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有效吗

2024-05-17 11:00

1. 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有效吗

劳动者签署的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声明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必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上的强制要求。当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时,劳动合同可以作为证据解决矛盾。
一、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声明有效吗?      无效。      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将劳动者辞退,并且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可以签订自愿放弃劳动合同协议书,这个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二、公司没签合同去哪里告?      劳动纠纷只能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直接起诉法院不受理,仲裁结果对诉讼没影响。没有劳动合同,所有人要提供能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卡、出勤卡之类没有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不超过一年的,可以要求从入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补偿。      超过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没有双倍工资补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员工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的声明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不和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去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有效吗

2. 员工有自动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吗

员工有没有自动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没有。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必须签订的,不能放弃。《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有哪些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 劳动合同中有损害员工利益,员工不签可以吗?后期公司以调动岗位为由辞退员工,员工的利益

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很多劳动者就利用这个规定,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如果是员工拒绝签订合同,公司还要进行赔偿吗?这个问题,律图小编在下文进行了解答,供大家阅读。
一、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还要赔偿吗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如果是员工自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需要像员工进行赔偿,而且,公司还应该改书面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1、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4、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5、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6、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7、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8、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签订劳动合同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是双方可以协商签还是不签的,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中有损害员工利益,员工不签可以吗?后期公司以调动岗位为由辞退员工,员工的利益

4. 企业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需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降职降薪辞职有补偿吗
用人单位违规降职降薪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就算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辞职,用人单位也要对劳动者者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3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较长的5年、10年,具体期限长短应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岗位情况和劳动者情况自主确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现无故辞退此员工,员工应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劳动案件可以HI我!

1、用人单位违法在先,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及拖欠的工资、押金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关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且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立案后,你去去新单位工作,不耽误什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现无故辞退此员工,员工应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6. 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权利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1、案情介绍
阳某于1999年6月16日入职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2月25日,约定计时工资为800元/月。2008年6月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停产整顿,用人单位提出与阳某解除劳动关系,阳某同意并于2008年6月30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甲方(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乙方(阳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6年7月至今加班费差额、社保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200元;2008年7月1日起乙方正式离开甲方,双方无拖无欠,乙方在外无论发生什么事情一切与甲方无关,双方彻底解除劳动关系;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补偿差额的权利;…”阳某对该协议书上的签名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于当日发放阳某现金7200元。
2008年7月9日,阳某对该项协议书反悔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7200元只是工龄赔偿,不包括周六加班费在内;双方发生争议,阳某遂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令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至2007年10月份以前的星期六加班工资(65周×8小时,计520小时)共计4784元。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阳某的申诉请求。阳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宝安法院认为协议书显失公平,撤销了该协议书,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阳某加班工资4784元。用人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法律分析
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夏学义律师认为本案中劳动者反悔再次索要加班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协议书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书中已明确表明7200元包括加班费差额,阳某在领取上述费用后已自愿放弃了补偿差额的权利;且阳某已签名领取,该协议书内容双方意愿表示真实,未存在着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无效协议的情形。其次,阳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应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该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阳某单方反悔是违约行为。
宝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错误判决,因为阳某的一审诉讼请求只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工资差额,其提起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并没有行使撤销权。可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是对撤销诉权的一种裁判,明显是属于越权裁判的行为。用人单位接受代理律师的意见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上诉人阳某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周六加班工资4616.09元。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均由被上诉人阳某负担。

4、律师建议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协商的最终结果就是达成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一旦双方在该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该协议的性质就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任何一方都要受该协议的约束,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用人单位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条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还有未结清的款项、工作交接事项等内容。

7. 员工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并没有对职工放弃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建议劳动者要签订。签订劳动合同工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但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并不想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麻烦。
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两倍。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信用风险,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口头协议,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满足劳动者需要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反映,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二、员工恶意不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防止劳动者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书面通知后拒签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何恶意逃避不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聘请了新的员工之后,劳动者要跟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要是遇到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辞退他们。
三、用人单位为什么不给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可以逃避为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和劳动者发生争议时致使劳动者没有依据、可以随意安排劳动者调岗、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基本是没有办法保障的。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也应当催促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工会等渠道反映自己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员工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8. 员工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并没有对职工放弃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建议劳动者要签订。签订劳动合同工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但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并不想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麻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