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和虚假陈述付什么责任

2024-05-08 14:46

1. 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和虚假陈述付什么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深圳发布诉讼参与人虚假陈述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在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
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作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圳发布诉讼参与人虚假陈述典型案例

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和虚假陈述付什么责任

2. 为什么投资者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为由起诉上市公司,必须以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

国家管理监督机构都没处罚,人家就肯定是合法的,你要起诉,很明显要连同起诉证监会渎职,我想应该不可能,也就是你如果觉得有问题,你首先是想市场反应,也就是想证券交易所出示证据或者证据复制件,或者直接向证监会反应。

3. 我国关于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内容是?

  1、《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第11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3、《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我国关于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内容是?

4. 公民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伪证会有什么后果?

所谓伪证,是指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歪曲事实以假乱真,故意作虚伪证明,以达到某种不法目的行为。伪证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院审判的质量。

        伪证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碍于亲戚朋友的情面,有的是因为利益的驱动,有的只是迫于暴力,胁迫等等。

         伪证的存在,严重干扰法官对案件的正确认识,影响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冤案、错案的发生,造成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背离。



        那么做伪证是否会承担法律后果?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05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世界上只有两种人不受良心的谴责,一种是从不做亏心事的人,一种是良心完全被狗吃了的人。

        良心被狗吃了一半,还剩一半的人,是让剩下的一半良心痛苦折磨自己,还是让狗把另一半良心舔干净?

         做伪证不仅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同时会面临着法律制裁的风险。所以,做人,  在任何时候,千万不能迷失自己。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刑法中虚假诉讼罪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虚假诉讼罪所指的“捏造事实”应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虽然该行为通常都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行为,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行为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处。

如果客观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则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诉讼罪并不只局限于民事诉讼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同样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考虑到当前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如果一概不加区分地以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作为入罪标准,可能造成架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给人民群众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思想顾虑,不利于依法保护诉权等不利后果。故并非民事诉讼中所有的虚假诉讼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法院认定的标准如下: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行为大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这类行为同时可能涉嫌侵犯财产权利类犯罪。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实施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对于与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谋,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一般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人员如果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2.“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

对于案件事实的“部分篡改”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2002年最高检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一致认为,部分篡改案件事实的行为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侵财类犯罪定性处理。

虽然部分篡改案件事实的行为一般不构成上述犯罪,但该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情节,如为伪造证据而私刻单位印章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可能涉嫌刑法第280条、第307条等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等犯罪。

其中,妨害作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观点认为,妨害作证罪属于行为犯,且目前法律并未明确妨害作证罪的入罪标准。但笔者认为并非实施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由上述条文可知,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需要达到一定情节方才构成妨害作证罪,否则,只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与妨害作证罪相近的虚假诉讼罪通常也认为是行为犯,但并非实施了虚假诉讼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对于妨害作证罪的入罪标准,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罪入罪标准的规定。如妨害作证行为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足以使裁判显示公平的;行为手段恶劣的。

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不追诉原则,对于民事诉讼中情节轻微的妨害作证行为,没有使证人改变其真实证言,未侵犯公民依法作证权利的;没有明显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没有造成民事案件相关人员实际损害的;不需要以刑法来处罚。

5. 什么是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行为?

浅谈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的规制 


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规范,这是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地有序运作的重要前提之一。而注册会计师作为重要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负有重要责任。比如众所周知的红光案件,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了30万元所谓审计费用后,在红光公司实际亏损10.3亿元的情况下,为其编造了一大堆虚构数据。1997年红光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连续三年盈利、1996年净利润达5400万元的数据均为虚假记录。该公司上市后仅半年,所募集4.1亿元资金即已亏去一半,致使不明真相的投资者损失惨重。象红光公司这样隐瞒财务状况,骗取上市资格的现象暴露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诸多问题,尤其不利于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以及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更不利于监督企业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就可以反映公司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促使公司资产发挥最佳效益,为股东和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并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如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虚假的或误导的,就使得对管理当局的监督失控,还可能助长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和不正当竞争,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有序性。

一、注册会计师在信息披露行为中扮演角色的经济学分析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法律责任的内涵审计关系中,个人投资者既不是委托人,也不是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处于第三者的地位。因此,注册会计师本应站在独立审计的角度,出具客观真实的财务信息报告,为投资者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导致股东大会的权利并未有效行使,公司董事无法受到股东大会的有效约束,于是经理人员就拥有很大部分的自主权包括对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控制权,这就产生了出于各种目的粉饰报表的动机。从博弈的角度解释,就是公司内部的逆向选择问题构成报表粉饰的动机,而外部环境中的上市公司与监管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即注册会计师的报表审计行为之间的博弈则进一步促成了利用会计差错更正粉饰报表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如果能够独立于上市公司相关利益主体之外,客观反映和评价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来可以降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但是,由于利益机制的驱动,正如红光案件中出现的情况,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且相关的惩罚措施以及法律规制尚待完善,在收益和成本的配比替换中间,注册会计师往往会选择铤而走险,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甚至背道而驰的审计报告,从而向投资者传递错误的信息。近年来的银广厦事件、美国的安然事件都暴露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还有待于加强。

