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计制度的第五章

2024-05-09 15:52

1. 工会会计制度的第五章

净资产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专用基金、后备金、结余。第三十二条 固定基金指工会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指工会在建工程完工前累计占用的资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待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基金。第三十三条 投资基金指工会对外投资占用的基金。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入账。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指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提取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第三十五条 后备金指县级以上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的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储备金。提取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冲减结余;使用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后备金余额;后备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第三十六条 结余指工会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滚存的累计余额。

工会会计制度的第五章

2. 工会财务制度

工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 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七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 工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九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第十一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第十二条 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四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工会会计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工会会计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条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等。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工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记账。
(二)借出款是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年;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出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单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报经批准认定确实无法收回或者报经批准认定不再要求借款单位还款的,应及时予以核销。
(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上级经费是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划转)工会经费和补助。应收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经费。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期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四)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库存物品,将其账面余额计入当期支出。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等,将净损失计入当期支出。
第二十四条 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一)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
(二)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处置(出售)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报经批准认定后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支出。
(三)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四)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相应增加固定基金;盘亏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个人收入、应付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 借入款指工会借入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应付个人收入包括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一)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离退休费。其中,工资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等。离退休费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二)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中,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三)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其中,其他个人收入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二)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三)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
第三十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专用基金、后备金、结余。
第三十二条 固定基金指工会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指工会在建工程完工前累计占用的资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待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 投资基金指工会对外投资占用的基金。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入账。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指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提取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后备金指县级以上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的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储备金。
提取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冲减结余;使用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后备金余额;后备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六条 结余指工会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滚存的累计余额。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四)政府补助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行政补助收入指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六)事业收入指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七)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八)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八条 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七章 支 出

第三十九条 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六)补助下级支出指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七)事业支出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八)其他支出指各级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四十条 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工会会计报表是反映各级工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工会会计报表是各级工会领导、上级工会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二条 工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注。
(一)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的报表。
(二)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三)附注。附注应分析说明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工会会计报表分为年度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会计报表称为中期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工会要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和下级工会报送的年报进行审核、核批和汇总工作,定期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审查公章后上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工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3.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专项督查报告怎么写

