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造假问题频出,该如何规范学术界?

2024-05-05 23:04

1. 论文造假问题频出,该如何规范学术界?

虽然论文造假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学术界可以放松自我要求。日本“学术女神”萧春子因为博士论文失败而辞职。韩国生殖专家黄禹锡因伪造论文被开除公职,并被判处两年和三年处理。可以看出,国外学术界在处理欺诈方面是严格而有力的。可以借鉴相关做法,整顿学风,杜绝欺诈行为。

防止假文件的关键仍有待检查。霍顿先生认为,编辑和评论《柳叶刀》有两个特点。首先,他们有很好的专业能力,足以对评判论文给出权威的意见。第二,法官来自世界各地,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官的多样性。如果这两种模式能在中国学术期刊上推广,我相信它们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此外,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即审稿人不会被告知作者的真实身份,作者也不会得到审稿人的真实身份,这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审稿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首先,评论者和作者之间产生厌烦情绪的可能性被最小化了。其次,审稿人在审核论文的原创性不会有任何顾虑。

目前,新闻中揭露的大多数假文件都是偶然的。如果高校依法设立学术权威机构,接受各方举报并处理相关案件,造假者在日常工作中也会感受到相应的压力,从而将造假行为堵在摇篮中。试想,如果梁颖在早期学术生涯中的造假行为能被期刊及时制止,也许她不会在漫长的岁月中误入歧途。

恐怕这也与当前的学术评价体系有关,即很难解决假论文的问题。盲目地以发表论文的数量来评价人才,使得许多研究者过分追求论文的数量而不是质量。近日,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联合发布通知,联合开展“四清”专项行动。这一举措是为了改变“短而快”的项目容易产生论文和产生成果成为热点。

论文造假问题频出,该如何规范学术界?

