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范围越广泛 为什么税负越容易转嫁

2024-05-11 20:22

1. 课税范围越广泛 为什么税负越容易转嫁

课税范围越广泛:如果对某行业全部商品都收税,全部商品都可以提价,即把税加到价格里,因为大家都提价,所以你该买什么还买什么,这样税负就转嫁给消费者了。一、税负转嫁的程度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及如何转嫁,决定于多种因素。理论和实践往往不一致。有时理论上认为可以转嫁,而实际上却不能转嫁或较难转嫁;有时理论上认为不能转嫁,而实际上却实现了转嫁。一般认为,税负转嫁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态,它以社会分工为基础。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取得更好的交换条件,必须按价值规律和物资利益原则办事。价值规律的作用使税负转嫁成为可能。因此,税负转嫁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最典型义上的税负转嫁是纳税人通过提价转移税负。因此,税负转嫁的实现以及转嫁的实现程度,要受到意价格变动可能性条件的约束。-般情况下,如果课税之后,商品的价格不能提高,也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只能由卖方自己负担;课税之后,若价格增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若价格增加少于税额,则税负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若价格增高多于税额,则不仅可以把税负全部转嫁给买方,卖方还可以获取额外的收益。但是如果征税之后,价格下跌,税负不但不能转嫁,而且纳税人(卖方)还可能蒙受损失。二、展示税负转嫁的不同程度。(1) 税负完全转嫁,即纳税人将自己应负担的税款全部转嫁给他人负担。(2) 税负部分转嫁,即纳税人将自己负担的税款的一部分转嫁给他人负担,余下部分则由自己负担。(3) 税负完全不转嫁,即纳税人格缴纳的税款全部由自己负担,不转给他人负担。征税范围对税收转嫁的影响征税范围越广,替代效应越难以发生,需求越缺乏弹性,税收越容易转嫁。征税范围越窄,税收对商品或生产要素的替代效应就越大,需求弹性就越大,税收越难转嫁。三、对于不同的征税对象征税,转嫁的结果也不同:①对生活必需品、不易替代的商品、用途狭窄的商品或耐用品征税,由于需求弹性小,买方处于不利位置,税收更多向前转嫁。②对奢侈品、易于替代的商品、用途广泛的商品或非耐用品征税,由于需求弹性大,买方处于有利位置,税收更多向后转嫁或不转嫁。③对资本密集型商品、生产周期较长的商品征税,由于此类商品生产变动困难,供给弹性较小,卖方处于不利位置,税收更多向后转嫁或不转嫁。④对劳动密集型商品或生产周期较长的商品征税,供给弹性较大,卖方处于有利位置,税收更多向前转嫁。

课税范围越广泛 为什么税负越容易转嫁

2. 根据税负能否转嫁或者最终归宿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

根据税负能否转嫁或者最终归宿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税。

3. 按税负是否转嫁税收可分为

按课税对象,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五类。流转税主要包括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也称工薪税);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税则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行为目的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按照征收管理体系,可分为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三类:工商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关税以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为课税对象;农业税收主要是指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三类。中央税包括现行的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包括现行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现行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一、按税负是否易于转嫁分类税收按其负担是否易于转嫁分,可分为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所谓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之后,通过种种途径将所缴税款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负担的经济现象和过程,它表现为纳税人与负税人的非一致性。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为直接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即负税人,如所得税、遗产税等;可以由纳税人转嫁给负税人的税收为间接税,即负税人通过纳税人间接缴纳的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已经取消)、关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截至目前,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立法税种已达12个,另有一部税收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有13部税收法律。

按税负是否转嫁税收可分为

4. 简述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一般包括前转和后转两种基本形式。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与价格升降紧密联系;②它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的再分配,也是经济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其结果必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③是纳税人的一般行为倾向,即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
  1、税负转嫁是税收负担的再分配。其经济实质是每个人所占有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没有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不构成税收负担的转嫁。
  2、税负转嫁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运动过程。其中不包括任何感情因素。至于纳税人是主动去提高或降低价格,还是被动地接受价格的涨落,是与税负转嫁无关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阶级对立关系,还是交换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也是与税负转嫁无关的。
  3、税负转嫁是通过价格变化实现的。这里所说的价格,不仅包括产出的价格,而且包括要素的价格。这里所说的价格变化,不仅包括直接地提价和降价,而且包括变相地提价和降价。没有价格变化,不构成税负转嫁。

5. 从税收实务的角度来讲,所得税类中的所得指的是?如题 谢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已经于2007年11月28日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如何深刻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有效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擦边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为税务机关强化对转让定价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既关闭了过去税收筹划的部分途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企业应仔细研读税法及细则,适时调整筹划思路,尽力规避税收风险,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从税收实务的角度来讲,所得税类中的所得指的是?如题 谢谢了

6. 凡是税负能转嫁的属间接税吗

间接税(Indirect Tax) ——“直接税”的对称,政府税收的其中一个分类,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目前,世界各国多以关税、消费税、销售税、货物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为间接税。
因此你的说法是正确的,没有问题。

7. 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包括( )。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所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转由他人负担的行为和过程。最终承担税款的人则被称为负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通过税负转嫁的途径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一种普通的经济现象。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状况、供需弹性、成本变化、税收种类、有无未实现盈利以及政治管辖范围等因素。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2-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包括( )。

