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是永久产权吗

2024-04-30 23:57

1. 墓地是永久产权吗

法律分析:墓地不是永久产权,本质是租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发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但并未对公墓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后期没有租金支付,会被收回,可能会像国外一样统一深埋。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墓地是永久产权吗

2. 墓地是永久产权吗?

法律分析:
墓地不是永久产权,本质是租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发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但并未对公墓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后期没有租金支付,会被收回,可能会像国外一样统一深埋。

法律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3. 墓地是永久产权吗

"不是。期限都是20年左右。尽管各个墓地的墓穴价格不一,收费后的配套项目也不同,但却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与住宅类似,市民购买公墓后并非拥有其所有权,而只是20年的使用权,满20年后还要交纳管理费,逾期不交者将按无主墓处理。墓地使用20年后,购买者需根据购买价钱的百分比续交管理费用,但不叫物业费,续交年限可为5年、10年或者15年不等。对于20年后没有前来续交费用的,我们会及时通知购买者。收费后的配套项目也不同,但却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与住宅类似,市民购买公墓后并非拥有其所有权,而只是20年的使用权,满20年后还要交纳管理费,逾期不交者将按无主墓处理。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墓地是永久产权吗

4. 墓地是永久产权吗

墓地不是永久产权,本质是租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发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但并未对公墓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后期没有租金支付,会被收回,可能会像国外一样统一深埋。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5. 买的墓地有产权吗?

  公墓的使用期限究竟是多久,基本是个法律空白。我国对这个方面的规定并不像个人土地拥有70年产权那么清楚明确。今天的争论中,很多人拿1992年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来证明公墓的产权是20年,其实《暂行办法》并未对公墓的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只不过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注意,20年是管理费,并非产权,而且这是一条上限规定,管理费可以20年收一次,也可以每年收一次,这和老百姓花单价几倍于房价的钱去买的那个“公墓产权”显然是完全两回事。

  1997年由国务院通过并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是今天各地所有殡葬条例的上位法,但该条例也只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并没有规定公墓的使用年限。


  公墓的使用权应视为永续

  由于公墓一般是政府设立的,即使不是政府直接设立和管理,也要经过政府严格的审核和准入,而且,当公墓面临征地,搬迁等问题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一般也都是由政府出面兜底。这一切都足以证明公墓是一个类似于美国次贷危机以前的“两房”一样的政策性机构,公众将公墓看做一个由政府提供担保的,提供永续服务的机构并无不妥。而老百姓之所以动辄花费单价甚至超过房价的钱去买墓穴,也是因为人们预期公墓能够长久存在,即使要不存在政府也会给一个说法。不信随便在网上搜索一下,有多少公墓名叫“永久墓园”?因此,公墓的使用权应视为永续,这并非是指公墓必须永远存在,而是当公墓发生变故时,墓主有权向公墓营业方要求赔偿损失。


  管理费不能和产权混为一谈

  不过,在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各地关于公墓使用年限的明确规定纷纷出台,并且普遍都规定墓穴及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这完全是对1992年那一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误读,并且也严重的自相矛盾。

  例如,广州市周边的经营性墓园墓地使用期限即为20年,并且目前满期的续费标准也已经出来了,期满后按每20年2500~3000元不等的标准续租,那么问题就出来了:同样是使用20年墓地,为什么续租20年只需花费2500~3000元,而第一次使用却要花费至少十倍于此的数字?难道“新用户”们多花的那部分钱购买的不是一个长期产权,而是类似于当年安装电话的“初装费”?


  墓园无权随意处置“到期墓穴”

  显然,如果购买公墓所交的钱只是20年租金,那么新墓就应该和续租的租金相等。既然就像公墓自己承认的一样,要续交的只是几千元管理费,那就等于承认了买灵位的钱当中,大部分其实是用于购买公墓的产权——虽然这与各地20年使用周期(实际是租用)的规定不符。

  而最为人争议的是对不续交管理费的解决措施:据《山东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墓使用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的,公墓主办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各地也都有逾期不缴管理费作为无主墓或者迁坟处理的规定。类似规定显然是极其失当的。因为既然是别人拥有产权的墓穴,墓主拖欠管理费属于他和墓园管理方的普通经济纠纷,墓园管理方无权夺走别人买下的墓穴。这好比小区的物业公司不能因为业主不交物业费,就宣布没收业主的住宅。

买的墓地有产权吗?

