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是海螺老员工于2007年工伤死亡,死后股票能否由儿子继承

2024-05-08 07:52

1. 父亲是海螺老员工于2007年工伤死亡,死后股票能否由儿子继承

只要是属于父亲的合法个人财产,儿子的继承权没有丧失,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均可以继承

父亲是海螺老员工于2007年工伤死亡,死后股票能否由儿子继承

2. 请问公司股份子女能否继承并是否一直有效?

根据《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父亲去世,并不然导致股份的丧失。股权和股东身份都可以继承。
因此你父亲的股权还在,通过你来继承。
但如果你不是企业员工,公司可能会建议你通过退股付现的方式退出公司。因为公司比较希望持股的是本公司的员工,员工持股的初衷也是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因此非本公司员工持股的情况下,公司会这样做。当然,如果公司无此要求,你就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不清楚这个无意味着股东权利的丧失,单位有推脱之嫌。可以去工商调内档,但是只有大股东的的信息,职工股东的信息不一定能查到。还是需要单位配合的。

3. 父母去世后承包的土地还没到承包期限,是村集体收回还是子女继承?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户内部分成员去世的,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户内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因此,姐姐和妹妹有权继续使用土地,村集体无权收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扩展资料
家庭承包的发包方承担的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农村土地承包人民网 陈锡文: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三权分离”

父母去世后承包的土地还没到承包期限,是村集体收回还是子女继承?

4.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东去世后股份如何继承?

1、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2、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股东死亡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继承,既要依照《继承法》规定的分配原则,同时还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2013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二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4、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只具有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换句话说,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
5、而遗产继承又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优先于第二顺序发生继承,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祖父母、兄弟姐妹。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 土地使用者去世,村委会收回并重新分配,其子女有继承权吗?

村委会有权收回

土地使用者去世,村委会收回并重新分配,其子女有继承权吗?

6. 第一顺序继承人去世,其子女是否能和其他健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

需要孙女在场,她是代为继承人,虽然有遗嘱也要她无异议
不出现可以公告送达
孙女主张继承权分几种,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第一继承人代为继承

7. 遗产继承人死亡后,其子女是否享有父母的继承权

遗产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子女享有父母的继承权。
《继承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扩展资料: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指出: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遗产继承人死亡后,其子女是否享有父母的继承权

8. 借款人死亡,子女是否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如果说债务人意外死亡,关于债务清偿问题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借款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2、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借款人死亡后,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其配偶有义务偿还;未发生继承的,则在借款人的遗产中偿还;如已发生继承的,则其子女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子女个人无义务偿还,但自愿偿还的除外。

扩展资料:
欠债人死亡,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一)、债务人死亡索要欠款
根据《继承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
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对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而没有缴纳的,和清偿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以全部遗产折价缴纳税款后,仍欠税款,继承人若自愿代缴,尽管其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应禁止。
(二)、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
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几个方面的问题:
1、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债务人死亡后,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
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