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票据的种类

2024-05-07 01:55

1.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使用汇票为主。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bakesd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
(commeciald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光票
(clea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跟单汇票
(docmetay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即期汇票(
sightbill,demad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远期汇票(
timebill,sace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按承兑人商号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号承兑汇票
(commecialacceptace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bakesacceptace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将来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的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或个人开出的远期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很难流通。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支票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付款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会遭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支票可分为:记名支票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须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须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抬头一栏注明付给来人。这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划线支票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保付支票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转帐支票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的种类

2.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的种类有哪些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ke  sd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
(commeciald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
(clea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 metay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
sightbill,demad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
timebill, sace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按承兑人──商号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号承兑汇票
(commecialacceptace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ke  sacceptace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将来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的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或个人开出的远期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很难流通。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支票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付款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会遭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支票可分为:
记名支票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须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须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抬头一栏注明"付给来人"。这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划线支票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
保付支票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
转帐支票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3. 国际贸易的结算票据种类与结算方式是怎样的

      你对国际贸易有多少了解?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同时还有北京“国贸商城”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的意思。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国际贸易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国际贸易的结算票据种类与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以物品交易、货钱两清为基础的有形贸易结算。
         一、结算票据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使用汇票为主。
         (一)汇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  其它  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na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  保险  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按承兑人──商号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号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二)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将来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的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或个人开出的远期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很难流通。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三)支票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付款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会遭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支票可分为:
         记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须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须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抬头一栏注明“付给来人”。这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划线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
         保付支票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
         转帐支票 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二、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A、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  保证书  。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a、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  申请书  ,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  委托书  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b、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  买卖合同  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C、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识。
         a、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b、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c、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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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的主要特点 
         国际货物贸易属商品交换范围,与国内贸易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但由于它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进行的,所以与国内贸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货物贸易要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政策  措施  、法律体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和冲突,以及语言  文化  、社会习俗等方面带来的差异,所涉及的问题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2、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数量和金额一般较大,运输距离较远,履行时间较长,因此交易双方承担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要大。
         3、国际货物贸易容易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变动、双边关系及国际局势变化等条件的影响。
         4、国际货物贸易除了交易双方外,还需涉及到运输、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过程较国内贸易要复杂的多。           

国际贸易的结算票据种类与结算方式是怎样的

4. 贸易结算票据种类和结算方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ke’sd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
(commeciald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
(clea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
(docmetay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
sightbill,demad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
timebill,sace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按承兑人──商号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号承兑汇票
(commecialacceptace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ke’sacceptace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5. 国际结算票据是什么

 国际结算票据是什么
                         票据结算是指支付结算的重要内容。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那么国际结算票据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二.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三. 关系人 
         票据的关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兑人(ACCEPTOR)、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书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证人(GUARANTOR)。
          四. 几种主要的票据 
         1.汇票 (BILL OF EXCHANGE)
         2.本票(PROMISSORY NOTES)
         3.支票 (CHEQUE)
         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票据的请求权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二.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三.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四.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追索权
         一.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
         二.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
         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兑。
         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债务人。
         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承兑人(ACCEPTOR)
         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背书人(ENDORSER)
         背书人指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接受了背书票据的人叫做被背书人(ENDORSER),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
         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
         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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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票据是什么

6. 国际贸易实务汇票的分类有哪些

国际贸易实务汇票的分类有:1、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光票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跟单汇票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远期汇票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4、按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7.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常见单据有哪些

