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

2024-05-18 20:47

1. 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第132条新增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弥补了民事立法的不足。禁止权利滥用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下文原则,考虑到此项原则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因此规定在民事权利的一章。

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

2. 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新增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弥补了民事立法的不足。禁止权利滥用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下文原则,考虑到此项原则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因此规定在民事权利的一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吗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吗

4.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民法哪一章节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第7条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主要精神作了规定,但毕竟在条文上没有该原则的直接表现。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此条规定应当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渊源。

5. 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力超过了一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限制。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力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一、滥用职权的两个特征:1、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超越这一范围,便构成了其他违法;2、滥用职权行为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二、滥用职权的危害:1、影响比较恶劣。很多滥用职权案件涉案人员比较多,一人案发,就会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涉案人员的数量之多本身就足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加之涉案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影响之恶劣,可以想象。2、影响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影响社会公平。三、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包括:(1)行为人有权利。权利滥用是行使权利不合法律要求的行为,若无权利,则不发生权利滥用;(2)行为人行使权利损害了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若行为人行使权利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即使其权利的行使不符合权利的目的,也不构成权利滥用;(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尽管损害了他人利益,也不能构成权利滥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条

6.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本意是一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行使民事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滥用自己的民事权利给他人带来损害,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民法是权利法,而不是责任法,民法是给私人提供一个空间。权利是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社会的基石,良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一切制度安排都是以民众的权利为核心而依逻辑地展开的
2、民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刑法和行政法不同。民法是私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属于市民社会法,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而民事活动纷繁复杂和多彩的,法律不可能对具体事情一一做出规定,只能做出概括性规定,并且立法的倾向是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权利。
3、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宪法作为母法和最高法,已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它已包容了民法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内容,而且,民法本身也具体规定了滥用权利带来损害的,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4、民法是一定程度的任意法,而不是强行法。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能够独立自主并充分表达其意志,法律应为市场主体留下广阔的交易活动空间。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平等地位意味着民事主体进行交易活动时彼此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意思表示是相当自由的。
5、从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看。作为总则里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意味着它是对整个民法高度抽象、高度概括并成为指导和影响、制约整个民事活动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准则和价值判断准则。它贯穿整个民事立法,确定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制定民事立法的基础,也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准则。
6、这一规定的弊端在于,该原则实际上成了悬在公民法人头上的一把利剑,也会成为公权侵犯私权的依据。
一、民事权利的内容
1、自然人拥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2、其他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二、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
1、不产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如此行使权利为法所不许,但仍得以法所允许的其他方式行使)。
2、失权(权利失效)。义务人得主张去权利消灭的抗辩(主要适用于矛盾行为场合)。失权与民事诉讼权利滥用有着密切的关系,民事诉讼权利滥用表现为裁判权的滥用、诉权的滥用以及诉讼过程中不当行使权利等。失权的后果是原有的诉讼权利的丧失或失效,是极为严厉的制裁手段。
3、(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承担侵权责任。
4、(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7. 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条

法律分析: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力超过了一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条

8. 如何理解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古罗马有“凡行使自己之权利者,对于任何人,均非不法”(Qui iure suo utitur,numinifacilniuriam);“凡行使自己之权利者,对于任何人,均不得视为加以侵害”(Neminem laedctm qui Suolureutitur)。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国民法采纳个人主义立法思想,对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方式仍没有限制。19世纪末期以来,由于西方民法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因此针对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常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西方民法开始确立禁止滥用权利(abuse of right)制度。《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第2项规定:“显然的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之保护”。公有制国家的民法典也规定了禁止滥用权利制度。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5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都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和正在建设的共产主义的社会道德准则”。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据此,中国法律一方面鼓励权利人正当地行使权利,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另一方面又为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禁止权利人超出这些界限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一、关于滥用权利的概念,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 否定说认为,滥用权利说法是矛盾的,因为权利是不能滥用的,“权利”被滥用的时候,也就不是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了。此说认为,“权利滥用的用语,其自身即属矛盾,因为我们行使我们的权利,则我们的行为不能不说是适法,假若认为违法时,则必然是逾越了权利的范围,而属于无权利行为。权利滥用伊始,即同时失去了其权利滥用的性质”。肯定说认为,权利人在属于其权利的范围内,以超出法律许可的方式行使权利,则为滥用权利。此说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学者所采用,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学者对权利滥用概念所持的观点。而其又因各学者所采用的界定权利滥用概念的标准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二、各国立法和实践一般承认滥用权利的概念。判断滥用权利的标准则又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主观说认为,行使权利时具有滥用、加害于他人的故意,则为滥用权利。客观说认为,应以行使权利的客观结果为标准,只要行使权利时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就是滥用权利。在中国,学者大都认为,滥用权利应该根据权利是否存在、行使权利是否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确定,即把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结合起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