根据西方经济学里面的假设条件,作为“理性人”或者“经济人”,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选择出具客观审计意见和与上市公司合谋出具虚假的会计信息之间,关键是注册会计师的收益和成本的比较,那么除了加强其职业道德的建设和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外,应当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加大利益导向。这就是一方面应当提高审计收费的力度即注册会计师本身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必须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增加对其进行虚假报告披露和虚假陈述的惩罚力度,加大其出具非客观信息的成本。那么这就涉及到如何在法律法规角度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的问题。

二、我国的法律监管与存在的问题

在法律监管方面,当前我国对于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主要在《刑法》、《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有规定。从法律责任的种类来看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

(一)刑事责任。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增加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的罪名,标志着我国首次将纯粹的会计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法》,在“妨害对企业、公司管理秩序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章节中,进一步增加了与会计违法行为的有关罪名,如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证券发行中的虚假信息披露、清算过程中的虚假会计记录以及金融机构账外经营的行为等等。 

(二)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对注册会计师可以做出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做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行政处罚。

   (三)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44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的诸多法律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这标志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从此开始为自己的信息披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

但是,如果认真剖析我国现有的法律,就不难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行为的规制还缺乏力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力度不强。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形式,但据粗略统计,过去10年因会计造假被中国证监会发现并处罚的上市公司可能不足100例。此外,迄今为止,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来打击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造假,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如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轻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处罚金。然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条款的案件虽然屡有发生,但被照此绳之以法者,迄今尚寥寥可数,绝大多数处罚还停留在罚款、停止执业资格的层面上,因此,即使会计造假被发现了,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极其有限的,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造假的泛滥。 

2.有些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如民事赔偿责任中,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处理这一民事责任,有些并不具体也不合理,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又如在刑事责任中,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重大后果等没有详细的说明,也难以判断。

三、对加强监管的一些建议

(一)应在立法上逐步完善会计法制建设,主要建立以民事责任为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辅的全方位、立体式的法律责任体系。

在民事责任中,第一,要明确虚假信息的范畴。我国的法律在判断中主要是参照民法通则、公司法等,却没有参照会计法、审计法等专业性的法律,而对虚假信息的认定,经济学专家和法学专家的认定肯定不一样,因此,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结合法律和经济的要求,准确地界定虚假信息的含义。第二,关于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新出的《规定》强调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实际上是加大了信息披露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缺陷并给使用者造成了损害,无论生产者在生产或报告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信息使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现阶段采取这种严格责任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证券业的发展水平不太适应。因为根据《规定》,只要信息披露人会计报表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那么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的亏损或者因继续持有该证券而发生的亏损,信息披露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对虚假陈述与证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简单界定,实际上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剥夺了信息披露人基于自身无过错事由提出的免责抗辩,而把投资者因决策失误及市场系统风险招致的损失都归咎于信息披露人。这种简单化的归责处理,虽然大大简化了投资者的民事诉讼程序,提高了投资者的胜诉率,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但显然不利于维护信息披露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因此笔者建议现阶段还是应采取过错责任的方式。第三,关于赔偿中损失的确定。目前司法界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是以验资金额的不实部分作为赔偿金额,而不是以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该虚假会计信息实际受到损失的金额为依据。这虽然能得到一具体的赔偿金额,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然而这一规定,没有考虑到虚假会计信息对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并不适用于所有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关的法律冲突。笔者认为,应以实际受到损失的金额作为依据,即按买入与卖出的差价损失,及由此产生的税金损失、佣金损失和利息损失作为赔偿的参照金额。

(二)要加强处罚力度,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虽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责任形态,范围不宜过宽,但是它能够对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可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阻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因此,要切实做好刑法的实施工作。除此以外,最高法院新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都对民事赔偿责任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第三人即广大投资者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信息的行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什么是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行为?

6. 上市公司收到深交所监管函说明财务造假,但并没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股民可以索赔吗?

炒股损失,若是因上市公司违规导致的,可以依法索赔。索赔的方法:上市公司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索赔的前置条件。炒股亏损是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起的,有因果关系。意思就是,在虚假陈述期间买入的股票才可索赔。索赔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规定。如果读不懂,可以找律师。例:中捷股份因虚假陈述,被股民索赔。中捷股份总共赔了1800多万元。

7. 要是我发布的文章涉嫌抄袭了,会有什么处罚?

你的文章要是涉及到了抄袭,存在侵权行为的话,这样会根据看荐的运营规则,一经用户举报证实,会根据严重程度对账号实行不同的禁言措施的,第一次违规禁言30天,第二次违规将永久禁言。

要是我发布的文章涉嫌抄袭了,会有什么处罚?

8. 下达处罚事项告知书时,没有向当事人告知其听证的权利时,会引起什么样的后果

所谓的“引起后果”,即是执法程序不到位。
但一般情况下,既然下达了“处罚事项告知书”,那一定会在该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要不,他还告知什么呢?
告知,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同样有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