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4-05-17 17:00

1. 关于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汕头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劳保所)申请参保,办理手续时应填写《汕头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签订《城镇居民医保费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城镇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以本户一参保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存折和帐号页复印件;

3、一寸近期免冠标准彩照2张。

以下人员还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在非本统筹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应提供参保的相关证明;

2、重度残疾人须提供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须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人员须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原参加职工医保(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终止享受待遇时间的证明材料;

6、18周岁以上全日制中学、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就读学校证明;

7、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残童及社会孤儿的,须提供市或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医保缴费

 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的方式,以本户参保人在指定银行开设个人结算帐户,与街道(镇)劳保所签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并存入足够款项,由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委托银行划款。

领取《医疗保险证》

在办理参保缴费30日后,凭签订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到街道(镇)劳保所领取《医疗保险证》。

补办《医疗保险证》

参保人《医疗保险证》被盗或遗失申请补办的,须提供参保家庭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参保人一寸近期免冠标准彩照各一张、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填写《补办医疗保险证件申请表》,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补证手续。

变更参保人信息

参保人信息变更的,须填写《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医疗保险证》原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常住异地和异地定居人员的医保备案手续

参保人在我市以外地方居住(国外、港澳台除外)连续一年以上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常住异地手续:

1、填写《常住异地人员申报表》、《信息变更申报表》、《常住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2、选择1-3家当地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居住地没有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公立医疗机构;

3、持相关表格和常住异地《暂住证》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街道(镇)劳保所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就医手续

参保人因病情须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就医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经医院医务科和院领导审核后,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批准(急、危病人可先行转院,并于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批准手续)。

办理减员

参保人因就业、升学、出国、户籍迁出、死亡、参军等申请停保的,须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申报表》,带《医疗保险证》到街道(镇)劳保所办理减员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就业的提供养老手册;

2、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护照;

3、升学的提供录取通知书;

4、参军的提供入伍通知书;

5、户籍迁出的提供户口簿。

6、死亡的提供死亡火化证明或户口簿。

减员后参保人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参保人不参加下一个社保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须在5月30日以前办理停保手续
来源:http://csi.shantou.gov.cn/sbdt_view.asp?id=110

关于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 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下同)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适应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
  在城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依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相关待遇相对应、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属地管理等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以及保险待遇的给付等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审计、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和工会组织等部门和单位,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其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本规定施行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职工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分为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个险种。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但必须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具体标准和申请、批准程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同一用人单位只能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医疗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7%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5 %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第十条 参保人从退休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比例继续为该退休的参保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提供有效资料致使其职工的缴费工资无法核实的,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三条 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原属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原属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个人失业保险金中扣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重新就业的,可以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保。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兼并时,兼并方必须按规定为被兼并方的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被租赁、承包时,有关各方必须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责任。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并按以下规定的预缴费基数、预缴费比例和预缴费年限,为退休人员(含已退休)以及按有关规定离岗退养(含已离岗退养)的人员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预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预缴费基数,并按5%的年递增率逐年递增;
  (二)预缴费比例:终止经营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根据原参保形式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确定预缴费比例;终止经营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根据实际经济情况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确定预缴费比例;
  (三)预缴费年限:自用人单位办理预缴费手续的次月起至参保人满75周岁的月份计算预缴费年限,预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按5年计算。  其中,非国有(含非国有控股)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在该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缴费,缴费后仍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差额部分由参保人负责缴纳。

3.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全体职工。第三条 特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方式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保障、广泛覆盖”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第四条 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特区范围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基金,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用人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第五条 政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监督和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主管特区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特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给付。
  各级财政、劳动、税务、卫生、医药、审计、物价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第七条 特区医药卫生改革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配套进行,建立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和医疗机构的合理补偿机制,推进区域卫生规划,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征集第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滞纳金;
  五异地转入的基金;
  六单位解散、撤销、破产、拍卖(出售)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地方财政拨款;
  八社会捐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积累的原则征集。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8 %缴纳,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缴纳。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属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第十条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 免征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及工商登记注册为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包括业主和从业人员),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职工从退休之日起,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费用解决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后,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和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单位预算资金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在事业收入中列支;
  二社会团体在社团收入中列支;
  三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四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在其收入中列支。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起停止其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45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变更或终止(撤销)时,应于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终结医疗保险关系手续。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被兼并时,兼并方必须承担职工的医疗保险费;被租赁、承包时,必须明确医疗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偿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4. 汕头经济特区医疗保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医疗需求,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医疗保障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医疗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第三条 医疗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城乡统筹、机制创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障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审计、民政、教育、地方税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征集,实行市级统筹、区县核算、风险共担的机制。
  特区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市、区(县)政府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以及在特区范围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普通门诊统筹基本医疗费用;
  (二)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
  (三)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
  (五)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医疗费用。
  除前款规定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规定设立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就医、购药等费用。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享受相应待遇,但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第三章 补充医疗保险第十条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第十一条 下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实行公务员管理(含参照管理)单位中的在编工勤人员(含退休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与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人员。
  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为参保人(含退休人员)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第十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二)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
  (三)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
  (四)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第十三条 不能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或者采取其它形式,适当减轻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第十四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包括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由参保人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第十五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并参与监管服务。经办机构负责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索赔。第四章 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包括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和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

