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2024-05-11 13:16

1.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一、绝对利益冲突(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2.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4.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7.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二、相对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2.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一、绝对利益冲突(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2.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4.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7.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二、相对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3.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法律分析: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利益冲突规则的本体,二是利益冲突规则的例外或者豁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4.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一、绝对利益冲突(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2.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4.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7.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二、相对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5.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法律分析:一、绝对利益冲突(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
2.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
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4.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5.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6.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7.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二、相对利益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
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6. 律师在执业时,发生利益冲突应怎样解决?

【摘要】
律师在执业时,发生利益冲突应怎样解决?【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我看一下您的问题【回答】
1、先友好沟通,2一般您可以报告你们所在的律所,【回答】
3,报告你们共同所在的律师协会【回答】
已经发生的怎么解决办法【提问】
你们如果处于同一个律所【回答】
报共同上级处理【回答】
具体写哪些材料可以让其不成立【提问】
?当然是表示那么已经经过协商吗,完美解决此事【回答】
当然是表示那么已经经过协商,完美解决此事,不成立利益冲突【回答】
能说的具体点吗,通过哪些点入手协商可以不成立利益冲突?【提问】
请稍等【回答】




这是大概模板。然后写上你买的名字,所在律师,发生时间,具体事件,最后表明经过协商完美解决【回答】
律师执业已经发生利益冲突,什么办法可以不成立利益冲突解决,你这个跟我在绕圈,并没有解决问题【提问】
我提供解决方法了呀【回答】
冲突处理当然首先是协商解决【回答】
其次找律协【回答】
我说协商解决写什么内容?【提问】
协商书     写上双方的名字,所在律所,发生时间,具体事件,事情经过协商完美解决,时间年月日【回答】
怎样才能不成立利益冲突,抓住关键不冲突的点吧?光写事情经过也不管用啊,这只是简单的描述而已,我现在就想要关键点【提问】
您需要具体描述您的利益冲突【回答】

7.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利益冲突规则的本体,二是利益冲突规则的例外或者豁免。就是在案件办理结束之后再收取办案费用。普通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各省司法厅一般都有收费标准供当事人和律师参考。风险代理收费一般在10%到30%之间,但如刑事、工伤等一些案件,是不允许风险代理的。同时还须注意,每个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各个地区之间,各种类型的案件之间在收费上往往有很大的区别。您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8.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一、绝对利益冲突(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2.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4.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7.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二、相对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