发行的规模、发行的结构、发行的方式、国债流通的规模风险、国债的偿还规模和结构风险等。完善的国债法是能够有效防范国债风险的,对于这些问题,不是立法者拍拍脑袋就可以制定的;而且既定的标准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需要法律经济的分析方法,从技术上彻底降低国债的风险。
  (三)税法刚性不足
  从总体上说,在与财政危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中,税法规范的数量最多。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下,我国虽然没有完全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但还是做到了最基本的“一税一法”原则,从而使现在开征的各类税收,基本上都能有至少相当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级次的立法与之相对应。由于大量税收立法主要都采取了行政法规而非“法律”的形式,税收立法层次相对较为低下,在执行过程中有法不依的问题突出,因而税法的刚性明显不足,这也使得税法的执行弹性较大。其具体表现是既存在“征收过度”的现象,也存在“应征未征”的问题。而“应征未征”既可能是放弃国家的税收征收权,也可能是应征的税款无法征收或无力征收。“地下经济”、税收逃避现象的普遍存在,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从而降低国家的财政支出能力,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税法的刚性不足,与我国税收优惠过多过滥有关。大量的税收优惠使得“税式支出”的规模十分巨大,从而人为地减少了应入库的财政收入,影响了对财政赤字的弥补,这同样会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不仅如此,税法的刚性不足,还与某些国家机关对法定课税要素的非法变动有关。总之,税法刚性不足的表现和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缺少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层次低、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以及在实践中不依法办事,则是导致税法刚性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全面提高立法层次,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切实在执行中做到有“法”可依,对于防范财政危机尤为重要。
  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法律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笔者只是选择了与财政危机的形成密切相关的几个领域来探讨,从中不难发现这些领域所存在的许多立法和执法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状况。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所涉及的制度内容并不限于市场制度本身,市场制度、财政制度与政治制度等本来就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中国社会不可能在进入市场经济模式的同时,却排斥与之紧密相连的公共财政模式与政治模式(宪政制度)。因此,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财税法学而言,建立一种合理的财税法律体系和推动已经制定的财税法规范的准确实施同样重要;也就是说,完善财税法律体系是促进财税法治化进程的至关重要的一步。
  三、完善财税法律体系的思考
  从根本上建立一套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既能够从总体上体现宪法的精神,又能够在具体的分税制中,形成一种良好的宪政制度。这样就有利于更好地解决财政危机问题。对于我国来说,财政危机的主体承担者是政府,所以,政府承担规避财政危机的工作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建议修改现行宪法,建立财政法立法依据
  目前,我国财政法表现为各自独立的单行法,尚无一个可供共同遵循的统一的财政法典。因此,建议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明确各财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界定各财税部门的职能、权限、义务和法律责任。各财税单行法都必须以财税基本法为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这就要求在财税基本法的统领下,根据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职能的要求,对现行财税法律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将财政税收等涉及国家和社会、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内容在宪法中做出规定,以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
  (二)建立健全国债法律环境
  全面清理现有的国债法规,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在全面清理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已经完全不适用和部分不适用的法规,该废止的废止,该部分失效的失效,该修改的修改。我国尽管多次颁布《国库券条例》和《特种国债条例》等,但没有一部系统、全面的《国债法》。即使是这些已颁布的法规中,也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修订。中国国债市场日益与国际接轨,今后境外资本也将进入国债市场,这将为国债市场带来更多的机遇。起草一部完整的《国债法》,规范国债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设定制约手段,规范国债的发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偿还全过程,是健全我国国债市场的迫切需要。
  (三)加紧修改《预算法》,推进各类相关体制的改革,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合理的公共财政制度
  由于体制转轨时期利益调整的难度以及制度设计本身的一些问题,中国预算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一直都在低水平上徘徊。结合当前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和世界财政法治发展的潮流,以规范和保障政府财政行为为己任的预算法应当予以积极的回应。无论是预算编制、预算审批还是预算执行,都需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做出很大程度的调整和改革,这是从源头上防范财政危机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四)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法
