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企业可转债细则实施了吗?

2024-05-20 17:37

1. 创新创业企业可转债细则实施了吗?

日前,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的具体制度安排,并于2017年9月22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于今年7月份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

创新创业企业可转债细则实施了吗?

2. 创新创业企业可转债细则实施了吗

创新创业企业可转债细则实施 融资渠道再扩容

  日前,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的具体制度安排,并于2017年9月22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于今年7月份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
  二是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及转股后均不得超过200人。深交所方面,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创新创业可转债。规定私募可转债的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应不超过200人,债券存续期限应不超过六年;发行人债券发行决议应对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无法转股时的利益补偿安排要求进行明确;对于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债券持有人应在转股前开通股转公司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三是明确转股流程。《实施细则》就新三板挂牌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深交所方面明确,创新创业可转债发行六个月后可进行转股,转股流程主要包括转股申报及转股操作两个环节。转股申报由投资者在转股期内向交易所提交。
  四是明确各阶段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要求。
  上交所表示,创新创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推出是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创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业务创新,有利于增强创新创业公司债的市场吸引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转股条款的设置,一方面丰富了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保障了实务中投资机构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业绩承诺等契约条款进行转股的合法权益。转股条款的设置也将增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市场吸引力,有效促进创新创业企业社会资本形成机制的创新。
  下一步,沪深交所将在证监会领导下,继续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各项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索适合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性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3.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财务条件

可转债也就是可转换债券,如果购买这一债券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的债券转换公司的普通股票,而如果不想转换也可以持有到期后获取本金有含义及利息。不过这一债券的利率相较于普通的公司债券要低一些,因此也会上市公司会采用这种方式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再有一部分换成股票公司都不用偿还了。不过不是上市公司都可以发行的,可转债发行条件是有限制的。
主板以及中小板的股票发行可转债要求的财务指标是:
1、最近经营三年内必须要要盈利的状况,净利润要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准,也就是必须是净利润为正值,对于ST股是不符合的。
2、最近三年内的现金方式累积的净流人不能够少于三年可分配利润的30%。
3、最近三年内加权平均净资产的收益率要在6%以上。
创业板股票的发行可转债财务指标:
1、最近两年内盈利利润微赚,也是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两年内根据公司章程实施现金分红。
3、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必须要不高于45%。
除了上述财务指标之外,还是都要符合本年度累计发行的债券余额不能够超过这一期的期末净资产40%;还有就是这三年内事项的分配利润不能够少于公司债券的1年期的利息。
一、可转债是什么
可转债特点分析:
双重属性:债权、股票期权。
稳健型投资者可以选择购买,因为此种债券能够避免大的股票风险,也能避免债券收益较低的风险。
公司为什么要发行可转债:
有两点,第一点为低息借债,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可转债每年的利息很低,常见利息为1%或者2%,所以发行人经常将其作为诱饵。第二点是转股融钱不还钱,这种又是什么说法?首先我们需要明白股权融资包含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如果我们实现可转债转股,那么发行公司在未来就不需要还款,增发还会到你手上,价格也会高于当时发行的市场价。
发行要求:
1、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公司类型不同规定要求不同,原材料以及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在7%到10%之间。
2、发行之后,公司负债率不得超过70%。
3、累计债券余额有规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40%。
4、上市公司想要发行,需要对比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之后才能发行。
可转债流通方式:
1、配售
2、申购
3、二级市场买卖
4、回售
5、到期赎回
如何套利:
1、持有人选择到期时间,获得公司的还本利息。
2、在约定时间之内可转债,享受股份分配,但是这之间是有时间限制的,在上市6个月之后操作。
3、上市之后在二级市场交易,赚取差价。
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什么时候可以转为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指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有效期限和转换期限。就可转换债券而言,其有效期限与一般债券相同,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续期间。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都规定一个特定的转换期限,在该期限内,允许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按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财务条件

