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险巳交满期但投保人因病身故,保险金可以全退吗?

2024-05-13 18:05

1. 分红险巳交满期但投保人因病身故,保险金可以全退吗?

不可以。根据保险法规定只有被保险人出了意外才会保费豁免但是也不可以退保。投保人,因病身故以后保险公司会将合同进行终止,返还保险费用以及利息。1.如果投保人死亡怎么办:如果投保人去世了,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本人,受益人可以申请保险金,需要代死亡证明,保单,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2.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分红险投保人死了怎么办投保人去世要分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则赔偿身故金后合同终止。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要看是否有投保人豁。3.保险的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收益人。如果你买保险被保险人是作为生存收益人。如果当被保险人身故的话那么身故金和红利都是有身故收益人。4.分红型保险投保人身故,分红型保险投保人去世,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不确定的分红,所分红利作为一种额外的收益可成为投保人的投资成果。5.分红型保险的特点:能够让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6.分红险如果投保人死了怎么办,债务人死亡,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起诉债务人的配偶;二是可以起诉债务人的所有继承人。7. 投保人过世,被保人还在,保单仍然是存续状态。保单将成为投保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相关规定由继承人持有。并没有被保人和受益人什么事。大多数情况下,被保人或受益人是投保人的继承人,并无什么实务困难;如被保人及受益人均非继承人,则新的保单持有人全权分配保单权益。8.如投保人为被保人本人,则保单为终止状态。受益人凭身份证赴保险公司柜面申请理赔即可,期间需提供投(被)保人的死亡证明等文件。为提高效率,办理前可先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咨询。

分红险巳交满期但投保人因病身故,保险金可以全退吗?

2. 民生保险年年红 1 中途投保人意外死亡,已交的保费是否退还?2 中途投保人意外死亡,是否可以申请其他理赔

1、保险合同保的是被保险人(投保人豁免险除外),所以,投保人中途意外死亡的,不能退还保费。
2、如果购买了针对投保人身故的豁免类产品,则可以根据豁免产品的保险责任规定进行赔付。
 
所以,主要是看是否为投保人购买了豁免类产品。

3. 在分红保险合同中,除身故保险金是指定收益人,其他生存金的收益人是被保险人,可以将被保险人更改为别人


在分红保险合同中,除身故保险金是指定收益人,其他生存金的收益人是被保险人,可以将被保险人更改为别人

4. 保险合同保期结束,缴付的保险金额退给受益人吗?

首先你要看下自己的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障期间的险种(比方说至80周岁)还是终身险,如果是终身险则不存在退还或返还的情况;
第二,受益人的概念是只有当被保险人身故的时候,领取保险赔偿金的那个人才能叫受益人,所以并不存在退还保险费或保险金额给受益人的情况;
第三,明确下概念,保险费是投保人累计交纳给保险公司的费用,有些合同是满期返还保险费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有些合同是满期返还保险金额的;具体的话你看看手上的保险合同,有问题的话欢迎继续提问。
祝你好运!

5. 分红险巳交满期但投保人因病身故,保险金可以全退吗?

不可以。根据保险法规定只有被保险人出了意外才会保费豁免但是也不可以退保。投保人,因病身故以后保险公司会将合同进行终止,返还保险费用以及利息。如果投保人去世了,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本人,受益人可以申请保险金,需要带死亡证明,保单,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摘要】
分红险巳交满期但投保人因病身故,保险金可以全退吗?【提问】
不可以。根据保险法规定只有被保险人出了意外才会保费豁免但是也不可以退保。投保人,因病身故以后保险公司会将合同进行终止,返还保险费用以及利息。如果投保人去世了,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本人,受益人可以申请保险金,需要带死亡证明,保单,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回答】

分红险巳交满期但投保人因病身故,保险金可以全退吗?

6. 分红险巳交满期但投保人因病身故,保险金可以全退吗?

