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年金保险 利率

2024-05-11 20:48

1. 保监会年金保险 利率

没有的。传统型险种现金价值还是老的利率2.5%。分红不领取给的利率一般3%~3.5%。传统的年金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分红都是不确定的,没有保底的说法。只有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在合同上约定的返还金、生存金、满期金之类的才是确定的,是固定金额,也不存在保底说法。费率市场化险种利率3%~3.5%,3.25%的居多,平安等实力强的公司开始的时候给到4%,但也坚持不住,现在都是3.5%了。之前的保单还是按4%计算。这也只是现金价值的利率。和分红等收益无关。万能险账户追加必须收取手续费的,一般3%~5%不等。没有不要手续费的。万能险的利率按照保监会要求有保底利率,一般是1.75%,一些公司宣传是2.5%,但这个保底利率没什么实际意义的。做不到3.5%以上的收益率,这家公司就已经算完了。等着被保监会指定其他保险公司接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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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年金保险 利率

2. 保监会对年金保险规定

保监发〔2013〕6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身保险费率政策调整二、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配套措施(一)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的法定评估利率。1.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2.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3.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保险产品的4.025%不是投资收益,是产品定价利率,是2013年中国保险业推行费率市场化改革后首批高定价利率产品,监管对长期年金产品设定的定价利率上限是3.5%*1.15=4.025%;定价利率越高,给客户的保证利益也越大。至于客户体验到的实际收益很大程度取决于客户本身的因素,比如健康程度,如果活得越久,领取的年金越多,个体实现的收益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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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监会规定的年金保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比例下限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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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定的年金保险

4. 保监发 年金险改革

9月6日,备受市场关注的人身险新规正式出台,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坚持“保险姓保”,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对包括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和投资连结型保险在内的新型保险产品强化监管。而如何强化监管?会否一刀切?如之前传言所说引“6000亿元”万能险退市?《通知》明确政策将平稳实施,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但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2017年4月1日前应当全部停售: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坚持“保险姓保”,提升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促使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和长期储蓄类业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1、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我们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此次,我们进一步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2、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3、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4、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5、完善产品设计有关监管要求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要求保险公司合理确定各项产品费用收取,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产品不接受审批和备案。6、强化总精算师责任明确总精算师的履职要求和报告义务,进一步强化总精算师的责任,对于履职不到位的总精算师给予取消资格等严厉处罚,切实发挥总精算师在公司产品精算管理中的关键作用。新规出台,明年开门红后,行业保费与投资规模或下降新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受规模限制与结算利率下降的影响,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明年将显著下降。而监管层预期的影响是,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定价利率和负债成本将逐步回落,产品激进定价和高结算利率行为将受到显著遏制,业务结构将逐步优化,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下一步,保监会还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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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金型保险 保监会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比例下限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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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型保险 保监会文件

6. 银保监会对年金保险的新规定是什么?

你说的是银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新规吧,这项新规对年金保险的规定,主要是提高了对售卖年金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简单来说就是卖年金险的门槛更高了,不是谁都能卖,得符合一定的条件。一、保险公司销售年金险的门槛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须符合如下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3.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4.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5.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保险中介机构销售年金险的门槛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应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2.具有完备的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系统,以及安全、高效、实时的办理线上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和资金清算流程。3.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从2022年1月1日起,互联网保险就按新规实施了,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继续卖,不符合条件的就要说拜拜了。互联网保险新规的到来,明确了不同险种的售卖门槛,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等级、偿付能力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也对互联网保险的服务水平、理赔时效等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意味着互联网保险发展会更加规范,未来我们在网上买保险更有保障了。但保险本身比较复杂,涉及比较多专业知识,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搞清楚什么情况能保,什么情况不能保,如果是买医疗险、重疾险这类健康险,还要特别注意做好健康告知。如果担心自己容易买错,可以找专业的人帮忙把把关,免得后续赔不了。

7. 银保监会对年金保险的新规定是什么?

大家好!我是奶爸,接下来由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这里提到年金保险的新规定应该就是2021年年末的互联网新规吧!