4. 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一、企业债券发行程序
(一)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二)证券公司尽职调查;
(三)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
(四)确定符合市场需求的债券资信增级手段;
(五)相关中介机构完成现场工作;
(六)完成债券资信增级相关手续;
(七)发行人和证券公司签订正式的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八)证券公司和发行人一起完成组建承销团的工作,签订承销团协议;
(九)以证券公司为主制作完成企业债券公开发行申请材料;
(十)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报市发改委;
(十一)获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发行核准;
(十二)向投资者初步询价,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
(十三)刊登募集说明书;
(十四)债券正式公开发行,机构投资者认购及销售网点发售;
(十五)债券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并验资确认,发行结束;
(十六)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提出债券交易流通申请。

5. 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二、企业债券发行程序
(一)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二)证券公司尽职调查;
(三)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
(四)确定符合市场需求的债券资信增级手段;
(五)相关中介机构完成现场工作;
(六)完成债券资信增级相关手续;
(七)发行人和证券公司签订正式的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八)证券公司和发行人一起完成组建承销团的工作,签订承销团协议;
(九)以证券公司为主制作完成企业债券公开发行申请材料;
(十)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报市发改委;
(十一)获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发行核准;
(十二)向投资者初步询价,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
(十三)刊登募集说明书;
(十四)债券正式公开发行,机构投资者认购及销售网点发售;
(十五)债券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并验资确认,发行结束;
(十六)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提出债券交易流通申请。

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6. 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7. 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8. 可转债融资方式对发行企业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可转债融资方式对发行企业而言

  1. 低成本融资,可以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会比纯粹债券低。从中国已经推出的若干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来看,中国可转换债券设计中利率很低,明显偏重于其股票特征,如上海虹桥机场转债只有0.8%,如此低廉的利率水平,再加上债务利息特有的“税盾”作用,可以极大地减轻公司财务上的负担,降低其遭受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进而在一定意义上缓解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所容易发生的“投资不足”现象,保证对公司发展有益的投资能够得到资金支持,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2.有利于稳定发行公司的股票市价
  无论是配股还是增发,都直接涉及公司股本规模的即期扩张,而在中国这个不尽规范的市场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股本规模的扩张几乎是股价下跌的代名词。与配股和增发等融资手段相比,可转换债券融资在相同股本扩张下融资额更大,而且它转换成股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会像配股和增发那样一步到位,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冲击也比较舒缓。正如斯坦因所指出的,“转券发行比直接股票发行能够传递更好的信号给投资者,股票发行公告会激起市场对股价高估的担心,通常使股价下跌,而转券是债券与股票的混合物,传递较少的不利信号”。
  3.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以一系列合约形式体现的、用来调节公司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为利用各种制度安排的互补性,降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由于股权和债权在证券利益和优先性方面存在差异,进而产生了不同的干预倾向。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和优先资产清算权,而不能分享公司盈利高涨带来的收益,从而一般偏爱低风险的投资;而股东大多偏好高风险投资。因此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一直存在着。可转换债券使得债权人具有向股东转变的选择权,从而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架起了一座单向通行桥。当公司经营良好、股价稳定上升时,债权人会适时地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以享受公司成长收益。股东收益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东高风险投资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从而减少了与负债融资相关的代理成本。   同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同样存在着利益冲突。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处于发行权益产生的消极影响与发行债务可能产生的财务危机的中间地带”的财务工具,同样有利于缓解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当公司经营不景气、股价下跌时,转债投资者将不会行使转换权,这样,可转换债券就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普通债券。作为一种具体形式的债权,管理者将面临还本付息的压力。同时,竞争和被接管的危险迫使管理者为维护自己的声誉、威望和实物报酬等利益而努力实施各种有效决策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降低资本成本,以提高公司市场价值,从而有效地缓和了股东和管理者的矛盾。可见,可转换债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东和债权人以及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进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4.有利于调节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关系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期权的特性,它对公司的资本结构也会产生特殊的影响。当公司经营良好、公司股票价值增值、市场价格超过转换价格时,债券持有人将执行其股票期权,将所持可转换债券转为普通股。这样,公司的资本结构将在投资者的决策过程中得到自然优化。债务资本在公司资本结构中的比例下降,而股权资本的比例将逐渐提高,从而降低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同时偿债压力的减轻,可使公司把更多的资金投放到高效益的项目上,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