1.国际贸易中的常用票据
财务单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代表货币的支付凭证,又称票据;商业票据则指商业发票、各种运输单据、保险单、装箱单等证明或说明有关商品情况的单据;公务证书则是指由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签发的各种证明文件,如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等。各种单据都必须由签发单位正式签字或盖章,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单据就其签发单位的不同可分为:
①出口商自制单据。即由出口商自行缮制签发的单据,如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等。
②协作单位签发的单据。如由承运人签发的各种运输单据,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等。
③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签发的单据,如出口许可证、贸促会产地证明书以及商检局签发的商检证书等。
此外,有些交易还需通过国外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单据。例如由国外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的船龄证明;由进口商的代表或其检验人员签发的品质证书等。在国际贸易中,无论采取哪种支付方式,卖方均有责任向买方提供必要的单据,通过单据,实现收汇的目的。
(1)汇票。
汇票属于财务单据,一般用于出口商(债权人)向进口商(债务人)索取货款,要求进口商见票后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某种货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出具的汇票,被称为商业汇票。为了防止丢失,通常都是成套出具一式两份正本,即第一正本(FtrstofExchange)和第二正本(SecondofExchange)。两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只付一次,先到先付,后到无效。所以在汇票的第一正本上注明“付一不付二”(SecondExchangaBeingUnpaid),而在第二正本上则注明“付二不付一”(FirstExchangeBeingUnpaid)。银行在传递单据时,一般将两张正本汇票分开邮寄,以免丢失。在即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有无都不会影响付款的进行,而远期付款的交易则必须有汇票。
(2)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lnvoice)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兑价、包装等。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核心,其余单据均需参照它缮制,故又被称为中心单据。进口取得的国外厂商的发票没有固定格式,我国税法等法律对其也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出口发票一般需要到税务机关购买,如果需要印制自己特殊格式的发票则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并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方印制(套印税务监制章),否则不予退税。
(3)海运提单(B/L)。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力。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可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4)保险单(tnsrancePolicv)。
保险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保险的起讫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期限等项目外,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的各自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保险单如同指示性的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5)海关发票(Cstomslnvoice)。
海关发票是根据进口国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其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进口国海关根据海关发票查核货物在出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国是否以低价倾销;进口国海关凭海关发票查核进口商品的价值和产地,确定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实行差别税率政策;进口国海关据以计算进口商应交纳的进口税款。
(6)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
产地证明书,简称产地证,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具有以下作用:其一,进口国根据产地证来确定对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其二,进口国以产地证来证明货物的来源,控制或分配其进口配额;其三,证明是进口商指定的生产地生产的商品。
(7)包装单据(主要是装箱单)。
包装单据(PackingDocments)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须加以适当的包装后才能装运出口,以保护有关商品的完好。包装单据种类较多,常见的有:装箱单(PackingList/PackingSlip);包装说明(PackingSpeci-fication);详细装箱单(DetailedPackillgList);包装提要(PackingSmmary)等。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信用证(L/C)。
信用证(LetterofCredit)是由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付款是以出口商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的,因此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都是跟单信用证。对于信用证,最主要的是把握住一点,即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条伴就是受益人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从这一点出发,一个出口商(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若想安全及时获得信用证款项,必须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办,而不能依照有关贸易或商务合同办,尽管信用证可能是根据有关合同开立的。反过来说。一个进口商(一般是信用证申请人)若想保护自己的权益,亦只能按信用证规定办。这里所说的“信用证规定”仍然是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进一步说,判断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支取款项的要求是否成立,就是判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完全充分地体现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每一条件得到满足,银行术语称之为是否“单证相符”。
信用证可能涉及的当事人有开证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IssingBankOpeningBank)是作出信用证项下付款承诺的银行,通常与开证申请人位于一地。在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必须按照开证人提交的申请书办理,由此可见开证申请书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开证行最主要的权利是可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质押品。这种质押品可以是物品,可以是现金(保证金),也可能是质押或保证文件。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为贸易或商务合同的买方。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以开证申请书作为合同;申请人与受益人(即出口商)之间受贸易或商务合同制约。
