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2024-05-04 18:04

1.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就目前来讲,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地震、雪灾等巨型灾害的保险。虽然许多保险公司的寿险、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包含地震受损责任。但是专门针对巨型灾难的保险并不存在。不过,近日,酝酿已久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开始试点,今后发生地震等大型灾害,保险体系将向受灾群众提供坚实的救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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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2. 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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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建议如下:一要建立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的合作分担机制。由于巨灾风险发生的复杂性和损失的巨大性,决定了单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分散的责任是不切实际的,政府应该履行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实际操作上可效仿汽车交强险,以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确立巨灾保险政策性与商业性运作的模式。政府应充分认识自身在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经济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与保障。二要兼顾环境风险分散与非传统风险分散的综合运用。如:借用银行业的雄厚资本实力,强化银保市场互动,开展深度的灾后融资合作;利用民众对国债的高度认可,发行专门用于巨灾风险防范的国债,以政府财政为担保,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加以增值的同时提高民众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三要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强化对巨灾风险的自主防御。提高参保率是巨灾保险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更好地达到大效法则的作用,实现风险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是切实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居民和企业加强引导和宣传,让防灾、减灾和保险防范深入人心,增强公众对巨灾风险采取主动防范措施的能力。

3. 为了建立有效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建立的机制是什么?

为促进我国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建议如下:
一要建立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的合作分担机制。由于巨灾风险发生的复杂性和损失的巨大性,决定了单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分散的责任是不切实际的,政府应该履行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实际操作上可效仿汽车交强险,以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确立巨灾保险政策性与商业性运作的模式。政府应充分认识自身在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经济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与保障。
二要兼顾环境风险分散与非传统风险分散的综合运用。如:借用银行业的雄厚资本实力,强化银保市场互动,开展深度的灾后融资合作;利用民众对国债的高度认可,发行专门用于巨灾风险防范的国债,以政府财政为担保,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加以增值的同时提高民众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
三要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强化对巨灾风险的自主防御。提高参保率是巨灾保险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更好地达到大效法则的作用,实现风险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是切实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居民和企业加强引导和宣传,让防灾、减灾和保险防范深入人心,增强公众对巨灾风险采取主动防范措施的能力。

为了建立有效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建立的机制是什么?

4.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意义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提供保障的险种,通过巨灾保险可以分散巨灾带来的风险。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对巨灾都是免赔的,只有极少的保险保障巨灾。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巨灾保险在中国是正在建立与完善中。全国两会期间,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巨灾保险广受关注。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出席全国人大天津代表团分组讨论时表示,“农业保险条例已从3月1日起开始实行,保监会下一步将重点研究巨灾险的问题。”此外,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提案》。在中国,巨灾保险的推行其实也需要政府支持。业内专家提出,“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给予支持。否则,任何一个商业性保险公司都难以开展这类商业保险业务。此外,可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国家和政府应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的安排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市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共巨灾保险首年由政府出资38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6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保障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以及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的家庭财产。居民人身伤亡抚恤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家庭财产损失救助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户2000元。对居民在灾害期间见义勇为导致死亡、残疾的,由保险机构额外再赔付最高每人10万元的见义勇为增补抚恤。巨灾基金初期由政府拨付500万元设立,主要用于补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范围的居民人员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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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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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保监会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成立了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根据中央改革办的安排,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确立了“三步走”方案,该制度将于2017-2020年全面实施。“三步走”方案包括2014年底前,完成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专题研究,明确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2017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2017年——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将其逐步纳入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系之中。


