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2024-05-01 06:14

1. 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如下:1、证监会批准;2、申请营业执照;3、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2. 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及流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证券公司成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设立证券公司的程序是: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
3、申请获得批准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领取营业执照;
5、申请办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公司产生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包括哪些
公司的设立的条件是: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4、有公司名称、住所,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设立的程序是: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规定文件;3、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发给营业执照。
二、保险公司设立流程(具体)
保险公司设立流程:
1、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批准设立;
2、收到批准筹建通知后,进行筹建;
3、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4、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是哪些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是:
1、订立公司章程;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批,取得批准文件;
4、股东在约定期限内认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记发照。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成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4. 证券公司设立的流程是什么

先到当地证监会申请,然后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也就是说要国务院批准。需要你们的股东信息注册资本至少五千万起。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净资本不低于二千万。具体资料需要国务院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名称、设立理由、具体地点等。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
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分布情况;近一年是否因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清理归位情况;在机构设立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及解决情况;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
(三)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盖章);证券营业部经营情况、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服务部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柜台债务。
(四)落实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的情况。
(五)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证券服务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稽核管理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
(七)与银行签订的银证转帐协议。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出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文件。
(九)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申请表。拟委派的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管理,申请表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
证券服务部至少配备一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经验的信息技术人员。
(十)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场地及设备情况说明。场地使用证明。
(十一)风险处置预案。
(十二)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出具的证券公司符合设立证券服务部条件的意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装订。审核程序
(一)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向拟设立证券服务部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二)证券服务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初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15个工作日;中国证监会复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30个工作日。如文件资料不完整,则审核时限重新计算。
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批复文件主送派出机构,抄送证券公司;申请未获得复审通过,中国证监会将未获得复审通过的原因书面通知证券公司,且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证券服务部筹建期为3个月,经派出机构验收并批复开业后,证券服务部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证。逾期不开业,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的主要功能
(1)证券信息资源建设。它主要指对各类证券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加工、存储。信息资源一般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基础资料(包括年度及中期报告、重大信息披露等等)、证券经营机构基础资料、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以及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类信息资料。证券信息公司通过搜集整理大量的基础证券信息资料,建立一套完整的处理、考核和市场反馈体系,对基础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并形成可供客户使用的最终信息产品。证券信息资源建设是证券信息公司从事信息服务的基础工作。
(2)证券信息产品开发。它是指对原始信息资源提炼加工、分析研究、形成客户所需的最终信息产品。信息产品主要有书面文字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两种形式。目前常见的证券信息产品有:证券信息电脑查询系统、声讯台信息系统、图文电视信息系统、实时行情无线接收系统和各类证券报刊杂志出版物等。单纯的信息产品往往与信息传播技术和信息应用软件技术相互结合,形成综合性的信息服务产品。
(3)证券信息传播服务。由于证券市场具有风险高、变化快、专业性强等特点,人们对证券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专业性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目前,证券信息传播方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传播和书面文字数据传播两种方式。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传播方式已成为证券信息传播最主要的方式。证券信息公司可以利用现有的通讯网络,准确及时地将信息传递到客户手中。常见的通讯网络主要有:国际互联网、卫星通讯网络、电脑局域网络、图文电视及无线发射接收系统等。通讯技术的革命,极大地开拓了证券信息传播渠道的广度和深度。

5. 设立证券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是:1、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2、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4、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设立证券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6. 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和流程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设立证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除了要有设立一般公司条件,如有章程、有人员、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制度外,还需要有法律严格限制的注册资本和验资流程。这是因为,尽管公司资本改革对一般的公司不再要求注册资本和验资流程,但出于对证券公司风险的考虑,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仍然严格按照原制度进行。设立证券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一)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二)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三)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五)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证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8. 证券公司设立的流程顺序是什么

先到当地证监会申请,然后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也就是说要国务院批准。需要公司的股东信息注册资本至少五千万起。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净资本不低于二千万。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一、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审核程序
(一)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向拟设立证券服务部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二)证券服务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初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15个工作日;中国证监会复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30个工作日。如文件资料不完整,则审核时限重新计算。
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批复文件主送派出机构,抄送证券公司;申请未获得复审通过,中国证监会将未获得复审通过的原因书面通知证券公司,且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证券服务部筹建期为3个月,经派出机构验收并批复开业后,证券服务部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证。逾期不开业,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