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2024-05-13 23:51

1.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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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2. 关于上海市生育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3. 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1、上海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流程12周之内去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拿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计生办会给个联系卡,然后拿此联系卡去地段医院进行初次产检领孕产妇保健手册(俗称小卡),然后在16周内拿着小卡去你想生产的医院建大卡,产检。产检是不能用医保卡的。不过生产时可以用医保卡。生完小孩后,到各区社保中心领取生育基金,生育基金包括你产假时的工资即生育生活津贴(晚育顺产4个月,晚育剖产4个半月,工资以你交社保的基数为准,最低不低于上海市上年平均工资),加3000块医疗补贴。如果单位有另外帮你们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话,可以拿着医疗收费单去保销。
2、上海生育津贴报销流程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有单位缴纳,个人再不负担生育保险费的缴纳,希望广大青年夫妇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参加社会生育保险,拿起社会保险的工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4.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介绍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事项目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理机构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事依据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3、《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4、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22号)。◆申办条件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申请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办事程序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签名确认,《核定表》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办理期限当场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申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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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事项目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理机构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事依据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3、《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4、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22号)。◆申办条件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申请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办事程序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签名确认,《核定表》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办理期限当场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申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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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

6. 上海市最新生育保险条例

上海市生育保险惠及十四万育儿妈妈失业妇女小王上个月做了妈妈,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她,在生产过程中遇上难产。按照上海的有关规定,她能够享受4个半月的生育生活津贴(除规定的3个月外,晚育增加1个月,难产再增加半个月),每月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33元为基数,总共可以领取9149元。另外,她还可以按规定享受30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贴。450万人参加保险人均补贴8500元如今在上海,像小王这样的失业女性,在生育期间都能够得到生活保障和医疗费补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简称《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14万名生育妇女领取了生活津贴和医疗费补贴。来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最新统计表明,生一个孩子,目前政府给予的补贴是人均8500余元,今后还可能逐年提高。较低收入生育妇女生活津贴水涨船高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上涨,低收入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也“水涨船高”。《办法》规定,生育妇女若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全市月平均工资计发。根据200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这类低收入生育妇女今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将从1847元涨至2033元。生育医疗补贴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修改后的《办法》还提高了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此外,晚育妇女另增的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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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市生育保险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报销所需资料:1、身份证;2、结婚证;3、计划生育证明,例如准生证;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例如出生证;5、医疗费用收据;6、其它相关资料。【注】:因各省市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具体办理资料根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执行。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部分城市规定只能由用人单位代为报销。具体报销流程依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生育保险报销金额根据本地政策执行,例如东莞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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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保险保险政策

8. 上海市生育保险政策

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医院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黄色或粉红色单子)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结婚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4,生育妇女本人的活期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复印件5,社保中心领取并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6,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必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生产情况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生产情况证明应有顺产,难产的相关信息,盖对外行政公章有效)7,非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允许生育证明,签发日期必须早于分娩日期;或户籍所在地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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