2. 如何防止学术造假与学术不端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窜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进去。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曾经发生过,但是像中国当前这样如此泛滥,严重到被称为学术腐败的地步,却是罕见的。这不仅表现在违反者众多、发生频繁,各个科研机构都时有发现,而且表现在涉及了从院士、教授、副教授、讲师到研究生、本科生的各个层面。由于中国高校缺乏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方面的教育,学生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发生不端行为,经常是由于对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缺乏了解,认识不足造成的。因此,对学生——特别是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防患于未然,是遏制学术腐败、保证中国学术研究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不同研究领域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有共同的特点,但是在某些细节上也存在差异。本文主要针对的是理工科领域,特别是生物医学领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问题。
    数据的处理
    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因此论文中的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有丝毫的虚假。研究人员应该忠实地记录和保存原始数据,不能捏造和窜改。虽然在论文中由于篇幅限制、写作格式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展示原始数据,但是一旦有其他研究人员对论文中的数据提出疑问,或希望做进一步了解,论文作者应该能够向质疑者、询问者提供原始数据。因此,在论文发表之后,有关的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仍然必须继续保留一段时间,一般至少要保存5年,而如果论文结果受到了质疑,就应该无限期地保存原始数据以便接受审核。
    如果研究人员没有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却谎称做过,无中生有地编造数据,这就构成了最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之一——捏造数据。如果确实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也获得了一些数据,但是对数据进行了窜改或故意误报,这虽然不像捏造数据那么严重,但是同样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不端行为。常见的窜改数据行为包括:去掉不利的数据,只保留有利的数据;添加有利的数据;夸大实验重复次数(例如只做过一次实验,却声称是3次重复实验的结果);夸大实验动物或试验患者的数量;对照片记录进行修饰。
    近年来人们已习惯用图像软件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绘制论文插图,因此又出现了窜改数据的新形式。例如,由于原图的阳性结果不清晰,就用图像软件添加结果。如果没有窜改原始数据,只是通过调节对比度等方式让图像更清晰,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添加或删减像素,则是不可以的。
    论文的撰写
    在撰写论文时,首先要避免剽窃(或抄袭,在本文中,我们对剽窃和抄袭二词的使用不做区分)。剽窃是指在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语句时没有做恰当的说明。
    许多人对剽窃的认识存在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认为只有剽窃他人的观点(包括实验数据、结果)才算剽窃,而照抄别人的语句则不算剽窃。例如,有些人认为,只要实验数据是自己做的,那么套用别人论文中的句子来描述实验结果就不算剽窃。也有人认为,只有照抄他人论文的结果、讨论部分才算剽窃,而照抄他人论文的引言部分则不算剽窃。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即使是自己的实验数据,在描述实验结果时也必须用自己的语言描述,而不能套用他人的语句。引言部分在介绍前人的成果时,也不能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
    第二个误区是,只要注明了文献出处,就可以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在论文的引言或综述文章中介绍他人的成果时,不能照抄他人论文或综述中的表述,而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如果是照抄他人的表述,则必须用引号把照抄的部分引起来,以表示是直接引用。否则的话,即使注明了出处,也会被认为构成文字上的剽窃。虽然对科研论文来说,剽窃文字的严重性比不上剽窃实验数据和结果,但是同样是一种剽窃行为。
    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3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例如在提及自然选择学说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达尔文《物种起源》,在提及DNA双螺旋结构模型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沃森、克里克的论文。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对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
    在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正式发表的成果,无须获得原作者的同意。但是如果要引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成果(例如通过私人通信或学术会议的交流而获悉的成果),那么必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许可。
    在论文注解中应该表明物质利益关系,写明论文工作所获得的资助情况。特别是如果是由某家相关企业资助的研究项目,更不应该隐瞒资金来源。
    论文的署名
    只有对论文的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才能够做为论文的作者。论文的第一作者是对该论文的工作作出了最直接的、最主要的贡献的研究者,一般是指做了论文中的大部分或全部实验的人。论文的通讯作者是就该论文负责与期刊和外界联系的人,一般是论文课题的领导人,为论文工作确定了总的研究方向,并且在研究过程中,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对其他作者进行了具体指导。在多数情况下,通讯作者是第一作者的导师或上司,但是也可以是第一作者的其他合作者或第一作者本人。论文的其他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一部分实质贡献的人,例如参与了部分实验工作。
    在确定论文的署名时,要注意不要遗漏了对论文工作作出实质贡献的人,否则就有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的嫌疑。但是也不要让没有作出实质贡献的人挂名。第一作者的导师、上司或赞助者并不等于天然就是论文的通讯作者,如果他们没有对论文工作进行过具体指导,也不宜担任论文的通讯作者或其他作者。论文的合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如果只是曾经对论文工作提出过某些非实质性的建议,或者只是在某方面提供过帮助,例如提供某种实验试剂,允许使用实验仪器,或帮助润色论文的写作,那么也不宜在论文中挂名,而应该在论文的致谢中表示谢意。有的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鼓励投稿者在论文尾注中具体说明各个作者对论文所作的贡献。