5. 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查询

汕头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事指南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劳保所)申请参保,办理手续时应填写《汕头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签订《城镇居民医保费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城镇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以本户一参保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存折和帐号页复印件;3、一寸近期免冠标准彩照2张。以下人员还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在非本统筹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应提供参保的相关证明;2、重度残疾人须提供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3、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须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4、低收入家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人员须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原参加职工医保(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终止享受待遇时间的证明材料;6、18周岁以上全日制中学、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就读学校证明;7、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残童及社会孤儿的,须提供市或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医保缴费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的方式,以本户参保人在指定银行开设个人结算帐户,与街道(镇)劳保所签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并存入足够款项,由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委托银行划款。领取《医疗保险证》在办理参保缴费30日后,凭签订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到街道(镇)劳保所领取《医疗保险证》。补办《医疗保险证》参保人《医疗保险证》被盗或遗失申请补办的,须提供参保家庭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参保人一寸近期免冠标准彩照各一张、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填写《补办医疗保险证件申请表》,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补证手续。变更参保人信息参保人信息变更的,须填写《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医疗保险证》原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常住异地和异地定居人员的医保备案手续参保人在我市以外地方居住(国外、港澳台除外)连续一年以上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常住异地手续:1、填写《常住异地人员申报表》、《信息变更申报表》、《常住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2、选择1-3家当地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居住地没有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公立医疗机构;3、持相关表格和常住异地《暂住证》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街道(镇)劳保所办理备案手续。办理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就医手续参保人因病情须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就医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经医院医务科和院领导审核后,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批准(急、危病人可先行转院,并于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批准手续)。办理减员参保人因就业、升学、出国、户籍迁出、死亡、参军等申请停保的,须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申报表》,带《医疗保险证》到街道(镇)劳保所办理减员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就业的提供养老手册;2、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护照;3、升学的提供录取通知书;4、参军的提供入伍通知书;5、户籍迁出的提供户口簿。6、死亡的提供死亡火化证明或户口簿。减员后参保人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参保人不参加下一个社保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须在5月30日以前办理停保手续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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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查询

