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20 04:35

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第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什么?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二、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三、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四、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五、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六、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3. 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含义及其基本功能是什么?

银行资本金是指银行股东为赚取利润而投入银行的货币和保留在银行的收益,其内涵比一般的资本更宽泛,根据实际情况某些债务也可计算在资本金内。资本金对商业银行来说非常重要,主要表现在银行经营上的作用、管理上的作用和对银行的保护的作用:1、要设立银行,必须要有一定自有资金。2、为购置办公楼、办公设备与其它营业所需的非盈利资产提供资金。   3、对存款人提供保护,增加银行信誉。银行在经营存款人的资金时,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资本金可以在银行出现亏损时,弥补银行亏损,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4、对银行提供保护。银行的资本金规模越大,其承受风险的能力越大。   5、可以满足银行对其他机构投资的要求。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投资,但是没有规定禁止向其它银行投资。一旦某家银行要向其他银行投资时,它也不能用它吸收的存款或其他借入款,只能用其资本金。6、银行的资本金同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也有很大的关系。各国中央银行都对资本金和资产负债制定有法定比例,资本金越大,业务才可能越大。拓展资料:1、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2、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被称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业的资本金被称为实收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含义及其基本功能是什么?

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意义?

(1)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银行所要求的资本金比企业所要求的资本金多得多。巨额资本金能够为银行长期稳定占用,并且基本上没有流动性风险。(2)吸收损失资本是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第一资金来源。(3)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4)维持市场信心。(5)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5. 商业银行现金资产的管理原则有哪些

原则如下:1.适度存量控制原则按照存量管理理论,微观个体应使其非盈利性资产保持在最低的水平上,以保证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2.适时流量调节原则商业银行的资金始终处于动态过程之中。随着银行各项业务的进行,银行的经营资金不断流进流出,最初的存量适度状态就会被新的不适度状态所替代。3.安全性原则库存现金是银行现金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银行日常营业支付,是现金资产中唯一以现钞形态存在的资产。因此,对库存现金的管理应强调安全性原则。拓展资料:1.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1988-05-12在浙江省注册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000148315981B,企业法人江建法,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银监局批文)。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3655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7家公司,具有172处分支机构。2.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属于地方银行,用户规模不大,在全国没有普遍性,支付宝并没有和这家银行进行合作,并不是支付宝有问题。很多地方性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卡都不能绑定支付宝,但国内主流的大银行的储蓄卡都是可以绑定支付他的前身是成立于198年5月的温岭市城市信用社。2005年末,温岭市城市信用社通过股份制改革,成为浙江银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8月1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浙江银泰城市信用社整体改建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现金资产的管理原则有哪些

6.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2012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监督检查、信息披露、附则10章18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拓展资料:一,规定细则: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3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二,管理体系改革办法:金融危机以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并出台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确立了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在此背景下,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7日发布了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此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此办法中对资本定义更加严格,并扩大了风险资本的覆盖范围,对于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引导银行转变发展方式以及促进实体经济信贷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三,中国银行业近况:银行业保持稳健运行对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稳步推进改革开放,资本实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制定实施《管理办法》,强化商业银行资本约束机制,是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深化银行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提升中国银行业稳健度,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增强银行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什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而出台的部门规章,于2013年开始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有利于促进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共10章、180条以及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支柱的核心在于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的分母)的计量,即对信用、市场和操作三大风险进行计量,但即风险量化结果必须应用于日常经营管理中。因此,对于银行而言,关键在于将风险计量(高级计量法)运用于日常经营管理中,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第二支柱在于监督检查,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管理体制,从而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第三支柱在于信息披露,目的就是要求银行基于第一支柱资本计量要求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向公众与利益相关者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风险计量与风险管理信息。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什么

8.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