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的特点

2024-05-18 19:56

1. 教育惩戒权的特点

法律分析: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教育惩戒权的特点

2. 教育惩戒权的特点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

3. 教育惩戒权是公权力吗?

就惩戒权的本质来说。惩戒权在本源上,属于行政权力一种;就法律性质而言,属于公权力的一种。学校及老师既不是行政机关和人员,又不是司法机关及人员,凭什么拥有和享有惩戒权?

惩戒权违法违规违纪。我国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项政策条例都明文规定:严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戒尺从其历史渊源来看,就是一种体罚工具,是对违纪违规学生的最重要的体罚器械。让教师拿起戒尺体罚学生,和法规与政策对着干,和家长疼爱孩子对着干,教师的小身板承受不起啊!



惩戒权违反教育规律。教育规律的基本要求是“以德育人,以理服人”。教师应该加强德行修养,德高为范,以高尚的师德,言传身教,做好学生的言行楷模和示范;教师应该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钻研,以深邃的思想感召学生,以精辟的理论折服学生,以精彩的课堂吸引学生。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是教育的失败,也是教师的无能。

惩戒权是陈规陋习。用戒尺殴打学生身体,体罚学生身心,是陈腐的教育理念,是错误的教育方式方法,是封建残余陋习。在新时期新时代,我们广大教师应该更新教育理念,转变教育方式方法,用真诚真情来温暖学生,用真心真意来感化学生,用真挚真知来折服学生。学生是应该用来爱护的,决不是用来体罚的。

教育是一门艺术。当代的教师,应该悉心研究教育学生的艺术形式,努力做到“手中无戒尺,心中有戒尺”的教育艺术境界,努力做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教育艺术高度。(填坑)

教育是一个良心活。为人师者,必然“传道、授业、解惑”,不管是传授做人的道理、教育知识学问、还是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困惑,哪一样都需要老师尽心尽责;否则,老师们就会良心难安,感觉愧对社会、家长,和孩子。没有良知的教师也是异类,凤毛麟角!师德问题是当下最时髦的话题,也是老师们谨言慎行的敏感话题。其实师德没有那么严肃、刻板、和不近人情,严肃认真是师德,幽默风趣也是师德;训斥苛责是师德,和蔼可亲也是师德。以德服人不是放纵不管,而是以高超的艺术手法管理学生;管理学生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学生知错就改,而不是让学生怕谁!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教育是一个有料活。学识差的老师,无法得到学生的敬服,课堂管理和课堂效果都会极差;才华横溢的老师,能够折服学生,令学生心生敬畏之心!真正有本事的人自带气场,说出来的话,做出来的事,无不令人心悦诚服,让人发自内心的崇拜和景仰,真正的偶像就是这么练成的。我们教师要努力充实自己,真正学有所成,才华横溢,成为学生崇拜的偶像,管理学生还是难事吗?

教育惩戒权是公权力吗?

4. 教育惩戒权内容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法律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5. 教育惩戒权是什么的延伸

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的延伸。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

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不少人反对教育惩戒,跟他们把教育惩戒等同于惩罚,甚至等同于体罚有密切的关系。
确实,教育惩戒与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以体罚为例,体罚是惩罚方式的一种,它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且体罚宣扬暴力,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是反教育的。
因此,我们要反对体罚,反对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但不能连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也一起反对

教育惩戒权是什么的延伸

6.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性质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
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义务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教育权利,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利,也是教师的职务权利之一。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八条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7.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

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义务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教育权利,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利,也是教师的职务权利之一。第八条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

8.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义务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教育权利,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
这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利,也是教师的职务权利之一。

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法理依据
法理学认为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赋予某个主体履行一定的职责,就必须同时赋予其履行该职责的相应权力。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
因此,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业权力,是权力而非权利。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