  在完善税法时,要注意税法与其他相关的经济、社会立法的配套,特别是与相关财政立法的配套。否则,税法再完善,也可能会存在许多因制度不协调所造成的成本问题。税收是国家的主要财政基础,税法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影响同业竞争的纳税人在同一市场中的竞争力,还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支和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制定、变更税法不仅直接影响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款给付义务,而且当国家以征税行为介入市场运行以后,税法的制定和执行更会影响纳税人的预期和行为,从而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
  (五)尽快拟定和颁布《财政监督法》
  从法律上确定财政监督的地位,增强财政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执法监督体系中的地位。通过法律程序明确监督机构的职权、责任、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为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既抓立法,又抓执法,真正把财政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健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总之,要建立健全一整套严密科学、协调有序的财税法律体系,使之既有分权,又有限权;既有自由,又有约束,从而在财税法制中,通过法律的全面制定和有效实施来体现宪政精神,形成宪政秩序,这样也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而只有在这种良性互动中,才能真正解决财政赤字、债务风险和财政危机等问题,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共经济秩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7. 理财规划师有什么要求

相信不少喜欢理财的小伙伴对这个职业不会感到陌生,但是也有许多人不知道这个职业,所以就分享给大家脑补一下吧

理财规划师有什么要求

8. 市场经济调查报告

优化市场经济环境调查建议报告



李纪兵


【关键词】永久地权 行政检查法 经济环境
【全文】
  2005年8月到10月,我们抽调精干力量,与省内8个地州市的市场经济会员举行座谈会。座谈会上,大家围绕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环境问题,集思广益,提出如下优化经济环境,落实国务院36条的建议,供政府领导与人大、政协参考。
  一、 纠正思想偏差,引领发展动态,改革公务员教育与学校课堂教育的内容
  1、 思想调查出现新情况
  过去,政府历来重视思想动态调查。由于调查主要作为政府对相对人进行思想教育与思想引导的依据,每次的调查报告均有“为富不仁”、“浪费”、“违法乱纪”、“摆阔”的内容,与教材所讲的“私人老板资产阶级意识比较浓厚”完全一个样。
  本次思想座谈发现新情况:即思想问题的根子不在市场经济主体身上,而在公务员身上。或者说,部分企业老板的思想状况不好无关大局,公务员的思想状况一个不好,就会出现大问题,抓民众思想建设不如抓公务员思想建设。本次调查统计的具体数据如下:
  (1)私企老板的思想认识与人生观体现了对国家法制框架的认同,他们碰到困难一般都会自觉在法律法治的框架内寻求好的解决办法,但同时有60%左右的人碰到或者听说过公务员管卡拿要,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可以说,私营企业出于对财富的爱惜,对党和国家提出依法治国有很积极回应,在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自身法律素养也不断提高,但公务员尤其是执法人员诱导违法的现象并不少见。
  (2)私企老板正面评价我国法制环境,认为好的法制在执行中出了偏差。在收回的44份问卷中,对国家法制环境改善持正面评价的占90%,持中性评价的占5%,只有5%的会员认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总体上有所倒退。
  (3)社会财富管理人理念成为会员企业家的主流理念;在常德的座谈会上,一位会员认为:民营企业家的责任就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我们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我的财富来源于社会,现在看来是我的,过一下也许就转到其他人手里,子孙不努力,不一定继承得到”。这种社会财富管理人的理念,得到了大多数民营企业家的认同。
  (4)热心公益,关注国家大势;在我们的调查中,认为政治文明建设在经济发展没有作用以及对中共中央五号文件及国务院两个36条不感兴趣的,均为零,而认为作用很大并且参加学习的占到了80%,这既说明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是深得民心的,也说明会员的政治素质是优良的。
  (5)饮水思源,扶危济困,关爱贫民生活;私营企业家成为扶贫、慈善事业的主力军有目共睹,而新闻媒体的报道却还以负面事件为多,为社会和谐埋下隐患。
  本次思想座谈在湖南市场经济的抽样比例为:百万以上规模的企业的41%(152家随机抽取64家),百万以下规模的企业的10%(329家随机抽取32家),有一定的代表性。
  2、 只有采用新办法,加强公务员的思想转型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市场经济的思想环境问题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在公务员之中,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让他们认同富人,尊重富人的劳动成果,承认富人对国家经济建设与政治法律建设的贡献,树立企业是自己的衣食父母的思想,树立忠于职守,服务企业的思想。
  此外,要适时进行思想转型教育。过去仇富教育的资料很多,许多材料还在继续使用,改造富人而不是服务富人(富人与穷人都是公务员的服务对象)的观念,与富人保持距离甚至势不两立的做法一直受到肯定。这从长远来说,都是不利于小康社会建设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可以说,许多思想冲突与索贿现象,均与我们长期的“杀富教育、妖魔化富人阶层”的教育与宣传有关。
  对下一代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的教育也要重视,因为他们马上就会成为公务员,或者成为与富人打交道的人。如果我们在教育与意识形态上都不承认富人,我们又怎么能够激发下一代的创业热情,为下一轮经济腾飞酝酿良好的经济环境呢?
