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该不该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

2024-05-19 07:11

1. 科研人员该不该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

 《南方周末》近日刊发一篇文章——《科研体制改革要从允许课题组成员获得劳务开始》,该文称,按照现行政策,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规定:劳务费只能发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非课题组成员或无工资人员,课题组成员不可以有任何劳务费,而且发给这些人的劳务费还要求不可以超过项目总额的5%~10%,这意味着100万元的项目最多只允许支出10万元的劳务费。假如要5个研究生参与研究工作,每个研究生一年的津贴2万元,相当于目前的最低工资,难怪有研究生状告导师或者背地里说自己是廉价劳动力,实际上那个导师更冤枉,他连这点劳动报酬都还没有呢!为此,改革科研管理体制的第一步,应允许科研人员获得合理的劳务补偿。
  该文作者或许不清楚,我国此前的科研管理体制,就有科研经费提成制度,通常,纵向经费(即国家、政府课题经费)可提成10%,作为劳务费用。而横向经费(企业和社会机构课题)则可提成40%作为劳务费用。近年来,国家对纵向经费的劳务费用作出明确限制,相当于取消原来的纵向经费科研提成制度,这一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只是由于没有及时配套科研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导致现在又出现恢复科研提成的“改革呼声”。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上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修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据说,有科研人员评论说“看了以后,太感动了!”因为新《办法》扩大了预算调整范围,下放了预算调整权限,提高了科研经费中劳务费的比例和标准,并将结余资金留在了项目承担单位。
  当初设立科研经费提成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激发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也可以一定程度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但是,这一制度近年来却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一些人把申请科研经费作为致富的手段,把申请科研项目异化为争夺资源的游戏,在科研项目申请中充斥着潜规则,科研人员申请到课题还没开展研究,就把提成的劳务费,装进自己的腰包;其次,由于不同学科的课题资源不同,大学的教授呈两极分化,拿到课题多的教授待遇很高,成为富翁,而课题较少的教师则挣扎在生存的边缘。
  针对这些弊端,有识之士不断呼吁取消科研提成,随后,国家科研项目对劳务费的支出、使用作出明确要求。但遗憾的是,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没有配套进行改革,还是按照原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薪酬制度,对教师进行考核给予相应的薪酬,其中,津贴和奖金部分主要来自教师本人申请的课题经费。
  按照这样的薪酬制度,教师要获得更高的收入,就必须申请课题,从课题中领取劳务费用(津贴和奖金只是换一个说法)。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一,国家(政府)课题,只允许支付参与课题的研究生、无工资人员的劳务费,那参与课题的教师,要获得劳务费,就需要违规操作。具体手法有二,一是通过给研究生支付劳务费再让其返还的方式,获得劳务报酬;二是通过本人负责的横向课题经费(或其他人负责的横向课题经费)进行资金腾挪。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仍旧保留横向课题经费提成制度(最多可提成40%),为此,科研人员可把横向课题的设备费在纵向课题中报账,同时到横向课题那里去兑换劳务费。这使近年来科研经费使用频出丑闻。
  怎么解决这一问题?是回到允许科研人员继续在国家(政府)课题中领取劳务费的老路,还是针对目前的问题深入推进改革,将关系到我国科研的未来。以笔者之见,允许科研人员从课题经费中提成作为劳务费用,将其作为薪酬的一部分,实践已经证明走不通。严格限制国家课题的劳务费用只能用于支付研究生等的劳务费用是对的,但没给教授资金使用自主权,是不足的。应该对科研管理体制和学校人事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对科研人员实行年薪制,让待遇与课题经费脱钩。如此才能遵循科研规律,保障科研人员的权利,释放科研活力。

科研人员该不该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

2. 科研单位聘用人员可以拿课题劳务费吗

科研单位聘用人员,是可以拿课题劳务费的。

课题劳务费,属于津贴类,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只要参与的人,就有权要求分配。

法律链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 科研人员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吗

科研人员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
严格限制国家课题的劳务费用只能用于支付研究生等的劳务费用是对的,但没给教授资金使用自主权,是不足的。应该对科研管理体制和学校人事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对科研人员实行年薪制,让待遇与课题经费脱钩。
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规定:劳务费只能发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非课题组成员或无工资人员,课题组成员不可以有任何劳务费,而且发给这些人的劳务费还要求不可以超过项目总额的5%~10%,这意味着100万元的项目最多只允许支出10万元的劳务费。

扩展资料:
近年来我国各级财政对科研投入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伴随而来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一些“痛点”也不断为各界所关注。为化解这些“痛点”,推动广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地见效。
其一,有效避免科研单位反复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
针对各单位反映的因各类科研项目界线不清晰,具体操作中较难把握的问题,《暂行规定》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了定义,然后按照科研项目资金定义对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系统分类,让各单位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立项层次和组成,避免随意扩大范围,造成资金拨付风险。
据了解,对科研项目资金界线及拨付范围的明确,可有效避免了科研单位反复提供佐证材料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减少科研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其二,开启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暂行规定》明确,科研资金可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并对拨付流程进行简化: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分配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和项目合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其他直接支付”方式将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科研人员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吗

科研人员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吗

4. 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支出,是否需要发票?

  是的需要的。
  如果是外包的,作为服劳务费处理的,就需要正式发票科研经费绩效支出是否需要正式发票--如果是自己开发的,作为工资处理的,可以不开发票,造工资表发放就行。

  科研经费报销的发票开具日期,必须在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实施周期在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有明确标注。

  劳务支出即劳务报酬支出,是指除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外,纳税人支付给为其提供各种劳务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劳务费等支出。
  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支出,不能通过工资方式列支,应当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 科研劳务费报销理由

科研劳务费报销理由如下:科研经费中的间接费可以报销。我国对科研经费有详细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只要符合相关条款和原则,科研经费中的间接费可以报销。人员劳务费:指货币形式支付给科研人员的劳动报酬。业务费:指从事科研活动的实际消耗性支出,如:原材料、各种耗材、水电费、资料印刷费、学术会议费等。差旅费:指从事科研活动的差旅、交通费用。仪器设备费:指在科研经费中购买仪器设备的费用。图书资料费:指在科研经费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其他:指人员劳务费、业务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以外的其他支出。

科研劳务费报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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