    论文一般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撰写初稿,然后向共同作者征求意见。论文的任何结论都必须是所有的作者一致同意的,如果某个作者有不同意见,他有权利退出署名,撤下与其有关的那部分结果。在论文投稿之前,所有的作者都应该知情并签名表示同意。不应该在某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他列为共同作者。
    一篇论文一般只有一名第一作者和一名通讯作者。如果有两个人的贡献确实难以分出主次,可以以注明两人的贡献相等的方式表明该论文有两名第一作者。但是一篇论文有多于两名的第一作者,或有多于一名的通讯作者,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会让人猜疑是为了增加一篇论文在评价工作中的使用价值所做的安排。
    论文的署名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责任。如果在论文发表后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同作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该以不知情做为借口,试图推卸一切责任。造假者、剽窃者固然要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但是共同作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要轻易在自己不了解的论文上署名。
    论文的发表
    在有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是发布学术成果的正常渠道。重要的学术成果应该拿到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接受国际同行的评议。
    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许多学术期刊都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浪费了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重复发表则占用了期刊宝贵的版面,并且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许多期刊都要求作者全部或部分地把论文的版权转交给期刊)。如果一组数据已经在某篇论文中发表过,就不宜在新的论文中继续做为新数据来使用,否则也会被当成重复发表。如果在新论文中需要用到已发表论文的数据,应该采用引用的方式,注明文献出处。
    先在国内期刊上发表中文论文,再在国际期刊上发表同一内容的英文论文,这种做法严格来说也是重复发表,但是由于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所以也没有必要深究。但是不宜先发表英文论文,再翻译成中文重复发表。
    在论文发表之前,不宜向新闻媒体宣布论文所报告的成果。一些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都规定不应把论文结果事先透露给新闻媒体,否则有可能导致被退稿。
    研究者对未发表的成果拥有特权,有权不让他人了解、使用该成果。期刊编辑、审稿人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透露或自己使用受审论文提供的新信息。但是研究成果一旦写成论文发表,就失去了特权,他人有权做恰当的引用和进一步了解该成果的细节。国家资助的成果发表后应该与同行共享。
    学术履历的撰写
    学术履历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人能够客观准确地了解、评价你的受教育经历和学术成就,因此应该只陈述事实,不要自己做主观评价,更不要拔高、捏造学历和成果。
    国内习惯于把还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提前称为博士,但是在正式介绍和学术履历中,不应该把还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写成博士。在履历中应该写明自己获得的各种学位的时间,如果还未获得的,可注明预计获得的时间。
    由于美国医学教育属于研究生教育,美国医学院毕业生一般都获得医学博士学位(M.D.),毕业后可以从事博士后研究,这就导致国内医学院毕业生虽然只有学士、硕士学位,也可以以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名义到美国实验室工作。这是由于中美两国的教育体制不同造成的“误会”。这种特殊的“博士后”不应该因此就在学术履历中声称自己有博士后研究经历,因为很显然,一个没有博士学位的人是不可能做博士后研究的。
    在介绍自己在国外的学习、研究经历时,不应该利用中英表述的差异,通过“翻译技巧”来拔高自己在国外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成就。例如,不应该把博士后研究人员(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翻译成“研究员”,让人误以为是和国内研究员一样与教授平级的职称;不应该把在国外获得的研究资助称为获“奖”,虽然这类研究资助的名称中有时会用到award一词,但是与由于学术成就而获得的奖励(prize)是不同的。
    在论文表中列举自己做为共同作者的论文时应该保留论文原有的排名顺序,不应该为了突出自己而改变论文排名顺序。采用黑体字或画线的方式让自己的名字突出则是可以的。如果一篇论文的共同作者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列出,那么应该在列出的最后一名作者后面注明etc,让读者清楚地知道后面还有其他作者未列出来。有的人只把作者名字列到自己为止,又不注明etc,让读者误以为他是论文的通讯作者(按惯例通讯作者是最后一名作者),这是一种误导行为。
    在论文表中应该只包括发表在经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不应该把发表在会议增刊上的会议摘要(Poster,Meeting Abstract)也列进去充数。如果要列出会议摘要,应该单独列出,或者清清楚楚地注明属于会议摘要。
    在列出发表的学术专著时,应该清楚地写明自己的贡献。如果自己只是专著的主编,应该注明“编”或“Ed.”,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专著的作者。如果自己只是参与写作专著中的某个章节,也应该注明该章节,而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整本专著的作者。
    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
    学术不端行为败坏科学界的声誉,阻碍科学进步。学术的意义是求真,探求真理本来应该是每个学者的崇高职责,诚实也应该是治学的最基本的态度。人类的活动很难找出还有哪一种像学术这样强调真实,学者也因之受到公众的敬仰,甚至被视为社会的良心。如果科学界的声誉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频发而受到严重损害,败坏了科学研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那么必然会阻碍科学的进步,因为做科学研究是需要全社会的支持的,需要有科研资金的提供,需要有一个比较好的科研环境的。没有了这些因素,科学就很难发展。
    学术不端行为也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科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都在使用国家资金,学术造假就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有的学术造假是和经济腐败相勾结的,是为了推销假药、假产品的,那么就是在骗消费者的钱,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规范,在科研资源、学术地位方面造成不正当竞争。如果靠剽窃、捏造数据、捏造学术履历就能制造出学术成果、获得学术声誉、占据比较高的学术地位,那么脚踏实地认认真真搞科研的人,是竞争不过造假者的。而且学术造假还对同行造成了误导。如果有人相信了虚假的学术成果,试图在其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研究,必然是浪费了时间、资金和精力,甚至影响到学位的获得和职务的升迁。受造假者最直接危害的往往是同一实验室、同一研究领域的人。
    因此,人人都有权利维护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规范、学术道德也是在保护自己的利益。