  二、 弥补法律空缺,完善现行立法,降低经济运作的法制成本
  (一) 两项重要法律空缺,导致经济预期不稳,运作成本高昂,民企知难而退
  本次调查发现,80%以上的民营企业反映市场经济进一步做大做强“太难了”,经济运作前景太不明朗了。大家一方面不敢追加投资,一心一意求发展;另一方面,疲于应付来自各政府部门的各项检查,确保不得罪人。究其原因,是国家缺了两项重要立法:
  1、 永久地权立法缺失考验民企投资决心与政府发展智慧
  永久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永久的地权之上的。土地权,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作为人们安身立命的基础,各行各业发展的基石,都必须是永久的,才能激发起民众的投资热情。因此,在中国大陆,能不能确立永久地权,正在考验着民企的投资决心与政府的发展智慧。正本清源,当时我们主张土地公有是因为土地公有制可能让土地的流转比私有制更有效率,更节省资金。但实践证明,确立公有制并不能改变民众依赖土地生存的状态,国家征用土地无论是私有土地还是公有土地,都必须提供足额补偿,公有制节省国家征用土地的资金的可能性不仅不存在,而且出现了反方向的副作用,主要表现在:
  (1)土地公有制度将土地资源排除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之外,使得中国的市场成为不完全的市场;
  (2)土地公有制度将所有与土地转让有关的商业活动都集中到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增加了国家机关的工作量,浪费了大量的宝贵的行政资源;
  (3)在不变动所有制的前提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能够部分弥补土地公有制的缺陷,但土地使用权不是永久物权的设计,使得正常商业流转凭空多添一个事项:“约定以及不断检查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否到期,何时到期,如何退出”,政府、企业、村镇、自然人耗费了大量的资源作这些无用功,实在可惜;
  (4)目前设置土地使用期限的做法,有三种可能,一是到期收回土地与土地附属物,只给附属物以补偿;二是到期收回土地,但附属物所有权人有权依照市场价格竞买土地使用权;三是允许附属物所有权人无偿或者低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继续使用土地。前两种可能都是国家对民众的剥夺,是又一次公社化,后一种可能只是民间的一种愿望,这种愿望一直处在不确定状态之中,就会大大影响社会交易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总之,期限不管有多长,总会到期。到期以后怎么办?是一个基本的经济学问题,经济预期是否稳定的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稳定问题。会不会一夜之间一无所有?人们的担心不是多余的,非永久的土地物权设置破坏了人们对未来经济的稳定预期,使得社会经济主体的长远经济发展策划面临期限瓶颈,让我们的经济发展前景天生劣后于土地私有制国家;尤其是死亡期限来临前的几年,有可能出现又一次类似于1958年“人民公社化”的社会危机;调查中发现的民企观望,有很多人都是因为担心国家在土地使用权问题上又来一次“人民公社化”。
  我们建议可以考虑以下三种解决方案:
  (1)最佳方案:落实宪法保护私有产权的规定,让私有产权的范围扩大到土地所有权,以后,住宅建设等与土地有关的转让,国家应当直接转让土地所有权,而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这可以极大地活跃我国土地市场,节约行政资源,增加财政收入。
  (2)次佳方案:在物权法中规定土地永久使用权。实际操作中以后的土地建设,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都转让土地永久使用权给使用人;这个方案不是国际社会通行做法,很难被外国人理解,故不可能象第一种方案那样吸引外资,降低国际交易成本。但逐步减少了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量,节约了行政资源。
  (3)最低方案: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颁布一个新的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到期的建筑物或者资产权利所有权人,可以在到期前5年申请办理连续使用手续,重新约定使用年限,该手续不收费,或者定额收费(20~50元)。这个方案既不能被国际社会理解,也丝毫没有节省行政资源,但至少扫除了又来一次“人民公社化”的担忧,稳定了社会,刺激了长期投资与规划。我国土地使用权农业、林业用地最短是30年,住宅70年,都引起了民众的普遍担心。
  2、 行政检查(程序)法缺失降低企业生产效率,败坏社会道德,滋生腐败
  目前,我国制定了行政许可法,从源头(企业设立、市场准入)上堵住了政府滥用审批权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但在整个生产流程中,对政府各部门如何依照确定的行政检查进行行政检查还是一个空白。也就是说,政府在检查时还缺乏一个行政检查程序法。
