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好像出了个文件。。是关于解决在岗不在编工作人员问题的文件。。求具体文件名或内容

2024-05-06 07:40

1. 四川省人事厅好像出了个文件。。是关于解决在岗不在编工作人员问题的文件。。求具体文件名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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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裁撤在编不在岗 2012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裁撤在编不在岗  在编不在岗一个文义既简单又复杂的中国词汇。编制、岗位与人员本应按需定制的三者关系是如何不一致起来的这样的疑问因为其赖以供养的来源乃纳税人支撑的国家财政使它必须面对无法停歇的公共追问。 “在编不在岗”一个文义既简单又复杂的中国词汇。编制、岗位与人员本应按需定制的三者关系是如何不一致起来的这样的疑问因为其赖以供养的来源乃纳税人支撑的国家财政使它必须面对无法停歇的公共追问。(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据央广新闻报道山东济宁多个享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大部分在编人员领薪却不上班安然在外“搞副业”这样一晃就是五年。而在此之前浙江永康、江西新余、重庆巴南区等多地开展自查清理所谓“在编不在岗”情况亦查出大批此类人员均浑浑于庙堂噩噩无作为。   面对不断爆出的荒诞丑闻公众似已没有了初闻的震惊愤怒也淡了许多最不正常的现实情况成了不得不视若平常的生活。而其中最令人惊异的却可能是另外一个“意外收获”如此众多本是依照社会管理需要而设置的机构与岗位在经过长达几年的“无人驾驶”之后其所辖社会领域的各项事务却并无失常或混乱的迹象。换言之这些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的存在与否、起作用与否对社会的影响力甚或可以径自归零。民间曾有戏称撤掉哪个部门相关行业总会大繁荣话虽有夸张却也生动勾勒出此间的诸种怪现状。(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事业单位改革步履维艰历经多年却难见成效步子越来越难以迈开。201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布被认为是该项深水区跋涉“终于进入实质操作阶段”。近来频频爆出的事业单位乱象“体制内再生产”式的世袭招聘可有可无且已多年失效的事业单位处境正是具象启动改革的一个难得切入点。   以山东济宁事件为例既然一个财政拨款的单位几十个编制可以“多年都无人上班”且社会不因其“无为”而出岔子那对其的制度性应对便不应再是以往所谓查处、问责的老路相关人员除了追索多耗费掉的薪饷大可不必召回训斥更不必“打扫好桌子重新排位子、分果果”。那些既已被虚置许久的编制与职位(甚至机构)实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径自裁撤即是。   “在编不在岗”仅是第一种最极端的制度浪费在其身后还有大量诸如“在编在岗”却依然无所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情况。最新一期的《南方周末》聚焦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山西在数据尚未完全敞开公布的情况下该省“撤销1237个事业单位没让一人下岗利益受损”的成功经验
据称引来各地考察、学习、取经的人群也同时有不少议论。既要推进改革又希望“不让一人利益受损”恐非可以顺畅“两全”的目标后者目标的实现背后最大的悖论即在于那些事实证明不被需要的近千个单位其人员并入他处为何就正好“恰如所需”大量被重新“定编定岗”于事业单位的人是否在继续着过往的“一杯清茶、一辈子”撤销1237个事业单位不能空有政绩数字而看不到实际效用必须真正厘清还有多少编制、岗位与人员的不匹配于此处观之一场彻底、自由的全民大讨论势在必行那些被看似已厘定清楚、分配妥当的机构和位置都要经受起码的必要性拷问。(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举一反三、以一窥全应当是最起码的制度反应力一地一机构的“在编不在岗”背后需要拷问的是该机构在全国的整个系统该制度意义的机构设置及其必要性应当进行重新评估并着手整体裁撤的谋划。政府职能的转型与转变其核心首先便是“下决心放权”正如广东在年内所宣示要推进的“可取消可不取消的要下决心取消可放权可不放权的要下决心放权可转移可不转移的要下决心转移”。一个机构的大部分人员长达数年的“在编不在岗”已用实际行动证明着他们恰是那类最有必要首先取消、最需要放权、最亟待政府职能转变的社会职能。   改革本身不进则退走得慢亦是退其与时间赛跑的过程切不能异化为拖延时间的过程。从“改革阵痛”说到“不让一人利益受损”的转捩昭示着“改革改到自己头上”所必然会面对的阻力一定前所未有但也必须有更坚韧的掘进。改革一定不能越改越糟而近些年的糟糕实践警示人们“公车越改越多机构越改越臃肿”的局面必须打破。   事业单位的改革其必要性与紧迫性自不必再讳言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甄别分类其实质在于回头再次审视和梳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权界类属不仅是要实现政府权力与效能的再造更是在给社会的难得发展挤出足够空间。事业单位体制与容量的大变革于国家而言显然不会仅局限在“为财政减负”这一层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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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办函2012 18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函[2012]1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
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厅、省委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3日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
实施意见
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省委局办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料,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抓紧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保障经费落实到位。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边补边出、规范管理、优待退出,分类解决、逐步化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本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得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二、多措并举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一)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编制和教师岗位有空缺的县(市、区)乡镇小学,近两年可采取主要面向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在岗代课教师组织公开招聘,由招聘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科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符合招聘基本条件的代课教师,尤其是农村边远村小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倾斜,对取得教师资格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公办教师。
(二)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展、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岗位时,要择优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1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处工,由同级教育部门认定。补偿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依法依规纳入社保,各地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将现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求助待遇。
在岗代课教师公开招聘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社会保险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政策规定执行。
依法解聘或辞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代课教师,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问题。同时对担任代课教师期间的工作年限可按不低于参保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工作年限不足1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积极开展就业培训。鼓励代课教师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术、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途径提供就业机会和政策支持。
三、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具体核定不同层次学校教职工编制,严禁截留、挪用、占用教师编制,严禁非教学单位借用中小学教职工,严禁民办学校借(占)用公办学校教师。学校有缺编制时要及时补充,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健全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落实所需经费,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特岗计划”、“师范生实习支教”,“三友一扶”等支教计划,着重培养面向偏远农村学校“下得去、留得住”的教师。完善建立直接向偏远乡村学校轮换派遣合格教师的机制,加快推进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的生活条件,建立长效机制,逐步用合格教师替换代课教师,自然平稳地化解代课教师问题,同时避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四、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以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各地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举措平稳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舆论引导,紧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同时深入细到地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将作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代课教师较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代课教师问题解决较好的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地方政府将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 事业单位改革的改革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1年3月23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12.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14.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19.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20.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21.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七、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2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2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八、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26.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九、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29.加强领导。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任务复杂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攻坚克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交流改革情况、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央编办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30.稳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改革的改革文件

