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回购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主要是

2024-05-04 17:10

1. 证券回购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主要是

证券回购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主要是国债。证券回购市场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证券回购市场,一笔债券的融资活动。证券回购市场是短期的金融商品交易市场,与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一道构成货币市场的基本组成部分。证券回购又称回购协议,是证券市场上杠杆多头和空头的市场工具。通过开展回购业务获得资金,购买其他有价证券,回购方要承担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相反,返售方或者开展反回购业务(指在购买证券的同时,签订返售协议,将来将同一笔证券卖出)的券商,可以把协议证券立即售出,再在将来购入、履行合约。证券商从事回购业务能够促进存货管理,降低造市成本和增加货币市场的流动性。证券回购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证券借贷形式。回购协议实际上是以获得的现金为抵押的证券借贷,但证券借贷也可以以其他证券为抵押,或者没有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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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债券回购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主要是

是国债。由于证券回购期限短、风险小,安全方便,因而为银行大量使用。回购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主要是国债。通常的回购市场就是指国债回购市场。国债(national debt; government loan),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扩展资料: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中国的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国家财政信誉作担保,信誉度非常高,历来有“金边债券”之称,稳健型投资者喜欢投资国债。其种类有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记账式国债三种。2020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通知明确,2020年抗疫特别国债启动发行 。 9月,富时罗素公司宣布,中国国债将被纳入富时世界国债指数(WGBI)。2021年12月,中国国债日前被正式纳入富时世界国债指数(WGBI)。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其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具有自愿性、有偿性、灵活性等特点。国债具有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特点。在战争时期军费支出额巨大,在没有其他筹资办法的情况下,即通过发行战争国债筹集资金。发行战争国债是各国政府在战时通用的方式,也是国债的最先起源。平衡财政收支可以采用增加税收、增发通货或发行国债的办法。

3. 证券回购市场的具体分类

 证券回购可以分为场内回购和场外回购。 场内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内,由其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化回购业务。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证券回购业务,它就对回购业务的券种、期限结构、回购合约标的金额、交易竞价方式、清算与结算的相关制度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开展证券回购业务的场所.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证券交易中心等。 场外回购是指在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之外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国债服务中心、商业银行证券部及同业之间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目前,我国场外真正的证券回购并不多,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场外证券回购量(按回购价格计算)约500亿元左右。在西方国家,证券回购通常是一个无形市场,而非中心交易场所交易,即通过电话系统而达到回购协议。从长期趋势来看,我们应当以非中心交易场所开展的证券回购为重点。 证券回购可以分为证券公司回购、委托回购和直接回购三种。证券公司回购是指证券公司为筹措资金而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卖出自己手持的债券。证券公司为了发挥其“零售商机能(Dealer function),通常要在自己的帐户上保有一定数量的债券,但作为补充或调节在库资金的主要手段,证券公司又会通过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来筹措资金。所以,简单地讲,证券公司回购就是证券公司为了自己筹措资金而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 委托回购是指证券公司以外的债券保有者为筹措资金而通过证券公司以回购交易的形式卖出自己保有的债券。 也就是说,债券卖出者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将自己保有的债券卖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买了这些债券之后,又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在当天就将这些债券卖给购买者—— 事业法人、资金充裕的金融机构等。因此,在委托回购的场合,证券公司的在库债券余额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直接回购是指商业银行等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不通过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场所而直接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将自己持有的债券卖给债券购买者的行为。 1975年末,在日本又产生了一种新的证券回购交易方式—— 着地回购具体做法是:交易双方以现在的交易约定买卖的债券铭牌和价格等条件,但要在将来的一个特定日再进行债券和现金的交割 着地回购的目的证于更加灵活地运用回购交易,以充分发挥回购交易的机能作用。着地回购发端于证券公司对农林系统金融机构的回购交易(为支持农林系统金融机构因农林生产的季节性而产生的资金问题))到1977年左右。由于金融缓和有了进展以及债券市场景况趋好,因此,这一种交易方式便得以进一步扩大。 规范化的证券回购市场应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一是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证券回购。它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主要方式。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易商办理证券回购。 其目的就在于:满足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易商对流动性即“头寸资金的需要,或者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易商提供再融资的手段,进而起到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目标。这是其一;其二,为货币市场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利率。 二是同业拆借市场操作的证券回购,即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之间开展的证券回购交易。它是同业拆借市场拆借短期资金的一种方式,即通过证券回购交易调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的头寸”余缺。 三是证券交易场所(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和STAQ系统等)操作的证券回购 它是证券商、企事业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居民的海外投资家进行套期保值和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手段。

证券回购市场的具体分类

4. 证券回购市场的基本定义

证券回购和证券借贷是证券市场的主要流动性工具,券商根据客户要求运用这些工具能够以较少的基本资金方便地采取多头和空头市场。其他投资者通过回购业务也可以不多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而增加了市场流动性。所以回购市场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比较敏感,能够促进市场价格向均衡方向运动。

5.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由证券公司哪个部门做

2011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风险管理方面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因此,股票约定式回购应该排除了上述部门。
股票约定购回式交易的利率标准及借款时间基本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同。不同的是股票约定式回购对资金用途不做特殊限定。鉴于股票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与融资融券业务有一定的兼容性,因此,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依照融资融券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建立。业务制度的制定以及业务的开展由融资融券部负责。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由证券公司哪个部门做

6. 证券回购市场的证券回购概念

证券回购又称回购协议,是证券市场上杠杆多头和空头的市场工具。通过开展回购业务获得资金,购买其他有价证券,回购方要承担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相反,返售方或者开展反回购业务(指在购买证券的同时,签订返售协议,将来将同一笔证券卖出)的券商,可以把协议证券立即售出,再在将来购入、履行合约。证券商从事回购业务能够促进存货管理,降低造市成本和增加货币市场的流动性。证券回购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证券借贷形式。回购协议实际上是以获得的现金为抵押的证券借贷,但证券借贷也可以以其他证券为抵押,或者没有抵押。

7. 证券回购交易的实质内容

其实质内容是:证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因此,证券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回购交易涉及的行为: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二次交易契约行为: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我国目前证券回购交易的券种: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我国证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及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1.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债券。

证券回购交易的实质内容

8. 回购交易通常在什么交易中进行

你好,回购交易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进行。回购交易是质押贷款的一种方式,通常用在政府债券上。债券经纪人向投资者临时出售一定的债券,同时签约在一定的时间内以稍高价格买回来。债券经纪人从中取得资金再用来投资,而投资者从价格差中得利。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回购方)向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出售债券,双方同意由卖方(回购方)回购等量的同类债券的交易。买方(反向回购方)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向买方提供的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是指在回购方(卖出回购方和融资方)将债券质押给反向回购方(买方转售方和融资方)整合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按照回购方按照约定的回购利率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返还给逆回购方,逆回购是指将原质押债券返还给回购方的融资行为。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提供资金和质押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出借资金并享有债券质押的一方。拓展资料:一、关于债券1.用于国债回购的国债必须为财政部发行的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和转让的国债。所有非上市国债不得用于国债回购交易。综合债券回购证券品种仅限于回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债、建设债、公司债等债券。2.回购交易过程中,债券清算未在双方存货账户中划拨。它是一种保证证券。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债券仓储和交易情况的变化,核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中可供抵押的债券数量,对融资人违规进行补偿。3.回购业务融资方应保证自回购交易日至回购日止,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留存和存放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数量与回购债券数量相等,且抵押,否则按国债卖空规定处罚。如果融资方在交易日没有足够的抵押债券,上交所将在当日冻结纳入交易的资金,直至补足存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融资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