6. 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如何办理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劳社[2008]95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根据《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汕府[2008]8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汕府[2008]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下称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 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于6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超过期限的,本年度不再受理,下一年度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每年的1月1日至6月10日为办理下一社保年度参保缴费的缴费期。
第四条 下列人员在每年的6月11日至12月31日也可以办理参保手续,但必须在办理参保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一)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的;
(二)新生婴儿以及新入户本市的城镇居民,办理了入户手续后3个月内的;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失业后,已终止享受原有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的;
(四)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办理了转户手续后3个月内的。
第五条 城镇居民应以家庭(每一户口簿视为一个家庭)为单位(下称参保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参保人资料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出具缴费通知书,参保单位持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30日后凭缴费单据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参保凭证。
参保凭证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
参保单位内符合《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保。
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需变更参保资料或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参保单位到原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手续。
第六条 参保人属我市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户口的,以所在单位作为参保单位,到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城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即可);
(二)一寸照片2张。
(三)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需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重度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低收入家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人员,需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
(六)18周岁以上全日制中学、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生需提供就读学校证明、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七)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残童及社会孤儿的,需提供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八)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终止享受待遇时间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参保人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缴费当年的6月30日。
第九条 参保人资料发生变更(如户口迁移等),应于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变更手续。原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十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逐月将参保人增、减员等资料报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审核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校对银行提供的缴费记录,并于每年7月20日前向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定额补助资金和困难居民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全市参保人员缴费等情况进行复核,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中央、省和市财政应拨的定额补助资金和困难居民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财政拨付的各项补助资金等构成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全部存入市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中央、省和市、区(县)财政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对每一参保人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一次性缴纳一个社保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年的7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参保人,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确定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选择就医。
第十八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主动出示参保凭证,未带参保凭证的,必须在办理住院手续的3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补交,供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身份。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凭证,确认参保人身份。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医疗费用记帐手续。参保人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给参保人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等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必须向参保人或其亲属说明,征得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的,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定点医疗机构才给予办理医疗费用记帐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将计生证明复印件附上。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应由参保人支付的费用;属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医疗费用结算单据交由参保人或其亲属签名确认,作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居民医疗费用时,实行定额结算为主的结算方式。结算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住院时,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支付不同的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一致。具体为:
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在市外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为1000元。
参保人减免起付标准的条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相同。
居民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同步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我市以外地方居住(国外、港澳台除外)一年以上的,可办理常住异地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参保单位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申请表;
(二)选择1-3家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当地没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公立医院;
(三)持申请表和常住异地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备案手续;
(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将资料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因急诊在本市以外地方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7日内书面告知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将备案情况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保存参保单位的备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用现金垫支住院医疗费用的,应当于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带齐如下资料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也可以委托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一)参保凭证;
(二)收费单据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三)办理异地定居或常住异地手续的,需提供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的材料。
(四)参保人属于生育和终止妊娠的,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疾病(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的,其门诊就医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报销。
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办法、起付标准、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报销办法参照《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汕府[2007]172号)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一并计算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
参保人申请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的,其申请资料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鉴定。
第二十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就医的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我市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以外的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诊疗项目,参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范围执行。
居民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7号)执行。超过范围的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参保人应自觉遵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不得冒名就医,不得伪造、涂改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就医有关资料以骗取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遵守医疗诊疗常规,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增加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支出的基金;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挪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随意拖欠、减少或增加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费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7月16日起执行。

7. 汕头城乡居民医保 异地

汕头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事指南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劳保所)申请参保,办理手续时应填写《汕头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签订《城镇居民医保费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城镇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以本户一参保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存折和帐号页复印件;3、一寸近期免冠标准彩照2张。以下人员还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在非本统筹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应提供参保的相关证明;2、重度残疾人须提供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3、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须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4、低收入家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人员须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原参加职工医保(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终止享受待遇时间的证明材料;6、18周岁以上全日制中学、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就读学校证明;7、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残童及社会孤儿的,须提供市或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医保缴费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的方式,以本户参保人在指定银行开设个人结算帐户,与街道(镇)劳保所签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并存入足够款项,由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委托银行划款。领取《医疗保险证》在办理参保缴费30日后,凭签订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到街道(镇)劳保所领取《医疗保险证》。补办《医疗保险证》参保人《医疗保险证》被盗或遗失申请补办的,须提供参保家庭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参保人一寸近期免冠标准彩照各一张、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填写《补办医疗保险证件申请表》,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补证手续。变更参保人信息参保人信息变更的,须填写《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医疗保险证》原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常住异地和异地定居人员的医保备案手续参保人在我市以外地方居住(国外、港澳台除外)连续一年以上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常住异地手续:1、填写《常住异地人员申报表》、《信息变更申报表》、《常住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2、选择1-3家当地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居住地没有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公立医疗机构;3、持相关表格和常住异地《暂住证》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街道(镇)劳保所办理备案手续。办理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就医手续参保人因病情须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就医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经医院医务科和院领导审核后,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批准(急、危病人可先行转院,并于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批准手续)。办理减员参保人因就业、升学、出国、户籍迁出、死亡、参军等申请停保的,须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申报表》,带《医疗保险证》到街道(镇)劳保所办理减员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就业的提供养老手册;2、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护照;3、升学的提供录取通知书;4、参军的提供入伍通知书;5、户籍迁出的提供户口簿。6、死亡的提供死亡火化证明或户口簿。减员后参保人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参保人不参加下一个社保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须在5月30日以前办理停保手续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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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城乡居民医保 异地

8. 汕头城市居民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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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医保卡所需要的材料:1、参保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两张,如参保人是学龄前少年儿童,则提供母子或父子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两张;2、参保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份;3、参保人所在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两份,户口本上的每一页都要复印;4、户口本上除参保本人外,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两份;比如,您的家庭成员有省、市的医保本,您只需携带医保本的原件,并复印医保本的第一页即可;5、农民工子女参保,还需提供父母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原籍户口本及复印件,外出务工证明以及父母所在单位提供的3年以上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6、属于低保人员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所登记的当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7、属重度残疾(一至二级残疾)人员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8、属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