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对持有的股票成本进行核算。按照计算后的单价乘以本次销售股票股数,作为买入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送转股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