  众所周知,公民的合法生产秩序政府不得无故干扰,因为此举会滋生腐败,也会降低企业生产效率。就是对有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搜查,也不得仅凭公安工作证就可进行检查,而必须有公安局长签发的搜查令,这表明政府干预企业和私人生活领域,受到了严格的程序制约。但另一方面,没有犯罪嫌疑的企业日常经营,政府税务、安检、质量监督、城管等部门却拥有无限的检查权力,公务员只要出示工作证就可以随心所欲地下厂检查工作。这显然是法律缺失造成的混乱。当前的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检查部门多,且独立行事,这家查了那家查,导致企业很大一部分时间在陪检查。据反映,企业最多要与七个以上的政府检查部门打交道,每个部门就是每年检查4次,每次三天,如果错开检查,企业也得赔上84天,占全年工作时间(250天)的33.6%。
  2、由于缺乏程序监控,假检查真了难(敲诈钱财)司空见惯。实际工作中,企业受干扰的程度远远大于这个比例,因为有很多防不胜防的假检查。所谓假检查,就是公务员为了个人目的假借政府部门名义进行的检查。许多企业家经过多年经验总结,认为绝大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上门都是找着茬儿罚款,为了节省时间耗费,往往在他们一上门时就支付了难费,或者热情款待以消灾减祸。公务员明了这一点,对不给面子的企业总是每茬(查)必罚。许多上门的公务员为了表示成绩,节省时间,甚至公开说明检查的目的就是“有错没错都要交点面子款,了难费”,否则,没有错误会一直查到发现错误为止,使得民营企业疲于应付。
  滥用行政检查权已经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也有许多地方治理经验可资借鉴:许多地方政府成立行政长官负责下的“市场环境优化办公室”,直接处理来自检查违法的投诉。湖南省长沙市政府更是以大动作先行一步,它们将拥有行政检查权的所有政府部门归总到“优化办”门下,各部门的检查计划要到优化办公室备案报批,实行统一、综合的检查,以节省企业应付各种检查的时间。
  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治理滥用行政检查权这一社会公害,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之法制化,透明化,可诉化。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必须从国务院开始立法,方能从根上收到效益。建议国务院吸纳地方经验,成立高于各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监督审批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总理,名称可以是“市场经济环境优化与效能办公室”,也可以是“公平交易促进与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署”,行使发达国家“公平交易局”的职能,反市场垄断,反行政垄断,反行政检查权滥用,归口审批工商、税务、城管、消防、质检、安全、卫生检疫等部门的检查计划与个案,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下厂检查,必须先行备案,领取行政检查许可证才能进行。同时有接受公民投诉,指令部门检查的职权。公民因为违法检查遭受损失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二) 金融、税收与政府收费制度亟待完善
  金融、税收与政府收费都属于宏观经济法律制度的范畴,或者说,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总阀门,对微观经运行的好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在使用上述法律手段时,理论上存在着两大缺陷:
  1、 宏观经济调控“伪国家利益论”一统天下。
  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给我们的东西就是“维国家利益论”。它的内容是:“国家利益至上,个人利益、企业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由于这个说法割裂了“个人、企业、国家”三者之间的联系,使国家利益虚伪化,国家利益至上的非平等安排最终使得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又被称作“伪国家利益论”。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只有充分考虑微观经济主体的需要,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以及应急的救助与服务,才能实现经济资源配置最佳化,并避免不必要的企业破产与社会不稳定。我国受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将宏观经济工具当成国家的专用工具,使用这些工具的目的不是为微观经济主体的自由、有效、充分的发展服务,而是根据既定计划,干扰其有效发展,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完全背离,既损害了企业利益,也降低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益,还造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不公平,可以说是宏观经济调控“伪国家利益论”一统天下。