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各位代表,同志们:我受市总十五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工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经费审查工作,此报告已经市总经审会十五届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全市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情况2015年,全市各级工会经审组织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在工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对市总本级经费的审查审计监督(一)对市总本级2015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决算)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012年1月,市总经审会十五届七次全体会议听取了财务部关于市总2015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执行(决算)情况和2015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报告,全体委员进行了审议,市总工会经审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审计。审计结果如下:市总工会2015年度实现收入2256.69万元,预算2055万元,完成预算的110%,比上年1847.87万元增长22.12%。其中:(1)拨交经费收入1673.64万元;(2)事业收入312.18万元;(3)上级补助收入105.80万元;(4)政府补助收入151.81万元;(5)其他收入13.26万元。市总工会2015年度全年支出2190.18万元,预算2250万元,完成预算的97%,比上年1547.40万元增长41%。其中:(1)职工活动支出62.01万元,占本级支出2.83%;(2)维权支出9.02万元(送温暖等),占本级支出0.41%;(3)业务支出213.70万元(组织学习培训、工作会议、对下考核奖励、劳模活动、基层主席退休补贴等),占总支出9.76%;(4)本级行政支出803.45万元(本级工会人事费、公费等),占总支出36.68%;(5)事业支出(下拨工人文化宫)623.50万元,占总支出28.47%;(6)补助下级支出291.14万元,(补助镇局工会和困难劳模援助资金)占本级支出13.29%;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情况报告(7)其他支出187.36万元(按规定提取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及扶贫资金等),占本级支出8.56%。当年经费结余66.51万元,加上年经费结余1113.88万元,至2015年末滚存经费结余1180.39万元。2015年上缴省总工会经费628.91万元,比上年554.35万元,增长13.45%,超额完成省总下达的上缴任务。市总工会2015年经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全市工会经费收入实现持续增长,超额完成了省总下达的经费收缴指标,工会经费支出控制在省总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该年度收支相抵,略有结余。该年度支出比上年增长的主要因素:一是事业支出增长较快,二是对下级工会补助、举活动、送温暖等各项业务支出比上年有所增加。经费安排保证了重点工作的需要和市总机关的正常运转,并超额完成省总工会年初核定的上缴指标。(二)对市总本级2015年度经费预算的审查监督市总经审会十五届七次全体会议,还对市总2015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草案)进行了审查。2015年市总工会收入总预算2420万元,其中拨缴经费收入预算1840比上年增长10%;支出总预算2235万元,其中对下服务支出预算600万元;当年经费预算结余185万元。预算编制紧紧围绕全市工会工作大局,符合我市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到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符合“三服务”原则。(三)对市总2015年上半年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市总经审会十五届八次会议对市总本级2015年上半年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查。会议认为,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良好。拨交经费收入完成预算的55%,达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各项支出控制严格、基本控制在预算进度范围内。二、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情况首先,组织开展了基层工会财务年度会审。从5月份起,经审会同财务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基层工会2015年度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会审;经审还直接参与花桥、周市、张浦、陆家、淀山湖等区镇组织的基层工会财务会审活动。总体来看,多数基层工会的财务管理较好,会计核算资料能够真实地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在经费支出上,坚持了服务重点工作、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群众的原则。但部分单位还存在账簿记录不规范、凭证审核不严格、经费收缴不及时和少提少缴经费等亟需解决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经审帮助区镇工会逐一签发审查结果及意见书,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其次,市总经审重点对全市区镇工会2015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并且分别出具了审计意见书,提出了审计意见及建议46条。审计结果表明:区镇工会都能积极采取措施,工会经费收入稳步增长,较好地完成了市总工会核定的收缴任务,会计核算质量有所提高。需要指出的是,工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有待加强,经费支出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会计科目使用需要规范和统一;部分单位预算编制过于粗略、不够科学,预算执行不严格,预算调整未能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此外,市总经审还对周市、千灯两个镇下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进行了延伸审计;对**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进行专项审计;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或受区镇工会的委托,对四十多家基层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进行审计,都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查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搞好审计整改,协助催缴工会经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三、2015年全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主要情况2015年全市各级工会经审组织紧紧围绕工会工作大局,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审查审计工作,努力提高经审工作成效。(一)加强经审制度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和**省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期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市总经审会经过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区镇工会财务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市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法》。年初,召开了全市工会经审工作会议暨经审工作经验交流会,由高新区总工会、花桥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和**开发区总工会作了交流发言,各自介绍了经审工作的方法措施及先进经验,会议就区镇工会经审工作提出了目标任务、明确了具体要求。