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债务管理体系的总体设计方案要求包括

2024-05-05 14:59

1. 政府的债务管理体系的总体设计方案要求包括

法律分析:政府的债务管理体系的总体设计方案要求包括合理成本举债、合适方式控制债务风险和积极化解和减轻存量债务负担。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第三条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一)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政府的债务管理体系的总体设计方案要求包括

2. 政府债务管理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按照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疏堵结合、防范风险、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构建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债务监管体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确保政府性债务规模合理、风险可控、使用规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一)明确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其辖区政府债务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二)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落实规范管理各项要求。(三)疏堵结合。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适度举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严格限制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规定渠道以外违法违规举债。(四)防范风险。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债务偿还责任,妥善处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五)公开透明。公开政府债务重要事项信息,完善向人大报告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改进债务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3. 政府债务管理原则

法律分析: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按照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疏堵结合、防范风险、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构建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债务监管体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确保政府性债务规模合理、风险可控、使用规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明确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其辖区政府债务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落实规范管理各项要求。
(三)疏堵结合。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适度举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严格限制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规定渠道以外违法违规举债。
(四)防范风险。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债务偿还责任,妥善处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五)公开透明。公开政府债务重要事项信息,完善向人大报告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改进债务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政府债务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