关于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思路

6. 论建立保险巨灾应急机制

一、保险在巨灾危机事件应急处理中的亮点与困境
巨灾危机事件,指的是在较短时间内急速爆发的、产生巨大灾害的未知性社会事件,其主要特征包括:事件发生突然,出乎人们意料;事件影响区域较广,涉及人员较多;事件超出一般社会危机的发展规律并呈现出易变性特征。“9·11”事件、“非典”疫情都属于巨灾危机事件范畴。保险业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危机处理。
据统计,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中,仅保险赔偿就高达350亿至700亿美元,巨额的赔偿造成了保险业经营举步维艰。从中国“非典”疫情的应急处理来看,中国保险业初步显现了快速反应能力,履行了保险合同责任,开发了几十个“非典”险种,并开展了主题鲜明的系列公益活动。与“9·11”事件相比,“非典”虽然对中国保险业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因中国保险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因此,对保险业的影响并不严重:
第一,赔付总金额较低,远低于保险公司承受警戒线。据统计,截止2003年6月30日,中国保险公司共接到与“非典”相关的理赔申请494起,赔付266起,赔付金额为416.98万元;加上各保险公司宣布捐赠的保险或基金,整个保险业为“非典”付出的代价也不超过亿元。
第二,保险业务受到一定冲击,寿险新单业务一度低迷,但对保险费总规模未有大的影响。“非典”疫情对保险新业务拓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一是寿险新契约保费收入下降,由于个人营销体制的特殊性,上门推销的展业方式遇到困难,2003年2月-7月,各保险公司新契约保费收入的同比降幅大都在30%以上;二是营销队伍增员遇到障碍,个人代理人队伍管理弱化;三是与“非典”影响相关的行业的保险业务,如航空、旅游意外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受到冲击。
也正因如此,保险在“非典”的应急处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并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保险业出现应急“缺位”,处理方向出现偏差。对巨灾危机事件如何进行应急处理,中国保险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体系和制度。当巨灾危机事件发生之初,保险公司均采取慎重态度,直到2003年4月中旬,在国家监管机关的干预下,各家保险公司才快速行动起来。保险公司的应急处理虽有可圈可点之处,但从涵盖“非典”的理赔承诺到推出几十个“非典”险种,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新的不确定的风险。
第二,保险条款存在设计缺陷。一是保险条款对巨灾危机事件表达含糊。2003年4月8日,卫生部将SARS列为乙类法定传染病,而国内健康险条款对法定传染病的处理方式主要有3种:
1、对法定传染病未作任何责任除外规定;
2、直接将法定传染病作为除外责任免除;
3、明确列举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定传染病种类,未列明的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于其中第2种,由于对未知法定传染病的界定产生歧议,由此可能产生争议和法律纠纷。二是由于巨灾危机事件的未知性,其规律无法掌握,更无法从精算角度对其进行评估,因此保险公司出于对市场机会的把握或者是基于公司形象的长期考虑,不得不利用估算技术快速推出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提供人文关怀,因此在产品设计上存在盲目性和片面性,增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三,保险公司应急管理有所迟滞,缺乏必要的预估及对策。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方法和体系,然而在巨灾危机事件的应急管理方面,却未建立一套预警、防范、评估、处理、善后的机制,使得保险公司对发生的巨灾危机事件缺乏必要的了解,无法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陷入被动和盲目。
第四,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主导作用较强,导致保险业在应对危机时出现“一手强”(监管机关强)、“一手弱”(保险公司弱)的状况。
二、保险在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非典”疫情,使建立有效的巨灾危机事件应急体制成为共识。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突发事件危机处理系统,主要由危机预防机制、危机处理决策机制、管理与决策监督机制、资金保证和社会动员机制及信息应急联动机制等子系统组成。作为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一环,保险的地位与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在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保险客户直接给予经济补偿,对保险条款进行有利于客户的解释和处理,起到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稳定社会、安抚人们情绪的作用
保险的最基本功能是风险分摊和损失补偿,给予保险客户及时、快速、足额的赔付,将有助于在灾难之后恢复人们的生产生活,缓解灾后人们的焦虑情绪,消除他们对社会和周围人群的疏离感,化解矛盾。同时,在保险条款中加入特别利益条款,如保险责任涵盖未明示疾病、缩短特殊疾病生效等待期、增加保险特殊利益等,保障特殊时期客户利益,能坚定人们对政府、社会和企业的信心,进而支持政府的各项举措,加速危机事件的解决。
(二)有效参与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在危机防范、应急处理、善后工作等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资金投入的保障程度。从目前我国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和财政体制看,集中应付少数突发事件的力量是具备的,但从全方位防范、常规性防范和现代化防范的要求看,资金的来源和保证性明显不足。解决资金问题的基本思路,除以政府为主体加大投入、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外,还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多种类型、满足各种需要的保障型险种,引导群众进行长期自我保障投资,提高其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保险的主要作用:一是作为应急机制组织部分,快速反应、快速查勘、快速理赔,履行保险责任;二是发挥风险管理的优势,为危机处理提供经验、技术及人力上的支持,保证整个应急机制有效运转;此外,保险业上百万人的从业大军,通过短期集训即可成为训练有素的志愿者队伍。最后,在危机事件善后处理中,保险通过提供赔偿金、捐助保险或基金,为人们重新恢复生产、生活提供重要资金来源。而保险在各种资本市场和实业的投资,也将间接加速经济恢复的进程。
(三)有针对性地开发保险产品,帮助人们获得保险保障,降低生产、生活中的风险,重新树立信心
保险产品开发的重要一环是损失数据的收集和精算处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对类似“非典”这样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非常规风险数据的收集,形成经验数据库,同时强化精算技术,尤其是以精算为基础的风险拆分和合并技术的研发、应用,使巨灾危机事件的风险可预测、可衡量、可管理,从而达到快速推出专门性保险产品的目的。
(四)开展体现保险行业形象的公益活动,形成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从国内外的经营实践看,保险一直是公益的热心参与者和赞助者,在巨灾危机事件发生时更是如此。