(二)强化审查审计监督市总工会领导高度重视工会经审工作,经常听取审查审计的情况汇报,按照“上审一年、下审一级”的要求,全市区、镇局(系统)工会,组织开展对所属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市总工会经审把工会经费收入二十万元以上的基层工会作为必审单位,不断调整充实全市基层工会被审单位数据库,并给各区、镇(总)工会下达专项审计年度目标任务,全年各区、镇工会共完成审计项目近三百个,超额完成上述目标任务。全市各级工会开展计拨经费审计,共查出漏欠少缴工会经费839.08万元,实际补缴入库182.25万元。同时每次审计都检查上一次审计的整改情况,着力推动整改落实。(三)推进规范化建设全市各级工会认真开展经审工作业务培训和服务指导,不断推进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2015年度,全市区、镇以上工会共举经审工作业务培训五期,共培训了二百多人次。市总工会在全市新上岗工会主席培训班上,统一下发了《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培训提纲》,宣传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市总经审编写了审计底稿记录内容及样式,下发了审计文书的最新格式及审计程序要求等业务培训材料;组织工会经费特约审计员,帮助审计力量薄弱的区镇实施专项审计,指导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全市开展工会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对区镇局(系统)工会经审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和奖励,进一步调动各级工会经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市工会经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对下服务指导还不够好,一些单位的经费审查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审计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大,审计意见落实和整改工作没有到位;经审人员的业务能力还不够强,与目前形势任务和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存在差距。2015年经费审查工作意见按照上级工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5年全市工会经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审计服务理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创新工作方法,突出审计重点,努力提高审查审计监督质量和水平,大力推进经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抓好制度落实完善管理机制全总颁发的《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为经审工作提供了新的科学依据和制度保障,近年来,市总工会结合实际先后出台了《**市工会经费审查审计实施法》、《关于加强区镇工会财务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管理规定,这些都是各级工会开展经费审查工作的方法和要求,必须抓好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首先要坚持按制度事,按原则审计,防止审查审计工作的随意性,增强制度约束力;然后要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机制,使制度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一是完善考评激励机制。要把工会经审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之中,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评。及时推广经审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先进经审组织,奖励经审业务骨干,充分调动经审组织和经审干部的积极性,推动工会经审工作的创新发展。二是建立调研指导机制。上级工会经审会要充分利用下审时机,了解实际情况,敢于发现和解决问题,指导下级工会经审组织规范有序地开展审查审计工作;还要善于总结先进经验,加大对先进单位工作方法的宣传,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引导全市各级工会争创先进、学赶先进。三是要坚持审查与帮促并重机制。树立审计就是服务的理念,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提供服务指导,在服务中实现监督,在服务中体现审计价值;要进一步强化“审、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加强对审计意见的整改督查,帮助审计对象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完善整改督查制度,提高审计整改率,推动审计成果的转化,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各类报告随着我市社会经济事业不断发展,工会经费总量不断增加,资产规模日益扩大,工会经审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要求更加严格。各级经审组织要突出对财政和上级工会拨付的困难帮扶、送温暖、金秋助学、劳模三金两贴等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全方位审查。这些资金涉及面广、针对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以对工会、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审查每笔资金的走向和使用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合规。区镇工会要继续按照“上审一年、下审一级”的要求,坚持做好对所属基层工会组织财务年度会审;坚持做好对年度经费收入二十万元以上基层工会实施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市总工会将对区镇工会和直属单位2015年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以促进建立健全区镇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改善对区镇工会财务监督工作方法。要整合工会审计资源,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特约审计员管理工作,建设好一支专兼群相结合的经审队伍;还要积极借助外力,充分利用政府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和工会内部资源,加强对工会经费的审查审计工作,以解决经审工作面广、量大、人员不足的问题,注意学习借鉴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有效方法,进一步加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力度。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经审水平工会经审工作要向持续、规范、创新的方向发展,就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好、熟悉审计业务、思想作风过硬,有能力、有活力的经审队伍。要切实加强对经审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提高工会经审队伍整体素质。要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摆在首位。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道路的信念,保持经审工作的正确方向,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积极开展工作。要始终把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作为基础性工程。加强学习培训工作,区镇工会经审人员要具备扎实的经审业务知识,掌握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把握审计规律,提升审计效率,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要始终坚持把廉政建设作为经审工作的生命线。各级工会经审人员要牢固树立廉洁从审的意识,要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不断提高经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位代表、同志们,做好工会经审工作,事关工会工作全局,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工会工作大局,锐意进取、大胆创新、努力开创工会经审工作新局面。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专项督查报告怎么写

