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的流程和步骤

2024-05-09 08:38

1. 税务稽查的流程和步骤

一、正面回答税务稽查工作分为四个基本环节。选案,即是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检查,即是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对涉税疑点进行查证。审理,即是核实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依法认定违法行为性质,制作结论性文书。执行。即是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督促其按规定缴纳税收款项,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二、分析税务稽查选案亦称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三、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指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检查。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及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

税务稽查的流程和步骤

2. 税务稽查局的工作流程

一、正面回答稽查工作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1、选案;国税机关根据公民举报,部门转办,互有交办,情报交换或通过微机网络分析筛选有嫌疑的;2、检查;税务稽杏的检杏工作,是根据选案所确定的稽杏对象;3、审理;内容包括:事实、证据是否清楚、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被查人意见:处理意见是否得当;4、执行;税务所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缴款书。二、分析详细检查前的事项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下列三种情况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要求收件人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取回存档。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事碍稽查的。三、税务稽查局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3、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3. 税务稽查办案流程

1、选案。对企业信息分析后选出案源,加上上级下达、外部门协查、举报、以及注销税务登记等各类案件下达给检查部门检查。      2、检查。检查不一定是要调账检查,还可以选择实地检查,以实际情况为准。检查部门检查完毕后,将证据以及各项资料形成案卷提交给审理部门。      3、审理。审理部门根据案卷提供的信息对案卷进行审理,看证据取得是否合法规范、各种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同意检查人员的拟处理意见,最终形成结论性文书,并提交至案件执行部门。      4、执行。执行部门根据结论性文书同企业联系,进行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等事宜,执行完毕后形成执行报告,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案卷管理人员,案卷管理人员将整理稽查案卷并将案卷入库保管。