  2、 “轻视、弃用金融手段,只重视税收与政府收费”使社会失信、失业、整体贫困与政府欠账问题久拖不决,政府进退两难
  计划经济发展经济只依靠一种手段:税费手段。对于金融手段,计划体制根本不了解,也不打算用。在这个背景之下,计划体制的设计者们让所谓的经济学家大肆宣扬金融手段的罪恶,并最终关闭了全部金融市场。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虽然大政方略是市场经济的,但国内懂得金融手段功能的人才很缺,教育体系与研究体系依然进行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教育,以研习政治经济学为基础的所谓“市场经济人才”,还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人才”。他们同以前的经济学家一样,一如既往地宣扬着金融手段的罪恶,不懂、排斥、轻视、弃用金融手段发展国内经济,只重视税收与政府收费,使社会失信、失业、整体贫困与政府欠账问题久拖不决,政府进退两难。
  以政府欠账问题为例。在人员、资源富裕的情形下,政府无论是为拉动经济搞建设,还是为改善办公条件和公务员住宿条件搞建设,不仅使无可非议的,也是不得不为的。因此,中国的地方政府没有不欠账的,欠帐问题本来是一个金融问题,用金融手段就能轻松解决,不留任何危害。但由于中央政府的“经济顾问”、“经济学家”们都是“政治经济学”出身,或者是“政治经济学”嫁接“供需平衡经济学”出身,没有根本了解金融手段的妙处,不仅弃用金融手段,而且禁止地方政府使用“金融手段”,只允许他们使用计划经济体制惯用的“税费手段”。这样,一个小得不能再小,只要运用金融手段就能轻松解决的金融问题就转化成了重大社会问题,而且是永远不可能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这个问题的链条如下:
   
  上述金融手段链条表明:搞政府建设或者政府主导经济不是坏事,只要允许地方票据在市场上流通,允许银行为地方政府票据贴现,政府建设就等于社会诚信且繁荣。
  上述税费手段链条表明:如果不允许地方票据在市场上流通,不允许银行为地方政府票据贴现,只允许地方政府使用税费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搞政府建设或者政府主导经济不仅是坏事,而且是永远解决不了的拖累个人、企业与社会的大坏事。
  根据我们的调查,禁止地方政府发行票据,禁止银行给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本票贴现,是地方政府失信、增加税费,扰乱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源。企业失信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失信,或者与政府失信有关联。政府拖欠大量的工程款,政府欠老板的,老板欠工人的司空见惯。为了解决拖欠问题,政府各部门常常致力于创收工程,上街揽财。上街敛财必然导致税收收入下降,越揽财越穷酸。最后,出现费用与税收的比例完全倒置,失信事件更多,政府进退两难的困境。以湖南省为例,2003年全省非税收入是250亿元,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1.08倍和地方各项税收收入164亿元的1.52倍,省内大部分地市级政府的非税收入都超过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倒置表明政府陷于两难境地。而这个困境的根源是中央政府禁止地方政府使用金融手段,自己弃用金融手段,割裂了宏观经济调控与微观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
  (三) 解决信用问题只能用信用手段,政府失信源于弃用票据手段,运用税费等行政手段只会劳而无功
  虽然世界各地的政府都借账,但只有在中国,才会碰到赖账的政府,到期不能还账的政府。现在的情况,几乎每一个地方政府都欠账,到期不能还账。地方政府失信严重影响了政府在社会的权威,影响了中央政府的形象,同时也拖累中央政府。显然,为解决失信问题增加税费或者控制税费,只会导致税费倒置现象更加严重。同样,为了解决失信问题严禁政府发展经济,只是把政府的责任推给社会,会导致国家更加落后,失业、贫困、经济领域的社会失信更加严重,政府也不可能独善其身。
  左右两难的困境让我们意识到了失信的根源:政府失信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政府第一大难题,而根源不是大家没有诚信观念,而是我们的金融立法没有给大家运用信用手段解决信用问题提供方便。
  解决政府失信、社会失信、企业失信、个人失信等信用问题不能依靠增加税费,只能依靠完善金融立法,运用信用手段解决信用问题。
  (四) 立法承认地方票据、企业本票,让人民币成为有源之水
  票据是货币之源,承认地方票据、企业本票是增强货币竞争力的根本途径,也是市场经济的惯例。承认票据并不会危及物价稳定,不承认票据而机械地运用计划经济管制物价的办法管制货币价格反而会伤害经济发展、伤害物价稳定、伤害充分就业,已经成为经济学的共识。我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中央银行法为了物价稳定这个计划经济指标,违背市场经济惯例与运作经验,拒绝为地方票据、企业本票贴现,不支持其在市场流通,是计划体制的产物。它不仅使得人民币成为无源之水,中央银行手中没有地方票据与企业本票资产作支撑,也使得我国的中央银行资产主要立足于外国货币(票据)、金银之上,与国内经济实体价值表现脱节,在国际货币竞争中被动挨打。