4. 工会的财务档案遗失应负什么责任?

如果已经构成事实,无法挽回,只能将上述情况写一份报告,详细叙述过程、经手人、丢失原因等,并后附丢失凭证明细表(能列出多少列出多少,尽量全),经手人全部签字(证明报告的真实性),然后财务主管、单位领导(法人)对该文件逐级进行批复,如果是国企还需要向上级报告,最好向税务也报告副本。将这个报告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如果经过上述程序报告,这些原始凭证丢失的性质就没有那么严重了,属于工作失职或责任心的问题,够不到法律层面。但有可能影响纳税成本,多交所得税。

工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 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七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 工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九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第十一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第十二条 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四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工会会计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工会会计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条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等。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工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记账。
(二)借出款是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年;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出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单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报经批准认定确实无法收回或者报经批准认定不再要求借款单位还款的,应及时予以核销。
(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上级经费是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划转)工会经费和补助。应收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经费。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期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四)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库存物品,将其账面余额计入当期支出。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等,将净损失计入当期支出。
第二十四条 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一)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
(二)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处置(出售)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报经批准认定后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支出。
(三)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四)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相应增加固定基金;盘亏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个人收入、应付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 借入款指工会借入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应付个人收入包括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一)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离退休费。其中,工资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等。离退休费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二)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中,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三)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其中,其他个人收入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二)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三)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
第三十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专用基金、后备金、结余。
第三十二条 固定基金指工会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指工会在建工程完工前累计占用的资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待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 投资基金指工会对外投资占用的基金。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入账。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指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提取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后备金指县级以上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的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储备金。
提取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冲减结余;使用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后备金余额;后备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六条 结余指工会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滚存的累计余额。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四)政府补助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行政补助收入指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六)事业收入指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七)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八)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八条 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七章 支 出

第三十九条 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六)补助下级支出指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七)事业支出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八)其他支出指各级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四十条 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工会会计报表是反映各级工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工会会计报表是各级工会领导、上级工会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二条 工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注。
(一)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的报表。
(二)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三)附注。附注应分析说明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工会会计报表分为年度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会计报表称为中期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工会要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和下级工会报送的年报进行审核、核批和汇总工作,定期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审查公章后上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工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5. 如何建立和完善工会资产监管体制,监管机制以及监管职责

工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 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七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 工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九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第十一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第十二条 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四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工会会计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工会会计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条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等。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工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记账。
(二)借出款是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年;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出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单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报经批准认定确实无法收回或者报经批准认定不再要求借款单位还款的,应及时予以核销。
(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上级经费是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划转)工会经费和补助。应收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经费。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期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四)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库存物品,将其账面余额计入当期支出。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等,将净损失计入当期支出。
第二十四条 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一)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
(二)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处置(出售)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报经批准认定后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支出。
(三)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四)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相应增加固定基金;盘亏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个人收入、应付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 借入款指工会借入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应付个人收入包括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一)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离退休费。其中,工资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等。离退休费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二)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中,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三)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其中,其他个人收入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二)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三)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
第三十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专用基金、后备金、结余。
第三十二条 固定基金指工会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指工会在建工程完工前累计占用的资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待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 投资基金指工会对外投资占用的基金。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入账。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指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提取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后备金指县级以上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的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储备金。
提取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冲减结余;使用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后备金余额;后备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六条 结余指工会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滚存的累计余额。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四)政府补助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行政补助收入指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六)事业收入指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七)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八)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八条 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七章 支 出

第三十九条 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六)补助下级支出指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七)事业支出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八)其他支出指各级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四十条 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工会会计报表是反映各级工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工会会计报表是各级工会领导、上级工会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二条 工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注。
(一)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的报表。
(二)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三)附注。附注应分析说明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工会会计报表分为年度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会计报表称为中期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工会要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和下级工会报送的年报进行审核、核批和汇总工作,定期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审查公章后上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工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如何建立和完善工会资产监管体制,监管机制以及监管职责

