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129条如何适用

2024-05-08 02:19

1. 担保法解释129条如何适用

【担保法】

第129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从随主】

担保法解释129条如何适用

2. 担保法解释第39条的理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为: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主债权被分割或者转让的,其他债权人可以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时,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担保法解释第39条的理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为: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第39条的理解

4. 担保法解释第78条79条解释

同一财产同时被抵押与质押,抵押权与质押权并不矛盾,(抵押权与质权需要交付质物并不矛盾)只是存在谁有权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如果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并存于某一物,质权优先。如果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并存于某一物,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无优先权的,仅能由优先权人实现权利之后剩下的余额受偿。

5. 担保法第90条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释义】本条是对定金形式、定金期限的约定以及定金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虽然定金是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但是定金合同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一样,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是为了保证当事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责任的判断。定金合同中应当规定被担保的主合同的情况、定金的数额和定金交付的期限等内容。其中交付定金的期限是定金合同中较重要的内容,因为定金是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从交付定金后确立,所以,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以明确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担保法第90条

6.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制度解释39条

法律分析: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可以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 担保法解释第82条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不是作废,而是被修订了,因为其原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因而失效了,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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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82条

8. 《担保法解释》第108条法条内容

《担保法解释》第108条法条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