8. 在我国税制背景下,选择一个税种,从影响因素分析该税种税负转嫁的可能性及税

税负转嫁与商品供求弹性


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价格的变动而实现。课税如不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就由卖方自己承担;课税之后,若价格提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究竟税负如何分配,要视买卖双方的反应而定。并且这种反应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弹性。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商品课税后价格能否增高,不是供给一方或需求一方愿意与否的问题,而是市场上供求弹性的压力问题。下面从需求弹性与供给弹性两方面分析税负转嫁。


一、税负转嫁与需求弹性的关系


需求弹性是指需求量对价格的升降所作出的反应程度。它用弹性系数来表示:


需求弹性系数=需求变化百分比/价格变化百分比


其绝对值大于1,为富有弹性(弹性大或高);小于1为缺乏弹性(弹性小或低);等于1为有弹性;等于0为完全无弹性。


一般来说,税负能否转嫁及转嫁多少,要看商品需求弹性如何,需求数量对价格变化越是敏感,则通过提高卖价把税负向前转嫁就越困难;反之,需求数量对价格变化不敏感或无弹性,则税负越有可能向前转嫁。准确地说,需求弹性大,则税负转嫁就很困难,且向前转给消费者的少,向后转给原供应者的多;需求弹性小,则税负容易转嫁,且向前转给消费者的多,向后转给原供应者的少;需求完全无弹性,税负可能全部向前转嫁给消费者;需求完全有弹性,税负可能全部向后转嫁给原供应者。需求弹性越大,转嫁的可能性越小;需求弹性越小,转嫁的可能快越大,税负转嫁与需求弹性成反比。


二、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的关系


供给弹性是供给量对价格变动所作出反应的程度,即供给量变动的百分比对价格变动的百分比的比率。弹性系数表示如下:


供给弹性系数=供给变化百分比/价格变坳百分比


如果供给弹性系数绝对值大于1,为富有弹性;小于1为缺乏弹性;等于1为有弹性;等于0为完全无弹性。


从供给弹性方面看,产品供给弹性越大,其税负越不容易转嫁,且向前转嫁给消费者的大,向后转嫁给原供应者或生产要素者的小;供给弹性小,其税负则易于转嫁,且向前转给购买者或消费者的小,向后转给原供应者或生产者要素者的大;供给完全无弹性,其税负只能向后转给原供应者或生产要素者;供给完全有弹性,税负可以通过涨价向前全部转嫁给购买者。供给弹快越大,税负转嫁的可能性越大;供给弹性越小,税负转嫁的可能性越小。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成正比。
【摘要】
在我国税制背景下,选择一个税种,从影响因素分析该税种税负转嫁的可能性及税【提问】
税负转嫁与商品供求弹性


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价格的变动而实现。课税如不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就由卖方自己承担;课税之后,若价格提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究竟税负如何分配,要视买卖双方的反应而定。并且这种反应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弹性。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商品课税后价格能否增高,不是供给一方或需求一方愿意与否的问题,而是市场上供求弹性的压力问题。下面从需求弹性与供给弹性两方面分析税负转嫁。


一、税负转嫁与需求弹性的关系


需求弹性是指需求量对价格的升降所作出的反应程度。它用弹性系数来表示:


需求弹性系数=需求变化百分比/价格变化百分比


其绝对值大于1,为富有弹性(弹性大或高);小于1为缺乏弹性(弹性小或低);等于1为有弹性;等于0为完全无弹性。


一般来说,税负能否转嫁及转嫁多少,要看商品需求弹性如何,需求数量对价格变化越是敏感,则通过提高卖价把税负向前转嫁就越困难;反之,需求数量对价格变化不敏感或无弹性,则税负越有可能向前转嫁。准确地说,需求弹性大,则税负转嫁就很困难,且向前转给消费者的少,向后转给原供应者的多;需求弹性小,则税负容易转嫁,且向前转给消费者的多,向后转给原供应者的少;需求完全无弹性,税负可能全部向前转嫁给消费者;需求完全有弹性,税负可能全部向后转嫁给原供应者。需求弹性越大,转嫁的可能性越小;需求弹性越小,转嫁的可能快越大,税负转嫁与需求弹性成反比。


二、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的关系


供给弹性是供给量对价格变动所作出反应的程度,即供给量变动的百分比对价格变动的百分比的比率。弹性系数表示如下:


供给弹性系数=供给变化百分比/价格变坳百分比


如果供给弹性系数绝对值大于1,为富有弹性;小于1为缺乏弹性;等于1为有弹性;等于0为完全无弹性。


从供给弹性方面看,产品供给弹性越大,其税负越不容易转嫁,且向前转嫁给消费者的大,向后转嫁给原供应者或生产要素者的小;供给弹性小,其税负则易于转嫁,且向前转给购买者或消费者的小,向后转给原供应者或生产者要素者的大;供给完全无弹性,其税负只能向后转给原供应者或生产要素者;供给完全有弹性,税负可以通过涨价向前全部转嫁给购买者。供给弹快越大,税负转嫁的可能性越大;供给弹性越小,税负转嫁的可能性越小。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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