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2024-05-17 09:12

1. 对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对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2. 对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会计失职损失70万会判刑吗
会计失职损失70万会判刑。
因为会计职责是管理好一个企业财务和资金,当事人的失职会造成企业生死,所以职任重大。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根据相关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以示负责。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贷款审核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依据。
如果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关利益主体损失时,就会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会计人员需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当造假行为是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了单位的财产,要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就显得不公平。犯错误的会计人员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视其是否尽到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有义务,只承担失职或监管不严的责任。会计责任的承担或分担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形而定。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有哪些
⑴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⑵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⑶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⑷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⑸
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三、竞业限制协议怎么签?
竞业限制要签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若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就违反了竞业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 内部审计人员应有的职业关注是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正常发挥作用的根本,为何不对?

  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整体的专业胜任能力是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正常发挥作用的根本,内审人员本来属于被审计单位,其独立性不强。


  (一)在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1.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为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以不带偏见且不受干扰地执行任务[此即客观性],内部审计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组织地位。
  最理想的状态是,内部审计仅向最髙级别的治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不负有任何执行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内部审计施加的任何限制或约束,特别是内部审计人员是否能够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的沟通。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层和管理层是否重视内部审计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建立有关内部审计意见的反馈机制,内部审计意见是否能够得以落实。
  2.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必须具备足以胜任检查被审计单位所有活动领域的能力,否则,其工作结果必然是不能信赖的。
  3.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是否可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包括[记忆]:
  (1)内部审计的活动是否经过适当的计划、监督、复核和记录;
  (2)是否存在适当的审计手册或其他类似文件、工作方案和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4.部审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之间是否可能进行有效的沟通[记忆]。
  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自由地与注册会计师坦诚沟通,并满足下列条件,则沟通可能是最有效的:
  (1)双方在审计期间内每隔一段适当的时间举行会谈;
  (2)内部审计可通过内部审计报告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建议,并允许其接触内部审计报告;告知注册会计师其注意到的、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所有重大事项;
  (3)注册会计师告知内部审计人员可能影响内部审计的所有重大事项。
  (二)在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的预期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记忆]:
  1.内部审计人员已执行或拟执行的特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2.针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3.在评价支持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时,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观程度。
  如内部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时考虑的因素,事前就下列事项与内部审计人员达成一致意见是有益的[应看]:
  1.内部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包括制定计划、实施程序、出具报告的时间安排。
  2.内部审计涵盖的范围。包括内部审计覆盖的主体对象及时间范围。
  3.财务报表整体的、认定层次的重要性及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4.选取测试项目拟采用的方法。
  5.对所执行工作的记录。
  6.复核和报告程序。

内部审计人员应有的职业关注是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正常发挥作用的根本,为何不对?

4. 各级审计机关都是由什么人领导

法律分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署以下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5.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6. 内部审计领导重视是关键,反映在哪些方面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烟草企业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在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内审工作摆上议事重要日程。只要领导重视审计工作,经常关心和支持审计工作,帮助审计人员解决工作中的难题,那么内审工作存在的诸如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素质偏低及各项待遇不落实等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内审工作就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二、健全机构是保障。没有健全的机构不能独立开展工作。从烟草行业内审工作的现状看,凡是企业设立内审机构的,就能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反之则不能有效开展工作。因此,各企业都要把建立健全内审工作机构作为当前行业内审工作的首要问题,按照内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健全机构,配足专业人员,为内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提供组织保障。三、队伍建设是基础。首先,要把好“入口”关。应选拔政治觉悟高,原则性强,精通财会、审计业务且具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精神的人员充实审计队伍。

7. 县级以下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领导干部本人主要提供两项资料:1、述职报告;2、交接书。 
其中述职报告内容应反映如下情况:
一、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主要工作;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三、任职期间提出的主要工作思路和目标,取得的主要成果;
四、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任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六、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七、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二、其他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十三、个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县级以下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8.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