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关于合同法

2024-05-05 17:18

1. 案例关于合同法

案例1: 2003午10月,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作制,每件产品0.5元,日定额80件。不能完成定额,将从已经加工的件数中扣除相当件数的加工费。由于周某没有加工该产品的经验,不了解加工每件产品需要花费的时间,公司招聘人员也没有做相应的解释,便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工作过程中,周某发现加工每件产品至少要花费10分钟,每天工作8小时根本无法完成定额。周某向公司提出降低劳动定额并适当增加每件产品的加工费,遭到公司拒绝。周某遂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告知周某,违反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2004年1月,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终止该合同的效力。
案例2 :张某于1998年6月受聘于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业务较为繁忙,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2000年8月,某公司向张某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 通知书》,张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字。此后,张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期间,因病住院治疗。张某向某公司提出:暂缓解除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某公司认为,张某已经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张某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患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能给予其医疗期待遇。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3: 张某是某轴承厂技工。2004年2月,张某在工作中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受到车间主任的批评。张某不服气,遂在加工轴承的过程中故意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致使多个轴承报废。同事对其进行劝说,但张某置若罔闻,仍然违章操作,发生意外。在意外中,张某受伤致残。事后,张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工厂认为,张某是蓄意违章发生的意外,不能按工伤对待,拒绝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张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张某遂提起行政复议。
案例4:2001年3月,刘某被某公司录用为经理秘书,合同期限为6年。合同约定:从录用之日起3年内刘某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年以后,因刘某男友单位集资建房,为了报上名,刘某与男友结了婚,不久怀孕。 
公司以刘某违反合同为由,于2002年6月4日作出了解除与刘某所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其签订劳动合同时交纳的抵押金5000元。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5: 2004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2004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决刘志刚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一:1、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它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的规定相对《合同法》来说就是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才适用一般法。 
2、本案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用人单位不能要求职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且双方如果约定试用期的话,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一般显示公平的合同解除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里显然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所以应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1、视为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双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有的地方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提前三十日通知。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会注明合同解除的日期的。 
3、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 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三: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除非三种法定情形不得认定工伤外,均得认为是工伤。三种情形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是醉酒导致伤亡的;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本案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关于合同法

2. 合同法的一个案例

一、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二、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因为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履行其义务,那么乙公司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希望我的答案令您满意,张亮律师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3. 合同法的案例

您好。如果甲的母亲可以代理甲,那么,合同成立,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甲的母亲只做为一般的传话人,那么,乙应当承担传话人传话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因此,话未传到时乙自负责任,合同未成立,甲不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合同法的案例

4. 合同法 案例

如果此事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两份合同都已经成立,也已经生效。

买卖合同在我国为诺成性合同,A发邮件说愿意45英镑把PS2卖给B,A行为为邀约;B接受,B的行为为承诺。显然AB直接的PS2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自成立时生效!邮件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同理,C、A之间的合同也成立,因为在中国,买卖合同为诺成、非要式合同,并非所有的买卖合同都得签订文字合同,口头合同也得到法律认可!

因为买卖的是动产,适用交付原则,因此A将PS2交付给C的话,PS2就归C所有!

5. 合同法一案例

双方合同已经成立 
甲向乙发出传真,要乙给甲发货10顿,价格按去年的算,2月发货,3日内回复。7日后乙回复“同意对方意见”,在这一次 合同并未成立 因为乙的承诺已经迟到 且为迟发迟到 超出了要约人甲要求的承诺期限 合同法规定 受要约人超出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 除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外 该承诺无效
又过3日乙又回复“由于情况变化,价格上涨一倍,1月就发货”,后甲回“同意对方发货时间安排” 甲乙之间的合同在此时成立 因乙对甲的承诺做出了实质修改 且超出承诺期限 所以乙的答复为新要约 而甲表示同意 实际上是甲对乙的要约作出了承诺 合同法规定 承诺达到要约人是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所以此时合同成立
甲乙应按照比去年价格多一倍的价格支付货款 因为甲已经同意了乙的要求 合同正式成立 分析见上

