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部门职能

2024-05-18 03:32

1. 香港上市公司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部门职能

这题目够写博士论文啦

我想粘帖也不行啊,楼主不知道这里有字数限制的吗?

香港上市公司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部门职能

2. 什么是A股?什么是B股?香港上市和纽约上市有什么区别?上市公司是不是很有钱?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一个公司可以同时发行A、B、H股,当然要看具体的部门的审批了。  具体分析如下:  1.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同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我国A股股票市场经过几年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帐,实行“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  2.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现阶段B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B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帐,实行“T+3”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持有合法外汇存款的大陆居民也可投资。  3.H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KOng,取其字首,在港上市外资股就叫做H股。依此类推,纽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N,新加坡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S,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就分别叫做N股和S股  二者的区别是:A股、B股及H股的计价和发行对象不同,国内投资者显然不具备炒作B股、H股的条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沪市挂牌B股以美元计价,而深市B 股以港元计价,故两市股价差异较大,如果将美元、港元以人民币进行换算,便知两地股价大体一致。以字母代称进行股票分类,不甚规范,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股票简称必须统一、规范。可以相信,随着我国股市的进一步发展,A股、B股、H股等称谓将成为历史。  企业资质足够好就可以在纳斯达克(纽约)上市[新浪、网易],其次是纽约证券交易所[新东方],再次是香港证券交易所[中国移动],再次是深市、沪市;  在纳斯达克上市可以圈到最多的钱,在国内上市圈到的钱少;  上市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所称的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暂停股票上市的法定情形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规定公布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3. 企业被监管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监管是证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成熟市场中上市公司监管主要是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首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证券发行的注册制的本质和核心即是信息的充分披露)和发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但本世纪70年代以来,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发现,仅靠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纷纷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1978年6月底,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率先规定,自该年7月1日起,凡在该所注册上市的企业必须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监事会,随后,美国证券交易所也作出类似的规定。80年代后,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要求董事会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实施严格监督。香港联合交易所成立后要求在该所上市的公司至少设立2名独立董事。1992年,伦敦证券交易所制订了关于上市公司《良好行为准则》,全面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行为准则,特别是强调加强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对执行董事和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上述情况说明,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上市公司监管的应有之义,虽然该职责具体由证券监管部门还是证券交易所承担应根据各国国情决定。

企业被监管是什么意思

4. 在证券市场上,政府监管机构的模式有哪些?

  1.政府集中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由政府专门设立主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交易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的一种证券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参与和干预证券市场的活动,国家设置有一个或多个专门的政府机关作为证券主管机构,由其代表国家对证券市场依法行使全面的管理职权。美国是采用政府集中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一个以美国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为核心,以若干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协会为基础的双层次的监管组织体系。美国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直属于美国总统,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独立行使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职权;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协会则通过自律性规则的落实来行使辅助监管权。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日本、韩国、以色列、菲律宾、埃及、巴西、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也基本采用这种模式。

  证券集中监管模式,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强调全国统一的立法,建立有一套全国统一的行政监管机制。其优点主要有三个方面:(1)立法、执法全国统一,促使证券行为有法可依,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2)能公正、公平、高效、严格地发挥其监管作用,有利于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的成本;(3)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分别独立,监管机构及其人员超脱于被监管利益之外,有利于保证监管的公正性,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此外,国家设立专门、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方便了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这种监管模式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弊端:(1)证券法规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超脱于市场,从而使得市场监管可能脱离实际,造成监管效率下降。(2)对市场发生的意外情况反应比较迟缓,可能处理不够及时;(3)监管机构的权利与监管范围非常广泛,权力相对集中,有可能导致监管权力的滥用和监管机构的膨胀。

  2.自律型监管模式。

  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国家不设置独立的政府主管部门,而由非政府监管机构和证券业自律组织主要依照自我监管规则,对证券市场予以监督管理的一种证券监管机制。英国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爱尔兰、挪威、瑞典以及原英联邦国家受这种模式影响较大。英国证券市场的管理几乎完全是由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协会等自律机构负责完成,政府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采取放任政策。英国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形成,与英国历史上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拥有严格的交易规则和高水准的专业性证券商队伍,以及长期执行一套严格的注册制度与公开说明书制度,能够实施有效的自律管理是分不开的。

