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手续

2024-05-04 13:18

1.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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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流程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手续

2.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条件
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员,满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条件。
1.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包括0.3亩在内;
2.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不在保障范围内;
3.失海渔民以及整建制农转非的城镇居民也在保障范围内。
4.在认定被征地户中,因婚嫁原因户口迁入或者未迁出、现役军人在退出现役后回原籍自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几类情况不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范围内: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年龄
1.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费;
2.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补缴;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4.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可相应减免1500元,累计减免不超过1.5万元。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类:
1.按月缴费:20元、40元、60元、80元四个档次;
2.按年缴费:按照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缴纳;
3.按档次缴费:A档每人4000元(已取消)、B档每人7000元、C档每人10000元、D档每人18000元、E档每人26000元。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
1.按比例补贴: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2.按月补贴:每人每月30至50元
3.一次性补贴:目前到达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需要45850元,其中政府补贴7000元,个人承担3885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1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3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4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5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6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7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89)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93)二、行政法规(98)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9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100)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10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111)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11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11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12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128)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13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146)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15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15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161)三、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16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16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167)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17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18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192)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31日)(197)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209)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213)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218)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2000年5月20日)(225)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1月16日)(22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5日)(232)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237)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41)(一)综合(241)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007年11月9日)(24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24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25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26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6年4月29日)(26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28日)(27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7月6日)(27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5日)(28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4日)(285)(二)就业与培训(288)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288)职业资格证书规定(1994年2月22日)(29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296)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16日)(30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306)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5月14日)(309)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316)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31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331)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1月12日)(346)(三)劳动关系(36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36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36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366)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36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37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38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384)(四)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387)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387)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389)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39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395)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399)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40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25日)(40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年4月22日)(407)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410)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6日)(4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4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2月15日)(416)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1981年4月8日)(418)(五)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420)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420)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42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42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年1月20日)(430)(六)养老保险(43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43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9日)(43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44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44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446)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1月3日)(453)(七)失业保险(458)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45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463)(八)医疗保险(46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6日)(46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1日)(46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2日)(472)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475)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47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10月10日)(481)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484)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2005年12月21日)(485)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7年7月6日)(48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6日)(49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26日)(494)(九)工伤保险(497)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49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500)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9月23日)(50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50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5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1日)(5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5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7年3月6日)(516)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518)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06年11月2日)(523)(十)生育保险(54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54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54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547)(十一)社会保险基金和经办管理(549)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549)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55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18日)(557)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56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2月23日)(56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12月31日)(577)(十二)劳动保障监察(581)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年9月27日)(581)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58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58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592)(十三)行政争议处理(60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23日)(601)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27日)(606)五、司法解释(6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4月4日)(6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6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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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4. 急问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

一般来说,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许多人会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保哪个划算?实际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在投保原则上是不一样的,所以不存在可比性。简单来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以农民失地为投保原则,而农村社保则以年龄、工作等为投保原则。两个养老保险在保险金的领取上也有差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险金领取公式:(一)达到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支付标准分为:1、个人未缴费的,80元/人、月;2、个人缴费3600元的,120元/人、月;3、个人缴费6600元的,160元/人、月。(二)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从本办法实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达到上述领取年龄时,由本人凭身份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到劳动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农村社保养老保险金领取公式: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的地方是7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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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农村征地养老保险的问题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成为热点问题,对于各地出台的失地养老保险政策,许多农民存在疑问,以下是该政策的相关热点问题解读。
一、哪些失地人员不在失业保险参考范围内?
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不属于失地农民范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也不属于保障范围;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不在保障范围。
二、以往的被征地农民如何参保?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照本细则以村(居)为单位,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三、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什么原则?
遵循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集体共同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五、被征地养老保险金如何领取?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本人持《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及公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到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新参保的村由社保处统一下村发放。
七、如何办理个人账户退还手续?
1、退休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需写明死亡时间和办理人姓名)。
2、在职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
3、户籍迁出,由迁出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手册》、迁出地村委会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册。
4、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携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退还手续。

关于农村征地养老保险的问题

6.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2、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7.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现状和成因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办理病退的条件
一、企业职工办理病退的条件如下: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二、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区别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退休金百分之二;正常退休不扣减。
1、企业职工退休:国家规定,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2、企业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同上,可办理病退。病退属于退休的一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男的多少岁领社保退休金
男人60岁退休可以领养老保险金,特殊工种55岁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领取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就是指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乡镇医院养老保险收费标准
1、农村老人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
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进行调整,调整为12个,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的原则,养老保险档次从100元到2000元不等,总而言之就是农民缴纳的越多,60周岁后领到的养老金就越多,农民朋友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决定缴纳金额。值得提醒的是,农村养老保险要求最低累计缴纳15年,所以按照时间推算,越早缴纳越好,必须在45周岁以前进行缴纳。
2、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上调
农村老人的基础养老金之前已经有过调整,预计明年还会再次上调15元左右,具体的上调幅度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生活标准而定,部分地区已经调整至180元每月。
3、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金政策继续
之前有小道消息声称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政策将会结束,但是政策导向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金的政策将会继续,只是此项政策个别地方还尚未实行,具体要向当地咨询。一次性缴纳政策也是多缴多拿的原则,以农民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为基准,另外男性必须在45周岁以上,女性必须在40岁以上才可以补缴,补缴年限不超过10年。一次性补缴10W元左右,60周岁后每月可领取1300元左右的养老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现状和成因

8.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7〕30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含集体因办公益事业而征用的土地),现存人均耕地不足0.5亩(按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人口、承包面积计算)同时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险对象认定及保险费的缴纳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申报:
(1)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
(2)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登记造册;
(3)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核定,将人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统一交区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初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4)审核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向社会张榜公示一周;
(5)公示无异议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将人员名册交区社保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6)区社保局向参保对象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卡。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措,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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