您好哦,如果投保人身故,那么还需要变更新的投保人之后,再由新的投保人申请退保。如果是在犹豫期退保,则可以退还已交保费,如果是在犹豫期后退保,则一般只能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摘要】
分红险巳交满期但投保人因病身故,保险金可以全退吗?【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你服务,我是“法律金融小能手”。累计为两万名客户解答问题,提供过全面的法律纠纷等咨询!我已经看到你的问题了,正在给您整理回复,稍等一分钟哦,【回答】
您好哦,如果投保人身故,那么还需要变更新的投保人之后,再由新的投保人申请退保。如果是在犹豫期退保,则可以退还已交保费,如果是在犹豫期后退保,则一般只能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回答】
所以会给你们退的哦【回答】

7. 保险合同保期结束,缴付的保险金额退给受益人吗

第五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协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合同复效和解除的规定。(一)所谓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以后重新恢复其效力。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在宽期限届满仍未续缴已到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即告中止。但中止仅是契约的暂时停止效力,并不是终止。终止则是完全失效。投保人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仍然有权申请恢复契约的效力。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复效和重新投保人是不同的。复效是保留原来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变,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都按原合同规定办理。而重新投保是一切都重新开始。对投保人来说,如果保单失效后再重新投保是很不合算的。因为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费率通常也要提高。正因为如此,在情况下,投保人愿意申请复效,而不愿意重新投保。(二)合同复效的条件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投保人在60天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恢复合同效力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申请复效的时间。任何民事法律权利,都有时效限制,投保人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权利也应有时效限制。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申请复效的时间为2年,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复效,保单终止,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单上的现金价值或退还已缴保费。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在保单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条件,如健康状况、生活环境、职业等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是失效期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体格检验书和可保证明,说明上述情况。保险人可据此决定是否同意复效。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健康状况已经恶化的人比仍然健康的人更希望复效,如不加以控制,就有可能使大量健康状况不好的人通过复效得到保险,由此出现逆选择。如果是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保险人一般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状况在保单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即可。3、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复效时保险费与原保险合同保持一致,停效期间连续计算在内,投保人要一次性交清停效期间以及合同效力中止前未交的保险费,否则不能获得此期间的保障。4、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如果投保人欲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经过与保险人协商,就保险合同复效条件达成共识,才能复效,否则就不能复效。(三)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投保人在60天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若投保人欲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在2年内未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就是说,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是:合同的效力已经中止;保险人与投保人未就合同复效达成协议;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状态持续至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以后。上述三个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根据投保人是否已交足2年保险费,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1、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则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不附加利息,因为对此保险人无过错而投保人有过错。2、如果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费。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也不附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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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期结束,缴付的保险金额退给受益人吗

8. 分红型保险投保人想解除合约保险金是否全部退还给投保人

安徽法院网-理论研讨-民事审判2003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一起离婚析产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应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支付7万余元财产分割款,但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人间蒸发,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人员通过李某的身份证号查询得知其银行和财产登记部门又无存款和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案件执行从而陷入困境。此时申请执行人邓某向法院提供了一条李某的财产线索,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份十年期分红型人寿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其本人,受益人为法定,并将保费全部缴纳。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如果退保,可以获得现金价值;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可以获得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因此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其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像一般财产那样予以强制执行?目前在保险市场推行的保险主要有财产险和人寿险两大类。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一是投保人可退保获取现金价值,二是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一般也都明文约定,投保人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需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本案的分红型人寿保险,具有保障与投资分红,重大疾病为一体的多功能险种,投保人如出现重大疾病,可提前给付,还可以办理保险权益的转换。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主要由年轻时多缴纳的保费及累计的储蓄和投资收益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所缴保险费扣除已经过保险期间的风险承担和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剩余的就形成保单现金价值。因此,从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形成上看,它是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所有权转化而来;从其法定行使要件来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就必须向投保人给付该笔现金价值,这项权益属于投保人的合法债权。分析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性质后可以发现,无论是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还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独立的财产权,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没有关系。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这也是我们处理投保人之债权人对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一般处理原则。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执行期间法院联系上了李某,了解其已去上海工作生活,同意法院执行其保单现金价值,但拒不来院实际配合执行,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提取李某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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