受益人(beneficiary)是信用证的权利拥有者,这个权利即为可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向开证行支取贷款。
除此之外信用证还涉及通知行(AdvisingBank)、议付行(NegotiatingBank)、保兑行(ConfirmingBank)、付款行(PayingBank)、偿付行(ReimbrsingBank)等。
信用证最主要的特点为: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凭单付款;信用证是独立、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除了是一种商业单据外,还有融资作用。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债权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代收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债权人为出口商,债务人即为进口商。出口商根据贸易或商务合同发运货物,产生债权,进口商获得货物而发生债务。为了结清这种债权债务,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通常随附发票及货运单据(物权凭证),委托银行收款。托收是基于买卖双方信用的,也就是通常所谓商业信用,银行虽居于其间,但只是处于受委托代理的地位,不作任何关于付款的承诺,只根据委托人或付款人的指示办事。
托收一般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①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s)。
光票托收,指以汇票、本票、支票而不随附其他单据的托收,故也不涉及交单的方式问题。光票托收以往基本用于非贸易业务。光票由于手续简单,在贸易双方相互信任的前提下,不失为一种省时省事省钱的结算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光票托收由于无单据的转移,卖方一旦货物脱手便难控制货权,对卖方来说,如何控制这种风险是值得注意的。因此,光票托收一般较适合在贸易伙伴为母、子公司,合营、合资、合作的双方时使用。
②跟单托收(DocmentaryCollection)。
跟单托收即是指汇票随附其他单据的托收,也是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跟单托收按其交单方式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D/P)。
简而言之,付款交单就是付款才能放单给付款人,付款人只有在交付货款后才能取得单据凭以提货。再简单点说,付款交单就是只有先付款才能得到货款。按照付款交单的基本原理,付款交单似只适用于即期交易:按照实务操作,假如适用于远期交易的话,那么远期期限应以不起过货物运输航程为限只有在这两种条件下,付款交单方式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设想付款期限180天,而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因为无论采用何种现代运输工具,国际贸易的货物运输均不需如此长的时间。货物已到港,而单据却需到180天后才能一手付款,一手交单,这不具操作性。另一方面,远期付款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使进口商得以先销售货物,后支付货款,远期付款交单也使这种资金融通失去意义和事实上的不可能。出口商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正确把握付款交单方式的特点,避免矛盾。
b.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即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后,代收行可放单给付款人。不难看出,承兑交单有两个特点,一是付款是远期的,二是有远期汇票,无汇票则无法发生承兑的行为。由以上可以看出,承兑交单适用于远期交易。由于付款人承诺付款后便可取得单据凭以提货,而委托人(出口商)在未获得付款前已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对委托人来说具有一定风险。因此,承兑交单方式应在对付款人较为了解时才宜采用。但在实际中,往往出口商为了推销新产品,或打开某一新市场而使用承兑交单方式,这是对进口商的一种让步,以鼓励其销售尚不为人所熟悉的商品。
托收的最主要特点是基于商业信用,换句话说就是基于买卖双方的信任。托收过程中虽有银行介入,但银行只是居中代理各种委托事项,并不承担必定付款的义务。此外,托收较之信用证,手续简便一些,银行费用也低一些。买卖双方应根据销售目的、合作伙伴的情况、商品市场情况等,综合考虑采用哪种方式,以达到扩大销售、扩大市场的目的。
(3)汇款。
汇款(Remittance)结算是操作最简单的一种结算方式。卖方将贷款直接发运给买方,买方通过银行对卖方付款,银行不处理票据或单据。
汇款按资金调拨方式分为电汇、信汇、票汇。
①电汇(TelegrapficTransfer简称T/T)。即汇款资金的调拨和汇款委托指示采用电讯方式送达汇入行。电汇时间很短,收款人很快便可收到款项,较适于急需购买的商品。从银行业务的角度而言,电讯易于控制真实性,大额汇款银行倾向于采用电汇。
②信汇(MaiITransfer,简称M/T)。即汇款委托指示是通过信函方式发出的,速度较慢,较适于金额小的交易,大额交易采用信汇不太容易使出口商接受。
③票汇(BankersDemandDraft简称D/D)。即汇-教委托指示及资金调拨采用银行汇票的方式完成。票汇方式比较灵活,因为汇票是流通票据,不一定只到一家银行兑现,持票人可将汇票卖给出票行的任何一家代理行。由于通讯方式的极大改善,大额票汇也越来越少使用。目前国际上的银行票汇,即便汇票人要求票汇,汇款行一般也要采用加押电予以证实,以防止伪造。以上分类主要是从资金转移和汇款委托转示的发送方式角度而言,也是最常见的分类。根据付款与发货的先后不同,还可分为预付货款、货到付款的。但这种不同对汇款的方式并无影响,本书不赘述。
如同托收业务,汇款的最主要特点是基于商业信用。无论采用何种汇款方式,资金的转移不与货权的转移相联。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付款,后收货,对买方不利;货到付款是卖方先发货,后收款,对卖方不利,都有发生银货两空的可能。因此,汇款结算方式只有当买卖双方高度信任的情况下较适用。当然,如果货物是市场热门,买方也较愿意先付款:货物在市场上知名度低卖方也不得不先发货。采用何种方式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
(4)保函。
担保人向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如不履行,担保人负责赔偿。这种银行信用文件即为保函(Gllarantee)。保函的分类很多,用途非常广泛,大致可归纳为四类,即进口付款保函、借款保函、信用保函和特殊贸易保函。
①进口付款保函(PaymentGarentee)。进口付款保函是担保人为委托人进口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而出具的付款保函。从担保人的角度看,这种保函类似于信用证。因为保函项下的有关合同的履行必定以支付现金来完成,要么委托人付款,要么担保人履行保函的付款义务。这也是“付款保函”之由来。进口付款保函常用于信用证不便处理的进口业务。如交易特别复杂,各项条件不容易以单据体现等。在银行业务中,进口付款保函一般按照信用证业务来处理。
②特殊贸易保函。
特殊贸易保函主要指的是担保人为特殊形式的贸易活动出具的保函。所谓特殊贸易,一般指的是租赁、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这种贸易方式主要特点在于合同的一方获得对方商品形式的融资,而偿还大都不以现金支付为形式。比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的偿还,均以产品或加工品等实物形式。
一、福费廷的申办程序是怎样的
福费廷的申办程序是:签定进出口合同与福费廷合同,同时申请担保;出口商发货,并将单据和汇票寄给进口商;进口商将自己承兑的汇票或开立的本票交给银行要求担保。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物权凭证)交给包买商,并提供相关材料;收到开证行有效承兑后,包买商无追索权地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付款;进口商付款给担保行。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常见单据有哪些

8.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银行保证函银行保证函(banker'sletterof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a、信用证与汇付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信用证与托收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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