3. 没人教写论文,怎么避免学术造假?

本科毕业论文那是算不上论文的,要发表的文章和硕博论文差别也很大,拣相同的来说。
1、论文选题要看你的兴趣点,当然也需要你掌握相关领域的前沿知识。例如你对某个问题感兴趣,可以查阅相关文献看看这个问题已经研究到了什么程度,然后提出你自己想要研究的问题和见解,创新是很必要的。最好结合你导师的课题,这样在资料获取方面会便利很多。写作格式你要发表在那个期刊就去看人家要求的格式,博硕论文的话学校里的网站有论文格式规范。
2、论文的数据和观点必须是你自己原创的,如果你要借鉴别人的数据或观点,必须用引号标明,并且注明文献参考。这方面国内确实不严格,以哈佛来讲,如果你的论文跟别人重复了6个单词,就算是抄袭了。
3、国内大学存在一定的学术造假,但那是他们的事,不该觉得法不责众就跟他们同流合污。写好论文是很艰难的,我们要有自己的坚持,想要好好做学问,从一开始就认真来吧。

没人教写论文,怎么避免学术造假?

4. 学术造假的原因及对策

1 学术造假的原因及治理措施 摘要:学术造假已经成为高校的顽疾,近年来学术造假的案例的层出不穷,不仅对高校学术的发展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也对社会风气和国家声誉造成严重的危害。究其原因有社会环境、个人品质、高校管理制度等,特别是学术造假利益链中高校和相关组织的不端行为加重了学术造假的情况。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各类原因,建立合理、透明、规范的管理制度、法律制度、工作制度,才能真正的解决学术造假现象,促进中国学术的良性发展,改善中国学术界在国际上的声誉。 关键词:学术造假; 管理制度; 学术声誉 1 引言 近年来,学术造假行为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的学术腐败行为。学术造假首先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是学术领域中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从世纪初的汉芯事件,到邻国日本的小保方晴子事件,再到如今风口浪尖之上的河北科大韩春雨事件,学术造假层出不穷,形式多变。学术造假不但使得造假者获取了显赫的社会声誉、学术身份,也让所在高校分得了科研经费等实际好处,形成了包庇放纵的利益链。就近年来的学术造假事件来看,造假者仅仅受到学术界内的批判,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学术造假俨然成为低风险高回报甚至无本万利的学术快车道。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造假者越来越多,学术风气难以扭转,中国在国际学术界的社会声誉一落千丈,更谈不上学术进步,期望这些造假者做出真成果。 2 学术造假的表现 仅从媒体曝光的个案来看,造假形式花样百出,除一般人所熟知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捏造、篡改数据,编造各种申报项目、成果 奖励材料等,亦出现了很多新的现象,如高校给高官、商贾颁发高学历文凭和各种学术头衔,学术期刊通过种种公关活动进入各类期刊索引,“影响因子”造假等。但总体来说,当前学术造假突出表现 在以下三个方面。 [1] 2.1 学术剽窃 学术造假行为的首要表现,就是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从学术打假的历史来看,学术剽窃已是一个“屡禁不绝”的老大难问题,但是近年来,关于学术剽窃的案例呈上升趋势却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并且就其情节、性质及影响程度而言,也有日 趋严重的苗头。 2.2 学术行贿 学术行贿是当今学术造假的一种新类型现象。一般来讲受贿者为有权有势有钱者,而行贿者一般掌握着高校的学术资源。具体来讲,拥有学术资源者( 有高校、有掌握着学术资源的高校领导) 向受贿者提供高学历文凭、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等头衔。当然,作为回报,他们也会给高校带来各种直接或间接 的好处。 2.3 学术期刊造假 高校学者和研究

5. 关于学术造假的看法

       从去年翟天临事件到最近的论文造假,可谓是一波未息一波又起。而对于该类情况可谓是数不胜数,网上还可以查到,在2010年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中以“没有结果的学术成果”为题,就报道了李连生学术成果造假,但被校方多次阻止的经历。屡次出现该类问题的原因还是因为国内的知识产权意识太薄弱,从读书开始,自接触写作,或多或少的学生都有自己的《小学生优秀作文》之类的书籍,然后开始一字不落的借鉴优秀的文章,从此慢慢养成了习惯,但凡有写作的内容,大多都选择“套用”的方法,此套用乃是套他人题材,略微修改作为己用,而这类不含有自己感情与想法的文章,是没有存在价值的。
  