  据统计,发达国家的银行票据资产的总量在货币、金银、外汇资产的总量的6倍以上,全世界86%以上的经济运作依靠票据进行,依靠货币的部分不到14%。人民币兑美元的价格也已经放开,我们既然可以承认外国票据,为外国人服务,再承认本国票据、为本国人服务服务又有何妨?又有何担心?因此,就算是为国家民族计,在早已承认外国货币的大背景下,立法承认本国地方票据、企业本票,让人民币成为有源之水,增强人民币的国际竞争力、本国地方政府的竞争力、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也已经刻不容缓。
  (五) 放开利率管制,增强商业银行竞争力,防止金融腐败,防止白钱变黑
  我国一直实行利率管制制度,在今年汇率放开的情形下,利率继续管制更是说不过去。在利率管制制度下,商业银行成为依靠垄断利润生存的寄生虫,成为没有竞争力与创新能力的腐朽机构。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与创新力,首先在于放开利率管制。
  利率管制的初衷是给企业生产提供低息贷款,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促进经济发展。调查结果表明,利率管制制度违背了这个初衷,造成了如下不良社会现象:
  1、 存款利率过低,民众手中的白钱被洗黑了
  商业银行的垄断利润来源于普通民众尤其是下层民众应得的利息收入,调查中发现,存款利率过低,迫使大量民众宁愿赌博、买彩票、借黑钱,也不愿存到银行接受小利。也就是说,中国的存款利率管制,使民众手中的白钱流入黑市,白钱被洗黑了。
  2、 减少储蓄率,增加关系贷款,促长地下钱庄
  过低的利率在减少人民币存款存量的同时,也给人民币贷款的发放增加了难度。由于存款、贷款利率与实际利率存在着巨大的利差,大量贷款落入关系人之手,银行职员与关系人共同赚取利差,产生金融腐败;同时也使得地下钱庄的生意异常兴隆,地下钱庄抢了地上银行的生意,道理只有一点:地上银行对民众的盘剥比地下钱庄更黑。
  3、 银行不务正业,挟款自重,利用垄断地位侵凌中介行业利润
  资信评估本来是中介行业的业务,由于利率管制,银行之间不存在利率竞争,商业银行之间的服务价格(利率)竞争权被利率管制制度剥夺以后,商业银行挟款自重,利用行业垄断侵凌其他行业经营利润成为必然之选。造成商业银行不务正业,抢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的怪象层出不穷。据调查,银行的大量精力由贷款业务转向其他非贷款业务,非贷款收入比重增加。商业银行通过对贷款人进行资信评估,指令资信评估,指令担保,指令封闭贷款的方式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赚取评估费,分成比例更是达到了令人吃惊50%,使得资信评估制度流于形式。
  4、 恶化金融环境,导致国内资源大量外流,造成资源黑洞
  利率管制导致中国金融环境恶化,迫使中国资本外流、货物外流、人力外流、技术外流,形成巨大的资源黑洞。2004年中国的外贸依存率已经超过了70%。而在发达国家,这个比例一般都在10%左右,中国的70%可谓绝无仅有。中国使用本国资源为本国提供的服务之不到30%,说明了中国资源黑洞问题的严重性。
  (六) 调整税制,优化结构,精简税务人员,确保税收立法、执法公平
  流转税是一种在任何时点都可以征收的税,流转税既使得征税权力趋向于无限,无法监控,也使得征税环节无限增多,税务人员空前增加,税制效率大大降低。但是,流转税最大的恶果在于它对企业日常生产秩序的冲击。
  本次调查中有许多老板反映他们为什么不追加投资,是因为怕树大招风,引来税务人员随时随地的拜访。流转税使得税务人员拥有很大的自由检查权和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让企业感受到多重征税或者不间断检查的压力。俗话说:“税纳得起但查不起”。如果天天陪税务查帐,任何一个经营好的企业,也会垮掉。由于民营企业在规模较小的时候,本小利薄,税务人员很少过来检查,企业财务环境较宽松。只要做到一定规模,税务还有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都会慕名上访。“入门必查,没查必罚,没有问题要一直查到有问题”的做法,让企业明显感到赔不起检查,不该“树大招风”。
  计划体制的税都是流转税,目前中国的还有一半来自流转税。由于流转税无法监控,许多地方政府都在流转税方面根据不同的所有制实行差别征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立法与征收环节有优惠,对国有企业有特殊保护,对民营企业除了口头说推动外,很少有实际行动减免税收的,这就造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不公平。
  众所周知,所得税与财产税跨越了动态与静态两个领域,完全覆盖了社会生活各个环节,生产要素流动时缴纳所得税,静止时缴纳财产税,除此以外,再设流转税完全是重复征税,只能增加总成本,无法增加总收入。因此,在我们已经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的背景下,废除流转税只会使国家税收收入大量增加。


希望这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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