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2024-05-09 01:38

1.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2.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第五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3.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总规划,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将评估结果送财政部。第七条 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实行分类分档管理,下达程序包括:(一)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学科领域特点、规模等,提出重点实验室档次划分建议,送财政部。(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根据分档情况,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三)财政部按照分类分档情况和支持标准,按照相应预算渠道下达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并抄送科技部。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申报和下达程序:(一)每一年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束后,当年参加评估(不含建设期)的重点实验室编制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含经费预算)。工作方案编报年限一般为三年。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二)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由依托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主管部门或按相应预算渠道报相关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财政部门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三)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应统一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再分解到实验室各组成部分,经各自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第一依托单位,由第一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相应渠道上报。(四)财政部、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估。财政部结合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评审评估结果、学科领域特点,核定并按相应预算渠道下达仪器设备经费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第九条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分别下达到各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要及时下拨专项经费。第十一条 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数据库,将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已获批准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所需经费,包括基本建设费和仪器设备经费等,主要通过原渠道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解决。专项经费可以适当安排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补助。第十四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预算管理

4.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批准。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5.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6.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通报。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情况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科技部采取年度抽查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的五年评估与重点实验室五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费执行情况具体评估指标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7.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把国家重点实验室办成高水平的开放型实验室,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与财政部、国家教委、中科院、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各部委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原有支持的基础上,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为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项经费使用范围是支持国家计委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以加强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主要资助在科研第一线的实验室优秀科研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在国外从事三个月以内的合作研究项目等。实验室派遣人员出国留学或从事三个月以上的长期合作研究,不在本项经费支持范围之内。第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由国家计委提供总经费的三分之二,各部门按比例筹集其余三分之一的经费。为了便于财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之前将经费汇入中国科学院帐户。第四条 国家计委科技司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监督实施,负责本项经费的分配和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批。中国科学院受国家计委委托,负责外事财务的日常管理。第五条 各实验室申请安排的出国项目,在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批后,必须由其所属部、委(包括中国科学院,下同)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出国项目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使用本项经费。出国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及政审、经费预算、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以及回国后的账目审核工作,由其所属部、委的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借款、报销、结汇等手续由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负责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办理。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和申请用款程序第六条 各实验室主管部、委根据国家计委科技司提出的年度项目要求、用汇控制额度,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提出本部门实验室下一年度项目计划(详见附件一、二),于每年五月,各部、委可向国家计委科技司补报一次计划,国家计委科技司每年两次审核各部、委上报的项目计划,并将批件抄送中科院有关部门。第七条 各实验室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计委科技司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及时落实项目派遣人员,并将所派人员汇总表抄送国家计委科技司和中科院国际合作局。三、借款和报销手续第八条 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办完后,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预算标准填写“出国项目经费预算表”及借款单,经主管领导(每部门固定两人在中科院备案)签字批准并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根据出国任务批件、已签证的护照、“出国项目经费预算表”和借款单,办理借款手续。所借的支票、外汇三联单和机票三联单用毕后,有关报销收据和两种三联单的退存联应在三日内退还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需提前支付的注册费等费用,由实验室或所在单位垫付。第九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十天内到其所属部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报销出国账目的审核手续(包括填写“出国经费支出报销表”,由本部、委业务主管领导一固定两人签字盖章),然后出国人员在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书面总结。第十条 中科院须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报告上一年度本项经费使用的决算情况。并在每年七月向计委科技司上报上半年用汇情况。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一月份向国家计委科技司报告上一年度批准项目执行情况。四、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 本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84)财外字610号和(87)财外字600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五、附则第十二条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内容。对未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原则上废止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项目内容或执行计划,必须及时重新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计委科技司,经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核同意后,新项目才能生效。第十三条 本项经费的管理采取各部、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和中科院指定的财务部门都应向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做好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和总结提高工作,同时做好出国人员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国家各项财务规定的工作,节约开支,及时报帐。第十四条 如发生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财务规定的问题,由出国人员所属部、委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备案。如出国人员回国后不及时报账,经催促而无效者,经国家计委科技司同意,停止该人员所在实验室使用本项经费。
  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申请书(略)
     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汇总表(略)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8. 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为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开展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人才并促进实验室的稳定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特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以下简称项目基金)。
  2.经费从科学基金中划出,年度额度由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提出,委务会议决定。
  3.项目基金用以资助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高水平基础性研究。第二条 资助条件
  1.贯彻择优支持的原则,根据项目基金总额及实验室的具体情况,每年对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少数优秀课题给予一次性项目基金支持。
  2.接受资助的实验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计委或国家科委委托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评议,被认定为优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2)有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及优秀的科技骨干队伍,对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有较大发展潜力,学术上有较突出的创新能力。
  3.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应是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具有创新学术思想、预期可取得世界水平研究成果的、非重复性的课题。
  4.在支撑条件上能得到充分保证。
  5.在经费上需要给予资助。第三条 项目申请与评审
  1.科学基金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每年根据第二条所述条件以及科学基金委员会核定的当年度资助总额,提出可申请资助的实验室名单。
  2.实验室工作办公室通知各有关实验室进行课题限额申报,并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申请办法》有关规定,按课题逐项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申报的课题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复审,提出择优资助的建议,经计划局审核,报主管委主任批准。15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委务会议批准。
  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时,科学基金委员会派人参加。第四条 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1.项目批准后,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填写《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和实验室,实验室填报《资助项目研究计划》,按规定要求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经审核后拨款。
  2.项目基金经费按课题一次拨至实验室,实验室按课题建立专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但一般不得用于2000元以上的设备购置。
  3.课题执行中,实验室负责全面管理,做好课题实施计划安排和条件保证等组织协调工作。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实施,并按《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年度报告》,经实验室及其学术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第五条 结题与成果
  1.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和鉴定资料等的标注及结题后的管理,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
  2.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评议验收,并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有关总结及报表,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试行。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实验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