  在立法方面,英国没有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等证券单行法,其证券立法散见于各种具体法律规范中,如1948年《公司法》中的公开说明条款,1958年《防止欺诈投资法》中的防止欺诈条款,以及1973年《公平交易法》与1986年《金融服务法》中的规定等。除此之外,英国的证券监管主要靠自我监管规则。

  英国证券市场的自我监管体制主要由英国证券交易所、金融服务局(鼢气)、收购与合并委员会、证券业理事会等机构组成。根据1984年英国政府颁布的《交易所上市规则》,交易所为证券市场的法定主管机关,负有审核上市公司的上市说明书和监管上市公司持续公开的义务。金融服务局成立于1997年10月,其前身是英国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其职能主要是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自我监管体制。收购与合并委员会是一个研究性的机构,它制定有《收购与兼并守则》及《大量购买股份规则》,其中有专门用于调整公司股份收购的一系列条款。证券理事会是1978年为协调非法定证券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而成立的一个机构,它是由十多个专业协会代表组成的自愿性组织,其职能是制定、解释和执行有关条例等。

  自律型监管模式,以自律管理为主,行政监管为辅,无统一的全国性行政监管机构。其优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监管人员通常都是证券行业专家或具有丰富监管经验者,故对违法违规行为反应灵敏,应对措施可行性较高;(2)监管规则与措施大多是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实用性与灵活性都较强;(3)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利益一致性,故监管措施易于被接受和理解;(4)因专门的监管机构少、监管人员也较少,故监管成本较低。其缺点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立法、执法不统一,地区分割特征较明显;②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利益不超脱,容易导致滥用职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发生;③无全国统一、专门的监管机构,国际合作受到一定影响。

  3.综合型监管模式。

  综合型监管模式又称中间型监管模式,它是指既注重自律监管,又强调立法监管,或者说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德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在证券监管上,一方面非常注重自律的传统,另一方面又不断加强行政监管。在德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较多,立法也较多,如《股份法》、《财务报表公布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在自律管理方面,德国股票交易政府专家委员会制定的《自愿行为准则》对各种违法交易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该准则得到所有工商协会的认可,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此外,由于德国历史上国内产业资本积累较少,所需资金主要由银行提供,故其证券业从属于银行业的特点较明显,其《银行业务法》也明确赋予银行以投资者角色进行证券业务的独占权,其证券市场的运作也是由银行组织进行的,其银行也因此被称为全能银行。德国证券法及政府监管权力高度分散,但其发达程度仍然较高,证券市场也未出现过大混乱的局面。有学者将其原因归纳如下:(1)银行作为德国证券市场的主体,始终以银行家的道德水准参与证券发行、上市与交易,并借此维持着证券市场上的经济秩序;(2)当人们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后,交易信用也得以发扬。

  综合型监管模式,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可谓是较好地结合了前二者的优点,弥补了一些不足。但是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实施的程度,在大多数情况下总是一种监管力量为主,另一种为辅。

  上述三种监管模式的差异主要来自于不同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不同。比如,英国一贯崇尚市场自由,尽量减少或避免政府对市场不必要的干预,故着重强调证券业的自律性管理。美国,在1923--1933年的经济危机之前也是崇尚市场自由,但危机的沉重打击使之认识到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并转而逐步强化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德国崇尚社会市场经济,希望在市场的自由与国家的干预中寻找一条中间道路,故采取了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的措施。

  尽管不同的监管模式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但各国都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并且随着国际合作的进行,不同监管模式之间也在发生相互影响与作用。例如,1996年英国政府宣布,要彻底改变证券市场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政府监管力量,并于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局,以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机制。德国也在1996年设立了一个金融监管局,享有较大的证券市场监管权。其他如意大利、泰国、约旦等国家也逐步从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逐步向集中监管模式靠拢,开始加强政府监管的力度。

5. 中国证监会是什么机构?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
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是什么机构?