4. 四川省川编办[2007]4号文件哪里找得到??

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
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川编办〔2007〕4号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资源合理配置,功能正常发挥,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充分调剂和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
(一)机构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设置范围
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区域内设置的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举办形式
要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政府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人员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或街道卫生院可按本实施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
三、职能配置
(一)服务对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二)主要职责
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三)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调整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四、编制配备
(一)核编范围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核定人员编制。
(二)核编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按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配备。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转型或改造的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五、机构编制管理
(一)贯彻实施
各地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和财政状况、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实际,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和使用人员编制。
(二)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
按照省管总量、市(州)分解下达、区(市)具体安排的原则,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分工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具体为:
1. 拟定机构编制的方案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规划,提出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配备意见,经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查同意,以三部门联合报市(州)卫生、机构编制、财政部门。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查区(市)上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配备意见,同意后,三部门联合报省卫生、机构编制、财政部门。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市(州)上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配备意见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部门。
2. 机构编制总额的审定
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配备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分别下达给各市(州)。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由各区(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市批准和下达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予以落实。
(三)编制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所需人员按有关规定划转、调动或公开招聘,不得超编进人。受聘全科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
(四)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落实。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四川省编办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5. 分类推荐事业单位改革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 这个文件 我这里有 要的留下 邮箱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号
(2011年3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2.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4.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9.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20.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批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21.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七、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2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九、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9.加强领导。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任务复杂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攻坚克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交流改革情况、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央编办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
30.稳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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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地勘行业事业单位改革的一点建议

