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2024-05-06 01:38

1. 公有住房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除应缴纳的现金之外,还需携带商品住宅房屋预售契约或买卖合同,已办完立契过户手续的,还应带上房地产卖契。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购房的,居民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带军人证,境外人士带护照;购房人为单位的,企业带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带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到有关部门办理。1、交纳人如实填写维修基金分户卡,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分户卡和相关材料,并核定维修基金数额。2、交纳人核对打印输出的分户卡并签字确认。3、交纳人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四联。4、交纳人持收据第四联(交易或权属部门)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公有住房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2. 公有住房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除应缴纳的现金之外,还需携带商品住宅房屋预售契约或买卖合同,已办完立契过户手续的,还应带上房地产卖契。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购房的,居民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带军人证,境外人士带护照;购房人为单位的,企业带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带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到有关部门办理。
1、交纳人如实填写维修基金分户卡,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分户卡和相关材料,并核定维修基金数额。
2、交纳人核对打印输出的分户卡并签字确认。
3、交纳人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四联。
4、交纳人持收据第四联(交易或权属部门)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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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1、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
在没有成立委员会的小区,如果业主想要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话,应该在发生公共设施或者公共面积严重损坏时,需要由业主提出申请,并经过小区业主总户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或者经过占地总面积超过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
然后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向相关管理部门(住建局物管科)提出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住建局物管科核查完相关情况,如情况属实,还需要在小区进行维修公示并确定预算金额。公示期满,实施招标事项,并按照相关程序施工。工程完毕后,经审计事务所审计后,按确定的金额结算。
2、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
如果小区里面有成立过业主委员会,在使用维修基金的时候,应该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反映,以及平时工作中巡查发现的一些安全隐患,确认需要进行维修。然后发起召开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后,授权业委会进行相关维修招标实施事宜。
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申请,或授权物业进行相关维修事宜申请。经住建局物管科审核并确认后,在全小区连公告和预算一起公示。然后按照招标程序实施。工程施工验收完毕,经审计事务所审计,按照审计结果结算。
一、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
1、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2、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3、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标准缴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二、房屋维修基金后期可以退吗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三)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如何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4.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如何使用

1、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而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2、维修基金的管理: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后,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管理主体和模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代管。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3、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A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B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C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C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E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F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2)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办理:A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B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C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D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E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F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G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另外,维修基金是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

5.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十六条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规定

6. 住房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住房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7. 住房维修基金怎么用


住房维修基金怎么用

8. 住房维修基金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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