合同法一案例

6. 合同法的案例

亲,合同法的案例1.刘某于某年离家出走,再无音信。6年后,其妻张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这之后,刘某的母亲去世,张某的女儿刘莹也患病,张某无钱医治,恰逢朋友李女士相助,孩子被救治。因李女士非常喜欢刘莹,张某个人体弱多病,二人协议由李女士收养刘莹,并办理了合法手续。两年后,张某与赵某结婚,但半年后赵某突然死亡。三年后,刘某现身,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刘某要求解除李女士对刘莹的收养关系,并恢复与张某的婚姻关系。问:此案该怎么解决?a.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自行恢复之前的婚姻关系;存在再婚的,要重新进行再婚手续。虽然赵某已经死亡,但也属于存在再婚,需要另行婚姻手续。b.抚养权决定权在李女士手上,收养有效则持续有效,子女意见有参考价值。如果解除收养,收养费用由刘某支付。【摘要】
合同法的案例【提问】
亲,合同法的案例1.刘某于某年离家出走,再无音信。6年后,其妻张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这之后,刘某的母亲去世,张某的女儿刘莹也患病,张某无钱医治,恰逢朋友李女士相助,孩子被救治。因李女士非常喜欢刘莹,张某个人体弱多病,二人协议由李女士收养刘莹,并办理了合法手续。两年后,张某与赵某结婚,但半年后赵某突然死亡。三年后,刘某现身,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刘某要求解除李女士对刘莹的收养关系,并恢复与张某的婚姻关系。问:此案该怎么解决?a.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自行恢复之前的婚姻关系;存在再婚的,要重新进行再婚手续。虽然赵某已经死亡,但也属于存在再婚,需要另行婚姻手续。b.抚养权决定权在李女士手上,收养有效则持续有效,子女意见有参考价值。如果解除收养,收养费用由刘某支付。【回答】
某年二月,甲出资10万元设立A企业(个人独资),聘乙管理企业,规定凡乙对外签订超过1万元以上合同的,须经甲同意。同年三月,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货物。8月A企亏损,不能偿还欠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清算。结果如下:a.A欠税3000元,欠乙工资6000元,保险费用6000元,欠丁10万元b.A的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7万元c.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8万,占50%出资额,B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d.甲其他可执行财产有3万问:乙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效。乙丙之间属于无权代理,但丙属于善意第三人,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工资、保险→税→丁的债务】如何偿还丁的债务?【先用A的资产还,再用甲的个人财产还,最后用利润还。】【回答】
王某与张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张某购买王某的房屋,2018年10月1日,张将房屋全部价款交付给王某,王某在2019年3月1日前将房屋交给张某,并在当月与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王某当时没有携带个人印章,双方约定先不签字,后面再约定时间签字盖章。张某如期交付了房款。2019年当地房价开始上涨,王某觉得按原价卖房自己吃亏,提出返还张某房款,被张某拒绝。王某认为合同没签字,故没有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该合同是否有效?—有效【意见一致了,就成立】【回答】
【提问】
如果甲与乙当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应将其所购买的那一套《三国演义》交付给乙,那么在《三国演义》被火烧毁之后,甲或乙能否单方解除合同?为什么?【提问】
亲,4是对的。这是合同法,徐某最终没有把玉如意交给王某【回答】
亲,不能,有签署合同就必须按合同走,单方解除合同是不可以的【回答】

7. 合同法相关案例

首先,三人签订的生子协议是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婚姻法》的无效合同,故陈某根据该协议请求赔偿5000元的要求不会得到支持。其次,李某因婚外情即婚外性关系导致与陈某夫妻关系破裂,给陈某造成损害,离婚时,陈某可以要求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陈某在此事上有过错,综合予以认定。

合同法相关案例

8. 合同法案例分析

您好!不成立,乙公司属于恶意磋商,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且第21条、第25条分别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乙公司回复“收到传真”并没有表达对要约的同意,不是承诺,故合同5日并未成立。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乙公司10日虽然作出承诺,但是要求签订合同书,故合同当日没有成立。乙公司在15日拒绝签约,所以合同在15日也并未成立。恶意磋商是《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本题乙公司在同意甲公司的报价的情况下又出尔反尔要求加价构成恶意磋商,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