最近到省地勘局和地勘单位调研,大家关心的一个热门话题是随着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全面启动,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如何推进改革?表现出强烈的紧迫感,期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使地勘行业事业单位改革达到中央的要求和广大地勘职工满意的效果。
新中国成立后,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成立了地质部,管理下属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工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探采分离,地质勘查单位是从事地质找矿工作的事业单位。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拨乱反正,“以地质找矿为中心”,“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项目管理、地质市场、多种经营”“三项工程”,“地质成果商品化,地勘单位企业化,地质工作社会化”“三化”,到1999年“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地勘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走过了一段艰苦的探索历程,很有成绩,可圈可点。但站在全国事业单位的全局看,这也只是局部的部门改革,从改革深度和难度讲,也是浅表层的改革。而这一次推进的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是改革进入了总体推进的阶段,解决深层次矛盾的改革,是生产关系的综合改革,主要解决体制、机制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中央决定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今年启动,到201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通过改革,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归、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公益1类、公益2类)。到2020年建成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地勘行业事业单位改革成功与否,一看是否有利于我国地勘工作发展,二看地勘行业职工生活水平是否提高。在改革设计中要体现地勘行业的特点和区域差别。难点和重点是确定从事公益性服务工作地勘队伍的规模。
地勘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地勘队伍的大小决定于对地质工作需求多少。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地勘工作曾经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形成了百万大军,在新的体制下何去何从?需要研究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的需求。我国伴随全球化的步伐,进入了生态文明时代,对地质工作提出了广泛的需求。地质工作不仅仅只服务于经济建设,而经济、社会、生态、民生工作发展都向地质工作提出了需求,大大拓展了地质工作的服务领域,渗透在经济、社会、生态、民生发展的方方面面;地质工作也不仅仅起基础作用和先行作用,而是贯穿于可持续发展的全过程;地质工作的服务领域正在由矿产地质为主,向矿产地质与环境地质并重转变,地质调查对象(深度)正在从传统的以基底岩石地质为主向兼顾基底岩石并向地球表层和地壳深部调查转变,加上全球气候变化,日趋频繁地质灾害防治等,给地质工作提出了重大课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总体需求日益扩大,而地质工作的需求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需要进行研究,预测,确定到2020年中央和各地要保留的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事业单位的规模,是地勘行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关键。在这方面有的研究成果和建议可以借鉴。部咨询研究中心《地质调查需求分析预测研究报告》提供了研究思路和可借鉴的技术方法。该报告统计了1999~2009年的11年间中央财政对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投入经费结构比例,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地质分别为29.1%、48.6%、10.4%;该报告预测了2011~2020年10年间,三类地质工作经费结构分别为30%(其他10%),年递增率分别为15%、11%、26%,地质工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历史阶段,资源瓶颈仍然是一大难题,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大量的地质找矿经费是商业地质工作,是社会资金投入。
据报告测算,以2009年为基数,若中央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年递增11%,今后10年间公益性地质工作总需求为502.04亿元,据调研数据,2011~2020年海洋地质调查尚需140亿元(尚不包括大洋地质调查),这样2011~2020年共需中央财政投入624亿元,如果加上油气战略调查评估所需230亿元(据油气中心预测),从2011年—2020年共需中央财政投入872亿元,每年需87亿元。每年还需按物价上涨指数,对预测费用作调整。
从地质工作经费有效需求测算出各类地质工作工作量,进而可以测算出承担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公益性地质队伍的规模,就是中央地勘行业事业单位在改革中需要保留的公益性地勘队伍的规模。同样各省(市、区)也可比照这样的方法测算出需要保留多大规模的公益性地勘队伍。以上只是对一种研究方法的借鉴,原则是公益性地质工作需求的多少决定公益性地勘队伍大小。
另外,我国发展区域不平衡,对地质工作的需求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我国从东到西,已呈现出依次为矿产地质为主——矿产地质、环境地质并重——环境地质为主的态势。生态主导型地区和开发主导型地区对地质工作需求结构也不同。主要成矿区带和主要经济区带对地质工作的需求和结构不同。不同区域经济规模和市场发育程度不同,是研究转为企业地勘队伍规模的重要条件。不同地区对地质工作的需求决定该地区需要多大规模的地勘工作队伍,需要区别设计,进行差别化管理。
由公益性地质工作需求决定保留公益性地勘事业单位规模(包括部分差额拨款公益性单位),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转为企业,完成分类改革。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地勘行业管理主体是政府,同时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挥其在政府和地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前在即将全面推开全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时期,建议地勘行业主管部门抓住全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契机,以全国事业单位改革精神为指导,从地勘行业特点出发,总结地勘单位改革的经验,提出推进地勘行业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推进改革。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11年6月24日)

7. 《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9号)具体内容?

〔2011〕29号文件上根本都没有写具体参考标准,只是粗描淡写的几个条条款款,看了也没用处,或许是被市里或省里或国家糊弄了!四川省绩效工资水平根据单位不一样,级别不一样各有不同,“这个文件”是未对大家公布的。
据我了解,省级绩效工资水平是两万到五万不等,市级(比如成都)是三万到六万不等。

《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9号)具体内容?

8. 我问的是现行的全国、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法规有哪些?比如公务员可参照《公务员法》

四川有一个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全国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还没有正式批准执行。但是人事部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一些规定。具体的有: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