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分析

2024-05-07 12:45

1. 票据法案例分析

关键在于是否是现金本票。《票据法》规定: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本案中本票申请人为单位(西安某公司)而收款人为个人,则不得开具现金本票,须开具转账本票。

如果是现金本票,银行胜,可以申请退票,重新开具转账本票;如果转账本票,则银行应当见票无条件付款。

其实直接开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不就结了嘛,还打什么官司,伤神伤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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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啊,这出题的不专业呀。漏洞百出呀。

按出题者的意图,退票银行和出票银行是同一个支行吧。就不存在不知道:“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1、张某享有票据权利。
2、不能退票,本票是无条件见票即付的。至于退票理由,可以要求张某提供相关的贸易合同以证明不是洗钱或公款私存。
3、法院可以支持张某的请求。

票据法案例分析

2. 票据法案例分析

(1) 有效
(2) 丁某有权向甲某要求支付欠款,可向任何前手要求.

3. 票据法案例分析

一、有效。票据法规定,出票日是出票人意思表示内容,不是事实上日期的记载,故出票日可以是实际出票日,也可以是非实际出票日,亦即早于或晚于实际出票日的,均不影响票据效力。但出票日期应是日历上存在的日期,且不应晚于付款日期,否则汇票应归于无效。
二、有效。票据法规定允许空白支票的签发,但规定只规定两项:1、收款人;2、金额,可以允许空白。其他记载事项不允许空白。
三、有效。
四、有效。
五、甲承担14万,乙承担11万。

票据法案例分析

4. 票据案例求解

(1)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和甲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2)乙方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票据被变造后,该票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据。
乙公司应当承担变造前的票据责任,也就是支付3万元。
(3)甲公司抗辩没有法律依据。虽然甲公司可以推到个人,但是由于有甲公司签章,其抗辩无效。甲公司应当对于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即支付余下的27万元。



参考:
《票据法》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5. 票据案例题

答案:D
行使追索权有个前提,就是确实在到期后提示付款无法获得票款且持有承兑银行出具的退票证明。如果题改为因票据有瑕疵等其他无法通过书面说明正常收款的情况,那选择A就可以,可以向票据上所有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对于过提示付款期的商业汇票,票据相关法规规定可以按照D的做法办理委托收款,所以在这题里,选择D是最正确的。

票据案例题

6. 票据法案例

(6)假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付后,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说明理由。

7. 关于票据法的案例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炉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甲公司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一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将该支票转让给丙公司抵偿欠丙公司货款60万元。三个月后除尘工程竣工,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规定的要求。    甲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分析:
甲公司无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1)票据具有无因性特点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而直接影响票据关系;
  (2)(假定成承兑成功)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应当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丙公司,各位请注意)。
2.   乙公司以银行违反《票据法》无条件支付规定是不妥的,此时银行是代理付款人,仅受甲公司指示,经甲公司委托停止付款符合委托行为。3.   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后,向乙公司提起诉讼。(假设支票的拒绝付款的话,是有效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为避免循环诉讼而基于原因关系——无对价支付而抗辩)

关于票据法的案例

8. 票据法案例解析

(1)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欺诈为由拒绝对B公司支付票款
(2)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3)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所属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益,因此背书是有效的,但背书所附带的条件是无效的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其所属权索取前手,包括A、B、C、D公司。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