        现今的社会,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可谓是深入人心,导致一些人一切从利益出发,为牟取利益不择手段,全然不顾科学道德的地位、不顾公众人物的形象,做出学术剽窃、造假的事情。或是抱着省时省力的心态,把在网上搜刮来的文章揉捏一团,便成为自己的毕业论文。这不仅是不尊重原作者的劳动成果,也是将身为学生或是学术工作者的良知和底线置于脚下肆意践踏。
  
        学术风气往自身说,它关系到学术的传承以及创新,往社会与国家层面说,它影响到社会的风气甚至整个民族的精神状态。只有良好的学术风气,才能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才会诞生优秀的学术研究成果,好的成果为人类带来先进科学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正确的理想和信念以及方向。让人类进步使社会安定。而只是抄袭的学术研究是没有灵魂的。
  
        研究生作为高层次的培养人才,接受高等教育,无论是在做人还是科研上更要严于律己,学术造假会耽误自己的整个科研人生,给自己留下污点,而且一般科研工作者往往会代表着一个团队甚至自己的学校,而出现了学术造假行为,不仅对自身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还会影响到整个团队,以及自己的校园也会受到牵连而蒙羞。

关于学术造假的看法

6. 学术造假的原因及对策

学术造假的原因主要是功利因素和制度因素,对策包括加强和国民道德建设等。                    扩展资料                      学术造假的原因主要是功利因素和制度因素,其中包括学术管理体质行政化、学术评价体制不完善、学术监督制度缺位等原因。学术造假的对策包括加强和国民道德建设、提高国民特别是学术工作者的学术道德良知和学术道德自律能力,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

7. 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的学术造假问题?

学术造假问题现在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严重,学术造假不仅仅是对他人造成伤害,更是对整个学术界充满着糜烂的味道。如果想要真的得学术科学发展,我们必须对学术界真正的重视起来。
关于一切学术造假问题,甚至一些人才因为学术国内造假的问题而选择出走他国,在他国进行工作科研。
根本原因就是对造假问题的打击力度不大,并且学术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并不大,绝大部分论文不会受到太大的关注。
一切人甚至为了更好的向上升迁,经费增加以及声誉和影响力的扩大,不惜一切代价来进行学术造假,这也导致了国内学术界的风气和国内培养人才的土壤的恶化。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学术造假和一切其他造假问题才会肆无忌惮的进行下去,甚至还有专门的机构进行此类工作,为需要论文的人提供各式服务,包括代写、代投论文,在固定刊物上发表相关领域的论文等,署名的“作者”仅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众多学术造假的行为,损害的是中国学术的未来,甚至还丧失大量人才的发展。
这些学术造假从小方面来说,是对真正的学者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甚至一些真正沉下心来搞科研的人到最后一无所有,而那个造假的人却是步步高升。
往大的了说就是危害整个国家的学术界形象,在败坏社会风气,玷污相关领域的研究,造成错误的社会示范效应,严重阻碍学术研究的进步,影响中国学者在世界学术界的声誉。
其实造假何止在学术造假,在许多领域都充满着造假的气息,食品、药品、服装等各行各业……被曝光出来的不过是少数而已。
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文字游戏来进行模仿造假,欺骗消费者,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对于那些原生产品来说是造成严重的伤害,他们花费大量人力、财力资源所研制出来的物品,就有可能被一些造假公司所造成巨大损失。
比起食品造假来说,学术造假影响更为恶劣,因为它影响的不只是一个人、一群人,而是污染了整个社会,整个社会的公平机制。
每个国家都面临着学术造假问题,关键是面对学术造假的问题,怎么进行处理和防范,我们需要建立合理的学术规范,对学术造假的人进行彻查和严处,让一切学术不端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学术的权威,社会的公平。

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的学术造假问题?

8. 论文造假怎么办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办法》,指导教师、相关院系及相关责任人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责。例如,《办法》规定:“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对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将“暂停或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核减其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