6.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长监管有什么作用

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5. 统一监管证券业。
现在监管会正在转变模式:转变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转变监管模式、转变信息披露导向和向阳光监管转变。

7. 请问港股的板快的红筹板是什么意思?怎么分的啊?

  百科名片
  红筹股(Red Chip) ,这一概念诞生于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相应地,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一种认为
  应该按照业务范围来区分。如果某个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中国大陆,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来自该业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就是红筹股。国际信息公司彭博资讯所编的红筹股指数就是按照这一标准来遴选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
  应该按照权益多寡来划分。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大部分直接来自中国大陆,或具有大陆背景,也就是为中资所控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才属于红筹股之列。1997年4月,恒生指数服务公司着手编制恒生红筹股指数时,就是按这一标准来划定红筹股的。由于恒生的实用性,后一种划分方法被更广泛的使用。
  不同地区的红筹股概念
  香港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香港资本市场上一直存在着英资和华资公司的划分。后随着香港的回归前后与大陆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大陆资金逐步进入香港,形成第三类机构——中资企业。   80年代末,越秀集团、粤海集团分别间接或直接收购香港的上市公司取得了上市的地位。90年代初,中信收购泰富及其后的一系列成功运作掀起中资企业在港收购热潮。据不完全统计,仅在1992年7月至1993年底的一年半时间,被中资收购或参股成为主要股东 持股10%以上 的香港上市公司有28家,占1993年底香港全部上市公司477家的5.9%。红筹股概念初步形成。香港股市中红筹股1996—1997年,深业控股、越秀交通、中国电信陆续上市,红筹股开始被市场热炒注资重组概念,红筹股板块正式确立。   2000年后,红筹股再次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当年红筹上市12家,筹资3539亿港元,占当年香港主板和创业板筹资总额的77%。到2004年,香港红筹企业总数达84家(数据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所)。
  新加坡
  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上市始于1993年的中远投资。在2002年前,在新加坡上市以国有企业居多,有一些直接上市的通道,比如中新药业。但也有一些用的是红筹模式,比如首家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公司中远投资,也是目前在新加坡上市的市值最大的中资公司,就是买壳上市。其后的联合食品、大众食品也都采用红筹模式上市。这一阶段在新上市的中国企业有16家。   2003年以后,中国企业赴新上市形成了热潮,上市企业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红筹模式被广泛运用。2003、2004两年每年都有12家中国企业在新上市。加上7家中国大陆相关公司,形成47家中国概念板快,被称为“龙筹股”。
  美国
  从1992年起,中国公司开始在美国上市。这一阶段包含了两类企业,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并存:一类是在香港上市的国企H股以美国存托凭证方式(ADR)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如青岛啤酒、上海石化、马鞍山钢铁等8家公司,另一类为外资或中资的公司以红筹方式上市,如华晨金杯汽车、中国中策轮胎和正大易初摩托。   当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以制造业为主,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强劲吸引了国际投资者,华晨金杯汽车在上市后的一个多月内,股价从发行价的16美元上涨至33美元。这是第一波中国热。   这股热潮到1994年开始消退,一方面是受到墨西哥的金融危机引发的新兴市场信心危机的影响;另一方面是中国上市公司本身的原因,公司在上市后公布的中报和年报业绩与公司管理层在上市推荐时所做的预测有很大出入。   1997年上半年,中资股迎来第二次上市高潮。主要是一批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同时,在美国以ADR方式上市或在OTC市场挂牌交易,包括华能电力国际、中国东航、南方航空、大唐发电等H股,也包括北京控股、上海实业等红筹股。   1999年和2004年,又掀起连续两波在美上市的高潮,主力都是网络股。前一波的代表是中华网和三大门户网站;后一波的代表是Tom 在线、掌上灵通、盛大娱乐等。而这两次高潮的主力都是红筹股。
  其他地区
  除此之外,在伦敦、多伦多、东京都有少量红筹股存在。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海外市场除香港外,并不特别强调红筹的概念,而是统一定义为“中国概念”。无论H股、S股、买壳、造壳,不管来源如何,只要满足各交易所上市标准,就可以上市。红筹股与非红筹股间的界限一直比较模糊。
  [编辑本段]红筹股定义的发展
  早期