6. 买的墓地是永久的吗

法律分析:墓地使用有年限,没有永久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按照国家规定,城镇户口可以购买经营性公墓。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 第二条 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墓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
(一)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在民政部同意备案之前,暂停批建新公墓。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寄存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遗体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今后,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二)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三)要切实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要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含量;公墓单位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在公墓内,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四)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有特殊情况需设立的,要经公墓单位所在地和设立销售机构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五)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凭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要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7. 墓地买了是永久的吗

法律分析:墓地买了不是永久的。公墓的使用权期限一般根据地区不同,期限不同,如果城市的居住人口比较多,那么相对的每年城市的死亡率就会很高,所以公墓的利用率就非常高,城市为了提高墓地的使用率一般土地使用权期限都是20年左右。墓地使用20年后,购买者需根据购买价钱的百分比续交管理费用,但不叫物业费,续交年限可为5年、10年或者15年不等。对于20年后没有前来续交费用的,会及时通知购买者。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墓地买了是永久的吗

8. 买的墓地有产权吗?

  公墓的使用期限究竟是多久,基本是个法律空白。我国对这个方面的规定并不像个人土地拥有70年产权那么清楚明确。今天的争论中,很多人拿1992年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来证明公墓的产权是20年,其实《暂行办法》并未对公墓的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只不过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注意,20年是管理费,并非产权,而且这是一条上限规定,管理费可以20年收一次,也可以每年收一次,这和老百姓花单价几倍于房价的钱去买的那个“公墓产权”显然是完全两回事。

  1997年由国务院通过并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是今天各地所有殡葬条例的上位法,但该条例也只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并没有规定公墓的使用年限。

  公墓的使用权应视为永续

  由于公墓一般是政府设立的,即使不是政府直接设立和管理,也要经过政府严格的审核和准入,而且,当公墓面临征地,搬迁等问题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一般也都是由政府出面兜底。这一切都足以证明公墓是一个类似于美国次贷危机以前的“两房”一样的政策性机构,公众将公墓看做一个由政府提供担保的,提供永续服务的机构并无不妥。而老百姓之所以动辄花费单价甚至超过房价的钱去买墓穴,也是因为人们预期公墓能够长久存在,即使要不存在政府也会给一个说法。不信随便在网上搜索一下,有多少公墓名叫“永久墓园”?因此,公墓的使用权应视为永续,这并非是指公墓必须永远存在,而是当公墓发生变故时,墓主有权向公墓营业方要求赔偿损失。

  管理费不能和产权混为一谈

  不过,在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各地关于公墓使用年限的明确规定纷纷出台,并且普遍都规定墓穴及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这完全是对1992年那一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误读,并且也严重的自相矛盾。

  例如,广州市周边的经营性墓园墓地使用期限即为20年,并且目前满期的续费标准也已经出来了,期满后按每20年2500~3000元不等的标准续租,那么问题就出来了:同样是使用20年墓地,为什么续租20年只需花费2500~3000元,而第一次使用却要花费至少十倍于此的数字?难道“新用户”们多花的那部分钱购买的不是一个长期产权,而是类似于当年安装电话的“初装费”?

  墓园无权随意处置“到期墓穴”

  显然,如果购买公墓所交的钱只是20年租金,那么新墓就应该和续租的租金相等。既然就像公墓自己承认的一样,要续交的只是几千元管理费,那就等于承认了买灵位的钱当中,大部分其实是用于购买公墓的产权——虽然这与各地20年使用周期(实际是租用)的规定不符。

  而最为人争议的是对不续交管理费的解决措施:据《山东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墓使用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的,公墓主办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各地也都有逾期不缴管理费作为无主墓或者迁坟处理的规定。类似规定显然是极其失当的。因为既然是别人拥有产权的墓穴,墓主拖欠管理费属于他和墓园管理方的普通经济纠纷,墓园管理方无权夺走别人买下的墓穴。这好比小区的物业公司不能因为业主不交物业费,就宣布没收业主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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