去年的10月22日,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人身险新规。
 
这一次,面向的是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尤其是保险公司。
 
互联网保险带给消费者们不少好产品,但同时在产品设计、销售、服务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现象:
 
例如产品设计过于激进,性价比过高导致利润过低甚至亏本,
 
年金险和增额终身寿险,长险短做很容易让保险公司出现资金流动风险;
 
投保页面的退保、咨询、重要条款等功能和信息隐藏较深等等……
 
毕竟互联网保险是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之前没有特别明确、细致的规范,要如何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也是一个逐步探索完善的过程。
 
所以到了今年,银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范:
 
1、谁能在互联网上卖保险
 
未来保险公司如果想在网上卖保险,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目前只有少部分公司不符合,大部分公司还是能继续网销的。
 
而且这个要求并不高,即使目前暂时不符合,等调整之后,依然可以在互联网上经营。
 
 
2、能卖哪几类保险?
 
未来能够网销的险种有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定期寿险和增额终身寿险、年金险,我们最需要的四大保障型险种都有。
 

3、谁能销售年金险和增额终身寿险?
 
而如果要在网上销售年金险、增额寿,保险公司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这点对大部分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目前只有20家老牌的保险公司符合,
 
这也就意味着明年许多保险公司都无法销售年金险和增额寿,如今互联网90%的产品都要退市。
 
4、应该给消费者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5、怎样使产品定价更科学?
 
建立定价回溯机制,严格监控实际经营情况与预定价格的偏差情况,让总精算师直接负责。
 

 
这一次的整改,对消费者来说,影响最大的有以下几点:
 
1、网上的保险全国能买,大部分保险都不限制地域,异地投保的问题迎刃而解。
 
2、明年的年金险和增额终身寿险,收益大概率会比现在低。目前大部分收益高的产品都是中小型保险公司推出的,因为它们压缩成本的空间更大,能够给到消费者更高的利益。但它们目前大部分都达不到新规的要求,无法再销售年金险和增额寿,现有的产品要在12月31日前全部下线。
 
3、在互联网买保险能够获得更优质的服务和体验。
 
4、产品的价格更科学。
此次新规建立的定价回溯机制,会更严格地监控保险公司对产品的定价。但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不再敢设计出太激进的产品打价格战攻占市场,性价比高的产品(例如重疾险和医疗险)或许也会变少。

银保监会对年金保险的新规定是什么?

8. 银保监会对年金保险的新规定是什么?

亲~您好,很高兴回答您这个问题,银保监会对年金保险的新规定是什么:1、互联网保险不在销售区域,也能买了,只要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具体条件在第二、三部分讲),即便没有分支机构,也能在全国范围内卖。但百万医疗险、惠民保、意外医疗等保险,还是要求当地有省级分公司。2、买互联网保险产品,服务更好了,咨询接通率不得低于 95%,核保确认时间不超过 1 天,理赔时效不超过 30 天,退保时效不超过 3 天。以后只有四大险种(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定寿),以及保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普通型年金险的保险,才能在网上卖【摘要】
银保监会对年金保险的新规定是什么?【提问】
谢谢【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回答您这个问题,银保监会对年金保险的新规定是什么:1、互联网保险不在销售区域,也能买了,只要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具体条件在第二、三部分讲),即便没有分支机构,也能在全国范围内卖。但百万医疗险、惠民保、意外医疗等保险,还是要求当地有省级分公司。2、买互联网保险产品,服务更好了,咨询接通率不得低于 95%,核保确认时间不超过 1 天,理赔时效不超过 30 天,退保时效不超过 3 天。以后只有四大险种(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定寿),以及保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普通型年金险的保险,才能在网上卖【回答】
新规实行后只有保障期在 10 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险才能在网上销售,也就是说分红型、万能型和 10 年及以下的普通型年金险都不行。除此之外,新规中也提到,网上可以卖保障期在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而最近很火的 增额终身寿,也属于这类产品。所以新规对增额终身寿的影响不大,只是能在网上卖它的保险公司变少了。相比意外险、医疗险和重疾险,新规对在网上卖年金险和增额终身寿的保险公司,要求更高。目前在网上买了的保险都不受影响,可以按照条款约定正常保障。新规的实施,也意味着互联网保险市场更加规范,是行业的进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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