  早期的红筹股,主要是一些中资公司收购香港中小型上市公司后改造而形成的,如“中信泰富”等。近年来出现的红筹股,主要是内地一些省市将其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改组并在香港上市后形成由,如“上海实业”、“北京控股”等。红筹股已经成了除B股、H股外,内地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一条重要渠道。红筹股的兴起和发展,对香港股市也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从1993年至1997年6月底,红筹股公司通过首次发行及增资配股筹集的资金为115.5亿美元。1997年l至6月,香港股票市场的总筹资额约为1433亿港元,其中,红筹股占了23.8%。
  发展
  后来,有人将红筹股做了更严格的定义:必须是母公司在港注册,接受香港法律约束并在香港上市的中资企业才称为红筹股。通常,上述几种范围的股票都被投资者视为红筹股。   H股,是指注册地在中国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H”,是取香港英文HongKong词首字母。   由此可见,红筹股和H股同在香港上市,其根本区别是:红筹股在境外注册、管理,属于香港公司或者海外公司;H股在内地注册、管理,属于中国大陆公司。红筹股和H股与投资决策密切相关的主要区别还有:   红筹股股份可全部上市流通,国有H股股份则有部分不能上市流通;日后增发新股时,红筹股可能拥有更大的弹性和空间,而H股增发的风险可能较高,时间也可能相对较长。   红筹股管理层持有的认股权可能与海外公司一样,管理层可享受全部认股权的所有权益;但H股则不同,管理层并未真正拥有上市公司认股权,即使拥有的也是模拟的认股权。   在发行可换股债券和其它债券时,红筹股公司并不需要符合内地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但H股则需要内地的法律程序和条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编辑本段]红筹股的回归
  不过业内人士也认为,目前红筹股回归也存在不少技术上和法律上的障碍。首先所谓红筹股,是指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如上海实业、北京控股等。目前,在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地的市场均有红筹股上市。由于历史原因,众多大型优质国有企业此前通过红筹股形式上市,并以在香港上市的居多。红筹股6月'王者归来'“从红筹股的定义来看,我们就明白红筹股其实就是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想要在A股上市,当然要经过其股东认可,另外还要解决其上市地法律障碍问题。这些问题处理起来相当复杂,这也是为何红筹股回归迟迟未解决的原因。”这个情况直到今年3月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讲话中指出“红筹股回归将通过直接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才真正向市场表明红筹股的回归不需用CDR的方式。这无疑为红筹股的回归初步扫清了法律障碍。侧面证实红筹股回归押后随着时机的逐步成熟,中国证监会更在近日向部分券商下发《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点办法(草案)》,为红筹股回归A股初步确定了门槛和规范。   《试点办法》规定,试点范围仅限于香港上市的红筹公司,这是由于在美国和新加坡等地上市的红筹股多为高科技和互联网的民营企业,而香港已有H股回归A股的成功先例。红筹股发行A股应满足四个条件:股票已在香港证交所上市交易一年以上;股票市值不低于200亿港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0亿港元;50% 以上的经营性资产在境内,或者50%以上的利润来源于境内业务。根据该规定,目前93只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中,只有21家公司符合《试点办法》的要求,并均为大型国有企业。
  [编辑本段]红筹回归的发行方式
  在红筹回归的发行方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回归路径:CDR模式(发行存托凭证)、联通模式、直接发行A股模式。联通模式是采用分拆子公司在国内上市,这种双重结构容易导致公司治理方面出现问题,同时,也不符合目前整体上市的思路。而CDR模式则适用于真正的外资公司,采用CDR模式,将涉及外汇管制;同时所涉环节较多,不如直接发行A股简单;托管和存托业务将使主要市场利益流入外资金融机构。 目前正在制定《境内投资境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上市试点办法》。该办法将对红筹回归A股的发行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如红筹公司在盈利方面,可能需满足年净利润超过10亿元的指标,但对于设立时间不满三年的红筹公司,上述指标则可豁免。至于发行方式,监管层倾向于直接发行A股,并鼓励采用存量发行的方式。在发行A股时,监管层还支持存量发行方式,即总股本不变,由大股东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到A股市场上出售给流通股股东。而鼓励存量发行的最大优点,主要是为缓解资金流动性过剩的压力。 不过,由于两地上市,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必然有所不同,红筹股回归'路演'这将导致红筹上市在部分细节上,仍存在着问题。如公司治理方面,内地有关监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召开和表决方式、高管兼职等方面的规定,与香港就存在着差异;内地股票和红筹股面值不统一也是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关负责人还建议,在红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上,鼓励投资国内,但不限制投往境外、对境外公司以募投资金在国内并购公司亦不作限制;程序上,按国内A股IPO的程序进行,需要上市辅导。
  [编辑本段]红筹股与蓝筹股的区别
  蓝筹股在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蓝筹”一词源于西方赌场。在西方赌场中,有三种颜色的筹码,其中蓝色筹码最为值钱,红色筹码交次之,白色筹码最差,投资者把这些行话套用到股票上形成了“蓝筹股”。 蓝筹股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及经济地位的升降,蓝筹股的排名也会变更。

