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2024-05-04 21:00

1.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1、股权激励的会计如何处理?
  
  
 如果上市公司给予员工股权激励,那在授予当年的年末,应该按照授予期权的公允价值,在员工行权等待期内平摊确认管理费用。
  
 比如:上市公司在21年年初授予A员工10股,授予价5元,等待期2年,23年可行权。则21-22年底,应分别确认管理费用。预估21年底股票公允价值6元,则当年会计确认管理费用30元。预估22年底股票公允价值为10元,则当年会计确认管理费用50元。
  
 2、股权激励在授予时为什么要确认为管理费用?
  
 因为100%的现金薪酬结构和现金+股权的薪酬结构在本质上是等效的。所以会计上,对于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时,也要在财务上确认对应的管理费用。说句大白话,就是,如果不给期权,给的现金薪酬要更好。既然已经给了期权,现金薪酬低了,但实际就要把这个机会成本也要在会计上确认出来,从而实现不同薪酬构架公司的财务核算结果具有可比性。
  
 所以,会计上的核心就在于,在授予期权当时,要评估期权公允价值,作为会计在整个期间确认管理费用的金额。
  
 3、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
  
 股票期权的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及时间价值,内在价值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值。
  
 比如:员工行权时,股票市价为10元,行权价为9元,1元收益就是全部为内在价值,因为行权期已到,时间不会给带来市价的波动,所以时间价值0元。如果期权还在等待期内,时间还可能会造成市价的波动,那就肯定还是会存在时间价值。
  
 4、会计应如何评估股票期权的价值?
  
 财政部会计准则讲解提到,期权评估应按照布莱克-斯科尔斯-莫顿模型(BSM模型)、二叉树-蒙特卡洛模拟来计算。无哪个模型,都需要有一系列变量需要评估。
  
 所以,对于时间价值的评估,不是财务能够完成的,需要找专业评估公司予以评估。
  
 5、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价值评估的实施情况如何?
  
 由于股权激励评估过程实施成本较高,且评估模型所依赖的指标难以获得,99%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价值评估不准确。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2. 股权激励投资怎么报税

股权激励交税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属于工资所得,应当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但若股权激励是以转让股权的形式体现的,则缴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 员工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怎么做

员工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怎么做,具体如下:
 
 1、员工行权前,其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员工行权时,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其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贷:库存股,
 
 贷: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

员工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怎么做

4. 股权激励财务如何做账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计划设计要把握四定:四定:定量、定人、定价、定时定量:确定持股载体的持股总量及计划参与人的个人持股数量。对于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的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的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非上市公司可以参照此规定,但不受此规定约束。定人:确定哪些人员参与持股计划体系。激励对象可以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定价:确定持股载体及股权计划参与人的认购价格。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规确定行权价格或者价格购买,而非上市公司定价通常以净资产作为参考,合理确定激励对象的转让价格,一般为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定时:确定股权计划参与人持有股权期限,在确定股权激励中需要把握几个时间概念,比如授权日、等待期、有效期、行权日、禁售期等。

5. 关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有哪些问题

一、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有哪些问题?
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差异,会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问题。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一直不明确,上市公司无法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披露的报表并不准确。2012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我们可以看出,税法和会计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进行扣除。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改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建议:
1、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考虑市场因素;
2、应明确股权激励成本费用摊销方法及比例;
3、股权激励相关信息披露加强力度;
4、股权激励计划中适当加入惩罚措施。

关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有哪些问题

6. 股权激励行权时没有做账务处理,是不是税收金额就没有啊?

不是,这个是要分情况的:行权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股份数)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激励成本总额)
贷:股本(股份数)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权激励成本总额)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7. 股权激励财务如何做账

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股权交易的账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根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3.可行权日之后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成本费用,而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等待期内按照受益原则处理,等待期后不按受益原则处理。

股权激励财务如何做账

8.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有哪些问题?

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差异,会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问题。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一直不明确,上市公司无法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披露的报表并不准确。2012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我们可以看出,税法和会计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进行扣除。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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