6. 基层工会经费审计整改报告怎么写

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各位代表,同志们:
我受市总十五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工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经费审查工作,此报告已经市总经审会十五届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全市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情况2015年,全市各级工会经审组织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在工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对市总本级经费的审查审计监督
(一)对市总本级2015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决算)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012年1月,市总经审会十五届七次全体会议听取了财务部关于市总2015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执行(决算)情况和2015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报告,全体委员进行了审议,市总工会经审办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审计。审计结果如下:
市总工会2015年度实现收入2256.69万元,预算2055万元,完成预算的110%,比上年1847.87万元增长22.12%。其中:
(1)拨交经费收入1673.64万元;
(2)事业收入312.18万元;
(3)上级补助收入105.80万元;
(4)政府补助收入151.81万元;
(5)其他收入13.26万元。
市总工会2015年度全年支出2190.18万元,预算2250万元,完成预算的97%,比上年1547.40万元增长41%。其中:
(1)职工活动支出62.01万元,占本级支出2.83%;
(2)维权支出9.02万元(送温暖等),占本级支出0.41%;
(3)业务支出213.70万元(组织学习培训、工作会议、对下考核奖励、劳模活动、基层主席退休补贴等),占总支出9.76%;
(4)本级行政支出803.45万元(本级工会人事费、办公费等),占总支出36.68%;
(5)事业支出(下拨工人文化宫)623.50万元,占总支出28.47%;
(6)补助下级支出291.14万元,(补助镇局工会和困难劳模援助资金)占本级支出13.29%;
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7)其他支出187.36万元(按规定提取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及扶贫资金等),占本级支出8.56%。
当年经费结余66.51万元,加上年经费结余1113.88万元,至2015年末滚存经费结余1180.39万元。2015年上缴省总工会经费628.91万元,比上年554.35万元,增长13.45%,超额完成省总下达的上缴任务。
市总工会2015年经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全市工会经费收入实现持续增长,超额完成了省总下达的经费收缴指标,工会经费支出控制在省总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该年度收支相抵,略有结余。该年度支出比上年增长的主要因素:一是事业支出增长较快,二是对下级工会补助、举办活动、送温暖等各项业务支出比上年有所增加。经费安排保证了重点工作的需要和市总机关的正常运转,并超额完成省总工会年初核定的上缴指标。
(二)对市总本级2015年度经费预算的审查监督
市总经审会十五届七次全体会议,还对市总2015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草案)进行了审查。
2015年市总工会收入总预算2420万元,其中拨缴经费收入预算1840比上年增长10%;支出总预算2235万元,其中对下服务支出预算600万元;当年经费预算结余185万元。
预算编制紧紧围绕全市工会工作大局,符合我市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到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符合“三服务”原则。
(三)对市总2015年上半年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
市总经审会十五届八次会议对市总本级2015年上半年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查。会议认为,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良好。拨交经费收入完成预算的55%,达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各项支出控制严格、基本控制在预算进度范围内。
二、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情况
首先,组织开展了基层工会财务年度会审。从5月份起,经审办会同财务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基层工会2015年度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会审;经审办还直接参与花桥、周市、张浦、陆家、淀山湖等区镇组织的基层工会财务会审活动。总体来看,多数基层工会的财务管理较好,会计核算资料能够真实地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在经费支出上,坚持了服务重点工作、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群众的原则。但部分单位还存在账簿记录不规范、凭证审核不严格、经费收缴不及时和少提少缴经费等亟需解决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经审办帮助区镇工会逐一签发审查结果及意见书,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其次,市总经审办重点对全市区镇工会2015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并且分别出具了审计意见书,提出了审计意见及建议46条。审计结果表明:区镇工会都能积极采取措施,工会经费收入稳步增长,较好地完成了市总工会核定的收缴任务,会计核算质量有所提高。需要指出的是,工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有待加强,经费支出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会计科目使用需要规范和统一;部分单位预算编制过于粗略、不够科学,预算执行不严格,预算调整未能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

