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举债靠什么还

2024-05-03 09:03

1. 地方政府举债靠什么还

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7502.96亿元。 7502亿元是什么概念?有一个直观的比较——可以办43个亚运会和亚残运会。 地方政府债务逾7502亿,这个数字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些巨额债务是怎么来的?都用到哪些方面去了?如何偿还、靠什么还? 据报道,债务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主要也是老百姓放在银行、“被负利率”的钱),资金主要投向市政建设、交通运输行业和土地收储。至于能否偿还、何时偿还,靠什么还,那就见仁见智了。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部分地方还债的第一选择就是卖地。众所周知,地方债务与房地产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房价不断攀升,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地价一再创新高。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敢于大规模举债,底气也就在于土地出让金。如果卖地收入更高,恐怕一些地方政府还可借更多的债。 不过,一味靠卖地还债难免导致非法征地、拆迁,引发民怨,影响社会稳定,这不是没有经验教训的。就算排除这些负面影响,那些债务缠身的地方政府还可能陷入这样一个困境:为了还债,必须确保土地收益;为了执行中央政府的指令,又不能放松对房地产的调控。要化解这样的矛盾,真不知这些地方政府的智慧有多高深。 还债的第二种选择是借新债还旧债。或者本届政府任期内借的债,留给下一届政府还,反正总会有人“认账”。这种潜规则,这种权力与责任不对称的现象,实际上早就是公开的秘密。要杜绝这种现象,必须从体制上动手术。 傻瓜都知道,无论是靠卖地还债,靠借新债还旧债,还是靠留待后人还债,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为此,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寄望于中央政府给地方政府多留一些财力,通过财税制度的改革,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从而降低地方举债的需求。愿望当然很美好,但明显与现实中的“中央集权”,和现行的旨在保证中央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分税制有抵触。 还有人倡议转变发展方式 ,通过做强做大实体产业和中小企业,加强地方经济的造血功能。这种设想也非常值得赞赏,但对于某些地方来说,恐怕不是短期内就能实现的愿景。 当然,网友们还有很多议论,或者说还有很多建设性意见。比如说,把“三公消费”节约下来还债;又比如说,把所有贪官的钱都挖出来,抹掉这些债。 还有人建议地方政府不要乱作为或者少作为。想想也对,地方政府财权不大,事权不小,难免举债搞一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越是“敢作为”,花钱就越多,负债也越多。这不是败家子么?

地方政府举债靠什么还

2. 政府举债的债务范围

(一)显性政府或有债务
隐性债务即没有正式确认的、在某一事件发生后才产生的政府债务。显性直接债务通常指财政预算列出的政府债务。
1、国家对非主权借款和由次国家级政府、公共和私营部门实体(如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务的担保。
2、对不同类型的贷款(抵押贷款、学生贷款、农业贷款以及小型商业贷款)的保护性国家担保。
3、对私营投资的国家担保。
4、国家保险体系(存款保险、来自私营养养老基金的收入、作物收成保险、洪灾保险、战争保险)。
(二)隐性政府或有债务
隐性或有债务通常主要是指反映公众期望和利益集团压力的政府道义的债务。
1、次国家级政府以及公共或私营实体对非担保债务和其他负债的违约。
2、实行私营化的实体负债的清理。
3、银行破产(国家保险之外的支持)。
4、非担保养老金基金,就业基金或社会保障基金(对小投资者的保护)的破产。
5、中央银行不能履行其职责(外汇合约、保卫币值
稳定收支平衡)。
6、因私营资本外逃而采取救助。
7、改善环境、灾害救济。
一、企业破产债务怎样摊销
公司破产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另外,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3. 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定

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该意见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意见提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意见称,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意见还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意见强调,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即将于实施的新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债。 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

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定

4. 地方政府可否发债,为什么?

地方政府可否发债,多年来在学界争论不休。据报道,一份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的放行地方政府发债的有关方案,已提交到国务院等待批复。我的看法是,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时机已经成熟,但发债条件必须要高。这样既可充分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同时又能防 
范由此可能带来的债务风险。

    政府的功能主要在于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而在提供“地方性公共品”上,地方政府无疑具有信息对称的优势。与中央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来提供“地方性公共品”相比,地方政府对“地方性公共品”的需求了解和信息掌握上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使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款来源得到保障。

    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还能够起到完善地方政府财政体系建设的作用。从中国的行政结构和财政结构看,中国实行的是行政分层制和财政联邦制,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不过,由于《预算法》的约束,使得地方政府无法享受举债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地方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地方财政体系;而且,长期以来的建设型财政使得地方的财政预算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和来源并不匹配,由于没有正规的融资渠道,地方政府不得不过度依赖银行信贷和土地出让。因此,地方政府财政事实上处于预算软约束,甚至混杂的状态。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后,则有利于改变这种状况。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还有一个作用,即地方发债直接把责任加到政府身上,官员和债权人直接形成约束关系,在本市发债券,所有老百姓就是政府的债权人,政府则是债务人,地方民众直接对政府形成一种监督压力,这是促使地方政府更有效使用这些资金的一个动力。

    此外,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中国现行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中,严格禁止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和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中国各级地方政府为满足地方财力需要,运用变通手段,以开征各种基金、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转移土地出让金等各种方式举债。

    这种情况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会面临很大的政策风险和财政风险,包括过分举债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破产;欠债不还将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甚至引发一些过激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极可能将债券资金用于那些收益并不确定的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中等不良后果。

    因此,要避免由地方政府举债而发生的上述风险,地方发债的门槛和条件就必须要足够高。首先,允许发债的地方政府层级要比较高,初期只能在省级层面进行。其次,除短期债务外,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严格禁止用于竞争性的项目,规避开放地方政府发债所可能带来的风险。第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地方政府的事权进行科学、明确的界定,理顺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第四,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发债的监管,包括发债时间、发债规模、债券利率、偿还期限等不能由地方政府自主确定。

    目前来看,一旦放行地方政府发债,地方公债能否顺利发行,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社会公众具备充分的应债能力,二是地方政府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前一个因素应该问题不大,在目前人们投资欲望强烈而投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政府债券的这种独特优势足可将足量的储蓄存款吸引到债市中来。至于后一因素,虽然地方公债的发行使得地方政府的显性债务显著增加,但在包括债券认购者在内的多方严格监管下,地方公债资金的使用会有比较高的效率。另外,我国已实行多年的国债转贷政策使地方政府在债券资金的使用上具有一定的经验,这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公债资金的使用效率。

    因此,可以说,在地方公债制度放开后,即使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有所增大,但其财政风险还是易于规避的。

5. 政府举借债务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第一次审计工作方案中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分为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显性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显性债务和政府负有兜底责任的或有隐性债务三类。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政府举借债务包括哪些?

6. 地方政府可以发债吗?

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或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

7. 政府举债是什么意思

举债就是国家、团体、个人凭借信誉筹集社会资金所担负的一种债务。举债按偿还期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政府举债是什么意思

8. 财政部为什么追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

财政部为什么追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2017年2月2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查处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答记者问》一、问:近日,一些媒体报道财政部请部分省级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依法问责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请问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开展这项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事关总体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个别市县政府仍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一些金融机构仍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承诺,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的精神不符。2016年,审计署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要求强化问责和公开,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继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通过问责促进消化债务存量、严控增量。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意见,2016年我部专门印发通知,组织财政部驻相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审计报告反映的违规或变相举债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对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市县政府、金融机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