税务稽查办案流程

4. 如何进行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是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为发现税收违法问题,通常采取的手段和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查账方法、分析方法、调查方法。
      (一)查账方法      查账方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1.审阅法      审阅法是指对稽查对象有关书面资料的内容进行详细审查、研究,发现疑点线索,取得税务稽查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审阅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经济业务的检查,尤其适合于有数据逻辑关系和核对依据内容的检查。审阅法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会计核算组织有关的会计资料;二是除了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经济信息资料以及相关资料,如一定时期的内外部审计资料、购销和加工承揽合同、车间和运输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1)会计资料的审阅      (2)记账凭证的审阅      (3)账簿的审阅      对账簿的审阅除了审阅总账与明细账、账簿与凭证的记录是否相符以外,重点应审阅明细分类账。      (4)会计报表的审阅      审阅会计报表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资料本身的评价,更主要的是对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做出正确判断或评价。      (5)其他资料的审阅      对于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资料进行审阅,一般是为了进一步获取全面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应视检查的具体情况审阅有关资料。一般可审查以下几方面的资料:      应注意:一是对于上述资料的审阅,除审阅其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外,还应结合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进行审阅。二是对于时间逻辑关系的审阅,应审核资料所反映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会计核算记录日期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      2.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对书面资料的相关记录,或是对书面资料的记录和实物进行相互核对,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      核对法作为一种检查方法,在检查过程中用于查实有关资料之间是否相符是有一定限度的,在采用核对法对稽查对象的会计资料或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和验证时,必须相应结合其他检查方法的运用,才能达到检查目标的要求。      (1)会计资料之间的相互核对      (2)会计资料与其他资料之间的核对      (3)证证核对      (4)账证核对      进行账证核对时,一般采用逆查法,即在查阅有关账户记录时,如果发现某笔经济业务发生或记录存在疑问,可以将其与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核对,以求证是否存在问题。      (5)账账核对      通过账账核对,可以发现诸如利用存货账户直接转销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耗用自产货物或外购货物未记销售或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以物易物销售货物未记销售等涉税问题。      (6)账表核对      其目的在于查明账表记录是否一致,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常。      (7)账实核对      账实核对是指采用实物盘存与账面数量比较、金额计算核对的方法,核实存货的账面记录与实际库存是否一致,查明实物是否真实、数量是否正确,账面记录是否真实、准确。      核对时,稽查人员要有计划、有重点的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和重要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3.详查法      详查法,又称全查法或详细审查法,是指对稽查对象在检查期内的所有经济活动、涉及经济业务和财务管理的部门及其经济信息资料,采取严密的审查程序,进行详细地审核检查。      详查法适用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较少、会计核算简单、核算对象比较单一的企业,或者为了发现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案检查,以及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对某些(某类)特定项目、事项所进行的检查。详查法对于管理混乱、业务复杂的企业以及税务稽查的重点项目、事项的检查,一般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4.抽查法      抽查法,亦称抽样检查法,是指从稽查对象总体中抽取部分资料或存货进行审查,再依据抽查结果推断总体的一种方法。抽查法具体又分为两种:一是重点抽查法,二是随机抽查法,对于抽查结果与实际情况差异比较大的,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必要时可以扩大抽查范围,或者放弃抽查结果。分析时应注意进行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分析。      5.顺查法      顺查法,又称正查法,是指按照会计业务处理程序,依次进行检查的方法。顺查法适用于业务规模不大或业务量较少的稽查对象,以及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问题的稽查对象和一些特别重要项目的检查。      6.逆查法      逆查法,又称倒查法,是指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相反方向,由报表、账簿到凭证的一种检查方法。从检查技术上看,逆查法主要运用了审阅和分析的技术方法,根据重点和疑点,逐个进行追踪检查。逆查法主要适用于对大型企业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管理严格的企业的检查,但不适用于某些特别重要项目的检查。      (二)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是指运用不同的分析技术,对与企业会计资料有内在联系的财务管理信息,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系统和重点的审核分析,以确定涉税疑点和线索,进行追踪检查的一种方法。常用的分析法包括控制计算法、比较分析法、推理分析法、技术经济分析法、经济活动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等方法。      1.控制计算法      常用的方法有:以产控耗,以耗控产,以产控销和以支控销等。      2.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指将企业会计资料中的有关项目、数据,在相关的时期之间、指标之间、企业之间及地区、行业之间,进行静态或动态的对比分析,从中发现问题,获取检查线索的一种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法的种类较多,常用的有绝对数比较分析法、相关比率比较分析法、构成比率比较分析法。      A.绝对数比较分析法      例如,对企业各个不同时期的货物运输费用或销售收入进行对比,对各个不同时期的库存商品(存货)的购销存数量进行对比,都属于绝对数比较分析。通过这种对比,可以揭示被查事项的增减变动是否正常,是否符合经营和核算常规,从而发现存在的问题。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绝对数比较分析法适用于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中相关项目真实性的核查,以及成本计算表(单)、纳税申报表、有关账户余额和有关明细账户特定项目的检查。当这些项目的增减变动超出了正常的变化幅度和曲线值时,便可以认为这种变动存在某种涉税疑点或问题。      B.相关比率比较分析法      相关比率比较分析法,又称相对数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计算被查项目的百分比、比率或比值结构等相对数指标的比较,揭示其中存在的差异,并对这些差异进行对比,以判断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如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结构、税收负担率、存货(运输)费用比率等指标的计算与对比,就属于相关比率比较分析。      在税务稽查中,有时运用相关比率比较分析法比绝对数比较分析法更容易发现问题。比如,稽查人员在运用绝对数比较分析法对被查项目进行分析后,为了确保分析判断的客观和正确,可以运用相关比率分析法予以验证。      (三)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是指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采用观察、查询、外部调查和盘点等方法,对稽查对象与税收有关的经营情况、营销策略、财务管理、库存等进行检查、核实方法的总称。根据稽查对象和稽查目的的不同,调查方法可分为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和盘存法。      1.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稽查人员通过深入检查现场,如车间、仓库(包括外部仓库)、营业场所以及基建工地等,对被查事项或需要核实的事项进行实地视察和了解,考察企业产、供、销、运各环节的内部管理状况,控制程序和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从中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获取相关证据的一种方法。      2.查询法      查询法是指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查实某些问题,取得必要的资料,以帮助进一步检查的一种调查方法。根据查询方式的不同,查询法可以分为面询法、函询法。      3.外调法      外调法是指对有疑点的凭证、账项记录或者其他经济业务,通过派出稽查人员到稽查对象以外、与该项业务相联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地调查,或者委托对方税务机关协查,以查实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外调法主要用于外部证据的核实、取证,包括函调和派人外调。      根据检查需要和外调目的,确定外调的重点和内容,适当调配外调人员,保证外调工作顺利开展。对外调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要进行分类和分析,去伪存真,证据材料要注意印章齐全、内容具体。委托对方税务机关调查的,获取的证据应附对方税务机关的证明和有关说明材料。      4.盘存法      盘存法是指通过对货币资产、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确定其形态、数量、价值、权属等内容与账簿记录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

5. 税务如何稽查

法律分析:1、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2、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税务如何稽查

6. 税务应该怎么稽查

1、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2、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20]31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2、《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20〕104号)第二条第
(三)款规定: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7. 税务应该如何稽查

1、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2、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20]31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2、《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20〕104号)第二条第
(三)款规定: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税务应该如何稽查

8. 税务如何稽查

1、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2、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