请问港股的板快的红筹板是什么意思?怎么分的啊?

8. 怎样正确认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

第一,现行的现金分红要求与国际水平基本接轨。根据有关统计,2005年中国台湾、香港、英国和日本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分别高达72%、42.5%、42.6%和50.7%。从2002-2007年,英、法、台现金股息率多年都在3%以上,新加坡也接近3%左右。而同期美国的分红比例只有34%左右,股息率也基本上在2%以下。
  客观地讲,长期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就非常关注上市公司分红,特别是郭树清主席上任以来更加强调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但是,由于中国的股票定价过高,中国的上市公司股息率普遍偏低,如2010年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平均股息率为1.06%,与日本的情况比较接近,但全部公司平均股息率只有0.55%,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股息率也只有0.63%和0.59%。另外,国内上市公司的现金红利持续性较差,波动性较大,上市公司的盈利和股利支付过于集中,少数优质公司的盈利和股利占了整个市场的绝大部分。
  第二,采取什么样的盈利分配形式不改变股东权益。中国的监管部门鼓励现金分红,其宗旨和用意都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回报股东、回报投资者的意识,提升中国股市的投资价值。但是,监管部门的宗旨和政策在实践上效果并不是特别令人满意。其原因可能比较复杂,但是,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盈利采取什么样的分配形式不改变公司价值,不改变股东权益。尽管在学术上也有人用股息率贴现对股票进行估值,但是这种DDM估值模型类似于债券利息估值,在实践中很难判断有现金分红的公司和没有现金分红的公司哪一个估值更高。
  第三,要不要现金分红取决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上市公司要不要现金分红,除了要看上市公司所在的行业及其所处的阶段,其对投资的需要情况,更要看上市公司盈余留存的收益率。巴菲特研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每1元留存收益创造的市值要大于1元钱。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的投资能力和盈利能力要高于大多数公司股东,公司盈余留存创造的价值超过了股东自己用分得的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的回报率,那干嘛一定要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巴菲特自己的公司历史上只有一次现金分红,却从来没人对此说三道四,也不影响其股价越来越高。
  第四,有没有现金分红对股票的综合回报没有影响。监管部门鼓励现金分红是要提升中国股市的投资价值,但是,实际上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的回报除了现金红利外,主要是取决于股价的波动。因此,我们在实践中看到,有现金分红的股票给投资者的回报并不一定超过没有现金分红的股票。
  第五,采取什么样的盈利分配应尊重股东大会。一部分上市公司对现金分红不感兴趣,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大股东通过占用或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或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得到的好处远远超过现金分红。相反,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则通过高额的现金分红恶意套现,限于篇幅,这两方面的案例就不多说了。我认为,采取什么样的盈利分配应充分尊重股东大会,特别是要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意见。本人要特别强调的是,要提升中国股市的投资价值,关键不在有没有现金分红,关键是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持续监管,杜绝过度包装、甚至虚假信息、欺诈上市和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民利益的现象,发现问题即一棍子打死。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