此外,市总经审办还对周市、千灯两个镇下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进行了延伸审计;对**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进行专项审计;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或受区镇工会的委托,对四十多家基层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进行审计,都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查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搞好审计整改,协助催缴工会经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2015年全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2015年全市各级工会经审组织紧紧围绕工会工作大局,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审查审计工作,努力提高经审工作成效。
(一)加强经审制度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和**省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期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市总经审会经过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区镇工会财务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市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年初,召开了全市工会经审工作会议暨经审工作经验交流会,由高新区总工会、花桥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和**开发区总工会作了交流发言,各自介绍了经审工作的方法措施及先进经验,会议就区镇工会经审工作提出了目标任务、明确了具体要求。
(二)强化审查审计监督
市总工会领导高度重视工会经审工作,经常听取审查审计的情况汇报,按照“上审一年、下审一级”的要求,全市区、镇局(系统)工会,组织开展对所属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市总工会经审办把工会经费收入二十万元以上的基层工会作为必审单位,不断调整充实全市基层工会被审单位数据库,并给各区、镇(总)工会下达专项审计年度目标任务,全年各区、镇工会共完成审计项目近三百个,超额完成上述目标任务。全市各级工会开展计拨经费审计,共查出漏欠少缴工会经费839.08万元,实际补缴入库182.25万元。同时每次审计都检查上一次审计的整改情况,着力推动整改落实。
(三)推进规范化建设
全市各级工会认真开展经审工作业务培训和服务指导,不断推进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2015年度,全市区、镇以上工会共举办经审工作业务培训五期,共培训了二百多人次。市总工会在全市新上岗工会主席培训班上,统一下发了《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培训提纲》,宣传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市总经审办编写了审计底稿记录内容及样式,下发了审计文书的最新格式及审计程序要求等业务培训材料;组织工会经费特约审计员,帮助审计力量薄弱的区镇实施专项审计,指导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全市开展工会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对区镇局(系统)工会经审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和奖励,进一步调动各级工会经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全市工会经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对下服务指导还不够好,一些单位的经费审查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审计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大,审计意见落实和整改工作没有到位;经审人员的业务能力还不够强,与目前形势任务和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存在差距。
2015年经费审查工作意见
按照上级工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5年全市工会经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审计服务理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创新工作方法,突出审计重点,努力提高审查审计监督质量和水平,大力推进经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抓好制度落实完善管理机制
全总颁发的《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为经审工作提供了新的科学依据和制度保障,近年来,市总工会结合实际先后出台了《**市工会经费审查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区镇工会财务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管理规定,这些都是各级工会开展经费审查工作的方法和要求,必须抓好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首先要坚持按制度办事,按原则审计,防止审查审计工作的随意性,增强制度约束力;然后要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机制,使制度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一是完善考评激励机制。要把工会经审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之中,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评。及时推广经审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先进经审组织,奖励经审业务骨干,充分调动经审组织和经审干部的积极性,推动工会经审工作的创新发展。
二是建立调研指导机制。上级工会经审会要充分利用下审时机,了解实际情况,敢于发现和解决问题,指导下级工会经审组织规范有序地开展审查审计工作;还要善于总结先进经验,加大对先进单位工作方法的宣传,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引导全市各级工会争创先进、学赶先进。
三是要坚持审查与帮促并重机制。树立审计就是服务的理念,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提供服务指导,在服务中实现监督,在服务中体现审计价值;要进一步强化“审、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加强对审计意见的整改督查,帮助审计对象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完善整改督查制度,提高审计整改率,推动审计成果的转化,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各类报告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事业不断发展,工会经费总量不断增加,资产规模日益扩大,工会经审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要求更加严格。各级经审组织要突出对财政和上级工会拨付的困难帮扶、送温暖、金秋助学、劳模三金两贴等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全方位审查。这些资金涉及面广、针对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以对工会、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审查每笔资金的走向和使用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合规。
区镇工会要继续按照“上审一年、下审一级”的要求,坚持做好对所属基层工会组织财务年度会审;坚持做好对年度经费收入二十万元以上基层工会实施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市总工会将对区镇工会和直属单位2015年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以促进建立健全区镇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改善对区镇工会财务监督工作方法。
要整合工会审计资源,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特约审计员管理工作,建设好一支专兼群相结合的经审队伍;还要积极借助外力,充分利用政府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和工会内部资源,加强对工会经费的审查审计工作,以解决经审工作面广、量大、人员不足的问题,注意学习借鉴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有效方法,进一步加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力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经审水平
工会经审工作要向持续、规范、创新的方向发展,就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好、熟悉审计业务、思想作风过硬,有能力、有活力的经审队伍。要切实加强对经审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提高工会经审队伍整体素质。
要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摆在首位。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道路的信念,保持经审工作的正确方向,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积极开展工作。

要始终把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作为基础性工程。加强学习培训工作,区镇工会经审人员要具备扎实的经审业务知识,掌握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把握审计规律,提升审计效率,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
要始终坚持把廉政建设作为经审工作的生命线。各级工会经审人员要牢固树立廉洁从审的意识,要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不断提高经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位代表、同志们,做好工会经审工作,事关工会工作全局,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工会工作大局,锐意进取、大胆创新、努力开创工会经审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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