三、对充分发挥保险在巨灾危机事件应急机制中作用的几点建议
(一)注重创新,强化现代保险业的功能建设
现代保险职能的发展为保险创新提供了直接的目标导引和实践承载,单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现代保险的发展必须要深入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不但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更重要的是着眼于社会经济生活对危险防范的整体规划、过程监控、因素评价以及绩效管理所需的各种社会职能的介入与承担。从近年来发生的突发性社会公共事件来看,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灾害事故呈日益复杂与巨型多样化的趋势,从而给各国政府以及组织带来了新的挑战。理论与实际的差距,导致政府限于财力及诸多宏观经济目标的约束,在这方面投入有限。因此,强化保险在这方面的功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考虑到各种巨灾危机事件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等方面,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提供多种丰富的保险保障。另一方面,保险在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方面也面临巨大的挑战。从西方保险业经营的实践来看:第一,保险涵盖的风险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如大部分保险计划已把艾滋病、吸毒等有条件地列为保障范围;利用精算技术,通过综合风险评估方式对地震、洪水、飓风等巨灾予以承保。第二,西方保险业普遍存在承保亏损、投资获利、最后整体经营赢利的状况,使保险价格呈周期性波动。巨灾的发生,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承保结果因此难以控制,保险价格波动,进而带来保险业发展的波动。
因此,如何在避免自身经营风险的情况下,进一步创新保险的社会管理与服务功能,在更大范围内寻求建立安全基金聚集与危险损失分散化的融资与转移机制,已成为保险理论界必须解决的课题。
(二)建立巨灾再保险的制度安排,对影响全行业发展的巨灾危机事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风险
一是建立行业性法定巨灾再保险的制度安排。巨灾危机事件使保险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在有条件直接开展巨灾保险的同时,有必要建立行业性的法定巨灾再保险制度。国家监管机关可根据历史巨灾经验数据,理算出巨灾保险费率,要求全体居民或分区域居民缴纳定额巨灾保险费,加上各商业保险公司每年按保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险费,汇集成巨灾再保险基金,在国内、外市场进行再保险安排;而保险公司在承保有巨灾风险的个体标的时,也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安排再保险及转分保,融合监管机关与商业市场的力量,共同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巨灾危机事件所引发的巨额损失。国家在必要时也可以联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1、寿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寿险是指以人的生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大同小异,比如属于道德风险范畴的部分,如故意伤害以及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保险事故肯定是不赔付的;不能与法律精神相违背,2年内自杀不予赔付,是整个保险市场约定俗成的准则,主要是防范投保人逆选择。对于吸毒和酒驾,国家一直是零容忍的,保险公司当然也不会进行赔付了。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导致的死亡情况等不可抗事件,一般也不在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内。2、健康险的责任免责条款。重疾险的免责条款,一部分的责任免除与寿险是一致的,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重疾险特有的责任免责,如“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感染艾滋病毒或已患艾滋是不予赔付的。3、意外险的责任免责条款。意外险对人的健康状况没有限制,但对于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有一定的要求,一般高危行业、都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因疾病以及人为因素等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意外险的赔付责任之外。

7.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亲 您好        巨灾保险的资金来源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关键因素,这就要靠国家财政联合商业保险以及社会各界共同承担了       巨灾保险基金是通过资金的跨期积累和跨期统筹,实现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用于支付保险赔款的制度设计。巨灾保险基金的目的是实现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散平衡,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安排,也是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摘要】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决定因素是什么【提问】
亲 您好        巨灾保险的资金来源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关键因素,这就要靠国家财政联合商业保险以及社会各界共同承担了       巨灾保险基金是通过资金的跨期积累和跨期统筹,实现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用于支付保险赔款的制度设计。巨灾保险基金的目的是实现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散平衡,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安排,也是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回答】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8. 巨灾保险制度

法律分析: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和依赖思想严重。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具体讲,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同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因此要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另外,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金,政府应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方式聚集资金;另一方面应当在各级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逐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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